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治理体系中德治的功能及实现路径

2020-03-11 19:36肖志康
贵阳市委党校学报 2020年6期
关键词:德治乡贤村民

肖志康

(广西师范大学, 广西 桂林 541006)

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这一重要论述为新时代的乡村治理指明了方向。当前,我国的村民自治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不断成熟,乡村社会治理的法律体系也日益完善,但乡村社会仍面临许多问题,一个重要原因是对乡村社会德治不够重视。因此,新时代将德治融入乡村治理体系是解决乡村社会问题的现实需要,也是提高乡村治理水平的必然要求。

一、乡村治理体系中德治的基本内涵

(一)德治的现代语境

关于德治在现代社会中的含义,可以从传统文化中的“德治”和现代社会的“以德治国”两个角度来把握。中国传统德治思想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并在吸收各家思想的基础上逐渐发展完善的。传统德治思想源远流长,其思想源头至少可追溯到商周时期。周公以夏商相继灭亡的历史为鉴,提出“敬德保民”“明德慎罚”等命题,劝告统治者“惟命不于常”“天佑有德”,因此要爱民、尚德和慎用刑罚。孔子继承和发展了商周的德治思想,提出“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论语·为政》),即统治者须用道德治理国政,才能得到群臣和百姓的拥护。孔子还强调,“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统治者如果用政治和刑罚治国,民众为了免于受到处罚而服从统治,但不会认为自己不服从统治是可耻的;而如果用道德和“礼”治国,民众不仅会有廉耻之心,还会内心归服。孔子之后,“德治”思想经过儒家的传承与发展逐渐完备,并成为后世历代王朝治国的基本原则。

当前的“以德治国”是现代社会治理语境下的概念,德治是“以道德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达到社会秩序的国家治理观念和方式”[1]。道德是除法律和制度以外调节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法律和制度也有调节和触及不到的领域,在这些领域中道德调节和道德治理的力量是巨大的”[2]。总之,现代社会的“德治”是指在治理国家和调节社会秩序的过程中,一方面不断提高全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塑造高尚品德,提高全社会的文明程度,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另一方面建立一整套人民群众内心普遍认同和行动上广泛遵守的公共规则,通过这些规则的强大感召力和引导力来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

综上,现代社会提倡的“以德治国”是一种新型的德治,它根植于儒家的“德治”思想,但与之又有着本质的区别。从“德”的内容来看,传统德治中的“德”主要是儒家所提倡的“三纲五常”和“三从四德”等道德规范;而现代以德治国中的“德”则是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包含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在内的社会主义道德。从“治”的目的来看,传统的德治是为了教化百姓,培养他们的羞耻心,从而更有利于少数统治者的统治;而现代社会的以德治国则是为了提高人民的思想道德水平,根本目的在于促进社会和谐。

(二)乡村治理体系中的德治及其与自治、法治的关系

新时代乡村治理体系中的德治是以广大农民群众为主体,以乡村传统文化为根基,批判吸收传统德治文化合理内涵,广泛吸收现代社会先进因素,通过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和乡村文明程度,来最终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和善治的一种治理方式。我国古代社会是农耕社会,在农耕社会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农耕文明历史悠久,因此我国农村有着丰富的文化资源。在乡村治理中,一方面,要传承乡村优秀的传统文化,尤其是道德文化;另一方面,要充分挖掘乡村丰富的文化资源,继承发扬优良的家教家风和乡规民约。此外,乡村德治建设还要结合新时代新的要求,整合乡村社会原有的价值体系,使其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在此基础上引导村民自觉遵循和践行。

在乡村治理体系中,自治是核心,法治、德治是支撑,它们之间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三者共同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德治建立在村民普遍的道德共识之上,它可以为自治提供价值支撑,但它不同于自治。一般而言,自治只在城乡基层政治中发挥作用,而道德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因此德治影响范围更广。此外,作为一种政治制度的自治多少带有一定的刚性,而德治作为一种道德力量的约束是一种柔性治理,德治可以为自治营造良好的软环境,从而促进乡村自治的有效实施和节约乡村治理的成本。

“对于一个国家的治理,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3]。在乡村治理体系中,德治与法治的关系也是如此。法律是最底线的道德,这意味着道德在调节社会关系的作用范围上比法律更广泛,法律鞭长莫及之处,道德可以发挥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4]因此,在乡村治理中应将德治和法治结合使之与自治齐头并进。

二、乡村治理体系中德治的功能

(一)塑造文明乡风

我国悠久的农耕史孕育了丰富的乡土文化和不同地域独具特色的道德传统,对村民产生了持久的影响。改革开放后,广大农村地区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包产到户、包干到组”的生产方式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得农业生产力水平显著提高、农民生活条件不断改善。但是,在现代市场经济和多元文化的巨大冲击下,农业社会的道德传统和原有价值体系不断受到挑战,加之封建社会遗留的落后、腐朽思想等余毒的影响,一些农村地区盛行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功利主义、攀比之风等歪风邪气。有的地方赌博成风,越赌越穷;有的乡村不讲卫生,垃圾随处可见;有的家庭迷信风水,宁拜鬼神而不信科学;还有些村民不讲孝道只讲排场,对老人生前不赡养,死后厚葬来“赚脸面”,等等。

农村不良风气的盛行影响乡村社会的稳定发展和村民的团结友善,增加了乡村治理的难度。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体要求包括“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目标,也是其灵魂和保障。乡风文明是乡村风气的积极状态,是乡村优秀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 “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文化兴国运兴,文化强民族强。没有高度的文化自信,没有文化的繁荣兴盛,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新时代乡村治理中融入德治元素,可以促进乡风文明建设,有效防范农村伦理道德异化、不良习俗泛滥、赌博恶习泛起和封建迷信思想死灰复燃等不良社会风气。将德治作为乡村治理的重要手段,加强村民的思想道德建设,不仅能够塑造文明乡风,也可以促进乡村社会的稳定和农民生活环境的改善。

(二)提高村民自治的效能

村民自治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制度创设之一,也是我国基层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村民最广泛、最直接、最有效的民主形式。随着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很大程度上被激发,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的能力有很大提高。但是,在乡村自治的实践过程中也存在着权力监督缺失、公权力滥用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面对这种情况,需要充分发挥德治的作用来提高村民自治的效能。

在当前中国大多数的村庄,村民自治仍处在“能人治理”阶段,“农村能人特别是村干部在村庄公共权力体系中居于支配地位, 控制着村民自治的实际运作过程……这种治理模式权力集中、运作效率高,有利于充分发挥能人效应,创造了卓越的治理绩效”[5]。但是,能人效应的发挥取决于其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的高低。如果能人能够做到不假公济私,积极维护村民利益,那么他就会赢得村民的信任,树立较高的威望,从而有利于乡村治理。反之,如果能人道德水平低,在外部监督缺失的情况下,很可能会出现公权力被滥用的情况,比如村干部的微腐败,更严重的甚至会出现地方“村霸”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竞选为村干部,使能人治理蜕变为恶人治理。解决乡村自治中出现的这些问题,需要充分发挥德治的作用。一方面,德治可以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使得村委会和村干部权力的行使受到制约和监督;另一方面,随着村民利益诉求的多样化和村庄事务的复杂化,可能会出现很多民间纠纷,有时仅靠自治和法治很难有效解决,这时充分发挥乡规民约、乡风习俗等德治的作用可以更有效地化解乡村矛盾,降低政府治理的成本。

(三)弥补农村法治的不足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道德与法律都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都是社会价值的具体体现,共同维护着社会的稳定。法律的权威只能建立在社会成员对法律的普遍信任与遵守之上,而不能仅靠严刑酷法使人畏惧来确立。建构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和谐的人际关系,不仅需要法律的强制制约,也需要道德的柔性约束。法律和道德刚柔并济协同参与社会治理是我国千百年来治国理政的宝贵经验,这对新时代乡村治理也有着重要启示:我们在继续推进依法治村的同时,不可忽视德治的作用,要注重“以德养法”“德法相济”,最大程度地发挥德治和法治的作用。

当前我国农村地区的法律体系越来越健全,但是受传统社会“皇权止于县政”的历史影响,历史传承下来的民间规则体系对我国现在的农村地区仍然有很大影响。这些蕴含着一定道德要求的非正式制度,是千百年来在乡村社会实践基础上不断磨合而形成的,得到了村民的普遍认可和接受。受历史惯性的影响,在遇到纠纷时村民更倾向于“本着以家族和乡邻关系为基础的人情、礼俗基础上形成的乡规民约来进行调解和缓和……国家法相反成为他们参照和利用的一个武器”[6],所以农村社会的治理还离不开这些非正式制度。此外,受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大部分法律的制定是根据城市社会的需求,存在着“法律观念难以融入乡村社会和传统规范体系的崩溃(或与律法原则相冲突)”[7]的困境,所以乡村治理需要德治来弥补法治的不足。

三、乡村治理体系中德治的实现路径

(一)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乡贤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办好农村的事情首先需要充分发挥农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党的基层组织是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基础”[8]。农村基层党组织承担着直接联系群众、宣传群众、组织群众和团结群众的任务,同时也是落实党的农村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任务的关键一环,因此在乡村治理中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作用。一方面,要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切实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将党的领导贯穿到乡村德治的方方面面;要建设并壮大农村基层党组织,提高其领导力、组织力和凝聚力,使其能够带领其他农村治理主体同心同德形成巨大的合力来推动乡村德治建设。另一方面,要重视发挥农村党员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作为直接参与乡村治理的党员干部要严于律己,传承良好的家风家教,培育高尚的道德情操,做好群众的榜样;同时还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使他们始终“以人民为中心”,提高他们对村民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以优良的党风政风来带动文明民风和乡风的培育。

新时代做好乡村德治工作必须重视乡贤的作用。乡贤一般是乡村德高望重的贤能人士,是传统美德的忠实继承者,具有较高的道德影响力。此外,由于在乡村成长,乡贤一般比较了解乡村的风土人情。他们还有着“在乡性”的乡土情怀,对乡村有着深厚的感情,愿意为家乡做出自己的贡献。并且他们大都事业有成,在财力和文化水平上占优势,“推崇主流意识形态, 具备一定的乡村与城市管理能力, 能承担一定的公共服务职能, 发挥宣传教育功能”[9],有能力在乡村建设中发挥带头作用。乡贤德治作用的发挥需要平台载体,如红白理事会、道德评议会等,这样可以保证乡贤参与的稳定化运作。还要注意发挥“同乡会”“团拜会”等各种仪式性活动的作用,促进乡贤与乡村情感上的维系。此外,要积极挖掘符合新时代特征的乡贤文化,并将其作为乡村德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乡贤文化蕴含丰富,其中很多与乡村德治内涵是相通的,比如尊老爱幼、崇德向善等思想,要用这些优秀德治思想促进乡村德治建设。

(二)传承乡村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精神命脉。乡村文化根植于乡村社会,影响着村民的思想和言行。因此,为实现乡村振兴的战略目标,既需要发展经济也需要培育文化,要做到“内外兼修”。中国传统社会是农业社会,在悠久的农耕文明基础上形成的思想文化,特别是儒家伦理道德,深刻影响着人们的思想观念和行为习惯,这在广大农村社会尤为明显。因此,要加强对村民伦理道德教育,注重对传统乡规民约、家风家教、名人典故、乡贤文化等乡村传统文化的挖掘和利用,并积极促进其现代化转化。此外,要正视中国广大农村具有很大差异的事实,尊重不同地区农村形成的各具特色的文化传统,要通过教育和启发来增强村民对优秀传统道德的认知,提高他们的道德认同,促进他们对道德的自觉遵守。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加快构建充分反映中国特色、民族特性、时代特征的价值体系。”[10]新时代加强乡村德治建设必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使乡村文化与时俱进,符合新时代新的价值要求。随着中国社会现代化转型的快速推进和社会生活环境的日益复杂化,社会价值观也日趋多元化。面对这种现实形势需要加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强化我国的主流意识形态,并将其潜移默化地融入乡村德治,引导规范村民的日常行为。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其具体化、通俗化、形象化,更易于村民理解和认同。此外,还要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和带头作用,敢于同各种错误思想作斗争,大力营造良好的乡村风气。

(三)健全乡村道德评议机制,发挥道德模范的榜样作用

在德治过程中,建立道德评议机制,发挥道德模范的榜样作用,能够起到惩恶扬善的效果,有利于激发社会正能量,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建立健全道德评议机制,首先要建立由威信较高、办事公道、有责任心、组织能力强的村民和老党员组成的道德评议机构,订立科学合理的章程和规则,尽量避免暗箱操作的发生。其次,要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为村民普遍接受和切实可行的道德评议标准和实施细则。再次,严格遵循评议程序和标准,采取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多种评价方式,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对村民行为进行评议,有异议的可申请复议。最后,根据评议结果对好人好事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不道德的村民要进行批评和教育。在有关村民切身利益的评优评先等事项上,要将评议结果和纠正情况作为重要参考,使道德评议活动真正发挥纠正村民不文明行为和营造文明乡风的作用。

道德模范一般是那些有着崇高精神和高尚行为的人,他们深受社会的尊崇;在尊崇道德模范这种社会氛围下,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也在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因为“大多数人类行为是通过对榜样的观察而获得的”[11]。因此,要通过各种途径引导村民学习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弘扬真善美,形成正向的道德激励机制,营造良好的乡村德治氛围。一方面,要广泛宣传道德评议活动中评选出的道德模范及其先进事迹,充分发挥他们的榜样示范作用;另一方面,要大力开展“文明家庭”和“身边好人”等评选表彰活动,使创先进、争文明在乡村社会蔚然成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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