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名大湾区跨界治理经验及启示

2020-03-05 02:39陶希东
创新 2020年1期
关键词:粤港澳

[摘 要] 粤港澳大湾区是继美国纽约湾区、旧金山湾区及日本东京湾区之后的世界第四大灣区,是我国建设世界城市群和参与全球竞争的重要空间载体。纽约湾区、旧金山湾区、东京湾区等三大世界知名湾区的跨界治理举措与经验对粤港澳大湾区的构建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可以通过设立中央级别的大湾区领导决策协调机构及跨界政策体系,构筑地方化、双层次横向协调机构和平台,积极尝试跨界功能区建设,制订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发展规划,设立粤港澳大湾区一体化发展基金或特别行动基金,加快跨区域协同立法进程,构筑跨界司法协助与仲裁机制等措施搭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跨界协调机制,为湾区跨界整合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关键词] 知名大湾区;粤港澳;跨界治理

[中图分类号] F12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8616(2020)01-0025-09

从地理概念上来看,湾区是由一个海湾或相连的若干个海湾、港湾、邻近岛屿共同组成的区域。据世界银行统计,全球60%的经济总量集中在入海口区域,世界75%的大城市、70%的工业资本和人口集中在距海岸100公里的地区。东京湾区、纽约湾区、旧金山湾区是世界公认的知名三大湾区,它们是世界500强、创新公司、研发资源和专利密集区,借助其开放的经济结构、高效的资源配置能力、强大的集聚外溢功能和发达的国际交往网络,发挥着引领创新、聚集辐射的核心功能,已成为带动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和引领技术变革的领头羊。2017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推动内地与港澳深化合作,研究制定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发展规划(由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9市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构成),发挥港澳独特优势,提升其在国家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中的地位和作用。” 2017年7月,《深化粤港澳合作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在香港正式签署,2019年2月国务院印发了《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目前,粤港澳大湾区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成为政界、学界高度关注和热烈讨论的一个重大议题 [1]。粤港澳大湾区作为一个跨越“三个省级行政区、两种经济制度、三个独立法系和税区”的特殊单元,所涉政治制度、法律体系、行政体系都不一样[2],因此,积极借鉴世界著名湾区的跨界治理经验,创建由中央政府参与的跨省市协调运行机制,处理好地方与中央、地方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是大湾区世界级城市群发展面临的首要战略任务。

一、跨界治理的内涵及行动逻辑

跨界治理是近年来国内外比较流行、具有多重内涵的一个跨学科概念。通常而言,跨界治理,是指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协同管理和服务。本文所指的跨界治理,主要是指从地理学视角出发,针对不同区域范围内多个行政区单元之间因受行政区划的刚性约束而导致在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协同开发、市场体系建设、环境保护、公共服务、社会公共治理等领域出现的分割化、碎片化(画地为牢、地方保护、行政阻隔等)问题,也就是针对不同层面的一些跨区域公共问题(包括政治、经济、社会、生态等领域),搭建跨行政区边界的横向协调体制机制,协同解决集体行动困境的组织、协调、管理与服务过程。

那么,一个具有明确管辖范围的政府,为什么要跨越行政空间边界而寻求跨界治理呢?主要有以下行动逻辑:一是自然要素本身的属性或者说自然系统的内在连续性要求我们在一些跨区域问题上必须采取跨界治理的方法。最为典型的当属跨界流域、水资源、空气污染等,因为水、空气是流动的,自成一体,没有边界,行政区划作为政府行使权力的空间边界,各自为政的治理从根本上无法解决空气、河流、地下水等在流动中产生的污染和保护等问题。二是经济的全球化和社会的流动性,迫使采取跨行政区边界的治理方法。尤其是当今互联网时代下的全球化发展,使得整个社会经济处于流动之中,大量的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突破原有的空间范围,不断移动、扩散、蔓延、重组(虚拟网络空间)。各类跨边界公共问题层出不穷,典型的如跨界犯罪、传染病、网络犯罪、贸易争端、核污染、恐怖主义等,面对这些问题,单靠某一个政府或地方行政单元是没有办法解决的,只有打破行政区划的界限,走跨界联动治理的路子,才能有效治理困扰全球、次区域、国家、区域、大都市区等不同尺度层面上的诸多跨区域公共问题。

因此,跨界治理的本质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处理好经济区与行政区、功能区与行政区、自然区与行政区之间的关系;二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三是对多个行政单元政府拥有的权力、资源、利益进行重新配置和重组,旨在搭建跨界公共问题得以解决的区域治理新体系。

二、世界著名湾区的跨界治理模式与举措

上文表明,因行政区级别的不同,在多个地理空间尺度上均存在跨界治理的议题,如在全球最高层面上,为了协调处理好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跨域公共问题(如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跨国犯罪、传染病疫情、跨国流域等),就会有全球治理、次区域治理(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东盟等),以此类推,在一个国家内部,相应也会有跨越不同层级行政区单元的各类跨界治理需求,如区域治理、大都市区治理等。而本文所说的湾区跨界治理,主要是指在一个国家内部,借助沿海重要港口而发展起来的特定城市密集区(湾区),为了协同解决港口群之间、城市群之间在交通运输、物流贸易、要素流动、基础设施、产业合作、生态保护、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地域间阻隔、碎片化问题,搭建跨界管理组织和机构,健全跨边界协调合作机制,促进湾区统一市场的形成,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和整合竞争力。综观全球三大湾区的跨界治理模式,具有不同的做法和举措。

(一) 东京湾区的跨界治理模式

东京湾(Tokyo Bay)是一个处于日本本州岛中东部沿太平洋之海口、位于日本关东地区南边的海湾,因日本首都东京位于湾边而得名。东京湾被西面的神奈川县三浦半岛和东面的千叶县房总半岛所包围,仅南面以浦贺水道与太平洋接壤。从地形上来看,东京湾延伸进关东平原之中,它横跨东京、神奈川县和千叶县的海岸,通过乌拉加海峡与太平洋相连。东京湾区通常指东京、千叶、埼玉、神奈川和周边四县,统称“一都七县”,土地面积仅占全国十分之一,却拥有35%的人口,占全国国内生产总值(GDP)近40%。狭义的东京湾区涵盖东京都、埼玉县、千叶县、神奈川县等“一都三县”,面积13562平方公里,占全国总面积的3.5%,常住人口为3800万。依靠现代化的港口、机场、新干线等基础设施及京滨工业地带(湾区西部)、京叶工业带(湾区东部)和东京的金融、总部、研发等功能紧密互动合作,政治与经济、文化与商业、商品与研发等各种功能交织在一起,大规模人口集聚和产业交流,使得湾区经济充满了生机和活力,促使其成为世界上富有活力的大湾区超级城市群。

而东京湾作为人工规划而形成的湾区城市群,境内拥有“一都三县”和广大的中小城市,如何構筑有效的跨行政区协调协商模式,整合区域要素,发挥整体优势,成为东京湾共同市场的形成和超级城市群崛起的一个重要支撑条件。当前,东京湾超级城市群主要有三个层面的跨界协调机制。

一是中央层面的正式制度,包括中央集权性质的首都建设委员会(1950年)、首都圈整备委员会(1956年)和国土综合开发厅(1974年),统一协调相关项目和政策的落实。

二是首都圈层面的非正式制度,有专业化的区域协议会,如东京都市圈交通规划协议会(1968年),由埼玉县、神奈川县、东京都、横滨市、川崎市的知事和市长组成的“七都县首脑会议”(1997年),设有废弃物问题委员会、防灾对策委员会、环境问题对策委员会。首脑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各成员轮流举办[3]。

三是东京湾区层面,整个东京湾区开发管理有一个协商机构——东京湾港湾联协推进协议会,这个协议会由日本政府的国土交通省关东地方整备局港湾空港部牵头,东京湾所有的地方政府一起参加,协议会事务局设置在横滨市。还有一个由各海运公司和港区开发公司、沿港工厂企业共同参与的东京都港湾振兴协会,其作为湾区唯一的综合性港湾振兴团体,通过对外交流、港务研讨、信息数据整合等手段,促进湾区的整合发展。

(二)纽约湾区的跨界治理模式

纽约湾区地处美国东北部大西洋西岸,湾区总面积达33484平方公里,是涵盖了纽约州、新泽西州和康涅狄格州内共计31个郡县的一个跨州大都市区。湾区内居民达2370万人,占美国总人口的 20%;GDP总量达16575亿美金,相当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四座城市GDP的总和。其中,在2016年的GDP中,来自金融、保险、地产和租赁产业的GDP达5473.71亿美金,占纽约湾区GDP总量的33%左右,是全球著名的“金融服务湾区”。纽约湾区能获得如此成功的发展,主要得益于自1920年以来在高度自治的地方政府管辖下,纽约面对跨越边界的繁荣城市化进程,积极探索通过区域性规划来满足区域公共利益需求,最终建立健全了多方参与、共同助力的大都市区跨界规划协调制度体系,为湾区整合发展提供了重要组织保障。

一是1921年专门成立了跨州合作机构——纽约新泽西港务局,这是一个得到州授权的跨州准政府机构。其董事会由12名成员组成,由两个州的州长各任命6名董事,经州议会批准。根据双州协定,港务局主要负责管理纽约新泽西地区的机场设施,海港和商业设施,隧道、桥梁和车站,跨哈德森河轻轨系统等[4],有权规划、制订出台纽约大都市区发展的总体规划,协调港区发展,旨在促进纽约经济整体竞争力。这一机构的成立开创了纽约湾区统一协调管理的新模式。

二是积极设立大都市区规划组织,如纽约大都市交通委员会(NYMTC)负责评估区域内整体的交通建设方案,建立统一的规划项目,维持长期交通规划,发展交通改善项目等。

三是设立私人化的非营利规划机构——纽约区域规划协会(RPA),旨在通过规划来协调整个湾区经济的整合发展。自1929年成立以来,该协会成员主要由纽约杰出的商业和专业人士组成,相继对纽约湾区制定过《纽约及其周边的区域规划》(1929年)、《危机下的区域发展》(1996年)、《共同区域建设》(2017年)等规划方案,不断发现并破解湾区发展面临的问题,不断引导纽约湾区从贸易港到金融中心,未来朝向宜居湾区发展的规划目标。

(三) 旧金山湾区的跨界治理模式

旧金山湾区(San Francisco Bay Area),简称湾区(The Bay Area),位于美国西海岸加利福尼亚州北部萨克拉门托河(Sacarmento River)下游出海口的旧金山湾四周,由9个县、101个市镇组成,陆地面积18040平方公里,人口超过760万,2015年GDP总量约7210亿美元。克服政府间横向关系的碎片化问题,健全城市之间的协调机制,这是旧金山湾区一体化发展的重要议题。其跨界治理举措有以下两个特征。

第一个特征,在1961年,当地的镇、县、市等政府联合成立了一个政府间联合机构——湾区政府协会(ABAG)。这是一个联合多个地方政府的区域规划咨询机构,主要负责和处理湾区土地利用、住房、环境质量、经济发展等方面的跨界规划治理工作。该机构具有健全的运作组织体系,包括全体会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等机构,其中常务委员会由行政委员会、金融和人事委员会和区域规划委员会组成,整个机构是在全体会议主席的领导下运作。在1975—1977年间,湾区政府协会成立了区域性废弃物处理规划局和大气质量控制规划局[5]。

第二个特征,设立专业化的州级跨界协调机构。如1970年依法成立了湾区区域交通规划机构——“大都市交通委员会(the Metropolitan Transportation Commission,MTC)”,主要负责湾区9个县的交通规划(涉及全区街道、公路、高速公路、公交系统和其他运输资源)、交通融资、交通协调等事宜。针对汽车污染防治,1960年加州政府依法设立了“加州汽车污染控制委员会”(the California Motor Vehicle Pollution Control Board,简称MVPCB),由13名人员组成,其中9名由州长任命,4名来自相关州级机构。针对湾区海岸线地区的保护开发,加州政府在1965年成立了一个拥有旧金山湾、海湾海岸线和苏顺湿地(Suisun Marsh)的区域管辖权的州级法定规划管理机构——旧金山湾区保护和发展委员会,确保湾区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围绕大气环境污染,设立有一个专门治理湾区污染源的区域特别机构——湾区空气质量管理区(the Bay Area Air Quality Management District,BAAQMD) [6],区域范围包括6个县。这是全美国第一个空气质量管理区,它是一个公共机构,主要职责是调查整个湾区的污染源,研究气候变化的情况,制订和执行污染防治计划,降低污染水平,提高区域空气清洁程度,改善居民的健康水平。

三、世界知名湾区跨界治理的主要经验

世界知名大湾区既是经济高度集聚的超级城市群,又是全球经济发展的主要引擎,建立健全有效的跨界协调机制,处理好成员城市之间的关系,是实现湾区经济跨界整合发展的必要条件。世界三大知名湾区的跨界协商机制不尽一致,但也存在一些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的共同经验。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地方自治和中央宏观协调相结合

尽管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属于资本主义社会,地方政府拥有较大程度的自主权和自治权,但由于湾区跨越多个一级政区,对国家经济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使得在湾区城市群空间整合发展与跨界协调上,不仅地方政府自己不懈努力,中央政府也给予高度关注以及必要的政策支持。如针对东京湾区的振兴发展,日本政府通过发挥具有中央集权性质的首都建设委员会(1950年)、首都圈整备委员会(1956年)和国土综合开发厅等机构,采取自上而下、集中管理的做法,尽量确保首都圈均衡增长,全国资源有效分配。同时,该区域各地方当局建立了联合委员会等机制,促进彼此的协调和沟通,并确保区域发展政策能顺利有效地实施。

(二)总体协调与专业协调相结合

除了注重整个湾区层面各地方政区单元之间的政府协调协商,从促进湾区一体化发展的公共基础设施和相关事务出发,建立健全专业化的协调协商机制是世界著名湾区跨界治理的一个基本方法和经验。例如,东京湾1951年制定出台了专门协调港口关系的法律——《港湾法》,港口管理由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设立的港口管理局负责,列明各类港口、各种业务分类及各种港口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费用如何在中央政府和港口管理局之间分担;港口管理机构为各港口制订具体规划;各港口管理机构建立联合委员会,以加强彼此的沟通和协调。1961年制定了新的《东京港修订港湾计划》,1967年又提出《东京湾港湾计划的基本构思》,将东京港、千叶港、川崎港、横滨港、横须贺港、木更津港等有机整合,各司其职。合理的规划避免了东京湾六大港口的同质化和恶性竞争,使之分工明确、合作有力。2008年,东京都、川崎市和横滨市的地方政府同意推动进一步合作,以提高3个港口(统称京滨港)的全球竞争力。京滨港连携协议会于2009年成立,这是一个联合委员会,旨在改善三者之间的合作,并于2011年制定《京滨港综合规划》,这一构想实施后,东京湾区的各大港口吞吐量长期居于世界前十以内①。

(三)政府与社会相结合

湾区跨界发展在各自规划难以有效衔接的情况下,当地智库机构的参与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如东京港湾的港湾计划调查检讨委员会、由经济企划厅和国土厅共同管理的日本开发构想研究所等智库,既为中央政府制订国土规划和产业政策服务,又为东京湾区的各级政府制订规划服务,各级政府的不同要求在智库这里得到调和与反馈,实现了湾区地方政府之间各类规划的不断调整、协调和落实,促进了湾区经济的协调性和灵活性。

四、粤港澳大湾区跨界治理的启示性策略

与世界著名的几大湾区相比,粤港澳大湾区最大的特点就是跨越三个省市、分属两种社会制度,使其呈现“一国两制三个关税区三法系”的格局,法律、制度、政策上的差异,给协调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和难度 [7]。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区域协调发展是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战略之一。因此,以港珠澳大桥建成通车为契机,充分发挥“一国两制”的制度优势,加快建立健全有效的跨界治理模式,打破行政区划阻隔,形成创新资源高度集聚、创新要素高效流动的一体化新体制,对打造国际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具有决定性作用。根据世界三大著名大湾区的跨界治理经验,对我国粤港澳大湾区的跨界治理提出一些策略。

(一)顶层设计:设立中央级别的大湾区领导决策协调机构及跨界政策体系

粤港澳大湾区作为全球规模最大的城市群是中国改革开放最前沿和链接世界经济体系的重要枢纽,在推动国家“一带一路”倡议、改革创新引领等方面承担着国家门户和全球使命的重要功能,但“一国两制”的根本性制度差异,大大增加了三地政府横向自我协调的成本。因此,从中央政府高度出发,对其跨界协调、政策体系、治理体系等做出顶层设计,更高层次上推进香港、澳门和广东省之间深度一體化的跨界融合发展,显得非常必要。具体而言,建议国家在中央政府层面,组建由国家发改委主导、多部委参与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国家部际联席会议”,在国家发改委设立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主要发挥领导、协调、指导等职能,包括研究决定粤港澳大湾区重大跨区域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形成基础设施线上线下全方位互联互通的超级连接新版图;制订粤港澳大湾区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明确分工、统一愿景,一张规划统领三地整体发展;统筹协调粤港澳大湾区市场贸易规则和重大差异性政策,打造无差异性、无缝对接的最优营商环境,打造全球最佳投资区域。在实施有针对性的重大决策、统筹协调事宜的基础上,指导三地政府开展形式多样的跨界区域融合发展的实践和创新,努力形成统分结合、上下一体的有效跨界区域治理新模式。

(二)地方主导:构筑地方化、双层次横向协调机构和平台

在中央的指导和帮助下,重点还得依靠粤港澳大湾区三地政府的力量,积极构筑多层次、多类型的跨界治理新机构、新载体,开创点、线、面相结合的跨界协调网络。具体而言,构筑双层、多类型的跨界治理体系,第一层为重大议题协商层,主要由香港、澳门、广东省三地主要领导定期召开“粤港澳大湾区省长—特首主要领导座谈会”,就跨区域融合发展面临的重大制度、机制、政策等问题进行商议,并就相关议题按照难易程度进行分类,需要中央出面协调的,上报给“部际联席会议”进行协调处置。第二层为协调执行层,主要由粤港澳大湾区(三省区)成员城市政府抽调人员,组建一个松散型、协调型的跨区域协调机构,具体可以参照长三角区域合作办公室的模式,可以称之为粤港澳大湾区合作办公室,主要职能为配合国家粤港澳发展部际联席会议,编制粤港澳大湾区世界级城市群战略规划、粤港澳大湾区一体化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年度区域跨界合作计划等实施方案,着力协调解决交通、能源、信息、科技、环保、信用、社保、金融、涉外服务、城市合作、产业、食品安全等跨省际合作重大问题,开展协同创新路径研究,推动改革试点经验复制共享等,协力打造发展规划协调对接、交通设施互联互通、产业发展融合互动、生态环境共保联治、公共服务对接互认的粤港澳命运共同体、利益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

(三)功能整合:积极尝试跨界功能区建设

从全球范围来看,在互联网时代,随着跨区域要素流动与全球经济的融合发展,传统的地缘政治逻辑将会发生从政治地理向功能地理的转变,供应链、功能链接等要比政治边界具有更重要的功能和作用,资金流、资源流、知识流、人才流的跨界无缝流动、融合,是促进区域经济共同发展的必然选择。实际上,这也是粤港澳大湾区“统一行动、整体发力”,全面参与全球供应链竞争的客观需要。据此,粤港澳大湾区在全面创建跨界治理体系的进程中,可以从功能区建设的视角出发,积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特别区政府”治理的经验,围绕交通、科技、文化、贸易、人才、生态等功能要素,设立跨越三地行政区划边界的“科技文化区”“粤港澳人才特区”“粤港澳港区” “粤港澳交通区”“粤港澳学区”“跨界水污染治理区”“粤港澳空气质量控制区”“粤港澳滨海旅游区”“粤港澳服务贸易区”等跨界公共服务区或跨界功能区,组建相对独立、单一功能的“跨界功能区委员会”或“地方政府协会”,进行单一功能、单一目的的跨界协调,制定相对统一的规则和政策,打造要素自由流动、市场平等竞争的跨界一体化特殊整合区域。与此同时,粤港澳三地之间还可以积极尝试在交界地区共建“特别合作区”“异地共建园区”“跨界科学城”“税收共享区域”等形式多样的新型跨界融合单元,力求在边界区域寻求一体化发展的突破点。

(四)规划对接:制订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发展规划

世界三大湾区的经验表明,由政府部门制订出台中长期的战略发展规划,是推动湾区经济整合发展的重要手段和关键所在。如纽约大湾区有纽约区域规划协会,分别于1929年、1968年、1996年、2017年发表了对纽约大都市地区的规划研究报告,在跨界协调中不断促进纽约金融湾区的形成和发展。旧金山湾区 5 年做一次城市规划,既高密度開发城市用地,又保留农田、林地,以优质的自然、文化环境吸引高端人才及一流企业。日本东京湾区从 1959年起,先后5次制定基本规划,明确城市功能定位,缓解住房紧张、交通拥挤和环境污染等诸多问题[7]。据此,粤港澳大湾区需要在中央的指导下,由地方政府、市场企业、社会组织、公民、专家学者等多利益主体协同参与,加快制订具有权威性的港澳大湾区城市群发展规划(2020—2035),对大湾区发展愿景、各成员城市的功能定位、跨边界合作项目、跨界协调体制机制、社会共享体系等做出顶层设计和统筹安排,在寻求最大公约数、各省市取得共识的基础上,打破行政壁垒,促进要素自由流动,形成合力,实现1+1+1大于3的效应。同时,要配套制订包括交通(大交通)、产业(制造业、金融、贸易等服务业)、环境、社会(养老、教育、文化等)、创新(科技人才、文化创意等)等方面的专项规划方案,并且依靠政府间协调机制,确保各项规划得到落实。

(五)基金引导:设立粤港澳大湾区一体化发展基金或特别行动基金

在跨界治理和跨界协调中,除了发挥政府的作用,还应该充分吸纳市场力量,发挥市场资本对区域跨界发展的杠杆作用,构筑政府和市场协同参与的跨界治理新格局。一方面,可以借鉴欧盟结构基金和凝聚基金的经验,设立以政府出资为主的粤港澳城市群一体化发展基金或特别行动基金,专款专用于跨界协作型的、服从湾区发展总目标的改善项目,并采用 PPP 等方式,逐步滚动式地规划、监督和落实这些项目,重点解决区域一体化发展中的不平衡、不协调问题。另一方面,发挥湾区雄厚的产业资本优势,借鉴长三角协同优势产业基金的经验,动员香港、澳门、深圳、广州等核心城市有实力的大型国有企业、民营企业、金融机构等各类企业主体参与,共同设立粤港澳产业协同发展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对湾区内生物技术、物联网、人工智能等前瞻性、创新性产业进行重点投资,培育湾区产业能级和核心竞争力。

(六)法律保障:加快跨区域协同立法进程,构筑跨界司法协助与仲裁体制

粤港澳大湾区在“一国两制三法系”的格局下,国家法律与香港、澳门的法律不是隶属关系,这必然造成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诸多区际法律冲突或矛盾。因此,采取政府推进为主、社会演进为辅的紧密型区域立法合作机制,加强对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区域协同立法问题的研究,深化司法体制和机制改革,加强司法应对和区际司法协助,破解整合发展中的法律障碍,是健全粤港澳大湾区跨界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构筑世界级超级城市群的必然选择。具体而言,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共同推动下,选择粤港澳大湾区某些具体的跨界性公共事务,如针对港珠澳大桥的三地共管问题等,先行开展三地协同立法的探索和实验,等获得经验以后,再向一般性公共事务立法拓展,形成规范、有效的区域协同立法机制,形成一套相对一致为大湾区内各地政府的重大合作项目规划提供一个系统完善的法律框架,打破制度壁垒,为港澳同胞融入内地减少阻力[8]。要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法律及解决争议服务中心,加强三地司法机关解决纠纷的合作机制。在充分发挥好“第一国际商事法庭”作用的基础上,适时设立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保护法院等专业性司法机构,进行跨地域统一审判和裁决。

参考文献:

[1] 林初昇. “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发展规划之可为与不可为[J].热带地理,2017(6):755-757.

[2] 李立勋.关于“粤港澳大湾区”的若干思考[J].热带地理,2017(6):757-761.

[3] 陶希东. 发达国家跨行政区治理模式启示[J].行政管理改革,2015(4):70-74.

[4] 马海龙. 京津冀区域治理:协调机制与模式[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14:119.

[5] 陶希东.全球城市区域跨界治理模式与经验[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14.

[6] 陶希东.美国空气污染跨界治理的特区制度及经验[J].环境保护,2012(7):75-78.

[7] 王静田. 国际湾区经验对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启示[J].经济师,2017(11):16-20.

[8] 叶一舟. 粤港澳大湾区协同立法机制建设刍议[J]. 地方立法研究,2018(4):37-45.

[责任编辑:丁浩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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