吴少进,唐建兵
(1.南宁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1;2.淮北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淮北 235000)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和基本观点,也是中国共产党一以贯之的执政理念和执着追求。人民主体性是马克思主义人民主体思想的延伸和拓展,是中国新时代的基本政治伦理。脱贫攻坚战作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大决策部署,具有鲜明的人民主体性特征。就其实质而言,推进脱贫攻坚的过程就是党和政府汇聚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磅礴力量,帮助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增强自我持续发展能力,走出贫困阴影,一道迈入全面小康社会的过程。“贫困群众既是脱贫攻坚的对象,更是脱贫致富的主体。要加强扶贫同扶志、扶智相结合,激发贫困群众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励和引导他们靠自己的努力改变命运。”[1]这段话简洁质朴却内涵深刻,指出了推进脱贫攻坚的实践主体和价值指向就是人民群众。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背景下,只有精准对接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真正彰显人民群众的实践主体和价值主体地位,使其主体性作用得到全面而充分的发挥,脱贫攻坚实践才有深厚的群众基础和智慧源泉。
人民主体性是在批判地扬弃西方哲学主体性思想的过程中形成发展起来的,指“人民群众在创造历史的实践活动中发挥其自觉能动性、自主性、自为性和创造性”[2]。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致富终究要靠贫困群众用自己的辛勤劳动来实现”[3]、“深入开展脱贫攻坚,保证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4]等重要论断,为新时代的脱贫攻坚注入了“超越温饱目标和面向美好生活的全新内涵”[5],是马克思主义人民主体性基本原则在贫困治理领域的鲜明体现。
(一)坚持客观性原则。脱贫攻坚的人民主体性原则是尊重客观规律与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的辩证统一,包含着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因而具有客观性。倘若无视或违背客观规律和环境条件,片面地强调人的主观能动性,仅凭广大干部群众的热情和干劲,就容易陷入唯意志论和历史唯心主义的泥潭。脱贫攻坚的人民主体性既尊重人民的首创精神和集体智慧,重视发挥人民群众尤其是贫困群众在实践活动中的创造性和决定性作用,又强调以贫困人口稳定实现“两不愁、三保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全体人民在“你帮我、我助他”的脱贫攻坚实践中有更多获得感和幸福感,是在新时代贫困治理领域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带领全国人民持续向贫困宣战,特别是改革开放40余年来,一系列扶贫政策相继颁布实施,积累了脱贫攻坚的典型做法和宝贵经验,深化了对扶贫开发工作规律的认识,成功地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减贫道路,为新时代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坚持主体和客体相统一原则。脱贫攻坚实践就是党和政府领导全体人民从我国实际出发,遵循扶贫开发工作规律,以更大的决心、更精准的举措增强贫困人口自我持续发展能力,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摆脱贫穷落后面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体现了主体与客体的有机统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中国国情,分析贫困问题新特征,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际出发,以高度的理论意识和自觉意识再度审视“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减贫道路,怎么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减贫道路”这一根本问题,把握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扶贫开发工作规律,检视脱贫攻坚实践中遇到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脱贫攻坚任务作出部署,为推进中国减贫事业提供了有力保障。可以说,把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作为基本方略,正是人民群众这个主体为了解决脱贫攻坚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正确认识和改造客体的必然结果。
(三)坚持赋权和担责相统一原则。“消除贫困,自古以来就是人类梦寐以求的理想,是各国人民追求幸福生活的基本权利。”[6]脱贫攻坚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不仅要赋权让利于民,而且要求广大干部群众勇担社会责任,体现了赋权和担责的有机统一。干部群众树立“宁愿苦干、不愿苦熬”的观念,焕发参与、支持、推动脱贫攻坚的热情和干劲,关键是要有投身扶贫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以最大的决心和最有力的行动攻克贫困堡垒、巩固脱贫成果。这一方面要为脱贫攻坚营造和谐温馨的社会氛围,培育党员干部的社会责任意识和勇于担当、主动作为精神,引导贫困群众树立主体意识,发扬自力更生精神;另一方面要健全完善推进脱贫攻坚的体制机制,调动一切积极有利因素,组织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脱贫攻坚实践。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始终把贫困群众的利益放在心坎上,他指出,“党领导广大农民‘脱贫困、奔小康’,就是要让广大农民过上好日子”[7]。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就是要在更高层次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让每一个人都能享有人生出彩和梦想成真的机会,不断满足贫困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待和向往。然而,赋权与担责犹如一对孪生体,获权得利就必须担负应有责任。脱贫攻坚政策落地生根,党员干部尤其是基层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肩负着脱贫攻坚的重大政治责任,必须以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带领广大人民群众与贫困作斗争,这是推进脱贫攻坚的动力源泉,也是人民群众必须担负的责任使命。人民群众的主体意识提升,心热起来、行动起来,就会自觉投入到脱贫攻坚的决战中。由此可见,脱贫攻坚的人民主体性原则必须坚持赋权和担责相统一原则。而落实这一原则必须搞清楚人民群众在脱贫攻坚实践中的主体性地位及其作用等方面的问题,明确人民群众应当担负的责任。唯有如此,才能充分激活脱贫攻坚的动力源泉,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有利因素。
站在新时代高度审视中国特色减贫事业,不难发现:脱贫攻坚彰显出中国共产党带领全体人民共建共享美好生活的信心和决心,体现了鲜明的人民主体性价值取向。
(一)脱贫攻坚在情感上贴近人民。脱贫攻坚情感上贴近人民就是要走好群众路线,深入基层接地气、贴近人民听声音。因此,脱贫攻坚各个环节都要面对面与群众沟通交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认真倾听基层呼声,充分尊重贫困群众意愿。首先,贫困人口精准识别经过民主评议。精准识别贫困人口是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推进脱贫攻坚的实践经验表明,只有将贫困人口精准地识别出来,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基数不明、原因不清、帮扶不准等诸多问题,避免出现扶富不扶贫、扶农不扶贫的现象。精准识别贫困人口既需坚持国家扶贫标准,又要严格遵循识别程序。贫困群众“一达标、两不愁、三保障”的情况如何,能否认定为贫困人口,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是否脱贫出列,基层群众最有发言权。民主评议可以很好地解决漏评、错评和错退问题。其次,扶贫项目安排主动征求贫困群众意见。脱贫攻坚绝不是扶贫主体“剃头挑子一头热”,要深入贫困一线,相信基层群众,尊重贫困群众的意愿和首创精神,做好调查研究工作。扶贫项目安排是脱贫攻坚的重要内容,不能主观臆断、盲目决策,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把种什么、养什么、从哪里增收想明白”[8],突出地域性、特色性和前瞻性,防止重复建设、同质竞争。最后,引导群众主动参与脱贫实践。脱贫攻坚要深入基层访贫问苦,察看群众缺什么、细听群众说什么,做到想百姓之所想,急百姓之所急。在沟通交流、互动合作中调动脱贫主体的参与脱贫攻坚实践的热情和干劲,激发内生动力。脱贫举措只有贴近实际、走近群众,才能为群众所接受;脱贫举措也只有为群众所认同和接受,才有持久的生命力。
(二)脱贫攻坚有效回应群众关切。更好地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一个重要的前提是有效回应群众关切。而脱贫攻坚有效回应群众关切,就是要求扶贫主体始终把贫困群众的安危冷暖挂在心头,具体表现在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满足贫困群众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期待。首先,脱贫攻坚关切贫困群众生活,以稳定实现“一达标、两不愁、三保障”为任务目标。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扶贫开发事业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但仍然有部分群众没有摆脱贫困,过上富裕生活。对贫困群众,习近平总书记格外关注、格外关爱、格外关心。2014年1月,他在内蒙古兴安盟调研扶贫工作时强调,“只要还有一家一户乃至一个人没有解决基本生活问题,我们就不能安之若素”[9],这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使命和责任,也是中国共产党人的承诺和担当。为了解决贫困群众基本生活,实现贫困人口稳定脱贫,2015年11月召开的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明确脱贫攻坚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稳定实现农村贫困人口不愁吃、不愁穿,农村贫困人口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同时实现贫困地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10]。其次,脱贫攻坚旨在让全体人民过上好日子。在改革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必须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11]。脱贫攻坚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中之重,也是让全体人民过上好日子的必然途径。立下愚公志,举全国之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就是要补齐脱贫攻坚这块“短板”,而其目标不单纯是让贫困群众经济上摆脱贫困,更是要从权利上彻底脱离贫困,能够享有共同发展的权利和机会,平等地参与到社会生活中来,追求更加美好、更加幸福的生活。
在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120周年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我们党的执政水平和执政成效都不是由自己说了算,必须而且只能由人民来评判。人民是我们党的工作的最高裁决者和最终评判者。”[12]同样,对于我们正在落实的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脱贫成效体现了历史发展的主体价值要求,是人民群众美好价值诉求的具体化价值显现,其价值判定的根本标准也应该是人民群众基本权益的实现和维护程度,人民群众对脱贫成效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
(一)人民是阅卷人,脱贫成效由人民来评判。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脱贫攻坚也进入了最后决胜阶段。打好打赢脱贫攻坚战,贫困人口全部脱贫,稳定实现“一达标、两不愁、三保障”目标,建成更高水平更有质量的全面小康社会,是时代与历史给出的一道考题。这份改善和保障民生的答卷合不合格,不能自说自话、自我评判,更不能自我吹嘘。诚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研讨班开班式上所指出的,“时代是出卷人,我们是答卷人,人民是阅卷人”[13]。“人民是阅卷人”这一崭新表述,贴切地表明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新时代的亲历者和主导者,也是党的各项工作的最终评判者。脱贫工作就其实质而言,就是要帮助贫困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带领贫困群众脱贫奔小康。脱贫成效究竟如何,“两率一度”是否达标,贫困县、贫困村能否摘帽出列,贫困群众是否真正脱离贫困,评判尺度掌握在人民手中,必须也只能交给人民来评判。“群众意见是一把最好的尺子”[14],引入多方面力量广泛参与的“第三方评估”是扶贫脱贫成效考核中一项重要制度创新,群众意见的考核分量倍增,人民的话语权明显提升,破除了单纯地由行业部门说了算的“考核诅咒”。扶贫脱贫核查评估结果真实可靠、客观公正,贫困群众满意、高兴,就能得到政府、社会和群众的普遍认可和高度赞誉。
(二)脱贫成效坚持多维度综合权衡而又突出评判重点。贫困是极为复杂的经济社会现象,既涉及地理区位、气候环境、资源禀赋等先天性因素,也牵涉到制度供给、发展机遇、市场风险和个体行为等后天性因素,是多元复杂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脱贫成效评判唯标准思维行事,工作方式简单化、粗糙化,甚至仅以贫困人口年人均经济纯收入是否达到脱贫标准线为依据,忽视致贫因素的复杂性和贫困人口的个体差异性,显然是偏离客观实际的错误做法。因此,就脱贫成效的评判,一方面要“坚持‘扶真贫、真扶贫、真脱贫、不返贫’的科学原则,综合考虑多维贫困理论,合理考察‘扶贫,扶智,扶志,扶技’各项需求”[15];另一方面要从贫困人口生活条件改善、生活质量提升、公民权利获得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等角度出发,进行综合权衡、科学评判。但是,脱贫成效评判更需要突出针对性,就特定贫困群体应当侧重于重点维度或关键性衡量指标,既要避免因某一评判维度缺失而影响科学性、全面性,又要防止把各项评判维度置于同等地位,忽略评判指标权重而陷于抽象化、空泛化。
(三)脱贫成效评判尺度是科学性和价值性的有机统一。被人民接受的评判尺度既要体现科学性又能彰显价值性。因为评判尺度的科学性与实现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是一致的。评判一项脱贫决策或具体的脱贫举措是否有效,就要看其是否能够保障和改善民生,能否持续解决贫困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增进贫困群众福祉,引导和帮助贫困群众脱离贫困,与全国人民一道迈进全面小康社会。因此,评判尺度的科学性与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是有机统一、不可分割的。如果脱贫成效核查评估在追求评判尺度科学性的过程中脱离甚至抛开贫困群众最关心的利益问题,以及对美好生活的期待和诉求,这样的科学性就失去了价值和意义。扶贫须实事求是、真抓实干,解决好贫困群众最关心的利益问题,不断满足贫困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因此,我们在开展脱贫成效评判的实践中,要始终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相统一,继续在脱贫上聚力用劲,在脱贫上务求实效,切实把评判结果转化为传导压力、促进发展、改善民生的强大动力。
“人本身是他自己的物质生产的基础,也是他进行的其他各种生产的基础。”[16]这要求我们必须从人类社会发展的高度去认识和把握人民主体性的地位与作用,因此必须立足客观实际,探寻脱贫攻坚进程中人民主体性的实现途径。
(一)充分尊重贫困群众主体地位。人是社会生产中最活跃的因素,尊重贫困群众主体地位是充分发挥人民主体性作用,推进脱贫攻坚的重要前提。脱贫攻坚是全体人民对社会发展的参与和“分红”,是人民群众共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特定方式,更是增进民生福祉、改善贫困群众生活的重大举措。“好日子是干出来的。脱贫致富终究要靠贫困群众自己的辛勤劳动来实现。要尊重脱贫对象主体地位,各类扶贫项目和扶贫活动都要紧紧围绕贫困群众需求来进行,支持贫困群众探索创新扶贫方式方法。”[17]这段话充分肯定了贫困群众在脱贫攻坚中的实践主体作用。因此,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推进脱贫攻坚实践必须采取积极有效举措增强贫困群众自主脱贫意识和发展意愿,教育引导他们主动克服“等、靠、要”思想和消极畏难情绪,激发摆脱贫困的志向和内生动力,依靠自己的辛勤劳动实现稳定脱贫目标。可以说,稳定脱贫、全面小康是一种目标指向,更是一种责任召唤。它指引着中国减贫事业不断向前发展,激励着贫困群众攻坚克难、奋勇前行,召唤着我们党带领全国人民走向全面小康、幸福美好的新时代。
(二)广泛动员和凝聚社会力量。动员和凝聚社会力量,是充分发挥人民主体性作用以及打赢脱贫攻坚战、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所在。脱贫攻坚是党和政府的使命,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就脱贫攻坚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和安排,强化政府责任,引导市场和社会力量协同合作、同向发力,政府、市场、社会互为支撑的大扶贫格局初步构建起来。六年来的扶贫实践证明,打好打赢脱贫攻坚战,社会力量至关重要。就鼓励引导、动员凝聚社会力量协同参与脱贫攻坚的问题,《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表达清晰、阐述全面。社会力量协同参与脱贫攻坚,其积极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一是拓宽投融资渠道,增强扶贫经费投入。充足的资金保障是推进脱贫攻坚的必要基础。鼓励引导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益组织等社会力量投身脱贫攻坚事业,促进社会闲散资金流向扶贫领域,可以适当弥补财政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二是拓展脱贫攻坚空间,创新脱贫攻坚模式。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实践,突出问题导向、聚焦薄弱环节,思路开阔、不拘一格,形式灵活、内容多样。相对政府而言,脱贫攻坚更具针对性和精准性,增强了脱贫攻坚的实效性。三是营造“你帮我、我助他”的脱贫攻坚氛围。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实践,是各方面力量担当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是“传递友爱”的扶贫模式。今天被帮助的贫困群众,怀着一颗感恩的心,明天可能主动地帮助他人。这种感恩方式的持续传递有助于激发社会扶贫活力,推动我国减贫事业迈向新的更高台阶。
(三)发挥好党委、政府主导作用。贫困作为世界性的难题,仅凭贫困群众自身力量是难以解决的,必须在自力更生、辛勤耕耘的基础上得到足够的外部援助,特别是让党委、政府明确责任并充分发挥主导作用。社会主义国家特有的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是资本主义国家无可比拟的。中国共产党作为“两个先锋队”的代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各级政府作为行政决策者,在资源配置中拥有较大的话语权和主导权,可以弥补市场的局限和缺陷。党委、政府在脱贫攻坚中究竟如何定位,又当发挥什么样的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现贫困人口如期脱贫,是我们党向全国人民作出的郑重承诺……党政一把手……要当好扶贫开发工作第一责任人,履行领导职责。”[18]在推进脱贫攻坚的伟大实践中,要利用好发挥好党委、政府集中力量办大事这一政治优势,明确并不断强化各级党委、政府的脱贫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党委、政府在脱贫攻坚中的主导作用,构筑“主体联动、协调唱戏”的有效平台。而从扶贫制度机制运行的情况看,实施“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联动”的脱贫攻坚模式正是行之有效的重大举措。因此,只有发挥好党委、政府在脱贫攻坚中的主导作用,才能确保改革发展成果由全体人民共享,才能更有效地利用全社会的资源和力量,不断克服脱贫攻坚征途中遇到的种种障碍,最终实现脱贫致富、全面小康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