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阶层分化对村社治理主体的影响
——以农地流转为背景

2020-03-03 20:21欧阳一轮
吕梁教育学院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村社农地阶层

阳 娟,欧阳一轮

(1.娄底职业技术学院,湖南 娄底,417000;2.湖南大学,湖南 长沙,410000)

改革开放前,中国农村社会阶层是以农户为主的农民阶层,大部分农户以土地作为生产资料,彼此生活习惯相似,以家庭方式共同聚居,居住点分散在农业生产的环境中,这些村社与外界的联系较少。伴随工业化、城镇化等进程的推进,村社作为基层社会的构成单元,在当前日益开放、流动、多元化和复杂化的社会新形势下,村社居民的人员构成、职业分布、家庭结构等面临着深刻变革,尤其是以农地流转为推手的系列社会改革政策被提上议事日程后,农村中的人地流动使农村村社的地域边界、人口边界、产权边界、组织边界面临前所未有的流动性[1],这影响着我国农村社区建设,同时也给农村村社治理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一、农地流转背景下的农村社会阶层划分

(一)农地流转

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学者们对农地流转的关注集中在农业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土地规模经营、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民增收、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发展、产权明晰、交易收益费用、农民保障等方面。

(二)农地与农村社会阶层的划分

我国历史悠久,“三农(农村、农民、农业)”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追溯历史,我们不难发现任何社会都能看到阶层的影子,它基本上根据经济收入、职业等方面来划分。农民作为社会的底层,田先红、陈玲(2013年)参考他们与土地联系的密切程度,将现代农村阶层社会重新分类为大户阶层、基层政治精英阶层、离农户阶层、兼业户阶层、纯农户阶层等五个阶层。大户阶层主要是指资本下乡企业群体,手中有大量来自农户的土地。基层政治精英阶层则是体制内从事乡村事务管理的官员与村干部。长期从事非农职业或短期内(二三年内)不再从事农业的农户就是离农户阶层。兼业户阶层就是指半工半农的人。纯农户阶层主要指以种田为生的农户。农村社会粗略地被划分为五个阶层,每个阶层所居位置及与土地关系的各不相同,导致他们在农地规模流转问题中行为具有差异性。[2]

(三) 农地流转对农村社会阶层的影响

农地流转成为重构农村阶层体系过程,这似乎是学界的一个共识。农地流转到底给农村社会阶层带来了哪些影响?

1.农地流转对当代农村阶层结构变迁产生了影响

马克思曾说过,土地占有状况是阶级和阶层分化的重要依据。农地流转对农村整体社会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导致农民两极分化,地区发展不平衡。主要表现如下:一是通过农地流转离农户阶层有可能脱离农村,完成融入城市,随着农村人口向城市涌入,经济发达地区城市容量变得拥挤,而农村青壮劳动力逐渐减少,地区之间的基础设施建设及资源分配呈不平衡发展。二是随着工商资本下乡,土地大量集中在这些个人或企业家手中,这就会导致农村贫富差距两极化更加明显,农村财富会集中在大户阶层和基层政治精英阶层,因为他们拥有资本和信息两大资源,当这两个阶层进行合作,资本在完全对称的信息环境下进行投资,产出就会最大,收益将达到最高。三是纯农户阶层在信息不对称及教育背景薄弱环境下收益变得越来越少,最终变为农村中最底层的贫弱农户。四是在家种田为主、外出务工为辅的兼业户阶层经济状况会越来越差,但以外出务工为主、在家种田为辅的兼业户阶层因为代际分工合理,经济生活状况则越来越好。

2.阶层内部关系随农地规模流转重新调整

各阶层间区隔加剧,传统互惠关系纽带断裂,表现为关系淡漠,熟人社会朝松散化、陌生化、利益化方向发展。随着农地流转规模化,离农户阶层邻里之间的帮衬与代种土地关系变得可有可无;兼业户阶层的季节性农忙事务减少,他们很少返乡;纯农户随着农地的流转农业生产性事务也逐渐减少;他们因农业生产性活动这一共性的消失,内部之间交流的话题减少,慢慢地也就对村庄生产性公共事务缺乏兴趣,与基层政治精英阶层关系也变得疏离。大户阶层作为一个外来群体,受农村排外思想影响,与其他阶层关系微妙,表现为又爱又恨的方式,爱是指他们为农村提供了劳动岗位,可以不用远离故土就近择业,恨则指以经济利益为追求目标的大户阶层不会过多的考虑村庄建设与农民的收益。但是,大户阶层随着流转土地数量的增加会加强其在村庄的影响力,成为农村伦理规范的话语权者。村社在资本下乡的背景下,村民之间的传统互帮互助关系转变为以经济利益为中心,人情关系被利益关系所替代。农地大规模流转不仅是一个农村社会阶层体系的再构过程,更是农村阶层关系的重组和以生产性事务为联结纽带的村社共同体的解体过程。

3.导致村庄阶层结构逐渐固化

一是农村阶层之间的上升通道被堵住。权力与金钱集中在基层政治精英阶层和大户阶层手中,他们成为村庄政治与经济的主导者,离农户、兼业户、纯农户等被排除在外,从而形成对立、抗拒的两极社会发展状态。二是土地流转加剧农村阶层体系朝刚性发展。它促进了基层政治精英阶层和大户阶层的合作,深化了农村基层政治权力寻租现象,加剧了阶层之间的不满、敌视或仇恨,不利于农村社会的安全稳定。[3]

二、农村村社治理主体简介

在农地流转导致社会阶层结构重构的背景下,农村村社治理主体成为关注的热点,当前学者几乎一致认为村社治理主体呈多元化发展态势,治理主体之间的组合、参与治理的程度不尽相同。

(一)农村村社治理主体分类

从制度角度出发,农村村社治理主体可分成两类:第一种是制度性主体;第二种是非制度性主体。制度性主体主要是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村基层党委会,村民代表大会;非制度性主体包括各种农民组织、市场企业、农村宗族。[4]

(二)制度性主体

1.乡镇政府

根据国家行政建制,当前地方政府机关实行省、县、乡三级制和省、市、县、乡四级制同时并存。乡镇政府对村社治理有着重要影响,因为是最基层且最有力的国家力量,它是否纳入到村庄治理内部结构,有两种声音在呼吁:一是村庄治理的外部主体;二是村庄治理的内部主体。第一种观点认为乡镇行政权力要逐渐退出农村政治领域,农村应该以自治为主。导致这种观点存在是经济、社会、文化水平的发展,权力观念的转变。第二种观点认为它对农村建设进行指导、规划,理所当然应对其进行领导,所以应纳入村社治理内部主体范围。

2.农村基层组织

它主要包括基层政权、基层党组织等在内的村级组织。如村党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村妇代会等。村委会是一个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村委会成员由村民选举产生,一般包括主任、副主任、委员等三至七人共同组成领导班子,每三年选举一次。村委会的实施最早来源于1980年的广西宜州市合寨村,它打破了当时乡村治理困境僵局,促使当地社会治安越来越好。村委会的主要职责就是承担本村的公共服务事业,如调解纠纷、维护治安、向政府反馈意见等,它是政府与村民的纽带。

(三)非制度性主体

1.农民组织

乡村治理权力应掌握在农民手中,乡村治理重心理应下移、资源下沉,形成村民自治组织,个体农民难以在村庄事务处理中形成话语权,农民民间合作组织,如农民协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等应运而生,渐渐承担起带领村民走向自治的任务。他们的组织形式多样,如“公司+农户”等,农民组织多以带领村民经济共同致富,来增强其在村庄事务处理的影响力。随着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的推进,农村组织自行购销加工开展农业生产性服务等经营活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些农民组织在村庄治理的主体地位将会更加突出。

2.村庄精英

它主要包括政治、经济、文化三个种类的精英,政治精英主要指村委村干,也是我们的基层政治精英阶层;文化精英指宗族领袖和宗教领导,包括部分离农户阶层和兼业户阶层;经济精英是指经济能人、私企老板等,寓指大户阶层,此外,部分学者也把乡村“混混”逐渐纳入到经济精英中来,当然这主要是受乡村组织早期援引“混混”等灰色势力参与基层治理的影响等。这三类精英他们是广大村民治村的当家人。[5]

(四)多元化治理主体组合方式及其关系

学界认为当前乡村治理主体存在多元化的组合方式,针对多元化组合的乡村治理主体,对其参与乡村治理的侧重程度及组合方式,他们的看法也不尽一致,大体可分为以下几种:

一是突出“两委”“乡镇政府”“村庄精英”的主体作用。刘屹、唐绍洪等认为“两委”是乡村治理的实质性主体,“乡镇政府”是乡村治理的指导性主体,“村庄精英”是乡村治理的协助性主体,这些主体在组合的过程中存在治理能力羸弱的缺点,表现为主体参与治理积极性不高,成效不大,但是利益会成为他们促进乡村治理良性发展的原动力。

二是乡村治理坚持共产党领导,重点加强包括宗族组织在内的农村社会化组织力量引导。乡贤与宗族组织关系密不可分,他们在整个宗族中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同时在群众中也具有较高的声望和威信,起着乡村力量凝聚和乡村秩序维护的重要作用。从“善治”理论出发,充分调动乡贤等主体的积极性,能增强国家力量与社会力量在乡村治理的合作。其次,实现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诱发治理主体在管理过程的主观能动性。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应发掘乡村中新乡贤在乡村治理主体的力量补充,从而更深层次地构建多元化的治理主体。

三是以李汉华为代表的认为“村两委+乡贤”的组合方式对乡村社会治理有促进作用,他例举了贵州印江村。这种多元化主体的组织方式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公平公正,真正发挥了群众自我管理的自治功效。

总之,多元化主体治理方式随着社会治理理论的不断发展,乡村治理主体的方式也趋多样化、合理化方向发展。

三、土地流转后重构阶层对村社治理主体的影响

我国农村受文化风俗、地理特征、经济发展等因素的影响,村庄分布呈广、散、乱的特征,村庄之间也是呈差异化发展。非均衡性的村落发展使得学者们一直关注到底能人治村还是富人治理或是专业经理人打理等治理模式。事实上,根据土地流转划分出来的新阶级,无论是大户阶层、基层政治精英阶层、离农户阶层、兼业户阶层,还是纯农户阶层作为治理主体,都离不开这个阶层对本土发展所具有资源贡献的多寡,因为这是乡村治理的基础,同时也隐性决定了阶层在村庄治理中的话语权。具体分析如下:

(一)非制度性治理主体——大户阶层在村社治理话语权增加

资本、土地、劳动力、企业家才能是四大生产要素,大户阶层以工商企业家为主,他们具备了资本、企业家才能两大生产要素,而土地可以利用资本租赁从而获得变为大户阶层的生产资料。随着农村土地承包权的流转,工商资本家以正当理由进入农村,追求高额经济利润是经济人的初衷,对村庄事务淡漠也是人之常情。随着它的影响力不断扩大,企业家须承担一定的社会功能,为当地经济服务。因此,以工商企业为代表的大户阶层对本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加大,再加上他们与村庄的租赁协议,他们与村庄的联系就变得更加紧密,对村庄建设的影响力度不断加大,但它的影响是间接的,因为他们不是本村村民,我国基层自治行政单位是由自然村形式存在的村民小组组成。

(二)以离农户、兼业户阶层为代表的治理能人不断流失

村庄作为乡村治理的最基层单元,村干部的产生都是从本村产生。通常村干部都是村里的经济能人,群众基础及影响力较深,随着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流向城市后,尤其在农地大规模流转后,农村经济能人目光瞄向城市,他们的职业、收入等渠道发生改变,导致他们对村庄事务表现呈淡漠之状。然而,这些经济能人(如种养大户、经商者)通常有成为村庄治理能人的潜质,但他们却日益远离村庄事务,从长远来看他们的流失对村组干部结构会产生不利影响。

(三)基层政治精英阶层的公共形象受到质疑但权力仍然集中

它主要是指体制内从事乡村事务管理的官员与村干部。随着土地流转,农村公共资源可能进行重新分配,资源背后就是利益,对于基层政治精英阶层来说,他们参与村庄事务管理的热情度高。在十八大召开以前,农村基层权力寻租现象十分严重,村干部的隐性收入较高,村干部的位置调整变动较少。长期管理容易形成思维定式,基层政治精英在村庄事务管理的话语权与控制权相较于其他阶层来说更加突出。

(四)纯农户阶层更加远离乡村村社治理参与主体地位

一是纯农户参与乡村治理的欲望度整体不高。受小农思想影响,莫管他人瓦上霜是他们这个阶层奉行的宗旨。同时,以种田为生的农户对村庄事务的管理欲望相对其他阶层来说较弱,从马斯诺的需求层次理论来说,人只有在满足生理、安全、情感的需求后,才会有更高层次的需求,一个食不果腹的人他没有更多的精力去谈论理想与人生价值。二是欠缺参与乡村治理的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村庄事务的管理属于上层建筑,他们在村庄公共事务的处理话语权相对较少,无法在村庄中形成主流思想。三是文化层次相对较低,对农村公共事务的处理无法给予科学指导。

四、结语

随着农地流转的加速,农村阶层利益矛盾和冲突不断加剧,对于新形势下的农村村社治理,我们应充分利用各个阶层力量,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发挥各种主观能动性,提高农村村社治理效率。一是要开展有效措施积极调动村民参与村社治理意愿。在农地流转的背景下农民收入与土地依赖程度之间的关系正在弱化,村民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收入开始超过土地收入,因此依靠土地控制来组织、调动农民参与治理的传统方式难以发挥作用。村委会作为中间组织,应该利用各种方式调动村民参与村社治理的积极性,以农地流转为契机,为工商资本下乡企业与村民之间牵线搭桥,抓好村民利益关键所在,提高村民参与村庄事务的意愿。二是要利用城乡资本下乡契机,优化资源,挑选能人加强村社治理。在乡村村社治理过程中资本是各大主体所关注的重点,而且资本力量的强弱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影响村庄事务处理。随着农地流转的深入,资本力量强弱成为各大治理主体博弈致胜的关键得到进一步深化,同时村庄治理主体出现新的力量,携资租地的业主——工商资本出现。这个主体在攫取土地规模经营所带来的超额利润时,必须为村庄的基础设施建设贡献力量,但这也间接增加了他们干预村庄事务处理的影响。三是要在新形势下改变村社治理主体定义,深化对村社治理主体的教育与培训。农村村社治理主体的定义要融入新型代农民工的观念,新型代农民工还保留着集体户籍和土地,但他们在城市中已立有一席之地,成为某些方面的翘楚。随农地流转后,这个群体对村庄事务的关注逐渐弱化,加强资源整合力度,提高这个群体对村庄事务处理的粘度也尤为重要。同时,农地流转后村庄事务处理内容也随之改变,加强村社治理主体治理内容的教育培训,提高村社治理实效也十分重要。四是利用国家大学生村官建设平台,扩大录用范用,让更多的有能力的大学生深入基层更好地充实基层管理队伍,在乡村振兴背景下结合农村示范村、美丽乡村等建设促使农村村社治理朝良性方向发展。五是探索建立切实可行的关于村社治理主体绩效考核指标化测量标准,以适应城镇化进程背景下乡村治理必定向社区化治理方向转型的需求,促使村社治理主体能力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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