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蓓
本杰明·富兰克林有句名言:“这个世界上,只有死亡和税收是逃不掉的”。在国家力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年代,税收依然是一个绕不过去的话题。创新创业能否促进经济增长,从而拓宽税源?创新创业与税收能否形成一个良性互动的关系?本文拟对国内外关于创新创业与税收关系的研究进行梳理,从创新创业与税收政策、创新创业与税收征管这两个方面的关系,综述目前的研究成果,提炼出相关结论,并找出不足,为下一步的研究以及主管部门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通过在中国知网输入“创新”“创业”“税收政策”这三个关键词,共搜索到192 篇研究文献。计量可视化分析显示文献总体趋势如下:
有关创新创业与税收政策的研究文献,自2006 年起逐年增加,但文献量总体数量不算多,在2016—2017 年形成高峰期。以下精选近三年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对其进行概览:
2017 年,王宝顺和Lucy Minford 在《创业、经济增长与税收政策》中,研究供给侧政策中税收政策对创业与经济增长的作用。他们认为推进创新创业,要求政府放松规制,提高税收弹性。另外,不同的税制对现有企业和创业企业的影响并不相同。在累进税制下,税收对创业的影响取决于创业者自身的风险态度,税收优惠并非促进创业的必然选择。政府在制定相应税收政策时必须综合考虑创业者的风险偏好特征,制定差别化、有弹性的税收激励政策。我国现行税制中对创业的激励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优惠,而未来企业所得税针对促进创业的改革可以考虑设置累进税率。流转税制并无直接针对创业行为的激励,更重要的是,由于针对创业者的个人所得税优惠缺位,不利于创业者的人力资本积累,降低了创业率。另外,已有研究提醒一味依靠税收优惠政策并不是理想选择,必须充分考虑税收政策作用的行业特征、创业者特征等,统筹考虑财政资金对创新创业的引导,而非实施“一刀切式”的税收优惠。
2017 年,洪倩在《基于生命周期视角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研究》一文中,通过实证方法检验了我国现有税收优惠政策对各发展阶段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的激励效果,结果显示:税收优惠对初生期和成长期企业的激励效应更为显著;并且从激励内容上看,税收优惠政策对初生期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投入激励更为显著,而对成长期高新技术企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经营发展方面,这反映出不同生命周期企业对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为反应不同;税收优惠政策中,企业所得税较增值税对企业的影响作用更为显著,增值税对各阶段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均未产生显著影响。
2018 年,胡耘通、徐东云在《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研究》一文中,对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分析。研究发现我国缺乏专门针对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体系;对初创期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不够;对企业科技创新的普惠力度不足;针对企业科技创新特惠制条款较狭窄;对企业科技创新人力资本的激励力度不够。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建议:一是提升科技创新税收政策的法律效力;二是增强对企业初创期的税收优惠力度;三是建立一套从研发到成果转化的完整周期的税收政策;四是推进科技创新中“普惠性”与“特惠制”相结合的激励政策体系;五是健全企业科技创新人力资本的税收激励机制,以激发企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
2019 年,Yuchen Shao、Chengrui Xiao 在《Corporate tax policy and heterogeneous firm innovation: Evidence from a developing country》一文中,利用中国2006 年的企业所得税税基改革数据,研究发展中国家企业税收政策对企业创新的因果关系。研究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国有/集体控股企业之间的税收制度整合为一项自然实验,实验证明企业税收减免对企业专利的增加具有积极影响。如果一家公司规模较大或位于东部省份,这种影响尤其显著。
2019 年,吴松彬、黄惠丹、张凯在《R&D 税收激励有效性与影响因素——基于15%税率式优惠和研发加计扣除政策的实证比较分析》中,对研发税收激励效应进行了实证研究。作者基于生产函数理论抽象出盈利能力和研发程度是研发税收激励效应的两个关键因素。他们采用2012—2015 年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调查数据,分别检验了15%税率优惠与研发加计扣除政策的有效性及其影响因素。研究表明:15%税率优惠与加计扣除政策均能激励企业创新,加计扣除激励效果显著优于15%税率式优惠;15%税率优惠政策效应受企业盈利能力影响较大,而加计扣除政策受企业研发投入的作用较大;15%税率优惠政策对高新制造业、服务业和文化产业创新激励效果不显著,而加计扣除对高新制造业和文化产业研发密集型行业创新具有显著的激励作用;15%税率激励对成熟度较高企业创新具有较好的激励效应,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成熟度较低企业创新具有较强的促进作用。
2019 年,邵悦心、陈守明、王健在《“营改增”政策对企业创新投入的影响研究——基于倾向得分匹配的双重差分方法》一文中,以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为样本,运用双重差分法结合倾向得分匹配法检验了“营改增”的创新促进效果。实证研究结果表明:“营改增”政策对相关企业的研发投入没有显著影响。文章分析之所以如此,可能是政策出台初期预期不明朗加之激励不足,暂时抑制了企业对创新投入的回报预期,使得企业在政策出台初期多采取观望态度。
综上所述,现有创新创业与税收政策的研究,均支持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创新创业有正面影响的结论。研究方向和结论可分为以下几方面:
第一,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地域的企业,税收优惠的效应是不同的。比如,有学者证明研发税收抵免只会明显促进制造型企业以及大型企业的创新;税收减免对规模较大或位于我国东部省份企业的创新效应比较明显;15%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对高新制造业、服务业和文化产业创新激励效果不显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高新制造业和文化产业研发密集型行业创新具有显著的激励作用。第二,税收政策对处于不同生命周期的企业,其创新促进效应也不同。税收优惠总体而言对初生期和成长期企业的激励效应更为显著;15%税率激励对成熟度较高企业创新具有较好的激励效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成熟度较低企业的创新具有较强促进作用。第三,不同税种的优惠政策对企业创新的影响力也不同。研究表明企业所得税较增值税对企业的影响作用更为显著,增值税对各阶段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均未产生显著影响。企业研发加计扣除激励效果显著优于15%所得税税率优惠。第四,不同的税制对创业企业的影响也不相同。在累进税制下,税收对创业的影响取决于创业者自身的风险态度,税收优惠并非促进创业的必然选择。
此外,研究人员还对旨在促进创新创业的税收政策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发现税收政策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对劳动力供给结构关注不足、税收激励政策过于单一、惠企政策落实率偏低、间接持股难以认定、技术秘密入股无法适用税收新政、技术入股的技术成果原值核算困难等问题。
上述研究结论对政府完善现行税收政策以促进企业创新、大众创业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参考价值。但遗憾的是,由于研究人员都是基于某一视角来进行研究,并从其研究视角提出相关问题,但不同角度的问题陆续提出后,没有一个系统的研究来综合分析各个角度的问题,对问题进行梳理、分类、整合和分析,系统地提出改进现行税收体系以促进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区域、不同生命周期企业进行创新创业的综合性建议。
通过在中国知网输入“创新”“创业”“税收征管”这三个关键词,共搜索到18 篇研究文献。通过计量可视化分析,文献总体趋势如下:
有关创新创业与税收征管关系的研究文献,自2015 年起逐年增加,但文献总体数量较少。以下精选近年来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对其进行概览:
2016 年,林江在《我国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探索与创新——以广东自贸区南沙片区为例》一文中,以广东自贸区南沙片区为案例,分析了广东自贸区南沙片区税收征管改革措施对创新创业企业的促进作用。首先,以纳税人为主体,通过有税自主申报的方式,减轻纳税人负担,提升了小微企业的存活率和活跃度;其次,通过个人所得税改革,借鉴我国香港特区经验,以家庭为单位,实施税额减免,有助于减轻家庭总体税负,提升小微创新企业主个人资本积累速度,长期看,有利于扩大税源、拓展税基;利用互联网技术,通过“互联网+税融通”“互联网+电子发票”等服务,减少行政审批环节,公示纳税信息,并将纳税情况与企业融资申请条件相结合,有效推动了创新创业企业纳税的自主性,提升了园区内创新创业企业的资金运营效率,减少了无效率的资金占用。
2017 年,李浩梅在《积极发挥税收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作用》一文中,立足税收工作实际,从简政放权、税收征管、纳税服务三个方面阐述如何积极发挥税收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作用。在简政放权方面,建议做好“减法”,减少审批事项,缩短审批流程,充分释放双创战略改革红利;在税收征管方面,要做好“加法”,加强纳税普法宣教,推动纳税信息共享,健全纳税诚信体系,并与企业的融资审批直接对接,有效促进双创企业税收遵从;在优化服务方面,要做好“乘法”,利用互联网和人工智能技术,推动业务的线上办理,升级服务水平,拓展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持续降低创新创业税收成本。
2017 年,刘佳在《“新常态”下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国际经验及税收措施探讨》一文中,借鉴了国外先进的税收征管经验,提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征管改革措施。比如:成立专门的税收管理中心,派遣专业会计人员协助中小企业规范财务管理,进行纳税申报;提高年审门槛,使更多小微企业免于年审;统一小微企业认定标准,降低门槛,减少限制,增大覆盖范围;将小微企业的多个税种合并申报,延长纳税周期,精简纳税申报材料,减轻小微企业纳税负担;拓展小微企业免税优惠范畴,不仅包括创业补贴、研发费用扣除,也包括引进高层次人才等人力资本投入方面的税收优惠。
2017 年,伏旭在《“互联网+”时代下优化纳税服务与提升税收征管水平的对策研究》一文中,运用对比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宏观分析与微观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归纳总结互联网办税的痛点和盲点,分析原因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策略,打通互联网纳税服务最后一公里障碍。笔者建议,第一,要形成“以纳税人为主体,前端服务,后端监控”的税收征管理念;第二,促进电子办税和涉税信息共享;第三,建立社会协作化的纳税服务体系,开展全程服务和全员服务;第四,依托“互联网+”技术,整合优化线上线下纳税服务平台。
综合以上文献,研究表明:要使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对创新创业起到推动作用,必须对现行税收征管方式进行改革,一些在自贸区实施的税收征管新举措已经被证实对园区内企业的创新创业活动起到了促进作用。综合各学者的研究成果,有助于推动创新创业的税收征管措施应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转变税收征管理念,以纳税人为中心,注重服务,辅以监控。第二,统一小微企业认定标准,降低门槛,扩大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减轻小微创新企业主个人所得税负,提升小微企业存活率和活跃度。第三,合并小微企业纳税种类,延长纳税周期和年审周期,精简纳税申报材料,减轻小微企业税负。第四,依托“互联网+”技术,整合优化线上线下纳税服务平台,减少审批流程和审批环节,推动电子办税,提升纳税征管工作效率。第五,建立社会协作化的纳税服务体系和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纳税诚信记录成为企业融资申请必备条件,促进创新创业与依法纳税的良性互动。
综合以上创新创业与税收政策、创新创业与税收征管两方面关系的研究成果,我们可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创新创业税收政策对所在地区的经济增长,具有正向效应,但存在明显的区域差异。第二,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地域的企业,税收优惠对创新推动的效应是不同的。第三,税收政策对处于不同生命周期的企业,其创新促进效应也不同。第四,不同税种的优惠政策对企业创新的影响力也不同。第五,不同的税制对创业企业的影响也不相同。第六,适当的税收征管及纳税服务可对创新创业起到促进作用。
但是,现行研究还存在以下方面的不足:
第一,没有将创新创业税收政策对经济增长促进作用的区域差异予以量化,形成一个简洁的区域经济创新创业赋能指数,从而可以清晰地看到各个地区的差异到底有多大。第二,没有深入分析“创新创业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存在区域差异”这一结论的内外部原因。第三,在创新创业与税收政策关系的研究方面,研究人员都是基于某一视角来进行研究,并从其研究视角提出相关问题,但不同角度的问题陆续提出后,没有一个系统的研究来综合分析各个角度的问题,对问题进行梳理、分类、整合和分析,系统地提出改进现行税收体系以促进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区域、不同生命周期企业进行创新创业的综合性建议。
因此,经过系统地梳理前人的研究成果,笔者认为,在创新创业与税收关系的研究方面,目前最亟需的是分类研究,而非整体性研究,即:将创新创业企业按照行业、规模、所处区域、生命周期等维度进行分类,对每一类创新创业企业与税收的关系进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各类企业税收政策方面的改进意见。最后,以此类研究为基础,再系统地提出改进现行税收体系以促进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区域、不同生命周期企业进行创新创业的综合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