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理解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公有制及其多种实现形式的表述

2020-03-03 11:47张喜亮
产权导刊 2020年1期
关键词:公有制非公有制所有制

张喜亮

中国共产党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秉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原则,又在理论和实践方面有所突破,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指明了方向、提出了目标、制定了措施。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探索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有效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功能作用。健全支持民营经济、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法治环境,完善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政策体系,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营造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目前,社会上有些人对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社会主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存在着一个常识性的错误,即把“制度”基础的所有制与“经济”的所有制混为一谈,进而幻想出了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公有制”发生了改变。

学习《决定》必须正确理解其精神实质:“经济”的所有制并不等于“制度”的基础所有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由此可见社会主义是我国的根本制度,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破坏这个根本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由此可见,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宪法》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之规定,是非常清楚的,是純粹的“公有制”,是没有“杂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由此可见,《宪法》涉及“所有制”问题的规定,是相当慎重的:限制条件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为主体”;共同发展的是多种所有制“经济”。多种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表现“形式”。

所谓“所有制”经济,并非是指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而是指经济组织的投资主体的性质。公有制经济,一般是指政府或政府代表人民作为经济组织的投资主体;非公有制经济,则是指除去政府或政府代表人民或劳动群众集体作为投资主体的经济组织。《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由此可见,我们国家对于投资者“私有财产”是给予保护的,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包括其投资经济组织的所谓私有“产权”,并不等于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私有制”,更不是指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基础即“生产资料”的“私有制”。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探索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表述,与《宪法》的原则一致,同时,又提出了“探索”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由此也可见《决定》表述之严谨。对于“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而对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无论是公有制“经济”还是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组成部分和表现形式。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决定了无论是公有制经济还是非公有制经济都必须纳入到社会主义的轨道。《决定》要求“营造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为实现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亦是对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的贡献。

结合《宪法》学习《决定》,我们可以深切地感悟到党对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这个根本制度的自信。无论是公有制经济还是非公有制经济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中,都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定地贯彻国家发展的战略部署,不断地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为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的伟大事业砥砺前行、健康发展、展现价值。

(作者为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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