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谦
摘 要:手机和计算机的普及,再加上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给传统商贸带来了冲击,商品交易不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通过网络可以随时随地购买到心仪的产品,这就是电子商务带来的便利。与此同时,电子商务也存在诸多弊端,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跟不上形势的变化,政府部门对电商平台监管不力,征管流程的不完善,以及税务部门信息化程度不高等因素造成国家在对电商经营主体征税时困难重重,尤其是C2C这种电商模式,对纳税人不强制进行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征税难度大,造成税款大量流失。文章首先阐述电子商务的发展情况,指出其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C2C 电子商务 税收征管 税制要素
中图分类号:F713.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0)03(a)--02
1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情况
21世纪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电子商务不断成熟,影响了人们的生活方式,改变了人们的消费理念。得益于计算机、手机以及互联网的普及,电子商务的发展基本形成了通过互联网完成线上与线下物流配送货物的模式。电子商务,简而言之就是买卖双方通过网络和计算机技术,在网络虚拟空间里进行商品交易的行为,它依托计算机与互联网进行网上交易,电商是促成交易实现的一种新型交易方式,从本质上讲,电商与传统商贸几乎没有差别。
由于参与主体的不同,电子商务又分为B2B、B2G、B2C和C2C四种形式。前两种形式工商登记较为健全,尤其是B2B模式下,企业之间交易金额巨大,存在进项抵扣的需求,所以采购方会要求销售方开发票,双方根据发票入账,正常缴税,征税较为规范。B2C和C2C是我国电子商务两种重要的运营模式,京东和淘宝分别采用的是这两种模式。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也主要集中在这两个领域,B2C电商纳税相对来说较为规范,主要问题还是集中在C2C,所以本文主要研究的是C2C模式下税收征管问题。
以淘宝网为例,作为中国目前为止最大的C2C电商平台,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18年3月,淘宝店铺仅个人卖家就高达967.98万,2017年“双十一”期间,仅“双十一”当天的销售额就高达2539.7亿元。可想而知,与960多万家店铺相匹配的年交易额也相当可观,如此巨大的交易额对国家税收收入的贡献却不容乐观,税收流失问题严重。
实际上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都是一种交易行为,只有方式的不同,没有本质区别。我国税法明确规定只要有应税行为就要纳税,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没有本质区别,也应和传统贸易一样正常纳税。从公平角度来讲,如果不对C2C模式下的经营者强制征税,那么对其他依法纳税的电商经营主体来说很不公平。从行业监管角度来说,C2C缺乏规范的行業监管,很容易导致C2C电子商务产品和服务质量频繁出现问题,给消费者带来损失。因此,从长远来看,需要加强对电商平台的税收征管,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培养规范、稳健、有序的电子商务市场,保证国家税收收入。
2 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面临的问题
2.1 法律制度不健全
互联网及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电子商务扩张速度极快,但相关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却严重滞后,传统的税收征管方式很难和电商征税契合,虽然按税法规定,从事C2C电商的单位和个人均需纳税,但由于国家没有出台相关法律强制要求电商经营主体进行税务登记,这就导致税务机关在具体征税时困难重重。而且,我国目前的税收法律法规对电商环节中的税制要素定义不够准确,现有的有关条例等级较低,达不到法律的层级,再加上地方政府不够重视,所以施行效果一般。
2.2 税制要素难以确定
税制要素是税收征管的依据,具体包括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纳税地点等。在C2C模式下,电商卖家一般不主动进行税务登记,不登记就可以不交税,所以绝大部分个人卖家的信息,税务机关难以掌握,纳税主体不能确定,征税难度较大。征税对象也不易确定,尤其是数字化、信息化产品,税法没有明确界定该产品属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还是属于提供服务,这些交易信息非但不易获取,真实性也难以判定。另外税收还会涉及纳税地点的问题,是在交易发生地还是机构所在地没有明确的界定,由于电子商务没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全国范围内都可进行,卖家、结算方以及物流所在地可能都不一样,纳税地点难以确定。
2.3 税收征管流程存在缺陷
税收征管流程包括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和税务检查。我国目前并没有明确的自然人税务登记制度,C2C电商个人卖家往往没有实体店,更不需要工商登记,这就使得税务机关很难获取准确真实的涉税信息。
由于是在虚拟的网络中进行交易,缺乏纸质凭证。传统的纳税申报包括自主申报、代扣代缴或核定征收三种形式,由于C2C税务登记制度不健全,又缺乏真实有效的交易凭证,如果纳税人自主申报,其提供的涉税信息真实性难以确定,而如果是税务机关核定征收,搜集资料并核实涉税信息,成本较高。
税务检查同样存在取证难的问题,没有全面准确的税务凭证做基础,税务检查无法实现,再加上我国C2C电商经营主体庞大,而基层的税务人员、财力、物力都较为匮乏,使税务检查效果无法得到保证。
2.4 税收人员电商业务水平较低
C2C电子商务具有电子信息化的特点,这种特殊的交易方式使得纳税人易于隐藏和篡改交易信息,这些涉税数据是税务机关征税时最有效的征管资源,由于税务人员主要精通传统税收业务,对新兴的电子商务业务知之甚少,税务机关人员和纳税人之间信息明显不对称,纳税人更加了解自身的信息,这给电子商务征税也带来了更多的难题。
3 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对策及建议
3.1 完善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现存法律基本没有针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约束,税务机关应与相关部门联合起来对电子商务征税出现的问题及时在法律法规中进行补充、修订、完善。比如税法中规定出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征税,电子商务中卖家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都应纳税,那么对税法中纳税人的概念需要重新界定。除此之外,税收管辖权也需要进一步明确,将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相结合,合理确定纳税地点。另外,目前纳税申报制度也不够完善,国家应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完善征管法相关条款,以适应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需要。
此外,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完善,现有法律并不强制电商卖家进行税务登记,没有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征税难度较大,税务机关和工商机关应联合起来积极推行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电商经营主体必须取得税务登记证号才能进行交易,电商平台和网站必须要求卖家提供税务登记证号,并向相关部门进行验证,这样才能保证征税顺利进行,而且有利于加强监管,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
3.2 明确税制要素
税法规定出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电商中卖家也属于这一范围,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强制经营主体进行税务登记,从源头上掌握涉税信息。数字化、信息化产品这些新兴的产品形式也需要在相关法律条款中加以补充和完善,明确其属于哪一种类型。另外关于纳税地点,由于买方、卖方以及物流都不在同一地点,在哪纳税存在争议。电子商务对实体店没有要求,有软件和服务器即可,网络和软件是无形的,但服务器是有形的,网络的运行需要依托服务器,可以根据服务器所在地来判定纳税地点。
3.3 完善征管体系,优化征管路径
电子商务征税需要完善的税务登记制度做保障,要尽快完善税收征管模式,要求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从源头上进行管理。电子商务本身具有虚拟性和隐蔽性等特点,所以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信息不对称,可以引入委托代理机制,以税务局为委托方,授予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税收扣缴权,与此同时,政府也要积极发挥其监管作用,协调各方关系,统筹规划,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
3.4 加强税收复合型人才培养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税收征管也必须适应电商发展的需求,在完善税收征管体系的基础上,要加强对税务机关复合型人才的培养,组织税收人员学习电子商务知识,了解电商运营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创新税收征管方式。税务机关还可以成立研究小组,安排既懂征管又懂信息化的人为小组组长,培养更多复合型人才,同时,税务部门也可以通过与电商知名企业、支付平台企业和信息技术企业合作,推动税收信息系统与外部银行、交易平台以及支付系统的衔接,加强自身信息化水平。
4 结语
综上所述,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主要问题在于国内税收系统不能适应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征税还处在探索的阶段,法律制度不健全、税制要素难以确定、税收征管流程存在缺陷、税收人员电商业务水平较低等问题给国家税收造成巨大的损失。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是国际性的问题,因此也必须加强国际合作,加强沟通,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此外,政府和相关机构也应重视对精通电子商务税收知识的专业人才的培养。电子商务的发展会导致电商税收不断出现新的问题,电商税收体系的建立也只能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最终形成能确保我国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税收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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