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舟
(新乡市博物馆,河南 新乡 453000)
新乡(1)文中的新乡特指晚清民国时期的新乡县,大致区域为现今的新乡市区和新乡县。作为近代新兴城市,其工商业和金融业的发展是其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新乡作为传统内地城镇转向近代交通枢纽城市的案例,其经济发展的过程深深印刻着中国近代社会转型的特点。因此,对其金融机构的研究对于探究新乡近代历史和社会转型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虽然学术界对此关注较少,但在已有的研究中梁丽辉的《近代河北传统金融机构变迁研究——以银号为中心的历史考察》和黄正林的《二元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地方金融体制研究——以1912—1937年的河南省为例》视角独特,为本文提供研究方法和思路。有鉴于此,笔者通过研读相关文献,梳理其演变脉络,探究其发展过程。
近代新乡的产业资本、商业资本在运动过程中,一方面会游离出一部分暂时闲置的货币资本,另一方面又会出现货币资本一时不够用的情况,这就需要通过借贷的形式来调济资本的余缺。同时,因异地之间商品交易的扩大,又需发展汇兑业务。因此,近代新乡的银钱机构应运而生。传统银钱机构主要包括“里字号”、银号两种。“里字号”是对没有门市业务,而在内部搞囤粮放帐活动者的通称;银号则是一种原始的金融组织,其主要业务为存放款、汇兑,兼营商业和工业。
1906年京汉铁路全线通车,1907年道清铁路通车,这两条铁路在新乡交汇。两条铁路的修通,再加上卫河航运,使新乡成为水陆通衢,给新乡的发展带来难得的机遇——转变了新乡发展模式,促进当地各行各业的发展。新乡城内是商贾云集,山东临淄的鲍维杰“经商新邑”,天津贡生查凌汗“从事盐业侨寓于新”,顺天的葛培桂“业盐于新”[1]26。新乡的民族工业也得到发展。早在清宣统年间天津人在新乡北关开设豫兴蛋厂,而恒裕、德昌、三和成、祥太卿各厂也在民国初年相继开业,生产各类纺织品。1918年通丰面粉厂开工,1921年新华火柴厂建成投产。随着工业的发展,商业的兴盛,新乡逐渐成为豫北的经济中心,为银钱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由于工商业的兴盛,许多商号资金周转不灵,不少资金雄厚的商号就兼营存款和借款业务,“里字号”便应运而生了。新乡的“里字号”主要经营商业,兼营存放款业务,简单来说就是外设商业门面,内设“钱柜”,这是一种旧式信用组织。当时新乡的商业、手工业较为兴盛,较大商号有50余家,经营“里字号”者有:“道生长、敬慎长、瑞盛长、祥盛魁、福裕、天顺长、福茂成、德长魁、同合成、日升恒、义源隆、义隆长、复生玉、玉太成、大荣玉等15家。” “规模较大的是道生长,道生长创办于1899年,东家王庆云,经理王杰,资本4万两白银。除办理汇兑、存放款外,还经营粮食、土杂山货等。”[2]3“里字号”的存放款,对资助商人、扩大贸易起了一定的作用,但终究属商业的附属产业。随着商品交易扩大,信用业务不但越来越多,而且要求越来越高。“里字号”有其局限性,逐渐不适应商业发展的需要,它的业务也逐渐被高一级的信用机构所代替。
随着近代新乡的工商业发展,新乡的商业资本纷纷转向借贷资本,新乡的许多“里字号”改为银号,工商业也转向银号。银号也是一种旧式的信用机构,银号除继承“里字号”的业务外,还经营存放款和汇兑业务,并兼营商业和工业,已经有了现代银行的雏形。清末至抗战爆发前,新乡银号有振豫、同城、日升、德成、敬慎长、环孚、万兴、巨源、日升恒、华中、信义恒、福茂成、同和裕等13家[2]3。这些银号大多是民国时期开业的,说明该行业在当时有很大的生存空间,为社会所需要。
在这些银号中,同和裕银号为规模最大、影响力最广的银号。它于1912年由王晏卿、赵安侯等5人集资银洋1.2万元,在新乡顺河沿街(今北关街)创建。“王晏卿任总经理,赵安侯任副总经理,经营存、放、汇业务。最盛时其机构以新乡总管理处为核心,北伸平津,南延沪宁,东至新浦(今连云港),西到西安,拥有分号36处,办事处4处,工商企业55处,银行5处,学校3所,通讯、电话交换处2个以及医院等,职工店员多达3 000余人,存款总额高达1 000万元以上,吸收股金61.76万元,为新乡金融界之首,在全国颇有影响,豫北、河南能与之抗衡者甚少。”[2]3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国民政府开始着手建立一个旨在控制全国金融货币体系的国家金融网络,将全国的金融行业纳入国家的管控之下。在这种背景下,银号、钱庄逐渐走向衰落。
1929年,国民政府颁布《关于取缔各省县地方钱庄商号私发纸币票券令》,“取缔各省县属地方钱庄商号,不得再发行兑换纸币或类似纸币之票券”[3]567。这条法令使得银号不能再发行票据并从中获利。1931年3月,国民政府公布《银行法》,第一条规定:“一、收受存款及放款。二、票据贴现。三、汇兑或押汇。营前项业务之一而不称银行者视同银行。” 第二条规定:“银行应为公司组织,非经财政部核准不得设立。”[3]12这些规定便将民间的银号、钱庄改造为银行,并接受国家的有效管理。与此同时,以“四行二局”为中心的国家金融垄断体系也逐渐建立起来,这些国字号大银行的成立及其在各地业务的开展,从根本上改变了金融市场中各金融机构的力量对比,银号在同国家银行的竞争中变得毫无优势。1933年4月,财政部公布《关于废除银两改用银本位币制布告》。1935年11月,财政部发布公告:“自本年十一月四日起,以中央、中国、交通三银行所发行之钞票定为法币,所有完粮、纳税及一切公私款项之收付,概以法币为限,不得行使现金。”“凡银、钱行号、商店及其他公私机关或个人,持有银本位币或其他银币、生银等银类者,应自十一月四日起,交由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或其指定之银行兑换法币。”[3]314-315“废两改元”和法币政策的出台,在中国近代经济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但它对于以经营现银买卖为主的银号却是致命的。“废两改元将钱庄通过银两、银元之间的兑换获利的途径给取消了;法币改革使钱庄进一步丧失了买卖现银和发行庄票的利润。至此,钱庄除了存、放款和汇兑业务获利之外,别无它途了。”[4]1934年,河南省政府针对银号和经营存款、放款、汇兑和贴现等业务的机构,颁布《河南省银钱业经营暂行办法》。该法案规定,“凡在本省经营银钱业,未经依法注册取得营业执照者,概不准营业”[5]。同时,对依法注册的银号,“省主管官署,得于每月终或年终结账时,检查其库存及营业状况”[5]。在中央和地方政府强力干预下,新乡传统银钱业的存废已完全掌握在政府手中。在此背景下,新乡金融巨头同和裕银号在1937年7月,向新乡县政府司法处提出破产申请状,宣告破产。
由于新乡近代工商业的发展,商品交换和流通的范围越来越广,商人对资金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 “里字号”的放款、存款业务随之产生并发展起来。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商人们对信用机构的需求也日益高涨,功能上更接近新式银行的银号也开始出现。同时,新乡银钱机构的资本除了流向传统的商业和贸易领域,还伸向生产领域,使得银钱机构的存款和贷款都增加了新的内容。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采取一系列推动金融制度现代化的举措,在制度上推行“废两改元”和“法币政策”;在金融系统上,建立以“四行二局”为中心的国家银行体系。这些举措使新乡的银钱机构面临极大的压力,在资金投入、组织管理和业务开展方面都无法与国家银行相比,而政府的政策又对银钱机构加以限制。在这种背景下,近代新乡传统银钱机构难逃被历史淘汰的命运。
在近代的新乡社会中,以当铺为代表的典当机构在民间借贷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民国以来,新乡民众的生活在天灾人祸的打击下,日益困苦,传统的典当机构的经营为此受到很大影响,于20世纪20年代迅速衰退。在此背景下,地方政府不得不对传统的典当机构进行调整,以期调剂民间金融,使其继续发挥在民间借贷方面的重要作用。
当铺,也称“典当”或“押店”,是指“专门收取抵押品而借款给人的店铺”[6]。在许多地方,领用典当之款,以作资本,进行投资。押得物品再转押于典当者,称“代当”或“转当”。受押物品成交后,付以收据,称为“当票”,载明所当物品及抵押价款,交押款人收执。质押期限为6个月到18个月不等,过期不赎,典当即没收其质押品。质押放款额一般在抵押品价值的五成以下,利率极高,剥削严重。“民国以前,河南全省,凡较大镇集,均有自资之典当存在,利率既不若今日之高,期限及其他种种营业方式,在当时自农民观之,确称便利,且有裨农村金融之活动。”[7]4由此可见,民国以前河南的典当业是十分繁荣的。新乡的当铺开始于何时,不得而知,文献中只有清末新乡县城内当铺的记载,“清末新乡城内北大街路西有个‘西当铺’,路东有个‘东当铺’。东当铺是新乡卫家三少,聘请滑县姓李的为掌柜,拿了二万块钱当资本办的”[8]11。“民国初年,新乡县恒兴长转当铺,因资本不多,把当进来的物品转押到获嘉县张巨村刘家的两个当铺里,收当利高,转当利低,从中求利。”[9]可见,清末民初,新乡的当铺还是存在的。
对于典当业来说,有当有赎,当铺从中收取利息,是其盈利的主要方式。与近代新乡工商业快速发展景象不同的是,由于连年的天灾和沉重的捐税,新乡及周边农村的人民生活却日益穷苦。只当不赎的情况十分普通,这种局面严重影响典当业的经营。据资料统计,1890—1949年,新乡受水灾10次,旱灾6次,蝗灾9次,雹灾4次[10]。“河南省与四川省、陕西省并列为民国时期灾荒最严重的三大区域,这种与同期中国其他省份相比较而言,发生灾荒频度高、受灾面积广、灾荒危害深的局面与河南省的自身情况有关”[11]。与此同时,强加在新乡民众身上的苛捐杂税繁多。民国以来,当地的苛捐杂税就有补助捐、补助费、丁票捐、米票捐、剿匪捐、丁地教育附加、保安费附加、地方公款附加、政警附加、公安附加、建设附加、地丁附加、保安亩捐、自由亩捐、利息地租、契税附加等17种[12]。这种情况下,老百姓基本到了“吃尽当光”的地步,当铺生意一落千丈。“惜民元以来,人事不藏,地方多故,捐税兵灾之繁重,纸币军票之滥发,层出不穷,而农村日趋穷困,农家十室九空,无衣服饰物以供典当,致该业亏本倒闭殆尽。”[13]57冯玉祥主政河南时期,更是下令取消典当业,使其一度绝迹。
20世纪30年代,面对新乡农村金融日益枯竭的状况,政府曾一度努力,在农村筹办合作社,希望救济农村金融。“典当对于农民资金之通融,尚脍炙人口,故随此农村金融恐慌之际,各处除组织合作社以资调剂外,对于典当业之提倡,亦大有人在。”[13]581931年,河南省政府给国民政府内政部咨文说:“典当业调剂平民金融,实有筹设必要……本省为内地区域,人口不甚繁密,以衣饰而求通融者,为数较少。若营业区域,仍如以前之广大,非由雄厚资本,不足以资周转,若仿外埠情形,多多开设,则营业不振,无利可图。有力之商人,未必愿投资经营。是私营典当,一时恐不易实现,自以公营为宜。”[14]可见,尽管各种现代金融机构逐渐渗入河南,但从政府层面来看,传统典当业在社会经济中依然是不可或缺的。因此,典当业于20世纪30年代一度恢复起来。但 “盖其营业宗旨,在于救济农村,并在推行期间,冀其影响所及连带减低当地一般放款习惯上所取之高利率。故取利即轻,陋规亦免。其他旧式典当不便之办法,亦全部豁除”[7]3。故而,恢复的典当业多以公办、公私合办为主,私营较少,利率较之前的典当也低一些。
1934年8月,由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出资与新乡振豫银号合作创办了河南省第四区(今河南新乡、焦作)第一农民贷款处,“专管第四区各农民衣服、被物、金银首饰、农具等之典当及农产品之抵押放款”[13]58,总资本20万元,农民银行出四分之三,振豫银号出四分之一。至1935年12月,“共放款五万余元,其中除花生油抵押放款二千四百元,棉花豆子抵押放款共三百元外,余均为衣服被物金银首饰放款。典当放款利息为月利一分六厘,外加四厘保险费,合月利二分,至于农产品抵押放款,亦为月利一分六厘,外增栈租费五厘,合月利二分一厘。放款期间,典当为十八个月,农产品抵押至多不过八个月。典当及抵押借款,约当物价百分之六十至七十”[13]58-59。由此可见,该借贷处的成立一方面是调剂金融、救济农民,但另一方面也在某种程度上剥削农民。除此以外,第一农民贷款处还在第四区隶属各县创办了12个代转所,这些代转所“犹如旧日当铺下之转当铺”。现代银行资本为了流入农村,还需借助当铺的一些经营方式,说明传统借贷形式在民间仍有很大的生存空间。
总之,民国时期新乡农村日益凋敝,严重影响到农村典当机构的生存。同时,银钱业和新式银行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也压缩了城镇典当业的生存空间。但是在广大农村普遍存在着通过典当来调节资金的需求,因而许多新式银行不得不采用传统典当的方式来经营。可见,在新乡近代转型过程中,传统金融机构以一个新的面貌重新出现,继续发挥着它们以前所发挥的作用。
20世纪30年代,南京国民政府进行一系列的财政金融改革和金融立法,进一步推动中国金融现代化。在此背景下,河南现代化的金融机构得到较快发展,大量新式银行在河南成立,一些银行办事处即设在新乡。
在中国金融现代化进程中,河南省建立了自己的新式银行——河南农工银行(后改称河南省银行)。河南农工银行由河南省政府筹办,1928年3月成立,系官商合办,是河南省唯一的地方金融机构。1934年河南农工银行在新乡设置办事处,新乡、汲县、辉县、原武、阳武为其主要营业范围。其主要营业内容为:(1)收受各种存款;(2)有确实保证及担保品之各种定期活期放款;(3)办理国内汇兑及货物抵押;(4)国库、省库证券及商业确实票据之买卖贴现;(5)代人保管各项贵重物品及代理收解款项;(6)与国家银行及各官商银行订立特约事项[15]。河南农工银行在新乡设立办事处,表明现代金融机构逐渐向新乡及周边的农村延伸。
抗战结束后,河南农工银行新乡办事处经营业务主要有三项,“对市区工商业有贴现贷款”“代理河南省的四专国库”和“负责军费款项之调发”[16]。该行贷款利息1947年为每月六至七分,到1948年涨至每月八至九分。
除河南省银行外,新乡县银行作为新乡当地的新式银行在抗战胜利后也成立了。1946年5月,国民党第一战区司令部参议原芸生、新乡县财委主任赵继祖等人组成新乡县银行筹备委员会。经过四个月的筹备,新乡县银行于当年9月11日开始营业。赵继祖被委任经理,史化生为副经理,下设总务、营业和会计三部,放款的主要对象是地方工商业。县银行主营业务为:“存款,分活期、定期;放款,主要是活存透支和贴现;受托代理县以下公库;保管贵重物品或有价证券等。”[8]14新乡县银行成立以后,以县银行筹备委员会委员、县商会理事长、各业工会理事长、各乡镇镇长为招募委员,在全县范围内招股,每股金额最初为法币5千元,1947年初每股金额涨至2万元。截至1948年8月,新乡县银行共有资本6 140万元,这些资本都是向各乡镇和各商会摊派而得。新乡县银行的存款利率也数次变化。1947年初活期存款为月息二分一厘,信用放款月息七分二厘,质押放款月息六分六厘;同年6月10日,放款利率又改为月息八分一厘;1948年初,放款月息又猛增为二十四分[8]14。随着国民党政府统治后期经济危机日益加重,加之银行内部腐败和解放战争的顺利进行,新乡县银行于1949年5月结束了它的历史。
除河南地方银行以外,官僚资本银行也纷纷踏入新乡,开办业务。中国银行是最早在新乡开办业务的官僚资本银行,中国银行于1927年6月在新乡设立寄庄,从事汇款、抵押放款等工作。《新乡市金融志》记载:“抵押放款利率,视货品及押额多寡临时规定,棉花月息八厘,杂货九厘,陆陈一分二厘,放出农村贷款十四、五万元,月息八厘,信用透支八、九万元,月息八厘至一分二厘不等。”“对通丰面粉厂,信用透支五万元,月息八厘,面粉押款利率亦为八厘,仅凭通丰出一栈单即可用款,不派人管理,亦不移存其仓库。通丰面粉间有押汇西安者利率一分二厘,汇水每千元一元六角。”[1]40-41
交通银行新乡办事处设立于民国四年(1915)三月,当时叫汇兑所,1916年改为办事处,1918年又改为汇兑所,是年亏损11 300元,于1921年撤销。1937年7月,交通银行总行委派郑州的交通银行对新乡的农业、工商业、金融业等进行全面调查,着手筹划设立机构,因日寇侵华开始未实现。抗战胜利后,又在新乡筹设办事处,于1946年10月16日在中山路开始营业。其主要业务一是对平汉区铁路管理局新乡办事处、成兴纱厂、卫辉(汲县)华新纱厂、焦作中福公司等企业进行贷款。该行的贷款利率随物价上涨而提高,“近来物价波动甚剧,百货上涨,各行的开支激增,对放款利率,亦按行市增订”[1]41。1947年3月的贷款月息五分五厘,到7月变成七分。放款除收高利息外,贷款单位还得承担该行业务员的旅差费。1947年3月交通银行新乡办事处函华新纱厂称:“贵厂查看押品往返一切费用实属不资,按照本行放款章程,对押品监管员,须由借款户津贴车马费,兹拟三月份起,每月由贵厂津贴国币五十万元。”[1]41二是为国民党军队服务。1947年初,交通银行新乡办事处为国民党军驻新乡的第七粮秣厂、空军站、第四十四测候站、二十一油弹库、第八区司令部,暂编第三师军需处等解付转汇款23.06亿元,暂垫军费。4月为陆军第三师司令部垫付1亿元,为空军第一飞机修理所垫付1 169万元[1]41-42。
由此可见,新乡现代金融机构——银行的出现,其原因更多的是政府驱动的结果,在这种模式下的近代新乡银行缺乏主动性和首创性,一切唯政府号令是从,其发展也与市场规律背道而驰。
近代新乡的金融机构在工商业发展和国家干预的情况下,经历了由传统金融机构向现代金融机构转变的过程。但是在金融业并不发达的河南,这样的转变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近代的新乡,传统的金融机构与现代的金融机构在一定程度上是并存的,业务上的区别也并不明显,这充分说明现代的金融机构以现代的经营方式在内陆地区并不能取得很好的效果。毋庸置疑,银行比当铺、银号有更大的优越性,金融机构由传统转向现代也是历史的必然趋势。但金融机构的发展必须建立在农业、工业、商业的全面发展之上,而新乡的农工商业的发展相对落后,加之政府的制约,这些都是导致新乡的金融机构不能得到较全面发展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