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建华,钟刚华
(江西理工大学 文法学院,江西 赣州 341000)
社会治理体制的逐步转型与创新,需要对社会组织参与其中的理论基础进行相应调适,以充分发挥理论对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指引作用。
公民社会理论在西方国家由来已久,经历了古希腊城邦政治共同体、近代“国家-社会”二分以及20世纪以来的“国家-市场-社会”三分的历史嬗变。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学者越来越关注公民社会的组织化和规范化运作,纷纷提倡公民社会是独立于国家和市场的第三方组织形式。例如,查尔斯·泰勒把公民社会界定为“一个自治的社团网络,它独立于国家之外,在共同关心的事物中将公民联合起来,并通过他们的存在本身或行动,能对公共政策发生影响”[2](P171)。我国学者也在充分结合政府让权放权的基本国情下对公民社会建构进行理论探讨,如张勤提出公民社会是“国家或政府领域和市场经济领域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3](P41)。我国社会组织迅猛增长并持续运作,以公民社会逐步发展为基础。国家体系和市场体系之外的社会组织,成为连接政府和公民的纽带,承担公民利益整合者的角色,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中间作用。
新公共服务理论是在批判新公共管理理论下过度强调市场化、民营化、分权化的基础上提出来的,认为政府及其行政官员要重视公民权、追求公共利益、强化责任和民主、优化公共服务,强调公民个人及社会组织参与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积极意义。新公共服务理念给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提供了理论来源,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再是社会治理的唯一主体,还包括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多元参与;同时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体既是公共服务的享有者,也是公共服务的供给者,在共同利益的驱使下通过明确治理边界、职责分工共促公共项目得到最有效和最负责的实施。新公共服务所倡导的服务供给,区别于新公共管理只注重数量和速度的效率供给,更加关注社会组织以公共服务的提供者的角色和政府组织、市场组织、公民等一起提供优质、有效益的服务。
协同治理理论是在治理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而来,它继承了治理理论关于主体多元、协商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愿景等理念要义,强调治理的多主体在目标、行动及效果上的统一协同。协同治理建立在多元主体相互间共同利益和公共性的基础上,要求集体行动实现能力有效整合和合作有机协同。在协同关系上,主张以政府为主导,社会组织、市场组织、公民等多元深度参与的主体协同方式更能契合我国实际;在协同运作上,多元主体可以通过相互间对话、沟通、信任、协调、整合等机制的良性运转实现对共同事务的协同治理(如下图1-1所示)。以协同治理理论作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理论基础,能够为社会治理体制转型升级提供理论支持,也能够激发社会组织多元治理体系构建者的角色意识,从而更大限度地发挥社会组织的功能优势,助推社会治理效率和效益的双重提升。
图1-1 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模式
社会组织有效参与社会治理,既是社会组织自身发展壮大的需要,也是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的本质要求。尽管当前社会组织已经取得了较快的发展,在“累积社会资本、动员社会资源、促成社会合作”[4]等方面也发挥着独特的功能优势,但随着其参与社会治理空间的逐步扩大,还存在诸多不尽人意的困境。下面从外部、内部及合作困境三个维度加以陈述(如下图2-1所示)。
图2-1 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现实困境
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外部困境,指的是社会组织外的诸多生态对其有效参与社会治理造成的客观功能阻滞。包括法律、政府、社会三个层面困境:
(三)情境创设的形象性。“小学生的思维具有较强的形象性,因此,小学生学习抽象的数学知识必须有直观形象的支持。形象化的问题情境适合小学生的思维形象具体的特点,易于引导学生的兴趣,愉悦学习的情绪,集中学习的注意力,从而激发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注重问题情境的形象性,可以使大脑两半球协同合作、互相补充,充分发挥两种思维的功能,既有利于教学效果,又有利于智力潜能开发。例如教师在上人教版一年级数学上册7认识钟表时,可以拿一个钟表模型告诉学生哪一个是时针哪一个是分针,在教师转动钟表模型时让学生观察时针和分针的变化。把抽象的知识直观的摆在学生面前,适合小学生的思维特点。
1.法律保障不足。从2016年《慈善法》出台到2017年《民法总则》、《志愿服务条例》颁布,我国至今已经初步形成了有关社会组织及其参与社会治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具备了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的法制基础”[5],发挥了法律对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的规范化功能。但是依然存在多种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顶层法律缺位。我国至今没有形成一部高位阶、能够统筹协调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的《社会组织法》,缺乏对社会组织的地位、组织边界、以及享有权利和责任义务等的统一规定,导致不同法律之间出现衔接困难甚至发生冲突,公民本该享有的宪法所规定的结社自由权没有得到真正保障。二是实体性规定不足。我国关于社会组织的法律规定呈现一种重程序轻实体的规律,各类社会组织专门法律都非常注重登记、变更、注销等程序规范,而忽视原则、权力与义务范围等实体性规定。在我国各类社会组织迅猛发展的当下,实体性规定供给不足容易引发有法难依或法律不明确问题,影响社会组织及其参与社会治理功能的进一步发挥。三是配套措施不及时。如新出台的《慈善法》关于公开募捐和慈善捐赠方面的条款规定还没有细化的政策配套加以规范;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激发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活力”,但对于如何激发还没有具体的配套措施加以应对。
2.政府扶持乏力。我国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推进,需要社会组织力量的参与。国家及各级地方政府为此采取多项措施扶持新兴社会组织,使其逐步发育完善从而更好投身社会治理。然而政府在培植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有:第一,政府治权开放不足。社会组织能够参与到社会治理中来,“基本前提是政府职能转移,政府权力向社会回归”[6]。然而,目前我国政府在治理权力向社会组织的开放上还存在明显不足,“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还未得到深入展开。第二,资金扶持不足。尽管政府通过直接财政补贴以及公共服务购买逐步加大了对社会组织的资金投入力度,但是资金短缺依然是多数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共性约束条件。政府往往倾向于短期服务购买,单个公益购买项目扶持资金也不多,购买服务运作透明性和规范性有待提高。而社会组织具有非营利性特征,容易导致其资金创收不稳定。第三,平台建设及政策落实不到位。当下很多地方纷纷创建社会组织孵化平台,并出台优惠政策以帮扶社会组织做大做强。但是,在实际运作中,平台建设推进缓慢甚至停滞,优惠政策诸如税收减免、人才培育、职称评定等落实难的现象时有发生。
3.社会认同偏低。随着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范围的逐渐扩大以及效益的逐步显现,我国社会组织越来越为民众所熟知。然而,由于一些主客观因素,我国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存在民众认同偏低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公信力不足。我国社会组织较为普遍地存在独立性不强的现象,财政上较多地依附于政府拨款,行政色彩较为浓厚,官僚化倾向明显,由此造成民众的不信任;此外,社会组织在参与公共事务治理过程中,效率偏低、管理失范、挪用公款等问题重重。如2013年7月29日,广东审计署查出“9个社会组织利用虚假手段获取财政专项资金2308.1万元,8个社会组织挪用财政专项资金508.3万元”[7]。这无疑会加深民众对社会组织的不良印象,降低民众对社会组织的认同感和公信力,进而制约其治理水平和服务能力的发挥。二是文化氛围缺乏。我国长期以来社会治理功能由政府单一主体承担,诸如公民精神、多元治理、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等公民文化还未完全形成,民众对政府的信赖比对社会组织的认同更为强烈。
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内部困境,指的是社会组织自身组织化、规范化、硬性能力不足所产生的主观参与障碍。具体分析如下:
1.组织结构失范。一般而言,社会团体组织结构较为严密和完善,其基本符合现代化社会组织要求。而许多民办非企业、基金会组织由于起步晚、发展快,组织基础薄弱,制度化和规范化不足,在运行过程中没有形成一套科学完整的组织结构体系。完整的社会组织内部治理体系一般包括决策、执行、协调、监督四种功能机构划分,各功能机构在合理相分工、相互配合的基础上实现组织有机运转。而现实情况下,许多社会组织存在内部职能划分不清甚至职能缺失,尤其是监督功能在很多小型社会组织中发挥不到位或者出现缺位。此外,组织章程是合法社会组织登记注册所必须制定的,其本质上是社会组织活动的行为指南和原则规范,但是许多社会组织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严格遵循章程规定,不少已被媒体披露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即是例证。
2.自身能力欠佳。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效能低、效益小,与自身能力水平不足有很大关系。首先是自身管理不足。不少社会组织存在明显的专职人力资源不足的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社会组织不能实现正常运作。更为突出的是,“由于大多数社会组织提供的薪酬过低,缺乏相应的福利和社会保障待遇”[8],导致很多社会组织吸纳不到高素质人才,内部制度有失合理性,自身管理不规范。其次是专业化程度低。不少社会组织在所承接得公共服务项目中表现出动员能力弱、行动效率低、资源整合差等服务质量不佳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组织进一步参与社会治理产生负面影响。再次,筹资能力弱。社会组织资金来源主要依靠政府财政补贴、服务购买、项目支持,对于社会资本的引入如筹集慈善捐款等能力较弱,资金的缺乏严重阻碍社会组织自身软硬设施的提升。
3.自律机制匮乏。自律建设不足是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陷入困境的重要因素,表现在:一是自身监管不足。社会组织的自身监管主要体现在对成员行为的监管以及组织财务的监督。社会组织相对于政府组织和企业组织而言,组织较为松散,一些小型的社会组织甚至没有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监管体系,缺乏对组织成员的监督。尤其在财务监管方面,有些民办非企业、基金会组织没有制定明确的财务管理制度,甚至没有专门配备专职财务工作人员,导致组织账目混乱,容易给不法行为创造机会。二是绩效激励不明显。良好的绩效激励是促进组织成员自律的关键手段,而实际中许多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执行过程中缺乏对组织成员的绩效管理,导致组织成员中行为懒散、效率低下的现象时有发生。三是组织文化缺失。组织文化是催生组织成员责任感、集体感、荣誉感以及创造组织比较优势和核心能力的本质需要,但是从近年来社会组织的发展实践来看,许多社会组织还存在同质化程度高、组织成员责任意识差、组织核心能力缺失等问题,没有建立起一套真正的组织文化体系。
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合作困境,指的是社会组织与政府及其他主体协同共治过程中出现的信任、协调、监督等方面的合作障碍。
1.主体信任阻滞。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实际上是与政府等多元主体进行合作的过程。然而,由于我国传统“官本位”观念和治理体制转型起步晚的影响,政府与社会组织在合作治理中一直存在信任问题。首先,政府对社会组织缺乏信任。政府没有真正把社会组织当成亲密无间的治理伙伴,对社会组织参与各项事务的治理能力、服务能力、回应性等方面产生疑虑。其次,社会组织对政府存有顾虑。政府能不能公平地与社会组织一道参与社会治理,政府所作承诺能不能兑现等都是社会组织所考虑和担忧的问题。事实上政府在对社会组织实行的很多优惠政策上没有落实到位,社会组织对政府存在顾虑也在所难免。政府、社会组织相互的信任阻滞,妨碍了公共事务协同治理的推进。再者,共治理念缺乏。当今社会问题越来越复杂,政府单一主体已难以应对复杂挑战和公众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多次进行社会共治理念倡导,但是政府在社会治理整体布局上没有真正将社会组织及其他主体吸纳进去,多元共治理念依然缺乏,势必阻碍多方合作。
2.相互协调困难。政府与社会组织的相互协调,对于有效推进社会治理产生积极作用。然而,存在一定的协调困难,表现在:第一,沟通协同难。目前,我国中央和省一级政府大都建有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但是很多地级市、县区级政府没有相应的平台建设,在政府与社会组织的信息互通、沟通互动方面产生了不少阻隔。同时,在共同推进社会治理项目过程中,没有建立常态性交流对话机制;在公共物品提供与服务上,没有明确政府和社会组织的责任和治权边界;在一些复杂社会治理领域如应急管理和跨界治理等方面,没有对社会组织承担的角色功能进行清晰划定。这样使得政府和社会组织协调成本提高,双方集体行动难以持续。第二,利益整合难。社会组织的公共性和非营利性,决定了其创收只能依靠政府资助、自我会费缴纳以及企业等社会资本引入,但是政府资助是目前大多数社会组织经费的主要来源。政府由于自身财政有限,给社会组织补助以及购买服务的资金也终归有限,而作为社会组织的一方希望扶持资金越多越好,以促进组织更好发展或是维持组织经营。这就形成了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供需利益矛盾,双方利益没有得到有效整合不利于社会治理项目的展开。
3.监督评估缺位。首先是监督缺位。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进行多渠道的内、外部监督有利于加强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合作,使公共事务得到更有效的治理。内部监督上,监督功能在一些组织中没有得到有效落实,甚至在一些较小的社会组织中存在监督职能缺位状况。外部监督上,监督主体一般包括政府、企业、公民以及新闻媒体的监督。由于许多社会组织对外信息公开不足,导致公民和社会组织之间信息不对称明显,加之公民本身监督意愿不足,公民对社会组织的监督少并且发生作用弱。各级政府和各大新闻媒体可以说是对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监督主体,但是监督过程中又存在政府监管不到位以及新闻媒体关注度不足问题。现今一些社会组织骗取、挪用、占用专项资金与内、外部监督不足有直接关系,不利于社会组织声誉的培育,最终影响多元合作。
其次是评估欠缺。社会组织参与公共项目的供给与服务,应该对其各个阶段的执行效果进行评估,起到扭转执行偏差、增进执行效益、规范组织行为、总结经验教训及优化服务的效果。对社会组织执行效果评估的主体包括“一是社会组织内部的评估,二是出资人评估,三是第三方评估”[9]。然而,事实上当前评估对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产生的效能并不高。内部评估上,许多社会组织的督评形式化明显,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而外部评估上,也存在评估能力、约束力不足问题。出资人一般包括两种,政府和社会资本捐赠。这两部门主体一般对社会组织评估周期较少,而且社会资本捐赠方自身可能评估能力不够,更加缺少评估积极性。第三方评估专业性强,但是收费高,普及率低,社会组织较少采用。评估的缺位不利于社会组织良性运转,和监督功能不足一起最终影响多元主体合作推进社会治理的治理效果。
增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有效性,既推动我国民主化进程向前发展,也促使社会组织规范化良性成长。结合我国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所面临的诸多发展瓶颈,需要在外部嵌入和内部增能方面双向着力,在此基础上对多元协同进行路径完善(如图3-1所示)。
图3-1 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创新路径
美国学者亚力山德罗·波茨认为,“嵌入者可以是结构、关系或者人,被嵌入者可以是经济社会文化机构”。嵌入理论用于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旨在破解治理过程中产生的外部困境问题。从制度、利益、文化三个嵌入路径出发,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外部推力保障。
1.制度嵌入。制度嵌入是指为解决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存在的法律保障不足问题而进行法律法规、配套政策与规章等方面的嵌入。一套良好的法律制度体系有助于社会组织自身良性发展,同时也为其有效参与社会治理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首先,应加快顶层法律设计。国家应尽快制定一台高位阶并与宪法相衔接的有关社会组织的法律,明确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性质、分类、权利、责任义务、参与社会治理边界等关键的实体性规定,为社会组织及其参与社会治理营造公平、有序的法治环境,推动社会组织“自由自愿、平等参与、公平竞争、有效运作”[10]的公共服务与供给格局的形成。其次,建设配套政策与法规。诸如对社会组织及其成员的监督管理制度、评估制度、福利保障制度等,都应该做出一系列详细并科学的规定,尽量不留下法律空白,使社会组织开展各项活动都有法可依。此外,对于中央提出的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大政方针,各级政府也应该及时出台相应政策进行响应,确保中央精神得到贯彻落实。
2.利益嵌入。利益嵌入是指社会组织的培育主体通过明确治权开放、物资帮扶、购买服务等利益支持体系的建设提供社会组织有效参与社会治理的外部路径。首先,政府应明确治权开放范围。政府应向社会公开发布“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事项清单、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清单以及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社会组织清单”[11],让社会组织了解政府转移职能有哪些、可以参与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有哪些、自身资质够不够以及可以行使的权利和权力有哪些等,这样能够防止出现由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政府治权开放和社会组织参与的碎片化问题。其次,加强社会组织孵化平台建设。当前各级政府都在大力推进社会组织孵化平台建设,政府可以以此为契机,继续加强物资投入并尝试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实行平台式治理。平台式模式下,政府通过资金投入、资源支持、规则制定等创建孵化平台,吸引社会组织进驻。在这个平台里,社会组织是平台的供给方,公众、企业、政府组织甚至其他社会组织可以是需求方,供给方和需求方可以通过平台在治权开放明晰的情况下直接互动。这样就能够减少中间环节,提高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效率,而作为平台创建者的政府,在其间扮演平台主管方的角色,起着重要的监督作用(如图3-2所示)。在这样一种“赋权”利益诱导下,一定程度增强了社会组织的自主性,能够更大限度地激发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活力。
图3-2 平台式治理模式
3.文化嵌入。文化嵌入指的是对社会组织以及公民进行意识形态及社会价值观等方面的嵌入,着力解决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产生的社会认同偏低等问题。一是培育党组织文化。党的十九大报告高度重视党建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中的引领作用,“强调要注重从社会组织中发展党员、强调要以提升社会组织的组织力为重点”[12],以此提高社会组织规范意识、自律意识和看齐意识。培育社会组织的党组织文化,要在三方面进行着力:政治上加强党的思想指导,培育社会组织正确的价值导向;业务上坚持党的正确领导,注重社会组织能力的提升;服务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着重优化社会组织公共服务水平。通过党建,可以使社会组织凝聚力增强,可以及时发现社会组织中潜在的优秀人才,可以实现党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动态对接,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改造社会组织的组织能力和业务能力,也最终可以提高公众对社会组织的认同感。二是培育公民文化。当前,我国民主化进程加快,公民社会正在逐步形成。各级政府应该响应中央号召,鼓励更多公民参与社会治理,加快形成多元主体共同治理格局。公民的意识觉醒与积极参与,对于提升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有效性具有积极意义。
增能是运用于社会工作领域的重要概念,指“社会组织在与外在环境的关系中扩展社会资本存量,挖掘自身潜藏的内在主动因素”[13]。面对社会组织自身能力问题,只有通过内部增能,才可能提升实力以突破其参与社会治理的障碍。具体可从以下三个路径入手:
1.合理架构。针对社会组织类型不同、规模不一,各个组织应该结合自身实际建立相对完整、科学合理的组织结构体系。第一,要确保功能齐全。各类社会组织都应该建立包括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在内的组织架构体系,确保决策、执行、监督三项基本功能有机运转。其中,大型社会组织还可在此基础上进行职能优化,建立精细化组织结构体系。组织合理的架构,对于实现组织内部科学有效的治理具有重要意义。第二,要确保制度到位。各类社会组织都应建立明确的组织章程,并以组织章程为核心建立必要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民主决策制度、日常管理制度、奖罚制度、监督制度及绩效考核制度等一系列制度配套,强化法人治理和章程治理。只有这样,才能打破一些社会组织组织松散的局面,使其走向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为其有效参与社会治理提供结构性保障。
2.自我造血。“社会组织自身能力的强弱决定其参与社会治理的效率和认可度”[14],进一步深入参与社会治理,社会组织必须增强自我造血功能。第一,加强人才队伍专业化建设。人才引进上,大力倡导公益理念,提高福利待遇,吸引有共同理想、有专长能力的人才加入社会组织;队伍专业化上,加大力度多渠道对组织成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组织成员职业化水平,推动社会组织整体服务能力提升。第二,强化筹资能力。一是要培养社会组织自身的核心能力和比较优势。社会组织自身具备独一无二的核心能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上就具备比较优势,从而容易赢得资金支持。二是服务收费。社会组织在一些社会治理项目上可以收取需求方一定费用,但是要确保该费用最终用于公益支出上。三是鼓励社会捐赠。社会组织要善于与媒体合作,建立良好形象,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第三,提升组织创新能力。创新是可持续发展的源泉,社会组织应打造学习型队伍,不断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和优化服务,适应时代发展之需。
3.强化自律。自律是内化于组织、成员的软性约束,能够在规范社会组织及其参与社会治理的行为上产生巨大作用。首先,要大力开展组织诚信建设。社会组织诚信建设在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与社会影响力方面产生的效果,使得诚信建设成为当前社会组织强化自律的重要手段。如安徽合肥市2017年就组织开展了社会组织诚信建设活动,通过建立“红黑名单”制度、联合奖惩机制、以及诚信承诺机制,为社会组织创造良好信用环境,扩大了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有效性。第二,加强绩效激励。引入企业绩效理念,加强对组织成员的绩效考核,发挥绩效考核的正向激励功能,引导组织成员自律。第三,强化组织文化建设。逐步加强组织文化建设,培育独特的代表组织形象的文化体系,增强组织成员归属感和自豪感,共同打造各个社会组织特有的核心理念和能力。
协同理论由德国学者赫尔曼·哈肯提出,他认为协同是指“开放系统下序参量主导其他子系统从‘无序’状态变为‘有序’状态的自组织过程”。哈肯的协同观点用到社会治理领域,指的是作为序参量的政府主导,作为子系统的多元主体参与,共同推进多元主体协同共治局面形成。党的十九大报告也提出要创新包含“社会协同”、“共治”在内的社会治理体制,这些都为解决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合作困境指明了思路。
1.互信互动。互信互动是多元协同共治产生的伊始条件,增进多元主体对话与信任,能为全面协同治理展开奠定基础。一要强化共治理念。各级政府要加强“共治”理念学习,转变传统固化思维观念,做好职能转移准备,扮好共治理念的践行者、社会组织发展的助推者角色。社会组织及其他主体也要理解社会协同共治的深刻涵义,积极参与到社会治理中来。二要打造伙伴关系。政府与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要建立经常性对话机制,增进彼此了解与交流,培育并增强彼此间的信任。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协同,是“伙伴式”而非“命令式”的协同,政府应该把社会组织当成得力伙伴来共同推进社会治理。而作为参与方的社会组织,也应充分发挥自身潜能和优势,真正成为政府可信赖、可依靠的合作伙伴,逐步形成社会治理的合力。
2.协调协作。协调协作是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必经的中心环节。第一,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政府与社会组织及其他主体要建立持续性沟通平台,在共同推进社会治理中如若出现项目协调困境,多元主体可在政府的主导下直接采取对话协商,共同提出问题的解决方案;在开放社会治理权限上,政府与社会组织等要群策群力,明确界定政府、社会组织及其他主体的职责分工,以促协同效应的形成。此外,在信息时代的今天,要充分利用多渠道的沟通工具,加强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的日常联系,实现信息即时互动。第二,构建协作平台。“构建政府与社会协作平台,使社会组织在治理中获得合法性、生存资源及活动空间”[15],对于提高社会治理效能、效益具有建设性意义。协作平台旨在明确各主体目标、权责、分工的基础上,发挥各自独特作用采取公共利益最大化行动,实现科学的协同治理。
3.共督共评。共督共评就是要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全过程实现内外部的联合监督和共同评估。首先,要实现联合监督。内部监督上,各类社会组织都应确保自身监督功能的发挥,提高组织的规范化水平。外部监督上,加大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程度,增加社会组织透明性。加强政府监督,确保政府总体性监督威慑力的发挥;扩大媒体监督,鼓励新闻媒体加大对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监督;强化公民参与性监督,增强公民话语权和监督权。其次,要促进共同评估。要完善评估方法和指标,建立科学的社会组织全过程评估体系。内部评估上,邀请政府工作人员、出资人及利益相关者参与评估,确保评估真实性;外部评估上,政府及出资方应加大对社会组织的评估频次,并采取不定时、随机评估办法,以规范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行为;第三方评估上,“完善第三方评估制度,加强对社会组织服务的过程监管和效果评估”[16],发挥专业评估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