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警察:从审讯到侦查访谈(上)

2020-03-09 03:23毕惜茜
现代世界警察 2020年1期
关键词:侦查人员侦查员对象

毕惜茜

在过去的30余年里,英国实务界和理论界都在寻求一种更为先进的访谈程序,以期提高访谈的质量。在探索的过程中,来自警界、心理学界和法学界的研究者们密切配合,研发出了一系列合法、道德且有效的访谈方法。在此过程中,英国警方的访谈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主要体现在观念的转变、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以及具体访谈方法的改进三个方面。

观念的转变

20世纪80年代,审讯一词在英国刑事司法理论和实务界饱受批评,原因在于相关研究表明,一些曾被广泛提倡的审讯策略实际上可能导致虚假供述。在英国学者看来,审讯通常带有明显的消极意味,常令人想到“将人作为纯粹的客体,使人处于不公正、不愉快、身心状态不受关心的环境之下”这样负面的画面。为了避免审讯一词带来的负面影响,英国学术界和警务实战部门已经摒弃了这一术语,转而采用侦查访谈来描述侦查人员以言词方式向犯罪嫌疑人取证的行为。

(一)审讯的弊端

实际上,审讯一词的消极意味可能与美国学者创造的术语三级审讯密切相关。里奥(Leo)将三级审讯称为“各种与审讯相关的强制性策略的综合体”,并提出了三级审讯的三种经典类型:

一是传统的三级审讯,即直接运用身体暴力。例如,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的美国,警察会在审讯时殴打和鞭打犯罪嫌疑人直到他们招供。

二是隐蔽的三级审讯,即使用不会留下伤痕等外部迹象的身体酷刑。例如,在20世纪初的美国,警察会在审讯时使用橡皮软管殴打犯罪嫌疑人、使用令人眩晕的大功率台灯照射犯罪嫌疑人、剥夺犯罪嫌疑人的睡眠、禁止犯罪嫌疑人进食,或是进行长时间车轮战式的审讯。

三是心理的三级审讯,即使用非身体形式的胁迫。例如,恐吓、胁迫或者威胁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人进行伤害,或是承诺给予犯罪嫌疑人宽大处理。

里奥认为,近几十年来,以欺骗和心理操纵为基础的非暴力审讯策略已经取代了传统的三级审讯模式。其中,最著名的例子就是美国审讯专家英博(Fred Inbau)、里德(Reid)和巴克利(Buckley)编写的审讯教材《刑事审讯与供述》。该书作者之一的英博认为对于书中提倡的策略方法有必要重申其立场:“为了避免造成误会,我想明確表示我并不是所谓三级审讯的拥趸,因为我坚决反对使用任何容易导致无辜者招供的审讯策略或方法。因此,我反对在审讯中使用暴力、威胁或承诺宽大处理,这些方法都可能诱使无罪的人认罪,但是我的确赞成欺骗和诡计一类的心理策略和方法。事实证明,在从犯罪行为人口中获取归罪信息,或者从其他不合作的证人、线人口中获得调查线索的过程中,欺骗和诡计不仅有用,而且常常是必须采取的手段。”

实际上,里奥指出的三级审讯并不仅仅出现在美国。历史上英国警方的审讯室几乎是完全封闭的、不为外界所知也不需要接受任何审查的神秘场所。直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英国警方还经常在审讯中使用压迫性的审讯策略。尽管随着时间的推移,英国各级法院逐渐通过判例为英国警方指出了哪些审讯策略是可被接受的、哪些是不被接受的,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英国法院也明确承认对于具体审讯策略可采取与否的判断缺乏明确的法律标准。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存在这种不确定性,但英国学术界普遍认为:即便是为了寻求真相,使用身体虐待或心理虐待的审讯策略也是不可接受的,上述观点直接导致了侦查访谈这一概念的出现。

(二)侦查访谈的提出

20世纪90年代初,谢泼德(Eric Shepherd)提出使用侦查访谈一词来描述警方对被害人、证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提问活动。此举意在扭转英国公众对具有“说服性”特点的审讯活动形成的负面印象,1993年这一术语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警察部队得到了贯彻落实。以侦查访谈这一概念为起点,英国警方逐步建立起一个涵盖培训、研究和发展的综合性项目方案,这一方案逐步发展为“PEACE”侦查访谈一揽子解决方案。

PEACE实际上是侦查访谈五个阶段英文名称首字母的缩写,包括:计划和准备(Planning and Preparation),参与和解说(Engage and Explain)、陈述(Account)、结束(Closure)和评估(Evaluation)五个部分。当前,这种提法在英国已经完全取代了审讯这一术语(参见CFIS,2004)。英国警方规定,所有的谈话活动,无论是对被害人、证人还是犯罪嫌疑人,都应当统称为侦查访谈。

(三)道德的侦查访谈

首先,学术界的理论研究为道德的侦查访谈的诞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谢泼德创造了道德的侦查访谈这一术语,用来描述一种崭新的访谈方法,在这种方法的指导下,侦查人员承认访谈对象“享有被有尊严地对待的权利以及自由选择是否同侦查人员交换信息的权利”。

而学者们的实证研究也表明,以平和、合理、公正的方式进行侦查访谈比采用更具攻击性的方式更有可能导致访谈对象做出有效回答。因此,英国高级警官协会在其为警务人员提供的实践指南中写道:“如果犯罪嫌疑人认为他们在侦查访谈期间受到了道德的对待,他们就不太可能形成对警务人员的负面看法,并将这种负面看法传达给其他民众。此外,受到道德对待的犯罪嫌疑人更有可能配合将来的调查工作。”

与此同时,英国国内的舆论环境和英国刑事司法体系的改革为道德的侦查访谈的发展提供了可能性和现实路径。到20世纪七八十年代,连续披露的司法误判使得英格兰及威尔士刑事司法体系的合法性受到了前所未有的严重威胁。英国高层意识到必须采取措施挽回这种局面,因此,针对刑事司法体系的改革成为了当时英国公共政策制定的重点。实际上,公众的关注直接推动了英国皇家刑事诉讼委员会的建立,进而导致了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PACE)的通过,该法是英国规制警方取证行为的一项重要立法。

最终,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努力促使道德的侦查访谈这一理念得到实际推广。20世纪90年代,英国学术界正式将道德的侦查访谈这一术语引入侦查访谈的术语范畴。自英国《1984年警察和刑事证据法》颁布实施,以及1991年英国皇家刑事司法委员会(RCCJ)的建议得到推广以来,英国警方强化了对道德的侦查访谈这一理念的重视,旨在教导警务人员保持更加开放的心态,不再以咄咄逼人的姿态对待犯罪嫌疑人。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强调访谈活动的伦理标准之后,实践中英国警方的侦查活动的确受到了不利影响,出现了一些因言词证据收集不利而未能成功侦破的刑事案件,典型的案例包括“约克郡开膛手案”和斯蒂芬 ·劳伦斯(Stephen Lawrence)被害案,这些案例提醒我们,英国的侦查访谈改革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实际上,英国警方的侦查访谈改革并非一帆风顺,实践中也不乏针对改革成效的质疑。根据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警方应当对侦查访谈进行同步录音。该法出台后,英国民众希望这一举措能够彻底终结陈旧的刑事侦查制度。但截至本世纪初,该项立法和相关措施的效果如何尚有争议,麦克维尔(McConville)及其同事在1991年提出,自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推行以来,警方的访谈活动实际上并未发生明显变化,尤其是在审讯暗示性方面。

但不可否认的是,英国警方侦查访谈改革确实在诸多方面取得了有目共睹的进步。例如,艾德(Ede)和谢泼德就谈到了同步录音对规制警方的访谈行为起到了巨大作用:“法庭对警方不道德的侦查访谈以及带有说服性质的审讯技巧作出了强烈反应……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规定的强制录音制度导致访谈活动的强制性急剧下降,同时也揭示了警务人员在侦查访谈中的普遍无能。”

又如,米尔恩(Milne)和布尔(Bull)表示,一些富于经验的警务人员也表达过类似的观点:“自从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引入了侦查访谈同步录音制度以来,警方的侦查访谈已经变得更加有计划、更有条理,并且欺骗的访谈方法几乎已经消失了。”

此外,西顿 ·阿姆斯特朗(Heaton-Armstrong)和沃伦奇欧福尔(Wolchover)认为:“现在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访谈有一系列保护性的手续来确保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得到保障,这是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留下的最为宝贵的遗产。”他们认为,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之所以有效,是因为该法要求侦查人员对访谈活动进行过程记录,这就使得有关方面能够通过审查笔录和同步录音,来查证访谈活动的合法性。

英国警方侦查访谈方法

(一)侦查访谈的原则

自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颁布实施以来,英国各级法院通过判罚使英国警方认识到,道德与否对于访谈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起到决定性作用。因此,英国适时将道德的侦查访谈引入刑事司法体系,以英国内政部第22/1992号命令规定了侦查访谈的七项原则:

1.侦查访谈的作用在于从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处获得准确可靠的信息,以查明当前案件的事实真相。

2.侦查人员应当保持开放的心态,从访谈对象口中获取到的信息应当与已知信息进行对比,以甄别真伪。

3.侦查人员应当公正平等地对待每起案件中的每一名涉案人员。

4.侦查人员不一定要接受访谈对象的最初答案,持续提问并不会仅仅因为提问行为是连续的而不合法。

5.即使犯罪嫌疑人行使了沉默权,警察仍有权提问。

6.进行侦查访谈时,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可以自由提问;除了对性侵或暴力虐待案件中的儿童被害人进行的侦查访谈以外,在其他类型的侦查访谈过程中,侦查人员的提问行为并不受律师在法庭上提问时适用的规则的限制。

7.无论是对犯罪嫌疑人、证人或是被害人进行访谈,脆弱的访谈对象都应受到特殊照顾。

上述原则在随后的文件中又被反复确认。英国警方认为,这些原则是道德的侦查访谈的基础,并且能够显著提升公众对于警察的信心。而且,实践证明1992年发展起来的英国侦查访谈七项原则经受住了时间的考验,被其他西方国家的警务部门广泛采用。

侦查访谈的原则是对访谈活动特点的高度凝练,既体现了英国法律对侦查访谈的规制,又鲜明地展现出警察机构的观念从审讯到侦查访谈的重大转变。2016年英国警察学院的一份关于侦查访谈的官方文件公布了修改后的侦查访谈七原则,与1992年版本相比,新的原则适应时代发展和警务实践需要做出了一些调整,在重申1992年版本基本精神的同时强化了人权保障的内容,并且与最新的英国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了细致的对接,使得七原则更具操作性。现将修改后的访谈原则做简要梳理,并将前后两个版本的原则做如下对比:

原则一,侦查访谈的任务是从被害人、证人及犯罪嫌疑人处获取精准、可靠的案件信息。

该原则明确了侦查访谈的任务,与过去以获取口供为目的的指控式审讯相比,侦查访谈的目的并不是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而是强调侦查访谈在获取案件信息方面发挥的调查作用。其中,“精准”要求从相关人员处获取的信息必须是完整的,未被省略或扭曲。而“可靠”則强调信息的真实性,要求相关人员做出的陈述必须经得起后续的审查和检验。通过访谈获取到的陈述必须是精准可靠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以该陈述为基础的后续提问及查证活动的顺利进行。

原则二,访谈过程中侦查员必须平等对待被害人、证人及犯罪嫌疑人。侦查员必须确保其在访谈上述对象期间遵守英国2010年《平等法》(Equality Act 2010)以及英国1998年《人权法》(Human Rights Act 1998)的规定。

与1992年的版本相比,新版的原则将平等原则提升到第二项的位置,并明确提出了侦查员访谈期间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由此可以看出,新版的原则更加强调对访谈对象合法权益的保障。平等对待访谈对象是指,侦查员在访谈期间,不能对任何访谈对象带有偏见。侦查员应当听取访谈对象的解释,并用常识及逻辑判断来评估访谈对象给出的解释的真实性,而不应用个人的主观偏见去评断访谈对象的解释。对于存在明显或肉眼可见的脆弱的访谈对象,不论是被害人、证人还是犯罪嫌疑人,都必须给予特殊照顾。

原则三,侦查员必须带着调查性思维开展侦查访谈工作,任何从案件相关人员的口中获取的信息都必须与警方已经掌握的事实,或者已确信属实的情况进行对比核实。

该原则强调通过访谈来获取案件信息的主要目的是明确案件的相关事实,以指导后续的调查取证活动。实践表明,包括访谈在内的整个侦查活动具有高度的连续性,因此,在访谈之前结合全部侦查活动的进程制订访谈计划,并通过访谈收集案件的真实信息对于保证后续侦查工作的正常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原则四,为了获取案件信息及搜集证据材料,侦查员可自由发问。

英国警学理论界与实务界一致认为,与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的法庭辩论和律师的交叉询问不同,侦查访谈的目的是搜集证据材料及案件信息,因此,侦查员的提问并不受到法庭上律师向被告人提问时所必须遵循的规则的限制。但同时,这一原则也明确指出,侦查员的提问并非不受任何限制,自由发问的前提是侦查员的提问行为不会给访谈对象造成不公正的待遇或不适当的强制。总体而言,侦查员必须严格遵循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的要求,充分保障访谈对象享有原则二所述的平等待遇及人权。

此外,英国高等法院还通过判例明确指出“不适当的强制”是指:在访谈中以残酷的、令人难以负担的或错误的方式行使权力,或给予人不公正、残酷的待遇,使其处于被迫服从的不利地位,或向人强加无理由的、不公正的负担。

原则五,侦查员应充分意识到刑事司法体系中嫌疑人早期供认的重要性。

该原则提示侦查员重视早期的访谈活动,如嫌疑人在侦查前期阶段的访谈中即作出了供认,侦查员应及时予以固定。

原則六,侦查员可以就访谈对象已经作出答复的问题继续进行追问,持续发问并不违法。

该原则指出,侦查员的职责是获取精准可靠的案件信息,而实践中被害人、证人及犯罪嫌疑人并不总是配合侦查员的工作,因此,当侦查员有足够理由相信访谈对象所作的答复并不属实,或者需要获取更多相关信息时,侦查员可以进行持续发问。但该原则同时强调,持续发问的方式和强度必须不能对访谈对象造成原则四所述的“不适当的强制”。

原则七,侦查员有义务向决定行使沉默权的嫌疑人发问。

这一原则实际上赋予了侦查员向决定行使沉默权的嫌疑人进行提问的权力,有助于查明案件的事实。否则,如果规定犯罪嫌疑人行使沉默权后侦查员不得提问,那么一旦访谈对象在访谈过程中行使了沉默权,访谈活动实际上即被犯罪嫌疑人单方面宣告停止。

另一方面,这一原则同时也规定了侦查员有向行使沉默权的嫌疑人告知不利后果的义务,有利于充分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即侦查员可以向包括行使沉默权的犯罪嫌疑人在内的任何与案件相关或知情的人进行提问。访谈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但警方应及时告知其行使沉默权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这些不利后果包括:无法向法庭解释某些与其相关的痕迹、物品的形成原因;无法向法庭解释其出现在犯罪现场或与案件相关的特定场所的原因。

(责任编辑:张敏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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