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进深
2013年9月,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哈萨克斯坦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倡议,受到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白俄罗斯等欧亚国家积极响应。2014年5月29日,俄、白、哈三国领导人签署《欧亚经济联盟条约》,该条约于2015年1月1日正式生效。对接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与欧亚经济联盟建设,成为中国与欧亚国家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进行区域经济合作的重要内容。2015年5月,中俄两国元首签署《关于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和欧亚经济联盟建设对接合作的联合声明》。2016年5月,在最高欧亚经济理事会会议上,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领导人一致同意对接“一带一盟”。2018年5月17日,中国与欧亚经济联盟及成员国代表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欧亚经济联盟经贸合作协定》,该协定于2019年10月25日正式生效。
中国与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发展迅速。在政治领域,中国与俄罗斯将两国关系提升为“新时代中俄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与哈萨克斯坦建立起“永久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分别与白俄罗斯和吉尔吉斯斯坦建立起“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中国与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关系的定位和发展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发展区域经济合作奠定了良好的政治基础。在具体合作领域,中国与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在基础设施建设、能源领域、产能领域、金融领域、工业园区建设、人文交流合作等领域取得了一系列先期成果。可以说,中国与欧亚地区国家的合作使欧亚地区成为“一带一路”建设的重点区域,具有重要的示范效应。
对接“丝绸之路经济带”倡议与欧亚经济联盟建设,是中国参与欧亚地区一体化、与地区重要国际经济制度互动的重要体现。在实践中,“丝绸之路经济带”倡议与欧亚经济联盟对接呈现了两种模式,即多边层面的“5+1”模式和双边层面的“1+1”模式,这两种模式的有效互动对于促进中国与欧亚经济联盟国家的“五通”及“一带一盟”对接发展的建章立制发挥了积极作用。更为重要的是,“一带一路”涉及诸多沿线地区,如何参与地区区域经济合作,促进中国与沿线地区和国家合作共赢,是一带一路倡议有效实施面临的重要挑战。本文通过分析地区国际制度生成机制、发展演变机理,从欧亚经济联盟制度设计的视角,对“丝绸之路经济带”倡议与欧亚经济联盟对接的模式与路径进行评析。本文的核心问题是欧亚经济联盟的制度设计如何影响了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与欧亚经济联盟建设对接的模式和路径选择?
国际制度是当代国际政治中的一个重要现象,围绕“国际制度是否重要”这一问题,新现实主义、新自由主义和建构主义展开了激烈论战。20世纪60、7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和地区一体化的快速发展,在全球层面和地区层面出现了众多的制度安排,这些制度的定位、形式和功能差异迥然,制度的效果也不尽相同。从制度的发生学看,制度的形成分为自然演化和理性设计两种生成方式,前者关注制度的发生环境,后者则关注制度的功能效果。随着全球性问题和区域经济合作的深化,国际和地区公共产品供应不足成为制约全球治理和国际合作的一个主要问题。国际制度由于其在汇集预期、提供信息、降低交易成本、减少负的外部效应等方面的功能作用,受到了决策者和学术界的普遍重视。在此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全球性和地区性国际制度得以设立。与此相伴随的是“国际制度理论成为国际关系理论发展的一条重要发展线路”。(1)秦亚青:《国际关系理论的争鸣、融合与创新》,载[美]彼得·卡赞斯坦、罗伯特·基欧汉、斯蒂芬·克拉斯纳编,秦亚青等译:《世界政治理论的探索与争鸣》,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年版,第 3 页。
冷战结束后,国际关系制度实践的一个突出现象是地区性国际制度的勃兴。根据克拉斯纳的定义,我们可以将地区性国际制度理解为一定地区范围内“一整套明示或默示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地区性国际制度可能是正式的以成立地区性国际组织为主要特征的制度安排,也可能是基于地区参与者相互利益和目标一致而形成的共同认可的规范、规则、惯例和协议。冷战结束后,地区一体化发展差异性日益凸显,地区性国际制度呈现出多样化发展的态势。一方面,越来越多的国家为了解决冲突和争端、进行区域合作、实现区域性问题的治理、发展与区域内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联系,基于地理位置因素而组建地区性国际组织。另一方面,不同地区国家通过对全球性国际制度和其他地区性国际制度所蕴含的原则、规则、规范和决策程序的学习、借鉴、接受乃至反对和抗争,使得不同的地区性国际制度呈现出了复杂性和特殊性的特征。这些地区性国际制度之间以及其与全球性国际制度的互动构建了复杂的网络,形成了国际制度体系。
按照制度成员的关系划分,地区性国际制度可以分为协商型制度和强加型制度。前者以制度参与者明确同意为特征,后者由居于主导地位的行为体建立而成,即主导者综合利用增强凝聚力、推进合作和刺激利诱等手段,使其他参与者服从规则的要求。(2)Oran R. Young, “Regime Dynamics: The Rise and Fall of International Regimes,” in Stephen D. Krasner, ed., International Regimes, Ithaca, NY, and London: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85, p.100.地区性国际制度的形成,“可能是参与者之间达成协议或和约的结果,”也“可能是从属方被迫同意接受制度性安排的结果”。(3)[美] 詹姆斯·多尔蒂、小罗伯特·普法尔茨格拉夫著,阎学通、陈寒溪等译:《争论中的国际关系理论》(第五版),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年版,第568页。
地区成员国期望地区性国际制度在提供信息、降低交易成本、减少负的外部效应等方面发挥功能作用,维护和扩大国家利益,促进地区合作。因此,制度有效性成为地区性国际制度创建和发展的关键因素。冷战结束后,地区一体化和国际关系民主化的发展,使得地区成员国尤为重视地区性国际制度的合法性。在地区性国际制度的形成和演变过程中,合法性与有效性是两个重要变量。
韦伯提出合法性来源的三种类型,即法理的性质、传统的性质和魅力的性质。而建立在现代资本主义体系基础之上的国际制度“其合法性即依照章程对国际社会进行控制的基础在于法理性而不在于传统或魅力”(4)叶江、谈谭:《试论国际制度的合法性及其缺陷》,《世界经济与政治》2005年第12期,第43页。。因此,“国际制度的合法性一方面取决于其在全球范围内提供公共物品的能力,另一方面则取决于国际制度体系中行为体,即各主权国家的承认。”(5)同上。
对于地区性国际制度而言,其合法性首先取决于地区内主权国家的承认。地区性国际制度具有明显的地理性质,制度的成员具有相同的地区身份,地区外国家不能作为制度的正式成员加入其中。这也决定了地区性国际制度的排他性特征。其次,地区性国际制度的合法性还在于成员对于制度所蕴含的原则、规则和规范的接受程度。地区性国际制度的成员国,在民族、历史、宗教、语言、文化上有密切的联系,在长期的历史互动中形成了共同的认同,建构了地区规范结构。在地区性国际制度设计中,制度所蕴含的规范与地区规范结构相吻合,地区成员国对该制度接受程度就高,反之,地区成员国对该制度接受程度就低。最后,地区性国际制度合法性与制度本身提供公共产品的能力密切相关。地区性公共产品的稀缺性决定了地区性国际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合法性高的地区性国际制度往往能够提供足够的地区性公共产品来满足成员国的需求,并且这种公共产品应当具有“俱乐部”性质。如果地区性国际制度提供公共产品的能力不足,将严重削弱该制度的合法性。
国际制度有效性指的是各种制度安排“在多大程度上解决了导致它们建立的问题”。奥兰·杨认为国际制度有效性是衡量国际制度在多大程度上塑造或影响国际行为的一种尺度,国际制度的有效性可以从其能否成功地执行、得到服从并继续维持的角度来加以衡量。他将影响国际制度有效性的因素分为两类,一是制度安排自身的特性或属性这类内在的因素。二是特定制度安排运作于其中的广泛社会条件或其他环境条件这类外在的因素。透明性、健全性、规则的改变、政府能力、权力分配、相互依存以及智识秩序等诸多方面对制度的有效性产生影响。(6)奥兰·扬:《国际制度的有效性:棘手案例与关键因素》,载[美]詹姆斯·N.罗西瑙主编,张胜军、刘小林译:《没有政府的治理》,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99~214页。遵循这一逻辑,地区性国际制度的有效性不仅与制度的内在因素有关,而且深受地区社会条件和地区环境的影响。在地区性国际制度的实践中,合法性与有效性构成了极为复杂的关系。一方面,地区性国际制度对成员国身份和地区规范结构的重视决定了制度的有效性,而地区性国际制度通过提供地区性公共产品、促进地区性问题的解决、为成员国带来收益等方式增强地区性国际制度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地区性国际制度有效性的增强与制度中实力强大的主导国密切相关,其结果是主导国与其他成员国往往形成一种不对称的关系,一旦这种依赖破坏了制度的规则和程序公正,将会严重削弱制度的合法性。
制度的合法性与有效性的复杂关系不仅制约了制度的理性设计,而且影响了制度的法律化进程。国际制度的理性设计理论关注制度的有效性,认为国际制度设计是一个理性选择的过程,该理论提出了衡量国际制度差异的五个维度,即成员、议题范围、集中程度、控制和灵活度,并列出了国际合作的四个难题,即执行问题、分配问题、行为体数目及不确定性。(7)2001年,《国际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在第四期推出专刊,提出了“国际制度理性设计”的研究纲领。参见Barbara Koremenos, Charles Lipson and Duncan Snidal, “The Rational Design of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55, Issue 4, 2001, pp.761~799.“国际制度设计的过程就是根据国家间合作的难题类型,选择不同特征的国际制度。”(8)朱杰进:《国际制度设计中的规范与理性》,《国际观察》2008年第4期,第54页。当执行问题突出或对偏好不确定时,国际制度会采用限制成员数目的制度安排,当分配问题严重时,国际制度则采用增加成员数目的安排;当成员数目增加、分配问题和执行严重时,国际制度将扩大议题范围;当成员数目增加、执行问题严重、行为和后果不确定时,国际制度的集中程度增加;国际制度根据成员数目增加、成员实力不对称、后果不确定等不同状况,采取降低、不对称或加强等不同的控制方式;当后果不确定、成员数目增加、分配问题严重时,国际制度会加大灵活性等。遵循理性的逻辑,国际制度的法律化理论关注成员国的遵约与制度的发展问题。(9)Judith Goldstein, Miles Kahler, Robert O. Keohane and Anne-Marie Slaughter, “ Introduction: Legalization and World Politic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54, No.3, 2000, pp.401~402.国际机制“法律化程度”的三个变量,即义务性(obligation)、精 确 性 (precision)和授权性(delegation),不仅明确了判定国际机制属性的标准,而且指出了制度的发展方向。所谓义务性指的是国际承诺是否为国际法上的义务,或者说是否具有国际法的约束力;精确性是指承诺是否足够清晰、明确,是否以不带歧义的语言写进了国际协议的文本;授权性是指承诺的实施是否授权给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来进行,由第三方机构对承诺内容进行解释和执行,包括提供遵约信息和对违约进行惩罚。
制度的理性设计和法律化理论有助于我们认识地区性国际制度的形成和发展。然而,由于上述理论只是从理性主义的视角分析了理性因素在国际制度设计中的作用,将制度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先验地假定为有效性决定合法性,即有效的制度一定是合法的制度,忽视了制度设计中的规范因素。这虽然有助于我们认识地区性国际制度安排的形成和发展,但在分析地区性国际制度的差异性问题上,则存在解释力不足的问题。正如前文所述,合法性是制度形成和发展的一个重要变量,合法性与有效性的复杂关系对于理解作为一种地区性制度安排的欧亚经济联盟具有重要意义。
苏联解体后,欧亚地区的地缘政治版图出现了重大变动,为了加强欧亚地区国家传统的经济联系,推动地区一体化进程,哈萨克斯坦、俄罗斯等国领导人先后提出了欧亚地区一体化的设想。(10)早在1994 年,哈萨克斯坦首任总统纳扎尔巴耶夫提出了建立“欧亚国家联盟”的倡议。在《欧亚联盟:观念、实践和前景(1994~1997)》中,纳扎尔巴耶夫进一步阐述了自己的欧亚联盟思想。2011年10月3日,俄罗斯总统普京在《消息报》发表《欧亚新的一体化计划:未来诞生于今天》,提出了在苏联地区建立欧亚联盟,把欧洲与充满生机和活力的亚太地区联系起来的设想。在经历了1995年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三国的关税同盟条约和2003年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和乌克兰的“单一经济空间”协议两次失败的尝试之后,2010年7月1日,俄白哈关税同盟正式启动,开启了欧亚地区一体化进程。2015年1月1日,《欧亚经济联盟条约》正式生效,欧亚经济联盟建立。截止目前,欧亚经济联盟共有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亚美尼亚、吉尔吉斯斯坦五个正式成员国,摩尔瓦多为观察员国,乌兹别克斯坦、塔吉克斯坦有望于近期成为观察员国。
从欧亚经济联盟的组织架构看,欧亚经济联盟包括欧亚经济最高理事会、欧亚经济联盟政府间委员会、欧亚经济委员会(下设管理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欧亚经济联盟法院,形成了较完备的决策、执行和争端解决机制。其中最高理事会为联盟的最高机构,成员为各成员国首脑,政府委员会成员由各成员国政府首脑组成,最高委员会和政府委员会的决议和命令应得到全票支持才能通过。经济委员会是联盟常设调节机构,由管理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组成。管理委员会遵循一致通过原则,执行委员会遵循特定多数或全数通过原则。联盟法院是联盟常设司法机构。
《欧亚经济联盟条约》明确提出“联盟是具有国际法人格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国际组织”,联盟的基本宗旨是“为成员国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创造稳定的经济发展条件;致力于在联盟内建立统一的商品、服务、资本、劳动资源市场;在全球经济背景下,实现全面现代化,加强多方位合作,大力提高民族经济的竞争力。”(11)“EAEU Treaty,” https://docs.eaeunion.org/docs/ru-ru/0013611/itia_05062014_doc.pdf.
作为一项地区性国际制度安排,欧亚经济联盟在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中也面临合法性与有效性的挑战。欧亚经济联盟在合法性方面面临的第一个挑战是成员的代表性不足。成立之初,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只有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三个创始成员国。在此情况下,扩员成为联盟的首要任务。2015年,亚美尼亚和吉尔吉斯斯坦加入,联盟实现了首次扩员。作为观察员国,摩尔瓦多有望成为联盟第二轮扩员的对象。在扩员的过程中,作为联盟主导国的俄罗斯面临扩员对象国的讨价还价。(12)在加入欧亚经济联盟问题上,吉尔吉斯斯坦提出了近20亿美元“入盟”条件。经讨价还价,俄罗斯向吉尔吉斯斯坦提供两亿美元无偿援助,并设立了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发展基金。“欧盟向申请国提出各种要求,不满足不能加入;而欧亚经济联盟相反,申请国提出各种要求,不满足不加入,二者差异明显。”(13)李自国:《欧亚经济联盟:绩效、问题、前景》,《欧亚经济》2016年第2期,第9页。然而,欧亚地区共有12个成员国,(14)狭义上看,欧亚地区国家指苏联解体后,除波罗的海三国之外的苏联加盟共和国,即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格鲁吉亚、阿塞拜疆、亚美尼亚、摩尔瓦多。代表性不足仍将是欧亚经济联盟面临的一大挑战。未加入的其他欧亚国家出于不同的地缘政治考量,对欧亚经济联盟态度不一。格鲁吉亚、乌克兰与俄罗斯爆发过严重的地区冲突,对欧亚经济联盟毫无兴趣。欧盟对阿塞拜疆的吸引力要远大过欧亚经济联盟,因此阿塞拜疆致力于与欧盟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土库曼斯坦作为中立国,明确表示不会加入欧亚经济联盟。塔吉克斯坦与乌兹别克斯坦则在入盟问题上讨价还价,为自己争取最大利益。
欧亚经济联盟在合法性方面面临的第二个挑战是制度规范与地区规范结构的适配问题。作为一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组织,欧亚经济联盟致力于建立统一的地区经济空间,并在此基础上建设商品、服务、产业和金融四大统一市场。作为一个超国家的地区组织,欧亚经济联盟需要成员国让渡部分国家主权。然而,在苏联解体的基础上独立的欧亚地区国家,普遍重视自己的主权独立,一体化所蕴含的主权让渡的规范与欧亚地区的规范结构并不适配。这也是欧亚地区出现了众多的一体化设想却难以进行下去的重要原因。
为了解决规范适配问题,欧亚经济联盟在制度设计中非常审慎。由于作为联盟常设机构的经济委员会的决定具有强制性,各成员国政府必须强制执行。为严格限制经济委员会的“自主性”,欧亚经济联盟在经济委员会之上设置了政府委员会和最高委员会,并明确规定,当三个机构之间的决议发生冲突时,“欧亚经济联盟最高委员会决议相对于欧亚政府委员会和欧亚经济委员会决议更有权威性;欧亚政府委员会决议相对于欧亚经济委员会决议更有权威性”。在进行决策时,无论是最高委员会还是政府委员会,均采取“一致通过”的投票规则。
欧亚经济联盟在合法性方面面临的第三个挑战是地区性公共产品供给的问题。根据《欧亚经济联盟条约》,欧亚经济联盟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完善关税同盟和“统一经济空间”,并在此基础上建设商品、服务、产业和金融四大统一市场。但整体而言,除了在共同劳动力市场和消除成员国内部非关税壁垒方面取得一定进展之外,欧亚经济联盟仍面临诸多的挑战。
从制度的理性设计看,由于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经济实力和贸易规模的严重不对称,建设统一市场对联盟成员国的影响不尽相同,因此欧亚经济联盟面临执行问题和分配问题的挑战。如在统一关税政策上,联盟成员国争相申请优惠关税政策,如哈萨克斯坦“入盟”时提出约400多种商品设置关税过渡期,亚美尼亚提出为约800种商品设置过渡期。(15)李自国:《欧亚经济联盟:绩效、问题、前景》,《欧亚经济》2016年第2期,第9页。医疗用品和药品共同市场的建立也因为执行问题被推迟。在分配问题上,欧亚经济联盟在投资、金融和服务领域存在严重的不对称性。俄罗斯作为联盟内最大的资本输出国,在欧亚经济联盟内外国直接投资存量占比超过了80%。随着共同劳动力市场的建立,2018年吉尔吉斯斯坦赴俄劳务移民人数35万,哈萨克斯坦赴俄劳务移民人数近12万。按照制度的理性设计的逻辑,当执行问题和分配问题严重时,制度会采取扩大议题范围、加强集中程度、加大制度灵活性的策略。欧亚经济联盟的制度设计也是按照这一逻辑进行,通过扩大议题范围的方式消除实现商品、服务、劳动力和金融自由流动等目标的障碍,并通过建立欧亚经济联盟法院这一第三方机构,解决成员国在执行过程中的争端。在提高制度灵活性方面,通过“优惠”、设立“过渡期”、特殊项目特殊政策等方式来促进成员国之间的合作。
但是上述策略也降低了欧亚经济联盟的有效性。一方面,议题范围的扩大意味着成本的提高,并且影响了议题的优先排序,使决策者面临选择上困境,模糊了联盟的发展定位和未来方向。另一方面,加大制度的灵活性会增加成员国“背叛”合作的动机,降低制度的约束力和承诺的可信性,不利于合作的达成。
总之,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地区性国际制度安排和一体化组织,欧亚经济联盟在取得很大成就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发展障碍。从制度的发展逻辑看,合法性与有效性的复杂关系对欧亚经济联盟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并制约着欧亚经济联盟的对外关系。
作为地区一体化的国际组织,为了应对合法性与有效性带来的挑战,欧亚经济联盟一方面通过扩员和机制化建设增强自身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将扩大对外交往、开展机制对接合作作为促进成员国经济发展、加速一体化进程的重要内容。《欧亚经济联盟条约》明确提出了实施对外贸易政策的方式,即“联盟与成员国单独或共同在各领域签订条约、与第三方签订国际条约、加入国际组织或自行采取外贸政策措施和机制。”(16)“EAEU Treaty,” https://docs.eaeunion.org/docs/ru-ru/0013611/itia_05062014_doc.pdf.在对外交往的实践中,欧亚经济联盟将与地区外国家签署贸易经济合作协议、建立自由贸易区网络作为近期对外交往的主要方式。
2015年5月30日,欧亚经济联盟与越南签署了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该协定于2015年11月生效后,欧亚经济联盟—越南自由贸易区建立。这是欧亚经济联盟自贸区建设的第一个成功案例。2018年5月18日,欧亚经济联盟与伊朗签署了建立自由贸易区的临时协议,有效期3年,在有效期内,各方将就自贸区建设达成全面协议。2019年10月25日,欧亚经济联盟政府间委员会与塞尔维亚签署建立自贸区的协定。此外,欧亚经济联盟与新加坡的自贸区协定谈判也将结束。埃及、以色列、印度与欧亚经济联盟的谈判正在进行。2018年5月17日,中国与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签署《经贸合作协定》。对欧亚经济联盟来说,其构建自贸区网络的目标是“最终与其最大的贸易和经济伙伴——欧盟和中国——就一项全面的条约展开谈判。只有依靠同欧盟和中国的密切合作,才有可能实现长期可持续的发展。”(17)E. Vinokurov and A. Libman, Eurasian Integration: Challenges of Transcontinental Regionalism, Basingtoke and New York: Palgrave Macmillan, 2012,转引自E.维诺库罗夫:《欧亚经济联盟:发展现状与初步成果》,《俄罗斯研究》2018年第6期,第19页。作为联盟的主导国,俄罗斯多次提出了与欧盟建立自贸区、与南美共同市场和东南亚国家联盟继续开展对话的意愿和建议。
对于欧亚经济联盟来说,构建自由贸易区网络有助于增强其合法性和有效性。一方面,通过自由贸易协定谈判,强化各成员国地区身份和对联盟的认同,进而提高欧亚经济联盟的合法性。另一方面,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对联盟及其成员国形成外在压力,倒逼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在关税、贸易、服务、金融等方面的一体化建设,突破一体化的障碍,提高制度的有效性。
欧亚地区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倡议的首倡地,是中国拓展地缘经济空间的主要方向之一。欧亚经济联盟成立后,对接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与欧亚经济联盟建设成为中国与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的重要议题。2015年5月,中国与俄罗斯发表联合声明,提出将“努力将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和欧亚经济联盟建设相对接”,为实现对接目标,中俄双方确立了贸易、投资便利化、产能合作、基础设施建设、中小企业发展、金融合作等为地区合作的优先领域。
在对接丝绸之路经济带和欧亚经济联盟的实践中,中国与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发展形成了欧亚经济联盟+中国的“5+1”模式和中国+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的5个“1+1”模式。这两种模式既是欧亚经济联盟制度设计所决定的对外行为逻辑的必然结果,也是中国与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促进地区合作的现实需要。“一带一盟”对接模式为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地区现有地区性国际制度的良性互动提供了经验和借鉴。
2016 年 6 月,中国商务部与欧亚经济委员会签署了《关于正式启动中国与欧亚经济联盟经贸合作伙伴协定谈判的联合声明》,这标志着中国与“一盟”的合作平台与机制建设已进入启动阶段,丝绸之路经济带与欧亚经济联盟对接的“欧亚经济联盟+中国”模式(5+1模式)形成。2018年5月17日,中国与欧亚经济联盟及成员国代表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欧亚经济联盟经贸合作协定》,协定范围涵盖技术性贸易壁垒、海关合作和贸易便利化、知识产权、政府采购、电子商务等内容。随着协定的正式生效,“一带一盟”对接的5+1模式取得了重要成果。“《协定》是我国与联盟首次达成的经贸方面重要制度性安排,标志着中国与联盟及其成员国经贸合作从项目带动进入制度引领的新阶段,对于推动“一带一路”建设与欧亚经济联盟建设对接合作具有里程碑意义。”(18)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与欧亚经济联盟正式签署经贸合作协定》,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ae/ai/201805/20180502745041.shtml。
一带一盟对接的5+1模式与俄罗斯总统普京提出的“大欧亚伙伴关系”设想相契合。从俄罗斯官方的表态看,大欧亚伙伴关系是经济合作倡议,以欧亚经济联盟为主轴,开展与中国、印度等欧亚国家的经贸与投资合作。“欧亚经济联盟+”模式,即以欧亚经济联盟为起点,形成多个“5+1”,是俄罗斯构建大欧亚伙伴关系的主要思路。普京在阐述大欧亚伙伴关系时表示,“欧亚经济联盟与中国启动关于建立全面经济贸易伙伴关系的谈判,我认为,是建立大欧亚伙伴关系的第一步”。(19)李自国:《大欧亚伙伴关系与‘一带一路’倡议》,《海外投资与出口信贷》2017年第5期,第40页。
从内容上看,经贸合作协定范围涵盖技术性贸易壁垒、海关合作和贸易便利化、知识产权、政府采购、电子商务等内容,协定对于强化政策、规则和标准对接,提高贸易的透明性和可预期性具有重要意义。但经贸合作协定是非优惠性质的协定,没有规定取消关税或自动减少非关税壁垒。因此,建设欧亚经济联盟—中国自贸区建设成为“一带一盟”对接5+1模式的发展目标。
从经贸合作协定到建立自贸区,是5+1模式下“一带一盟”对接的主要路径。然而,从欧亚经济联盟建立自贸区的实践看,欧亚经济联盟在与越南、伊朗、塞尔维亚等经济体量小的国家建立自贸区,态度较为积极,而在与中国、印度等经济体量大的国家建立自贸区问题上,欧亚经济联盟态度趋于保守。这表明,欧亚经济联盟国家尚未做好对中国完全开放市场的准备。然而,由于中国与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在贸易结构上存在巨大的互补性,建设自贸区对于促进成员国的一体化水平和联盟的制度建设以及提高联盟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中国与欧亚经济联盟可以在5+1模式下启动自贸区建设的前期工作。从长期受益看,中国与欧亚经济联盟的自贸区建设将产生巨大的贸易创造效应,促进中国与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之间贸易的增长, 推动“一带一盟”在多边框架内的对接。
从倡议内容看,“丝绸之路经济带”倡议以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为主要内容,涵盖范围极其广泛,合作机制多样而灵活。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在强化多边合作机制作用,促进区域合作蓬勃发展的同时,也极为重视与沿线国家的双边合作。与此同时,由于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发展诉求差异较大,除了在多边框架内发展与中国的贸易合作外,更倾向于在双边层面与中国进行合作。由此,“一带一盟”的对接形成了中国与五个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的“1+1”模式。在实践中,则发展出了由项目合作到“丝绸之路经济带”倡议与成员国国家发展战略对接的路径。
首先,“1+1”模式具有牢固的政治基础。中国与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的政治互信水平达到极高水平,高层密切交往有效增进了政策沟通。目前,中国与俄罗斯的关系定位为“新时代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关系的定位是“永久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中国与白俄罗斯、吉尔吉斯斯坦关系的定位是“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中国与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的友好互信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一带一盟”对接合作打下了稳定的政治基础。
其次,“1+1”模式具有坚强的经济基础。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经济贸易结构互补性较差,欧亚经济联盟的一体化发展往往带来贸易与服务的转移效应,而中国与联盟成员国的经贸合作带来的是贸易与服务的增长效应。中国连续多年成为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等联盟成员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中国与欧亚经济联盟国家在道路交通、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上的互联互通已初具规模,加工贸易、服务贸易、金融、电子商务等领域合作潜力巨大,开展双边合作成为实现“一带一盟”对接合作理想而有效的模式。
最后,1+1模式的社会基础不断增强。得益于良好的政治关系,中国与欧亚经济联盟国家的人文交流规模和层次不断提升,为“一带一盟”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近年来,中国与欧亚经济联盟国家文化交流的规模、层次和水平不断提升, 在文化交流、体育交流、人文对话及国际教育合作等方面合作范围上不断扩大,影响力不断提升。中国与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在上海合作组织大学、丝绸之路大学联盟等框架下签署了多个合作协议,广泛搭建人文交流合作平台。
在与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实践中,“一带一盟”的1+1模式形成了从项目合作到“丝绸之路经济带”倡议对接成员国国家发展战略的路径。以哈萨克斯坦为例,2014年12月,李克强总理访问哈萨克斯坦,签署了一系列项目合作文件。2015年3月,中哈签署《加强产能与投资合作备忘录》等30多份合作文件。截止2019年9月,中哈两国政府先后举行17轮产能和投资合作对话会,共形成55个重点项目,总投资金额约276亿美元,其中已完工项目15个,金额近40亿美元。在进行项目合作的同时,中哈两国积极推动“丝绸之路经济带”倡议与哈萨克斯坦国家发展战略的对接。2014年11月,哈萨克斯坦首任总统纳扎尔巴耶夫提出“光明之路”新经济政策。“丝绸之路经济带”倡议与“光明之路”新经济政策为基础设施、投资贸易、工业与交通、人文交流等诸多领域的双边合作提供了巨大支持。“丝绸之路经济带”倡议和“光明之路”新经济政策契合度高,互补性强。2016年9月,中哈双方签署《“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与“光明之路”新经济政策对接合作规划》,重点加强交通基础设施、贸易、制造业等领域的合作。(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与“光明之路”新经济政策对接合作规划》,http://www.ndrc.gov.cn/gzdt/201610/t20161017_822792.html。
中国与白俄罗斯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也经历了从项目合作到发展战略对接的路径。近年来,中国在白俄罗斯最大的投资项目是中白工业园。中白工业园总面积91.5平方公里,是中国在海外开发面积最大、合作层次最高的经贸合作区,重点发展电子信息、机械制造、精细化工、新材料、生物医药、仓储物流等六大行业。2017年5月,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期间,中白领导人达成共识,继续推进中国“十三五”规划同白方2016~2020年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对接,培养新的合作增长点。此后,中白两国完成了《中长期战略规划对接共同发展纲要》的编制并签署谅解备忘录,双方将以中白工业园为主要平台和抓手,全面深化两国地方、企业和金融机构对接,扩大和提升双边贸易、投资、金融、科技合作的规模和水平。
总之,在对接丝绸之路经济带和欧亚经济联盟的实践中,中国与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的互动形成了“5+1”合作模式和5个“1+1”的合作模式,前者以从自由贸易协定到建立自贸区为路径,重在为一带一盟对接建章立制。后者以从国家间项目合作到对接国家发展战略为路径,重在拓展一带一盟对接的范围和深度。两种模式和路径并行不悖,为一带一盟的有效对接奠定了坚实基础。
作为地区一体化的制度安排,欧亚经济联盟是制度设计的结果,在欧亚经济联盟成立和发展的过程中,始终面临合法性和有效性复杂关系的挑战,这一复杂关系不仅影响到联盟的形成和发展,而且对联盟的对外行为形成制约。一方面,对合法性的追求使得联盟极为重视成员国的地区身份,并对制度规范和地区规范结构的适配予以特别关注。从成员身份看,联盟的正式成员和潜在成员均为独联体国家。从联盟规范看,一体化所要求的“主权让渡”与地区的主权独立规范并不适配,为解决这一矛盾,联盟在组织形式和投票规则上秉持审慎的态度,将主权让渡限制在最小范围,并限制联盟的自主性。另一方面,联盟的有效性受到极大挑战,从关税同盟到建立统一的商品、服务、资本和劳动力市场,是联盟的基本宗旨。为此,联盟出台了路线图和时间表。然而,截止目前,除了在消除联盟内部非关税壁垒和劳动力市场领域取得一定成绩外,欧亚经济联盟在其他领域面临诸多发展障碍。合法性与有效性的复杂关系制约了欧亚经济联盟的制度发展和法律化进程。
为应对这一挑战,在加强内部机制化建设的同时,欧亚经济联盟积极构建自贸区网络,扩大对外交往。联盟成立不久就与越南签署自由贸易协定,建立了欧亚经济联盟—越南自由贸易区。“欧亚经济联盟+”成为联盟构建自贸区网络的主要模式。但从欧亚经济联盟构建自贸区网络的实践看,选择与具有传统经贸联系、经济规模适中、示范效应强而又不会对联盟造成“冲击”的国家建立自贸区,是仍处于发展期的欧亚经济联盟的优先选择。通过构建自贸区网络,巩固联盟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国际组织”国际法的法律人格地位是欧亚经济联盟的重要考量。
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倡议提出后,中国高度重视与欧亚地区的合作。欧亚经济联盟成立后,对接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和欧亚经济联盟建设成为中国与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合作的重要议题。在对接的实践中,形成了欧亚经济联盟+中国的“5+1”模式和中国+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的5个“1+1”模式。在“5+1”模式下,中国与欧亚经济联盟选择了从签署经贸协定到建设自贸区的路径。在“1+1”模式下,中国与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发展出从项目合作到对接国家发展战略的路径。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与欧亚经济联盟建设的模式和路径,完全符合仍处于发展期的欧亚经济联盟对于加强合法性和提高有效性的预期,也适应了中国与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的现实需求。两种模式和路径选择,为“一带一盟”的对接奠定了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