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行业务反洗钱管理研究

2020-03-04 05:45刘源源
金融理论与实践 2020年5期
关键词:交易客户

刘源源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北京 102488)

代理行业务是指一家银行(“代理银行”)为另一家银行(“被代理行”)提供银行服务,包括开立多币种账户、清算、国际电汇、贸易融资、流动性管理、外汇交易、银团贷款、投行业务等。国际化的大型银行往往充当其他数以千计的银行的代理行。根据环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WIFT)的数据,7000 家SWIFT银行成员彼此间形成的代理行关系数量高达100 万对。几十年来,全球代理行网络以及网络内各机构之间建立的相互关系已形成了一套高效机制,对于促进资金跨境流动,帮助金融机构打通不同国家地区、不同币种的金融服务,进而支撑国际贸易和商品流动、推动包容性增长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在代理行业务中,一家银行作为其代理行的代理人,为代理行的客户执行处理付款或其他交易。但是由于该行可能与通过该行完成交易的相关方没有直接关系,无法核实身份或充分了解具体交易的性质,高效的代理行网络往往为洗钱分子所利用。代理行业务隐藏着较大的洗钱风险。早在20 世纪70 年代,对于代理行客户的身份识别就已经被关注,相关软规则或者行业自律要求已经在不少机构被应用。随着相关认识的发展,目前代理行反洗钱内容已涵盖了尽职调查、风险评估、交易监控、可疑交易报告、金融情报组织等,代理行也被各类国际反洗钱指引列为高风险业务。

一、文献综述

Mark Pieth(2007)[1]指出,传统的基于规则(Rule-based Approach)的反洗钱方法是相当无效的,因为它要求银行按照设定的阈值或僵硬的规则采取反洗钱措施;但基于风险的方法(Risk-based Approach)则更灵活,因为这种方法定义了风险变量,如国家风险、客户风险或业务风险,银行将自己设定这些变量的优先级、设计自己的反洗钱系统,实现机构反洗钱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唐旭等(2009)[2]从统计数据和工作报告的客观维度、问卷调查的主观维度分析了金融机构反洗钱的有效性,提出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和客户识别制度,强化金融机构自主识别和主观判断可疑交易的能力,进一步强化客户尽职调查、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和可疑交易分析等。孙玉刚(2010)[3]从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工作的依据和原则出发,分析风险因素和风险评级方法,探讨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和管理措施。童文俊(2013)[4]指出,银行开展代理行业务可能面临严重的洗钱风险,面临国家风险、客户风险等,需要对客户加强尽职调查。唐佐(2016)[5]认为,金融机构反洗钱存在业务办理与反洗钱脱节、可疑交易识别和报告形式大于实质、系统支持不到位、专业人才欠缺等问题。蒋瑾(2019)[6]认为,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分析质量不高,分析水平整体停留在浅显分析的层面,应加强对高风险业务领域的投入,让数据管理和分析成为反洗钱工作的重心。朱宝明(2004)[7]从博弈论的角度,通过对洗钱各方的成本利益分析,揭示了加强法制完善制度设计、建立反洗钱激励机制、培养反洗钱主体的反洗钱意识、增加洗钱者成本的重要性。杨胜刚、何靖(2004)[8]从博弈论的角度,进行了反洗钱大额与可疑信息报告制度的经济学分析,提出应进一步细化规定,提升可操作性。

总体而言,国内外越来越重视对于金融机构反洗钱的研究,多采取了案例分析、博弈论等研究方法,数理分析不多,提出了不少管理的薄弱环节,但聚焦代理行业务反洗钱的研究还不是很多。本文主要结合近年来代理行业务洗钱风险趋势、管理薄弱环节以及代理行业务实践等,对该议题做进一步研究。

二、代理行业务反洗钱管理依据

鉴于代理行业务的国际性,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沃尔夫斯堡集团(Wolfsberg Group)等权威机构和行业组织定期出具了指引性文件来引领行业实践,在发布的指引和示例中尽可能详尽地对风险情形进行描述,引导金融机构识别可能的洗钱手段,同时积极磋商对话,促成不同体系下反洗钱标准的整合,以更好地防范监管套利。FATF发布并修订《打击洗钱、恐怖融资与扩散融资的国际标准:FATF 40 项建议》,是国际范围内反洗钱的权威文件,并据此对各国在执行反洗钱标准方面进行评估和定级,成为国别风险、金融制裁名单的重要参考。FATF还发布了《关于代理行服务的风险指引》(2016)、《有关银行业执行“风险为本”原则的指引》(2014)等重要指导性文件。Wolfsberg 由13家精英银行组成,对于洗钱风险具有深刻和富有前瞻性的洞察力,是全球反洗钱领域的风向标。Wolfsberg 发布了《代理行尽职调查问卷及填写指引》(2018)、《代理行尽职调查问卷填写支持材料》(2018)、《代理行业务指引常见问答》(2014)、《风险评估常见问答》(2015)、《国别风险常见问答》(2018)等重要指导性文件。

国内方面,2006 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明确了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提供了根本遵循,重点包括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四项核心义务。随后,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围绕上述四项核心义务出台了系列法规文件和实施细则,包括《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07)、《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2017)、《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16)、《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2010)、《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2013)等。随着金融机构跨境业务合作中洗钱风险的升级,还出台了《关于金融机构在跨境业务合作中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2012)、《关于加强跨境汇款业务反洗钱工作的通知》(2012)等聚焦跨境业务的重要法规。上述法规对代理行反洗钱管理多次提及,要求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反洗钱法》第17 条“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这为代理行业务反洗钱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提供了根本依据。二是法规要求严格的客户识别和尽职调查,银行应充分收集有关境外金融机构业务、声誉、内控、接受监管等方面的信息,评估其接受反洗钱监管的情况和反洗钱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决定是否与其建立代理行关系。严格履行代理行业务的身份识别义务,并以书面形式明确本金融机构与代理行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新建代理行必须经董事会或高管层批准,不得与无实质性经营活动、未受到良好监管的机构建立代理行关系。三是法规要求对代理行风险等级进行分类管理。对有业务合作关系的代理行,须逐一确定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当的风险管理措施。对于高风险客户,除了执行一般性管理要求外,还要与代理行明确约定出于本国规定、国际惯例或自主控制洗钱风险需要而可以采取的措施。四是做好大额与可疑交易报送,代理行业务应在金融机构自身能力范围内,确保跨境交易的基本信息在交易链条的每一个环节完整传递和保存,对于可疑交易应联系代理行要求确认。五是当代理行出现洗钱问题时,或者出现洗钱风险并被国际重要媒体报道时,应及时报告高级管理层,采取妥善措施回应,有效维护金融机构良好声誉和国家利益。

三、代理行业务反洗钱管理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反洗钱执法和监管行动中不断出现创纪录的金融处罚,代理行业务首当其冲。2010 年,美联银行因为代理行业务涉嫌洗钱被美国财政部金融犯罪执行网络(FinCEN)罚款1.1 亿美元,具体原因是未能对代理行客户账户信息做好尽职调查,被明明可以被识别为“高风险”的洗钱分子钻了漏洞;交易监控环节的风险提示和实际风险不匹配,对于风险提示没有进行充分调查。2012 年,汇丰银行被指控“忽视不同国家分支机构的洗钱风险差异,为集团内部高风险分支机构提供代理行服务,涉嫌为墨西哥贩毒组织、中东恐怖分子洗钱融资”而认缴19亿美元。2014 年,法巴银行因违反美国针对伊朗、苏丹、古巴等国的经济制裁令,通过代理行业务与上述区域有金融交易,向美国多个监管机构认缴89 亿美元巨额罚款。2016 年,中国农业银行纽约分行美元清算代理行业务涉嫌洗钱被纽约州银行监管机构处以2.15 亿美元罚款……代理行业务被不法分子利用,用于转移毒品交易、非法赌博和其他犯罪的收益,资助恐怖主义并实现与受制裁的实体和个人的业务往来,值得警惕。这些案件凸显了金融机构在代理行反洗钱风险管理上仍然存在漏洞,尤其是在风险治理、客户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和交易监控等方面。

(一)风险治理不健全

具体实践中,代理行业务反洗钱管理更多停留在应付监管机构检查的层面,存在内控制度笼统粗糙滞后、风险评级滞后、产品和风险不匹配、重要风险点识别不足、科技力量单薄、系统支撑不足、专业岗位人员不足、高级管理层掌握风险信息少、与外部专业机构合作欠缺、同业最佳实践未能借鉴等问题,导致反洗钱的四大核心义务没有有效融入代理行业务的各个环节。究其原因:一是还没有形成前、中、后台有序分工、齐心协力的风险治理架构。国内银行代理行业务的管理一般落在金融机构部、贸易金融部或国际业务部。在反洗钱管理上一般与合规部门形成合力,合规部制定统一的反洗钱制度、政策和指引,代理行业务部门负责建立与调整代理行关系、发送反洗钱问卷、搜集反洗钱文件、评估客户风险等级等,并据此适时调整合作产品,对洗钱方面的负面新闻进行调查、澄清和解决等。但事实上,代理行业务涉及的产品涉及多个部门,如国际业务部、金融市场部、会计清算部、投行部、托管部等,目前的管理模式下会导致代理行对各项代理业务理解不深,客户前台与产品中台的双向反馈流不充分,也无法与后台的合规部门形成有效合力,对制度制定、评级、风控等工作带来隐患,隐藏洗钱风险。二是从业者的心态以“烦洗钱”居多,认为反洗钱工作主要是满足监管要求,没有从“被动合规”上升到“主动治理”的高度。不少从业者侥幸地认为,只要监管没有开出罚单,该行的反洗钱工作就是有效的,却不知这一思维定式下,将积累慢性的、弥散性的隐患,等到“一个小火星引燃一场大火”,为时已晚。值得一提的是,出于这种应付监管的理念,代理行业务还出现了规避风险的倾向,如出于合规成本关闭了不少代理行。从反洗钱义务来说,这种行为或将导致国际支付网络的收缩、金融活动涌向非监管渠道,并非一家负责任的金融机构的治本之策。整体而言,对于反洗钱工作认识的不到位以及内部分工架构的失衡,直接导致风险治理不健全,加大了代理行业务的洗钱风险。

(二)尽职调查不到位

一是代理行机构的尽职调查不到位。首先,代理行客户覆盖全球数百个国家和地区,动辄上千家的代理行机构,其身份文件、反洗钱文件千差万别,对于这些文件的真实性仅能做形式上的核验,对于非知名金融机构且未在本地设立机构的,很难做出真伪判断。其次,代理行业务管理团队往往一人对应几百家代理行,挨个现场调研访谈不切实际,因而主要依赖数据源进行尽职调查,对于不太熟悉的机构,尽管对一些信息存在疑点,但由于精力有限并没有开展彻底的验证。再次,尽职调查存在重集团层面而轻分支机构层面的问题。银行往往认为一个集团客户通过了尽职调查或者交易正常,那么其子行或者分行往往会默认为风险可控。特别是分行往往由于没有年报等信批资料,在尽职调查环节参照母公司得出结论。事实上,分支机构有着完全独立的客户、产品和地域风险,而且风险程度可能会远远大于母行;分支机构的反洗钱措施受属地监管政策的影响,也取决于母行的监控有效度。如果分支机构是控股子行且有其他股东,那么情况还会更加复杂。将分支机构的洗钱风险简单与母行归拢是轻率的。最后,“了解客户的客户”(KYCC)或者“了解客户的客户的客户”(KYCCC)存在漏洞。以国际汇款为例,对于本地的收发汇人,可以联网核查居民身份证信息,但是对于境外的多个链条的客户身份信息、汇款所需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查,只能委托给各个环节的代理行,往往存在漏洞。

二是对于不同代理行业务的尽职调查要求理解不透彻。代理行业务包括国际结算、全球现金管理、资产托管、投行、债券承销、银团贷款等,每项业务都有独特的洗钱风险,每个项目都需要有针对性的KYC,目前存在不少隐患,包括:汇款业务的资金用途审核不严,贸易项下汇款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核不严,清算业务笔数多潜在风险大,银团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缺少专业判断,大宗商品贸易最终交易对手的合法性及是否与黑名单关联把握不严等。

(三)风险评估不精准

按照代理行业务反洗钱的法规要求,银行需要逐一确定其代理行的风险等级并采取对应的措施,而风险评估就是得到评定结果的过程。目前,代理行业务的风险评估在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前瞻性上仍存在改进空间。完整性方面,商业银行或通过系统或通过评分表格对各种要素进行指标采集,如地域特征、上市与否、业务性质、内控措施、重大负面新闻等,并设立对应的分项值。但是项目粗糙,很多指标项不够细化,而且不同的机构对应千篇一律的模板,没有凸显不同类型机构的风险要点,指标不够合理。而从发达国家的做法看,即使像反洗钱问卷的搜集,都会根据本行的风险策略逐一定制,并要求代理行认真逐项填写。准确性方面,固有风险中的业务、地域等评价较客观,但固有风险中的客户性质以及控制风险的评价打分需要专业人员的知识和经验。如果专业性不强,打分容易主观化,不利于结果的客观准确。负责评级的人员往往每年要负责数百家代理行,很多机构需要上门了解信息,但由于精力有限,只是从一些数据库中采集信息,也对准确性有影响。及时性方面,风险是不断动态发展的,一些银行还是拘泥于一年一检的频率,对于监管政策调整、代理行发生实质性事件、合作业务发生变化等事件不能做到随时录入评估体系,以更新评估结果。对于管理的数千家代理行,也没有按照风险高低、业务重要性等,对风险评估工作进行优先级匹配、部署完成时限。前瞻性方面,风险评估在利用第三方专业资源以及科技应用等方面仍显得不足。面对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和互联互通的趋势,银行还没有摆脱“全靠自己做”的观点,没有很好地吸收同业最佳实践,没有充分运用第三方专业机构的经验和资源。

(四)交易监控存在漏洞

交易监控在系统能力和专业判断方面存在漏洞。以国际汇款和跨境贸易结算这些洗钱高危区域为例:对于汇款可疑交易,银行无法完整获取收发汇人全部信息、营业性质/职业、相关关系等完整信息,对于可疑交易难以掌握全部涉嫌的关联账户网络,对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无法做到心中有数。跨境贸易结算方面,由于资金流动数量和金额比较可观,容易被跨境洗钱钻空子,如虚构交易、虚报金额、故意开立多个账户进行资金腾挪、设立窗口公司等。各家银行之前的信息仍然存在分割,不法分子通过不同银行进行交易存在着分散和隐蔽性。一方面,系统层面银行缺乏科学的思路和规划,系统对于反洗钱工作目标的响应度和支持度不够;缺乏有效的高风险账户数据库;大数据分析能力和系统与外界“对话”能力不强,未能借助充分的数据源洞察洗钱手段、信号和脉络,即使同一家银行内部的不同条线的客户信息的整合和共享也尚未实现;重“实时监控”轻“趋势预测”,没有实现能够根据以往交易数据分析账户行为趋势。另一方面,银行缺乏具有丰富的监控经验和技术能力的人员来实现预判、识别和拦截。不少代理行反洗钱岗位的人员还是兼职,培训不及时,人员眼界和素质得不到提升。与此同时,商业银行竞争不断升级、代理行业务流程不断创新,交易监控方面的人员素质日益跟不上形势发展,高素质合规人员的供给与需求的矛盾十分突出。

四、加强代理行业务反洗钱管理之建议

随着国家“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更高水平金融开放蓄势待发,商业银行代理行业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与此同时,国内外对于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对于违规行为处罚不断升级。为了促进代理行业务更好的发展,严控合规风险,需要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努力,保障代理行业务行稳致远。

(一)事前管理

一是织好严密的风险治理体系。一方面,要强化对代理行业务反洗钱工作的认识。从事国际金融业务绝不能只是把管理重心放在业务发展上,反洗钱合规应该成为管理者责任的重中之重,甚至成为中枢。要推进反洗钱风险防控工作科学化、精细化,加强对各种洗钱风险的调查研判,提高动态监测、实时预警能力,对各种洗钱风险及其原因都要心中有数、对症下药、综合施策,出手及时有力,力争把风险化解在源头。必须全面、全程、全员投入合规工作,如果合规层面产生实质性问题,无论是架构设计还是执行方面的原因,都要追责到底,负责人难逃干系。另一方面,要厘清前、中、后台的职责,织密代理行业务反洗钱管理网络。建议参考国际先进同业做法,将代理行业务放在一个辐射面广的部门,一手抓“对外联络”,即走访调研代理行机构、了解客户风险、获取反洗钱文件,发起并更新风险评级;一手抓“对内协调”,即落实合规部门统一的反洗钱指引,倾听产品部门的跨境业务需求,理解代理行产品的洗钱风险点。将代理行的实际情况、产品的风险特征、内控要求有机融合起来,围绕反洗钱风控目标实现关键信息在前、中、后部门的共享与回馈,使得相关方对于代理行业务反洗钱管理的要求、要点、措施等做到心中有数、有效对接。

二是做好有效而持续的尽职调查。在建立代理行关系时,应当通过可靠的、独立信息来源的文件、数据或信息识别并核实对方身份,识别并核实受益所有人身份。尽职调查内容上,应囊括代理行的股东结构和实际受益人、公司治理、经营情况、国际评级、产品服务、客户群、目标市场、服务渠道、内控管理等。除了规范动作,还需要根据代理行业务的特点有所侧重。要充分收集信息,了解代理行业务建立合作关系的目的和业务性质,知晓代理行希望通过合作关系为哪类客户提供服务以及如何提供服务、预计的目标市场、业务量、业务性质和发展目标。从银团贷款、基金投资、国际结算、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交易、证券托管、清算到同业贷款、同业存放、联合研究、咨询服务等方面,了解对于不同的合作业务,对方代理行在何种情形下会视为高风险以及如何管理风险。尽职调查方法上,第一是实地走访,与代理行前、中、后台责任人访谈,国际化大行往往还会借助各地分支机构的力量,实地了解代理行执行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的情况、系统建设、制度建设、合规框架、接受独立审计情况等;第二是查询代理行官网披露数据、第三方专业机构数据库等;第三是联络对方负责代理行合作的人员,搜集代理行证照、反洗钱问卷、反洗钱文件等相关资料;第四是从互联网、权威传统媒体、监管部门网站等渠道查询该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否受过监管处罚,以及第三方对于代理行合规管理的意见,了解该行的业务监管质量和处罚情况,重要的内容应核实验证。尽职调查频率上,对于高风险银行还要做好强化型尽职调查(EDD),加强重检频率。在代理行关系存续期内,要紧盯风险动态,依据调查情况对风险评级、授信额度、合作业务随时调整。值得一提的是,上述相关内容的有效落实都需要“精力到位”。针对国内银行存在的“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尽职调查困境,发达国家的一些金融机构的做法值得借鉴。即设置一个集中的数据库,专人将从多个渠道获取的信息维护进来,数据库团队如对某些信息有疑问将发送代理行客户经理确认,客户经理除了确认信息还会将自己了解的信息传送给数据库,在尽职调查报告中邀请合规人员出具相应参考意见,并最终由客户经理负责。可以概括为“集中数据库+合规专员参与+客户经理确认”的模式。在KYCC 或者更高要求客户尽职调查方面,应强化与代理行关于其客户类型的沟通,并通过实际交易的信息线索筛查高风险客户名单,并给予相应措施。

三是做到精准的风险评估。有效的风险评估是“风险为本”理念的核心环节。商业银行要重视风险评估的精准性,并以此决定反洗钱资源的分配投入,采取差异化的反洗钱管理措施。评价指标体系应为“系统模型+专业复评”的模式,重点关注代理行的地域特性、客户特性、业务性质、内控、负面新闻等几大方面。除系统评价和人员专业评价外,最终评估结果还要参考日常接触中发现的“活情况”。具体而言:要完善合理、科学的指标体系,综合权威部门的指引和规范,吸收行业先进理念和实践,提升指标在宏观、中观和微观层面的完整性、有效性和针对性;要强化合规科技能力,在风险评估系统上投入研发力度,重视代理行业务反洗钱前、中、后台的需求和意见,加大系统与外部跨行业跨机构信息的“对话”能力,使其更为精准、智能、前瞻和互联;要提升复评人员的专业水准,加大培训力度,促进与境内外同业机构的经验交流,研究国际最佳实践;发达国家银行业对反洗钱人员的配置占到业务条线的三分之一,对于反洗钱合规领域的高端人才不惜重金引入,国内银行也应同步重视;要重视风险评估的动态调整,风险评级较高的机构要加强评估频率,如半年一次重检,风险评级要细化,中高风险客户不仅要有定性,还要有以分数值衡量的定量评价,并对风险趋势图和走势心中有数。

(二)事中管理

一是对代理行活动进行持续性交易监控。目的是借助有效的手段和工具,履行金融制裁和黑名单管理要求,发现代理行交易异常或可能偏离代理行关系的行为。监控若发现疑点,应和对方机构及时确认并根据结果继续、终止或上报可疑交易。首先,交易监控的强度等级应根据代理行机构的风险高低而不同。重点参考在以往的可疑交易中,对方机构是否按时如实提供了充分信息。如果是高风险代理行,则应进行实时监控,实时对可疑交易进行分析和上报。其次,交易监控的内容应根据代理行业务的性质而有所侧重。若代理行业务关系为处理国际汇款,账户监控的重点就是代理行在多大程度上执行了制裁筛查,确认代理行在处理相关报文时,是否填写了规定的、准确的汇款人和受益人信息,并将这些信息保留在支付链条的每一个环节。再次,监控到可疑交易,应对该活动实施进一步审查。仍以国际汇款为例,监控一旦发现客户涉及黑名单,就采取冻结措施;一旦发现缺乏汇款人和受益人信息,就采取暂停交易措施,并要求代理行补充提供信息以澄清可疑点。对于确认的可疑交易应按照监管要求及时上报。最后,监控并处理完可疑交易后,还不是终点。要对代理行业务类似的交易做统一筛查,从一个交易的甄别推到一类交易的甄别。进一步识别代理行的反洗钱能力,如果在可疑交易处理中对方无法及时全面提供信息,应对合作机构的风险级别和业务可行性重新评估。

二是掌握代理行业务的轨迹和规律。以代理跨境汇款为例,首先是地理上的分析。应统计前几大汇出国家、收款国家,各自的金额、笔数以及占比情况,以及这些国家是否是高腐败地区或离岸金融中心或毒品中转地等。比如集中在开曼群岛、英属维京群岛、马恩岛和瑞士离岸金融中心或者巴拿马等毒品中转地或是避税天堂、网络赌博注册地等,就要予以关注。其次是客户性质的分析,委托银行的客户是否涉及网上赌博公司或游戏公司、空壳公司、贵金属交易商、虚拟货币经营机构、证券经纪商、旅行社等且交易金额较为显著,如果是则要关注。再次应统计前几大汇出客户的信息,包括所在国家、行业、真实受益人等信息,以及前几大汇出、收款行业的信息。在此基础上比对行业数据与收发汇地点显示的规律是否符合逻辑。最后是警觉拆分交易和基于贸易的洗钱行为,体现在两个地点之间异常的交易集中度、类似金额和主体的交易反复出现、连续多日的反复交易等。基于贸易的洗钱交易(TBML),体现在不能配合回答受托银行提出的关切或疑问、媒体对于交易关联方的负面评价、不能解释的大额交易、交易行为与客户背景没有逻辑等。

三是加大人工智能的应用。引入人工智能,挖掘海量交易数据中的规律,实现“数据—信息—知识—智慧”的三步升级,以更好地理解代理行客户行为,提升反洗钱分析核查能力。第一步是从客户交易数据和客户信息的数据库中组织客户行为规律,包括单一客户在不同市场的行为以及同一个区域多个客户的行为,并在客户行为出现偏差时设置警告。第二步是设计基于规则的监控系统,对客户风险进行评级。第三步是聚焦洗钱行为的类型,围绕银行的风险偏好对风险交易进行侦查和防范,也就是“噪声—基础框架—高级框架—风险差异化管理”的过程。在此基础上,不仅可以发现已知的洗钱手段和模式,提升反洗钱环节内的发现效率,也为主动发现未知的洗钱风险并优化洗钱控制措施提供了基础。

(三)事后管理

一是适时退出高风险代理行关系。对于识别的潜在风险应要求代理行予以反馈,可使用电话、面谈等多种方式。如果已识别风险无法得到及时回应,或意识到对方无法有效控制洗钱风险时,可考虑终止代理行关系。过渡的做法是先进行交易限制,降低业务合作量或暂停业务量。在此过程中,需要双方高层就洗钱风险点做充分沟通。

二是加强反洗钱管理信息和经验分享。代理行管理部门,要以开放的心态、探索的精神,积极参与行业交流,达成行业共识,共同提高国际金融领域反洗钱行业标准。要与监管机构共同研究可持续的信息交换方式,建立有效沟通机制;跨境经营的金融机构,应积极向当地监管机构寻求指引,准确理解后者对代理行业务风险管理的监管期望,保证银行满足各项业务的反洗钱要求。要加强国际间信息沟通与分享,关注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提供的反洗钱信息,了解最新反洗钱监管改革趋势。要扩大和加强国际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的反洗钱技术和最佳实践,不断总结积累经验,更好地履行反洗钱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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