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诚信体系视角下的遏制腐败研究*

2020-03-04 08:47:52李彩红
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惩戒政务诚信

李彩红

(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 焦作 454000)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腐败是我们党面临的最大威胁。腐败不仅弱化党的先进性,严重腐蚀党的肌体,降低党的执政能力,而且严重背离党的初心和使命,动摇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具有极强的破坏性。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持续攻坚,铁腕反腐,形成了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态势,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日趋净化,“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机制正在一体推进。在当今局势多变、思想复杂、价值多元、行为多样的时代背景下,针对腐败行为的隐蔽性、传染性、反复性、顽劣性等特征[1],我们该如何从深层次巩固反腐成果,遏制腐败的发生,并最终取得反腐败斗争的彻底胜利?思想决定行为,价值追求必须与使命担当有机统一。只有逐渐削弱或彻底消除贪腐者思想深处的贪腐意识毒瘤,腐败行为才能逐渐减少或彻底消除。腐败思想的消除与防免,从震慑与制裁的角度,是强化制度与法纪建设,以高压态势迫使贪腐者收敛贪腐行为,前期我们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果;从预防和引领的角度,则是要增强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政治思想意识、法纪意识和诚信意识的培养。近几年,通过开展“三严三实”“两学一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等主题教育活动,党员的理想信念、政治思想意识的培养已显著加强,在此基础上,如果能以法纪意识约束自律,以诚信意识引领自律,使党员干部主动防免甚至放弃贪腐思想,将是最为根本、最持久、最深入的举措。社会诚信意识的培养取决于完善的诚信体系,而诚信体系建设需要政府力量的推动、诚信法律的约束、诚信舆论的推动、诚信主体的自觉、诚信监督有力等几方面共同发力,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

一、完善诚信法律体系,构建强大监管体系

当传统的诚信体制被打破,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诚信约束机制和法律制度还未全面建立起来,加之外来文化的冲击、新事物规范滞后、社会转型期人们内心的躁动、价值追求多元等原因,使当今社会的诚信意识不强,诚信氛围并不浓厚。因此,仅仅依靠个别部门或个别领域的努力,很难形成卓有成效的诚信体系。此前,《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2]《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3]都明确规定要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进诚信立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为深入推进诚信建设,出台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4]《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5]和《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6],规定对严重失信行为人实施“黑名单制度”、限乘火车和民用航空器等处罚措施。其他相关部门也针对法院执行、市场监管、税收征管、进出口、金融、统计等重点领域的失信问题,通过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加大了惩戒和治理力度,构建了初步的社会失信惩戒体系框架,使我国的社会诚信有了明显改善,市场经济运行总体顺畅。但是,其中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依然逼迫我们反思:第一,对于严重失信行为有曝光、有记录、有惩罚措施,对于轻微的失信行为是否也应该有所警示或惩戒?具体的尺度和标准该如何把握?怎么执行?如果没有对轻微失信行为的惩戒,是否是一种纵容?第二,严重失信的惩戒对象多为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管理者或执法者的失信行为,由哪个部门按照什么标准和尺度进行记录和惩戒呢?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各类政务行为主体的诚信水平,对其他社会主体诚信建设发挥着重要的示范作用。如果这个问题不能很好解决,政务和司法领域的失信会因缺乏监管和惩戒,而游离于诚信社会之外,对社会诚信产生负面的示范效应,极大影响社会公众对政府、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也会造成政令不畅、司法不严,影响社会的发展和稳定;会让一些贪腐分子利用政务和司法领域的失信行为,为自己谋取私利创设条件。更何况,当下的联合激励与惩戒制度大多在财政、金融、税收、交通等领域,并没有完全涵盖日常生活、教育、就业、公职人员选拔、培养、聘任、升职等各个方面,这就使得一些不诚信之人有了可乘之机。这种情况不仅不利于全民诚信意识的培养与诚信环境的营造,也不利于风清气正政治生态的形成和培育。

国家信用体系是在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基础上,以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为核心,通过信用服务市场,整合全社会力量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构建政府强有力的监管体系,保障国家进行有效社会治理的机制体系。这样一个庞大而有机联系的机制体系,不是哪一个领域、哪一个部门可以单独创建或实施的,必须由国家政府牵头组织,立足当下、着眼长远,集各领域专家之长,做好具有专业性、融合性、全局性、时代性、民族性的诚信体系机制设计。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强化制度意识,带头维护制度权威,做制度执行的表率,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7]各级政府在进行诚信机制的顶层设计时,应该对此前未解决的问题予以重点考虑,加大诚信机制的覆盖面和适用范围,逐步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规体系和信用标准体系,突破诚信机制和法律规范设计的难点,维护信用信息安全和信息主体权益,提升联合惩戒效用,这样才能为进一步提升政务诚信水平,为长远和根本上遏制腐败奠定良好基础。

二、建设诚信、法治、阳光政府,助推公开公正行使权利

政务诚信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在世界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信息化、网络化高度普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越来越强烈、国家对治理能力和治理现代化深度推进之时,公众对政府诚信和执政效能的要求也将更加严苛。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不仅能提升政府公信力、树立政府良好形象,引领社会领域信用建设,培育诚信社会,而且也是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化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改革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效能的必然要求。深人整治政务领域的不诚信行为,建设诚信、法治政府,有利于建立健全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也有利于培育守法守信、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有利于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风气,培育良好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一)全面深入整治政务领域的失信行为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执政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的频繁出现,个别地方政府在谋划全局和及时应对方面考虑欠缺,出现了不诚信现象,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和政府形象,政策权威也受到一定影响,严重阻滞了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破坏了“亲”“清”的政务环境,使当地社会的诚信建设遭受严重影响,社会信用大厦无法建立。因此,全面、深入整治政务领域的不诚信行为,是建设诚信、法治政府的前提,也是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先决条件。

1.在政务领域深入开展失信行为整治主题教育活动

中华民族历来重视诚信品质的弘扬和传承,不同时代有不同的激励和惩戒措施,鼓励人们积极尊崇诚信、践行诚信。在惩治腐败工作取得压倒性胜利、积极构建不能腐、不敢腐、不想腐机制的今天,很多地方也都曾开展过对不诚信政务活动的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更高标准、更高期待上说,还存在提升的空间。深入开展整治不诚信政务活动,是要按照高标准的诚信期待,在政务领域发起深入的诚信知识学习热潮,进一步提高政务人员的诚信意识和政务诚信行为的判断水平;要开展严厉的诚信自查活动,站在党性和人民性的高度重新审视、认真查摆长期存在而又已经“习惯”的政务失信行为,进行全方位、深刻地诚信剖析,从思想深处找根源,绝不能是“蜻蜓点水式”的敷衍查摆;在自查、剖析的基础上,要广泛征求所辖领域群众和同事们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严格的批评与自我批评,让不诚信的内心受到震撼和警醒,让诚信的优良品质永驻心底;要制定不诚信行为整改台账,积极矫正不诚信行为,让老百姓感受到诚信行为带来的高效与利益,是整治政务不诚信行为的目的和归宿,也是树立良好政府形象的必要前提。

2.畅通社会力量监督批评渠道,全方位多层次推进政务诚信

毛泽东同志“为人民服务”“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观点和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都要求国家一切管理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凸显人民性的特质。政务活动的服务对象是人民群众,服务目的是为人民群众谋利益。因此,政务活动是否诚信,应该由人民群众进行评判。实践证明,失去监督的权利必然会产生腐败。创建群众有序参与民主政治环境,畅通群众参与监督的渠道,保障群众依法依规充分行使自己的知情权、建议权和批评权,能够充分调动广大群众支持和参与反腐倡廉监督的热情,提供更多政务不诚信、腐败案件的线索,有利于各级政府及时发现和矫正不良政务行为,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信息化时代,网络监督已成为畅达民意、鞭挞腐败的有效手段,人民群众经常会借助各种网络媒体发表观点,通过舆论力量达成预期诉求。政府部门应顺应历史发展潮流,不断创新媒体监督机制,加强网络举报系统建设,完善线索运用和反馈制度,建立重大决策网络调查、重大事项网络听证、重点行业网上评议、网络媒体监督引导、激励、信息反馈、特约监督等制度,提高网络媒体监督和矫正水平,在更多渠道、更大范围上倾听群众的呼声和建议。同时,还应重视各党派团体、无党派人士、各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各界群众代表对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各种意见和批评,他们比一般的群众监督触角更深、视野更宽,更具权威性,影响更大,也更有参考性。在具体的工作中,聘请他们担任特邀监察员,参与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廉政监督和检查,参与重大案件的听证、督察等工作,可以更精准地获知社会各界对政务行为的评判,有利于对不良政务行为的及时整治,展现诚信政府形象。

(二)建好用好政务失信数据库

政务诚信是整个社会诚信的根基,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对诚信原则的坚守,将会在社会中起到重要的示范和引领作用,会促进社会风气好转,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如今,信息化、数据化的生活和工作,不仅为人们提供了许多便利条件,也为社会治理提供了新的思路和举措。在深入进行政务领域失信行为整治、广泛发动社会力量监督的基础上,运用大数据对失信政务行为进行惩戒,可充分彰显失信惩戒机制的全面性、及时性、精确性和警示性,确保失信惩戒机制对政务诚信的常态化保障作用。因此,地方政府应借助信息化建设成果,建设覆盖政务领域各环节、多层面的失信数据库,记录并评价干部职工对职权范围内行政事务、行政服务的质量承诺、期限承诺、保障承诺的履行情况,把政务人员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分、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全部纳入失信行为记录,健全失信问责追责制度,加大对干部职工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在涉及干部考核、选拔、任用等环节的公示时使用,凡有失信行为的政务人员将予以减分、调整岗位、暂缓使用或不予重用。对严重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对严重危害群众利益、有失公平公正、交易违约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营造“亲”“清”的新型干群关系。当然,在规定对政务人员失信行为实施行为限制时,还应赋予其应有的申诉权和救济权,健全失信信息异议、申诉制度,完善信息修复渠道和修复方式,对于主动挽回损失、积极消除影响、阻止损害发生的,也应该从轻或减免惩戒,给予失信政务人员及时改正的机会和空间。

(三)持续深入推进阳光政务行动

政务行为的法律性、国家强制性及效力先定性的特点赋予了政务行为的权威性、规范性和执行性,在通过法律程序更改之前,行政行为必须遵守或履行。而政务行为具有单方性特点,如果政务行为不及时公开,民众将无法获知决策结果,无法对权利运行进行监督。因此,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政府取信于民、避免暗箱操作、防止腐败行为、树立良好形象的公认规则之一。我国很早就提出政务公开,从“要不要”公开的疑虑,已经达成“有必要公开”的共识。但是,对于“哪些项目必须公开”“公开到什么程度”“怎样公开”“公开的范围多大”“群众看不懂怎么办”“群众反馈意见如何处理”“公开的目的是否达到”“谁来考核和督促政务公开”等问题,各地政府理念不同,在政务公开的实际做法上也存在很大差别。但各地政府要坚持共有理念。第一,不能为了公开而公开,政务公开不是作秀,不仅仅要用公开事项的数量说话,更要靠为民办事的效率提升和工作改善效果说话,为民办事,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第二,要在公开事项的基础上,解决群众看不懂、不理解的问题,要安排相关人员做好群众的解疑释惑工作,帮助群众理解政务事项决策的依据,使群众心服口服;第三,对于财政资金信息、公共资源配置信息、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共服务信息、行政权力清单等重要事项及老百姓关心的民生问题,在不违背保密规定的基础上,要做到“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不能“必须公开时才公开”或者“依申请才公开”,要让政府行为的决策、管理、服务、结果等全过程尽可能实现“公开化”“阳光化”,经得起群众的质疑和监督;第四,要建好群众对政务公开反馈意见的渠道,整合各部门职责,打通不同部门间数据壁垒,努力做到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真正做到“有反馈就有回复或有整改”,让群众感到权力行使规范有序,政务行为阳光高效。

三、大力营造人人讲诚信的社会氛围,让腐败行为无处藏身

诚信危机不仅严重影响了我们的生活质量,而且还出现了偷逃骗税、虚报冒领、学术不端、政府失信、司法不公等现象,严重降低了企业声望、政府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影响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弱化甚至磨灭了一些政务人员的政务诚信意识,减弱了他们对不诚信行为的负疚感和罪责观念。当他们面对制度疏漏和利益诱惑,他们会没有原则地欺上瞒下、言行不一,甚至大肆贪腐。相反,履约践诺、知行合一、奉公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会强化社会公众的责任感,使公众积极自觉地监督政务人员,使腐败行为无处遁形。

(一)以传统文化滋养内心,强化主体诚信自觉

优秀的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精神的瑰宝,它积淀了中华民族的精神追求,是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和中华民族生生不息的源泉。在我国5 000多年的发展历史中,“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真者,精诚之至也”等诚信名言和践履诚信的事例举不胜举。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7],这为我们创新社会管理、提高社会治理效能提供了新的思维模式。以极少数人的诚信自觉去帮助和提高绝大多数人的诚信意识,远不如运用中华民族血统里的优秀传统文化滋养人们浮躁的内心世界,强化每个人的诚信意识,辅之以相对完善的诚信机制体系,从而逐渐形成绝大多数人的诚信自觉,创建诚信的社会。因此,以多种方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喜闻乐见的形式激发人们对优秀传统文化的学习与探究(如中国诗词大会、听写大会、中国经典传唱、文化旅游点开发等备受大家欢迎)、在大中小学校开设优秀传统文化的相关课程等,都会在很大程度上帮助人们回归真善美的本性和初心,激励人们自觉弘扬中华民族积极向善、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共同创建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诚信社会。

(二)广泛深入开展诚信主题教育活动

当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被放大、转型期的各项制度还不完善、新时期的价值理性还未真正确立时,诚信价值的重要作用就会被不同程度地淡化或忽视,有些人的行为选择会游离于“诚信”与“非诚信”边界,甚至会偏离诚信轨道、践踏规则和法律。此时,国家和社会就必须采取政治的、法律的、道德的、经济的等综合措施进行矫正。对于诚信宣传教育工作,也应通过广播、电视、网络、课堂、微信、微博、QQ等各种平台,进行全覆盖、无死角、多层次的诚信宣传教育工作,让诚信知识、诚信行为妇孺皆知,让诚信意识深入人心。在此基础上,深入开展诚实守信道德实践活动。社会各领域应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大力宣传先进典型,评选表彰道德模范,努力促成全社会人人讲道德的优良风气;针对诚信问题突出、诚信建设需求迫切的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治理,坚决纠正以权谋私、造假欺诈、见利忘义的歪风邪气,树立行业诚信风尚;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加大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力度,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浓厚氛围。[8]

(三)激励人们对各领域诚信行为进行广泛深入监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应该是充满希望和未来、各尽其责、共享共治的社会共同体。创建科学有效的激励公众深入监督的机制,充分发挥政风行风热线、微信、微博、投诉电话、市长热线、市长邮箱等途径,激励群众对干部职工失信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及时修正各种不妥行为,不断改善社会治理成效,不仅能够保障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就业、就学、养老、便民服务、重大项目建设、涉农资金发放、“三公经费”使用等领域的公开公平公正,充分保障群众利益,还能进一步促进“亲”“清”政民、政商关系的构建,树立良好政府形象和单位形象。当然,整合全社会力量对诚信行为进行监督,最为核心的是创建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各级政府要广泛发动社会各种力量,结合当地实际充分论证,反复实践,不断修正,才能逐渐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科学高效的诚信监督激励机制,激发群众对诚信监督的热情和积极性,为政务诚信的净化和自觉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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