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次判决“无期”到判决“无罪”被羁押七年他经历了什么

2020-03-06 05:06法人何睿
法人 2020年2期
关键词:马鞍山本溪张家港

◎ 文 《法人》全媒体记者 何睿

编者按

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讲话强调,民营企业是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要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切实保护企业家的人身和财产安全。2019年5月,最高法发布了张文中案、顾雏军案等“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十大典型案例”,社会反映良好。这些依法改判的案例为纠正涉产权和涉民营企业冤错案件、落实产权司法保护树立了典范和标杆。民营企业家卷入刑事案件的背后,往往有着复杂的原因,司法机关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要秉持平等保护精神,要慎之又慎。福建民营企业家刘某被羁押7年,两次被判处无期徒刑之后,辽宁高院终审改判刘某无罪,践行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这些案例说明,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只有公正的法治才能使民营企业家获得更多安全感。

2019年7月,福建民营企业家刘某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上诉人刘某无罪。这意味着,此前被两次判处无期徒刑的刘某终于可以走出看守所了,至此他已经被羁押7年。

7年前,刘某与辽宁本溪、安徽马鞍山的两家公司开展三方合作。不料合作到一半,他便被其中一方以合同诈骗罪告到了公安机关。随后,刘某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刑拘、批捕、起诉,并于2014年由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刘某上诉后,二审的辽宁高院发回重审,但本溪中院再次作出了与原一审同样的判决。刘某再次上诉至辽宁高院后,辽宁高院下发了上述终审判决。此案前后历经7年,刘某从两次被判无期到改判无罪,用时5年有余。

“这起案件是以购销合同形式掩盖了融资借贷的实质,涉及对合同性质和法律关系的理解,涉及罪与非罪的辨析,以及将经济纠纷错误当作刑事犯罪处理等诸多法律问题。但该案的难能可贵之处在于,相关司法部门坚守法治原则,让民营企业家在案件中感受到了正义,也维护了辽宁省的营商环境和法治环境。”刘某的辩护人、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姜彩熠对《法人》记者说。

“无期”与“无罪”,一字之差却让刘某感慨万千:“还是辽宁高院法官的站位高,依法保护了我们民营企业。”但他本人却在此过程中经历了超期羁押、企业破产倒闭的惨痛7年。

刘某与姜彩熠律师(右) 受访者提供

有单据无货物的“过单”交易

刘某系江苏张家港某公司和上海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2年,刘某分别以这两家公司的名义与本溪某公司、马鞍山某公司合作。合作初期,三方相安无事,合作进展也算顺利。谁料想,合作中途却突然发生变故。先是本溪某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刘某合同诈骗”,导致刘某被逮捕;然后,马鞍山某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本溪某公司又向安徽的法院提起破产债权确认申请。

三方纠缠许久,官司打了一轮又一轮。他们之间到底是怎样的合作?记者翻阅了三方所涉案件的多份法律文书,大致了解如下:

三方约定,本溪某公司为刘某控制的张家港某公司和上海某公司订购马鞍山某公司的货物进行前期垫资。首先,本溪某公司与刘某控制的两家公司分别签订《销售合同》,约定本溪某公司向马鞍山某公司定向采购钢材,再加价销售给刘某的公司;然后,本溪某公司与马鞍山某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购买钢材;最后,刘某的公司与马鞍山某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约定马鞍山某公司向刘某的公司购买钢材。

即通过钢材贸易的方式,本溪某公司将资金支付给马鞍山某公司。该笔资金再由马鞍山某公司按每吨10—15元的比例扣除手续费后,分别转付给刘某控制的张家港某公司和上海某公司。最终,由张家港某公司、上海某公司按月利率1%的标准在75天内向本溪某公司赎回货物。类似这样的合同,他们之间共签订了11份。

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刘某的两家公司其实并未向马鞍山某公司交付钢材,马鞍山某公司也未能向本溪某公司交付钢材,本溪某公司同样未向刘某的两家公司交付钢材。在已结算完毕的6组交易合同中,刘某制作了虚假的进仓单据,在马鞍山某公司—本溪某公司—张家港某公司、上海某公司之间流转实现货物交付,但实际上并无真实的货物交付。

变故就发生在第七份合同的赎货期满后,刘某未能按时履行合同。本溪某公司此时要求马鞍山某公司按照合同发货或者退还相应货款,而马鞍山某公司也未能退款。于是2012年9月14日,本溪某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刘某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11月2日被逮捕,羁押于本溪市看守所。

两次审理均判处“无期”

刘某告诉记者,刚被逮捕时,他是又莫名又气愤。一是对本溪某公司来说,大家一直合作得挺愉快的,对方为何说他是合同诈骗?二是对于三方交易的实质,大家都心知肚明是融资借贷关系,怎么就把他给抓了?

但是不管怎样,自刘某戴上手铐那一刻起,这起合同诈骗案的刑事程序就已启动了。2013年,本溪市人民检察院以刘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为由,向本溪中院提起公诉。

经一审审理,本溪中院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被害单位(本溪某公司)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骗取被害单位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遂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得知这一判决结果,在看守所里的刘某把希望寄托在辽宁高院的二审上。现在回忆起来,刘某觉得自己当时做对了两件事,一是他坚信自己能等到“无罪判决”那一天,所以不停地向法院反映情况;二是他没有自我放弃,找到了著名刑辩律师姜彩熠为自己辩护。

随着姜彩熠律师的介入,刘某的案件迎来了转机。2015年4月10日,辽宁高院作出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此时的刘某认为自己很快就要“出去”了,然而直至两年后的2017年10月26日,刘某收到了重审后的《刑事判决书》。其结果与前次一审的判决结果几乎一致,刘某还是被判处了无期徒刑。

辩护律师姜彩熠清楚地记得,发回重审后法院开庭时的情景。在法庭上,他与法院就本溪某公司对“空单交易”和“无货”是否知情、对“假购销”“真融资”是否“明知”的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但针对他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均未采纳。

法律关系认定成为焦点

在两次的《刑事判决书》中,本溪中院均认为本溪某公司、马鞍山某公司与刘某的两家公司(张家港某公司、上海某公司)之间是钢材购销的买卖关系,而本溪某公司“对所谓的无货物融资并不知情”“不知无货”。

但刘某在公安机关对其讯问时称,本溪某公司、马鞍山某公司、刘某的两家公司(张家港某公司、上海某公司)之间签订的每一份钢材销售、采购合同都没有实际的货物交付,只是象征性地转交货权凭证,三方之间均是非钢贸易义务,也就是融资;因为相关国有企业不能做融资业务,所以三方相互之间签订虚假的钢材销售、钢材采购合同,即以虚假的钢材贸易形式掩盖真实的融资行为。

那么,本溪某公司对“空单交易”和“无货”是否知情?三方之间到底是什么法律关系呢?

对于这两个问题,刘某的辩护律师姜彩熠无论是在庭审中,还是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均表达了自己的观点:“三方之间确系融资借贷法律关系,本溪某公司对‘空单交易’和‘无货’也是明知的,本案不存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

他告诉记者,其实对于上述问题已有多家法院在民事生效判决中予以确认,但不知为何本溪中院两次审理结果均认定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购销买卖合同关系。

记者翻阅本溪某公司诉马鞍山某公司、张家港某公司、上海某公司的破产债权纠纷案件的法律文书发现,在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均显示“案涉钢材买卖交易系本溪某公司、马鞍山某公司、张家港某公司、上海某公司协商或默认,以无实际钢材交付的循环买卖合同的形式进行融资,当事人间实质的法律关系为借贷。本溪某公司为出借方(出资方),张家港某公司、上海某公司为借款方(用资方),马鞍山某公司为协助方(参与方)”。

此外,姜彩熠律师表示:“即便根据本溪中院刑事判决,认定的三方关系是钢材购销买卖合同关系,刘某也不应该构成合同诈骗犯罪。”

他解释说:“购销买卖合同中发生的合同诈骗犯罪,只能是出卖人骗取货款,或者是买受人骗取货物。刘某作为买受人,是存在骗取本溪某公司货物犯罪的可能,但不可能出现骗取出卖人货款的情形。作为买受人,刘某按《购销合同》的约定,向出卖人本溪某公司支付了合同总价的20%定金。出卖人本溪某公司收到定金后,既未向买受人刘某交付货物(钢材),也未给买受人刘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买受人没收到货物,就不应该提前支付货款,所以刘某不可能构成诈骗犯罪。”

终审无罪判决使他重获自由

在本溪中院重审作出无期徒刑的判决后,刘某再一次向辽宁高院提起上诉。

姜彩熠律师介绍,他为此多次向有关部门实名反映刘某被超期羁押的情况,这对推动此案进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又等了一年半,刘某终于等来了辽宁高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正是这份来之不易的判决书使刘某重获自由。

过程虽然曲折,但辩护人姜彩熠律师的大部分辩护意见在二审中得到了法院的采纳。辽宁高院认为,“刘某虽然以张家港某公司、上海某公司名义与马鞍山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未履行发货义务,伪造进仓单据和监管人名章等行为,但本溪某公司与马鞍山某公司、张家港某公司/上海某公司间以买卖钢材为形式进行融资,实质是借贷关系,三方未约定用钢材实物抵押,本溪某公司默认以无实际钢材交付的循环买卖合同形式进行融资。”

“在没有证据证实刘某与马鞍山某公司共谋骗取本溪某公司的情况下,认定刘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刘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同时,涉案三方合作业务只是以虚拟的钢材贸易为名,实际从事融资借款的活动,三方既然无真实的货物购销,自然就没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从而三方也均无骗取或实际抵扣税款的目的和需要。刘某主观上无骗逃国家税款的主观目的,客观上不会产生骗逃国家税款的可能和结果,故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综合其他,辽宁高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刘某构成合同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并宣布刘某无罪。

拿到无罪判决书的那一天,姜彩熠律师也长长地舒了一口气。虽然,他曾成功代理过多起“从判决无期到改判无罪”的案件,但是每一次他都拼尽全力、谨小慎微,这次代理刘某的案件,光收集到的书证就多达90余份,并特意绘制了法律关系无罪示意图,他说:“我就怕辜负了当事人的那份信任。”

离开羁押了他7年的看守所时,刘某握着姜彩熠的手说不出话来。姜律师说了一句:“老刘,你放心,正义从来不会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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