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陕西 西安 710049)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并明确提出社会组织协商为“七大协商渠道”之一。然而,现阶段,与其他协商类型相比,社会组织协商的发展还相对落后。社会组织协商作为我国协商民主体系的关键部分,是需要重点探索的领域。对于利益主体分化、利益需求多元化的现代社会而言,尤其需要建构制度化、常规化的参与渠道以容纳异质多样的利益诉求来确保社会政治秩序,其中,社会组织就是一个重要的平台。社会组织植根于社会,在汇集民意等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逐步发展为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主体。现阶段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推进社会组织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发展,从而实现其有序、理性政治参与。
1.社会组织的概念。国外一般将社会组织称作第三部门、非政府组织等。美国萨拉蒙教授总结了第三部门的基本特征:一是组织性。即有正规组织机构,拥有正式注册的合法身份,并经常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二是非政府性。即它不包含在政府组织机构范围内,不履行政府职能。三是非营利性。其成立并非为了创造经济效益,主要是为社会公众服务。四是自治性。采取自我管理的方式,不受政府、私企与其他组织的制约。五是志愿性。其开展的所有组织管理活动以志愿为基础[1]。在我国,社会组织的概念经过了由“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到“社会组织”的变化。2015年中央出台的《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概括了社会组织的类型,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和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等。2018年,民政部起草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将社会组织划分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三种类型。我们可以将社会组织定义为以社会力量为基础,采取自我管理的方式,代表特定社会群体共同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以提供公共服务、开展公益活动为主要内容的组织。与国外社会组织在公民社会成熟基础上自发形成不同,我国社会组织的兴起不仅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更离不开政府自上而下的制度推动,制度环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
2.协商民主的定义。20世纪80年代,西方学者在对传统代议制民主局限进行反思、批判基础上提出了协商民主理论。在参考西方学术界关于“审议民主”研究基础上,我国学者认为,协商民主是指公民采取自由平等方式参与公共决策制定,由此赋予决策合法性和合理性的一种治理模式。然而这一定义中国特色不明显,关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定义,《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2015)作了很好概括,认为协商民主是一种重要的民主形式,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人民内部各方面围绕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问题以及社会改革发展稳定等重大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过程中进行广泛协商,并努力达成共识[2]。党的十八大报告将其由一种民主形式发展为制度形态,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人民民主的真谛就是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
3.制度与制度化的概念。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认为,制度就是能够长期保持稳定的、受尊重的以及周期性发生的行为模式,而制度化则是组织和程序获取价值观和稳定性的一种进程[3]。国内有学者认为制度化是从制度的确立到制度稳定的动态发展过程[4]。而民主制度化是指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创新,使民主制度规范体系不断完善,以满足公民日益增长的政治参与需求,并使公民的政治参与理性化、有序化以及组织化的过程,也是通过不断完善有关法律法规,让公民内化为一种行为规范,从而保持该规范体系稳定的过程[5]。总的来说,制度化内涵有两个层面,分别是制度建构和制度认同。制度建构侧重于制度自身的完备性、系统性以及协调性,包括实体性制度和程序性制度建构两个方面;制度认同侧重于公民对制度本身的内化,体现为公民自觉地遵守制度规则。因此,民主的制度化涵盖制度的创新、制度的法律化以及制度的内化等这些内容。
4.社会组织协商民主制度化的内涵。社会组织协商作为一个全新的概念,相关研究较少。康晓强教授认为,社会组织协商是指社会组织成员针对组织内部事务问题,社会组织之间针对利益相关问题,以及社会组织与国家政权机关等针对社会经济发展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直接现实利益问题,通过平等、理性协商讨论,最后达成共识[6]。但是谈火生教授却有不同看法,他将社会组织协商界定为在党的领导和政府依法管理的前提下,由社会组织发起、组织或参与的协商民主活动[7]。因此,与其他协商类型相比,社会组织协商具有一定特殊性,它必须坚持政府的依法管理,而且协商活动可以由社会组织发起或组织。社会组织协商民主制度化则是通过制度的形式将社会组织协商的基本内容、协商形式、基本流程等进行明确规定,同时,在社会组织协商民主实践过程中,将制度规范由外部约束发展为主体的自觉遵守,实现社会组织协商民主的合法、规范和有序。
1.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阶段,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利益主体、利益需求呈现出多元化发展趋势,利益冲突事件时有发生,因此,畅通公民利益表达渠道势在必行。社会组织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能够通过一系列科学的制度安排和程序设计,特别是通过建立常态化、可操作的协商对话机制,最大限度地吸纳社会不同利益群体的参与、容纳多元群体的不同利益诉求,各参与主体通过平等理性协商沟通,在利益分配和利益格局调整上达成某种共识,各种不满情绪得以疏导,利益矛盾和冲突由此降低到最低程度,从而实现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
2.有助于提升公共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社会组织的两大天然优势有助于推动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一是社会组织的“桥梁”优势。社会组织是社会成员根据自身利益需求自发形成的团体,是民众诉求的结合体,能给政府、人大等制定决策提供第一手数据和资料,有利于消除公共决策中信息局限或偏见的限制,使决策部门对公共问题形成正确的判断。二是社会组织的专业优势。有很多社会组织在某一领域具有较强学术专业性,能够从专业角度为党和国家决策提供智力支持,进而增强公共决策的科学性。例如,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并给出专业意见;北京自然之友公益基金会发起了包括保护藏羚羊在内的环保活动,在环境保护政策制定过程中积极建言献策。
3.能够为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提供制度化与组织化的渠道。协商民主的制度化能够建立一种平等、公开、包容、理性的沟通机制,能够为参与主体提供一种长期与稳定的心理预期和制度保障。因此,推进社会组织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发展能够规范社会组织的参与行为。社会组织具有一定的整合功能,可使不同专业背景和身份背景公民的利益诉求得到有秩序、有组织的表达,避免了个人诉求表达的无力感以及参与的无序性。以立法参与为例,现阶段,我国大部分公民由于资源限制及专业知识不足等原因无法以组织化的方式有序地参与到立法过程中来,他们往往以分散的体制外方式参与,导致其诉求无法得到满足。在某种程度上,立法参与组织化程度与群众诉求表达有效性呈正相关关系。因此,群体性的建言献策关注度更高,这些专业化的社会组织为公民更好地参与政治提供了组织化的渠道,公民可以通过这个平台理性有序地表达个人诉求。
相对于比较成熟的国家层面协商民主而言,社会层面的协商民主发展相对较晚,尤其是社会组织协商更是一个新事物,各地实践存在很大差异,面临诸多现实困境。
1.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对社会组织协商的良好发展起着根本保障作用。然而,受多种因素影响,社会组织党建有待进一步推进。首先,社会组织党建覆盖率相对较低。《二零一七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统计公报》显示,全国建立党组织的社区数量总共有100602个,建立党组织的建制村数量总共有547152个,覆盖率都达到了99%以上,而全国30.3万个社会组织建立了党组织,只占社会组织总数的61.7%[8]。另外,《中国社会组织评估发展报告(2017)》还显示,在2016年度参评的24家基金会中,只有10家独立建立党组织,3家与其他机构建立了联合党组织,1家基金会联合建立党组织的申请正在等待审批,其余10家暂未建立党组织[9]。因此,与其他基层组织相比,社会组织党建覆盖率还相对较低。其次,党建工作缺乏实效性。总体而言,当前社会组织党建主要属于“外部压力”推动型,地方党委和政府起了重要作用。在社会组织内部,建立党组织的意愿不强,内在动力不足严重影响了党建工作效果。在一部分社会组织当中,党组织工作针对性不强,有效性不足,甚至产生“空转”现象[10],具体体现为,组织生活不规范,组织机构工作过于被动,组织生活仅仅停留在形式上。
2.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管理理念和方式亟待转变。我国社会组织发展模式是一种典型“政府主导”型[11],因此,有学者认为,社会组织发育不充分,主要是受到政府改革不彻底的影响[12]。第一,政府管理型思维的影响。管理主要目的是维护政府权威,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约束[13]。受管理型思维影响,政府在制度体系设计中没有明确规范社会组织开拓公共性的行为。同时,对一些社会组织如各种行业协会、联合会和大型基金会等进行过多行政干预。第二,对社会组织在协商中的重要作用缺乏充分认识。一些政府部门认为社会组织对国家政策制定不能起到积极有效的推动作用,导致在具体协商实践中,社会组织很难与政府部门处于平等主体地位进行协商。第三,双重管理体制不利于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尽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2018)明确规定,部分社会组织可以依照条例规定直接登记,包括一些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帮助老弱病小的社会公益组织等,但是,仍有不少社会组织须经过义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才能登记。在这种体制下,社会组织要受政府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双重领导,致使社会组织登记注册遭遇很多障碍,双重管理体制成了阻碍社会组织参与协商实践的制约因素。
协商意识是指协商主体对协商的认识和态度,协商能力是指协商主体表达自身意愿的知识及能力[14],社会组织的协商意识和能力直接影响着协商效果。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民众利益诉求的多元化,社会组织开展协商民主的主体意识和能力不足的问题日益凸显。
1.社会组织协商意识薄弱。首先,社会公众政治参与意识淡薄,缺乏对社会组织公共性的认知。长期以来,大多数民众缺乏主体意识,政治参与积极性不高,认为社会事务主要应由政府负责,对社会组织的公共认知非常有限[15]。公民对社会组织协商的支持度和认可度总体较低,很少依托社会组织参与政府政策制定从而维护自身利益。其次,社会组织缺乏理念或使命感,协商积极性不高。与其他类型组织相比,社会组织的突出特点就是成员对自身事业的强烈认可与执着,这也是保证社会组织成员全力投入自身事业的重要精神支柱,而当前我国部分社会组织缺乏组织理念和使命感,组织内部较为混乱零散,进而导致能动性较低、创新性不足。此外,除了一些官方社会组织综合实力较强,社会支持度较大外,大多数社会组织实力不强,运作资金短缺,人力资源不足,影响力较小,很难获得社会认同。有学者通过实地调研了解到,大部分社会组织对协商民主的内涵和重要性认识不足,参与协商比较被动[16]。
2.社会组织协商能力不足。协商能力直接影响社会组织协商的治理绩效。然而,目前我国社会组织协商能力存在不足,导致协商流于形式。第一,缺乏独立设置前瞻性重大议题能力。我国社会组织开展的协商活动大部分与自身事务有关,与公共议题相关的相对较少[17]。除环保等少数领域外,大部分社会组织均不具备独立设置前瞻性重大议题的能力。第二,理性协商能力欠缺。理性对协商民主的成功运行具有关键作用,高质量的建言献策需要建立在深刻认识和把握事物发展规律基础上。目前我国社会组织在协商实践中的理性化程度不高,如在参与公共事务过程中,环保组织往往容易表达极端化,缺乏妥协精神,最后常常难以形成共识[18]。第三,协商专业水平不够。许多国际知名社会组织在多个领域吸引了大量优秀专业人才,相比较而言,我国社会组织专业化程度远远不够,大部分社会组织员工没有接受过专门培训,有的社会组织由于资金不足,无法聘请专职员工,协商中难以给出专业性建议。目前政策制定中涉及的专业知识越来越多,如环境治理方面的问题,就包括生态、水力学等有关知识,但活跃度较高的环保组织人员均以记者身份为主,虽然其言论影响力较大,但由于科学依据不足,专业化程度不高,使得其不得不利用社会舆论压力而非与政府部门协商的方式来解决问题[19]。
当前,制约社会组织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就是协商渠道和平台的限制。
1.社会组织协商渠道略显狭窄。根据我国社会组织协商参与实际情况可知,目前已形成了一些灵活的参与方式,包括协商民意调查、听证会、座谈会、恳谈会等,但随着公共问题越来越复杂,社会组织协商的参与渠道略显狭窄,需要探索和推广新的协商形式,如论坛协商、网络协商、远程协商等。例如,广东省第一个民间智库——南方民间智库咨询服务中心以网络问政等平台参与协商,打造“世界华人网络论坛”等互联网品牌活动,用新信息手段来回应政务信息,为决策者提供决策参考。
2.参与其他渠道协商的机制不畅。现阶段,政党和政协协商已有制度化平台,可以和立法与政府协商实行有效对接,但如何将社会组织协商与人大、政府协商进行衔接还受到制度化程度的约束,社会组织缺乏制度化渠道将开展的公共议题协商、社会组织内部政策性事务协商成果递交给相关决策部门。通过人民政协参与协商是社会组织参与政治的重要途径,而现实中能够参与到人民政协会议决策事务的社会组织仅仅只是一小部分。即使能参与其中,大部分也是以企业家或其他身份,而不是以社会组织代表的身份参与。此外,社会组织也很难在政府公共决策制定协商过程中发挥作用,在公共决策中仍没有将社会组织参与纳入程序化决策规定环节,只有少部分社会组织才能拥有更多协商参与机会。
从各地实践看,协商民主在制度供给上的不足仍较为普遍。推进社会组织协商民主建设,需重点解决日益增长的协商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
1.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滞后。虽然目前我国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日益完善,但仍然无法满足社会组织发展需要。第一,缺乏统一规范的社会组织法。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组织法制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等相继出台,不过现阶段很多领域立法依然处于空白状态,很多法律法规相互间缺乏衔接,全面、通用、统一的社会组织基本法的缺乏已成为社会组织发展的瓶颈。第二,社会组织协商缺乏法律依据和保障。政治协商制度作为我国基本制度的地位已得到宪法和党内法规正式确认,宪法法律也明确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领导地位、民主党派的参政地位以及公民的政治权利,却没有明确规定社会组织以何种政治资格参与民主协商[20]。在具体实践中,社会组织协商操作流程、协商结果转化以及与其他协商渠道的衔接方式等均缺乏法律依据,导致许多社会组织协商效果不佳。
2.协商程序运行机制缺乏。制度化在当代社会普遍受到重视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制度化结构的刚性、程序性和可操作性使其运行结果具有一致性、确定性和公正性,其中,程序性是制度化的延伸、补充和具体化,是落实制度的重要保证。哈贝马斯认为,程序对民主的持续运转发挥着巨大作用[21]。作为民主政治的一种具体制度形式,协商民主蕴含一个重要原则,即只有通过协商的规范程序制定的决策才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22]。我国协商民主当前最薄弱的环节就是程序性制度的缺失,就社会组织协商民主而言,存在大量随意性和零散化现象,没有形成一整套规范化的程序运行机制,例如,缺乏协商主体选择机制,在选取参与协商的社会组织时,往往具有一定的随意性,甚至出现了根据个人意愿确定协商主体的现象。此外,协商意见采纳反馈机制也不完善,对于社会组织在协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缺乏一个制度化的采纳反馈机制。另外,缺乏协商成果转化运用的督查机制,协商成果转化难度较高。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完善“党的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23],其中,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是重要环节。协商民主蕴含的平等沟通以及理性协商需要国家给予制度化的安排,社会组织协商民主的探索离不开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推动。
1.坚持和完善党对社会组织协商民主的领导。作为中国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不仅是国家政治生活的主体,也是社会组织的核心。推进社会组织协商民主有序发展,首先要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第一,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一是政治引领作用。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协商民主正确发展方向,党的领导是政治方向、政治原则的领导,通过制定正确路线、方针、政策统筹全局,为社会组织协商民主的制度化提供根本方向指引。二是理论指导作用。党不仅要把握正确政治方向,还要在理论上回应社会组织协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三是制度保证作用。研究制定社会组织协商发展规划,支持社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协商。四是组织保障作用。发挥党的组织体制优势,充分引导、组织更广泛的社会组织参与协商。第二,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越是情况复杂和基础不扎实的地方,越要发挥党组织的重要作用,履行党组织的职责,保证党组织影响力,稳固根基,防止产生“木桶效应”[24]。社会组织领域是现阶段基层党建过程中的薄弱环节,更需要加强党的建设,具备组建条件的新成立社会组织应当同步建立党组织。同时增强党组织的影响力和渗透力,在社会组织日常工作中体现出党的核心价值理念、政治引领作用以及利益协调作用,在协商议题提炼中真正贯彻党的决策以及工作部署。还要不断完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保障机制,构建多元化资金保障机制,培养一批社会组织党建人才,推动将党的建设写入社会组织章程。
2.有效发挥政府对社会组织协商民主的引导和规范功能。政府要改变传统观念,履行好职能,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支持,积极鼓励社会组织参与或组织协商活动。第一,政府是有限的。政府要转变思维,明确使用强制性公共权力的边界,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等行政色彩浓厚的社会组织在职能、机构、人员、资产和财务等方面去行政化。要从思想观念上明确社会组织是民主协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公共决策制定过程中,积极推动社会组织参与,并认真听取和采纳社会组织提出的可行性方案。第二,政府是有效的。政府要积极引导和规范社会组织协商民主向制度化方向发展,让其协商更为理性、有序。其一,政府要提供决策有关信息,为社会组织参与协商民主创造良好环境与条件。其二,保障社会组织民主参与权利,不断加大社会组织培育力度,提升社会组织协商能力。其三,为社会组织搭建各类协商平台,畅通协商渠道。其四,积极优化社会组织的制度环境,包括登记制度、监管制度等。其五,提供政策支持,如税收优惠、人才培养等有关方面的政策。
1.塑造参与型政治文化,提升社会组织的协商意识。阿尔蒙德指出,政治文化是保持民主政体正常运行的重要动力来源[25]。因为在这种文化中,社会成员对政治体系和基本政治理念具有明确政治认知,对自己作为政治体系成员基本权利、责任能作出正确评价,政治参与积极性高,政治归属感强,对民主价值认同度较高。协商主体只有让协商民主的价值和规范内化为一种自觉行为模式,才会积极主动寻求协商,为此,需要塑造新型参与型政治文化。第一,有效发挥新闻媒体等渠道的宣传和引导功能。大众传媒使用现代技术,信息传播速度快,其导向决定了公民的政治态度,是我们推进政治社会化、提高公民政治参与积极性的重要渠道。我们要进一步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加大协商民主制度优越性宣传力度,介绍代表性较强的社会组织运用这一制度解决现实问题的案例,让社会组织对协商民主重要性有着深刻认识,提升其民主协商意识。第二,增强协商民主理论与制度方面的教育。为提升社会组织协商意识和强化社会组织协商制度的认同观念,有必要开展有针对性的关于协商理论与制度方面的教育,增强社会组织对协商理论和制度的价值意义、思想内涵、发展过程等各方面内容的认识和理解。此外,政府还要为社会组织提供公共精神教育。公共精神蕴含着对公共事务的关注,核心目的是维持公共秩序,改善公共生活,为人类生存发展创造更加优良的环境条件。社会组织只有具备公共精神,才会关注公共事务,在协商过程中才有责任感。
2.注重辅导培训和协商实践参与,提高社会组织的协商能力。社会组织的协商能力不是与生俱来的,需要在培训和实践参与中逐渐培养。第一,发挥专家学者智库作用,为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化培训。参与主体只有接受专业化培训,拓展理性思维,把握事物发展基本规律,掌握科学方法,才能在协商中提出高质量建言。因此,要定期给社会组织开展关于协商民主的专项培训。可以邀请一些高校公共管理、行政管理、公共政策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开设专题培训讲座,有意识、有计划地对社会组织成员进行专业化指导,培训内容涉及党的方针政策、基本法律知识、协商民主知识和参与技能等。第二,积极鼓励社会组织通过参与协商实践提升协商能力。宣传教育对协商主体理解和认同协商民主制度具有重要作用,但只有积极参与协商实践才能切身体会到协商民主制度的意义,并自觉内化为行动指南。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协商实践活动,利用情景演练方式提高社会组织对制度的运用能力,掌握诸如协商式民意调查、科学抽样等协商技术手段的能力。
1.创新社会组织协商的实践形式和方法。在探索社会组织协商的形式和方法时,既可以借鉴国外已有协商方法,也可以对我国协商实践进行总结、提炼和归纳,比较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几种:(1)协商式民意调查。20世纪80年代,美国学者费什金率先提出了协商式民意调查方法。它整合了民意调查和协商民主二者的优点,通过科学抽样,选出具有代表性的群体,并围绕与代表群体有较大关联的议题作理性讨论,随后听取他们对该议题的意见。它所揭示的是,如果公众能够掌握充分的信息,并经过审慎而理性的讨论,他们将会如何思考。(2)愿景工作坊。20世纪90年代,丹麦科技委员会发展出这一新的公民参与方式。它主要是通过提供一个交流平台,加强不同背景社会成员之间沟通合作,制定共同行动愿景[26]。它主要关注地方议题,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存在较大关联,现实性较强[27],这种方法也比较适合运用于社会组织协商民主中。(3)决策听证会。决策者通过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各界人士的建议,有利于制定科学决策。这种方式为社会组织提供了一个很好参与平台,比较典型的如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关于“圆明园防渗工程”的听证会。(4)协商恳谈会。民主恳谈起源于浙江温岭,诞生于教育培训改革过程。民主恳谈的主体可以包括政府、党委、社区和村民自治组织以及各类社会组织等,它是实现政府与群众平等协商的一种有效形式。当前要不断完善民主恳谈制度,改变传统的多人围坐在一起协商恳谈的模式,不断创新民主恳谈的新形式。(5)网络协商平台。网络具有获取信息的及时性和交流的开放性特征,社会组织应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网上论坛、微博、微信、专门协商网站等网络平台,搭建多元化、灵活度较高的协商平台。还可以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科技手段,开展远程直播协商。我国第一个由网络社会组织自愿组成的带有全国性质的联合性社会组织——中国网络社会组织联合会,就充分运用了互联网平台。此外,各级政府部门急须建设“社会组织信息直通车”。
2.为社会组织参与其他渠道协商搭建制度化平台。推动社会组织更广泛地参与协商民主,需要为其参与其他协商渠道建立制度化的平台。第一,依托人大参与协商。人大要不断扩大社会组织代表规模,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参政议政功能。邀请相关领域的专业性社会组织参与立法听证,专业性社会组织里面很多都是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他们的参与可以为人大法律法规的制定提出专业性建议。第二,通过政府部门参与协商。建立公共政策的民主协商机制,形成政府决策的咨询论证机制。政府在制定与社会稳定发展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等重大决策过程中,需要通过调研、听证等多种方式认真听取和采纳社会组织提出的合理建议,并将广泛征求社会组织意见纳入决策制定必经流程。第三,通过人民政协参与协商。增设社会组织界别,将专业性较强、社会认知度较好的社会组织纳入人民政协当中,同时加强社会组织与各个层级政协组织的紧密对接,使社会组织与常委会、主席会、专委会的工作相衔接,实现整体联动。
民主制度化过程就是通过一系列制度创新实现公民有序、理性政治参与的过程。作为一种正式的规则体系,制度具有可靠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可以为社会组织协商民主的有效运行提供重要保障。
1.加强社会组织协商民主法律制度建设。现阶段,加强社会组织协商民主建设,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第一,积极推进社会组织基本法立法进程。制定和出台具有根本指导性的社会组织法,对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主体资格、权利义务、组织结构、登记成立、活动原则、经费来源、税收优惠、监督管理、内部自律等进行统一规范。同时要确立社会组织基本法的法律定位,注重与相关单行法的协调,建立统一、规范、权威的社会组织法律法规体系。第二,加大社会组织协商相关法律建设。协商治理要获得合法性和持久稳定发展,依赖于通过法治化方式将协商基本规则和流程发展为政治主体的共同意志。社会组织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协商的主体、内容以及程序。一是在协商内容方面,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社会组织协商基本内容,明确规定哪些事项决策需要社会组织参与。二是在协商主体方面,根据协商内容确定相应协商主体,如涉及环境保护等一些学术价值较高的议题应以专业化程度较高、学术性较强的学会以及智库等社会组织为重点,而关于公共文化、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议题,首先考虑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三是在协商程序方面,以规章制度的形式明确规定协商的各个阶段,包括协商前的准备、协商中的沟通交流以及协商后的监督落实等。
2.推进社会组织协商民主程序机制构建。构建社会组织协商民主程序机制,主要应集中在协商议题凝练、协商人员确定、协商意见表达、协商成果转化等方面。一是协商议题遴选机制。在议题确定过程中,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党组织与政府的作用,广泛收集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使其成为协商议题重要来源。另一方面,建立自下而上的议题征集制度,从制度上明确社会组织在议题征集过程中的重要地位。此外,由于我国社会组织协商内容涉及面非常宽,需要制定一套完整的议题论证程序,对于论证环节所涉及的一些技术性问题,可以有效利用第三方专业机构(如调研机构和统计协会等)的优势。二是协商代表选择机制。根据不同协商内容,有针对性地选择不同类型的参与代表。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问题,要着重考虑代表的专业化程度。开展公共议题协商,可以采取科学的随机抽样方式确定参与人员。进行社会组织内部事务协商,可以采用非随机抽样方法,邀请专家学者和利益相关方参与协商。三是协商形式选取机制。至于如何确定协商形式,需要充分考虑协商的内容及参与协商的社会组织类型,同时还要兼顾协商场地等实际情况。例如,以专业性较强的社会组织为例,可考虑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对于其他类型社会组织,可采取协商民意调查、民主恳谈会这些方式。四是协商意见表达机制。在协商过程中,严格规定协商各方发言流程,鼓励平等对话、沟通和协商,确保协商参与者有公平发言机会并确保协商效率。五是协商意见反馈机制。建立制度性反馈机制,对于无法采纳的协商意见,要及时回复并给出充分理由。六是协商成果转化机制。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协商成果,并迅速转化为具体的工作措施。不断完善协商成果落实评价监督制度,构建一套评价监督指标体系,对重要成果落实情况及时跟踪,逐步将落实协商意见建议纳入民主评议范围之中,对于不执行协商结果的行为要采取一定处罚措施,将责任追究制度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