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学校体育课程演进的几个问题的探讨

2020-03-03 15:49何敏学
关键词:残疾法规课程标准

何敏学, 辛 玲, 郑 超

(辽宁师范大学 体育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9)

我国特殊教育学校体育课程起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据《中国教育年鉴》记载,中国第一所特殊教育学校是由外国传教士威廉·穆恩(William Moon)于1874年在北京创办的[1].特殊教育学校的出现即伴生了特殊教育的学校课程.体育课程可以追溯至20世纪初,1903年清政府颁布的癸卯学制在中国教育的历史上第一次规定各级学校都开设体育课(时称“体操科”).该学制的颁布实施“结束了中国封建教育中不讲体育课程的历史”[2]48.我国特殊教育学校体育课程历经一百余年的演进,今天跨进了新的发展时期:2016年,教育部颁发了盲、聋、培智三类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体育课程标准,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第一次专门为盲、聋、弱智等残疾学生制定的系统的体育学习标准.三类特殊教育学校体育课程标准的颁布对特殊教育学校体育发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将使我国特殊教育学校体育课程建设跨进新的发展时期.回顾我国特殊教育学校体育课程从探索初创到今天的科学发展的百年历程,探析体育课程发展的历史经验和客观规律,对于特殊体育教育理论建设和贯彻落实特殊教育学校体育课程标准,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1 特殊体育教育法规是特殊教育学校体育课程建设与发展的法制保障

特殊教育学校体育课程建设与发展的历史表明,体育课程的发展与停滞、进步与落后都受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由于“旧中国统治阶级参与特殊教育比较被动”[3]41,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缺失,致使对特殊教育的管理以及特殊教育学校体育课程的发展滞后.“学制是制约学校课程的一个直接的重要因素.”[4]《钦定小学堂章程》仅“身体健壮”一条就把残疾儿童拒之校门之外[5]48;癸卯学制的颁布实施虽然结束了我国两千多年来学校教育中基本没有体育的历史,但该学制中却没有特殊教育学校的地位:《奏定初等小学堂章程》就明确提出残疾儿童“准暂缓就学”“准免其就学”[5]49.一个没有确立特殊教育学校地位的学制,怎么能促进和保障特殊教育学校体育课程的发展.直到1912年“中华民国”政府教育部颁布的《小学校令》才开始确立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制地位,标志着“政府正式参与特殊教育管理的端始”[3]41.1927—1949年“国民党统治时期,有关体育课程的各种规定和制度渐趋完备”[2]127.但国民党政府并没有颁布有关特殊教育学校体育课程与教学的规章,只是在相关的法规中涉及残疾学生的体育教育.如1947年颁发的《盲人学校及聋哑学校规程(草案)》仅在第一章“总纲”中提到:“盲人学校或聋哑学校为实施盲人或聋哑教育应注重……健全体格之锻炼”;第六章“成绩及考查”中规定:盲人学校及聋哑学校“学生操行成绩或体育成绩不及格者,不得进级或毕业”[5]73,77等.寥寥二十几个字,相对于特教学校体育课程对政策法规的需求而言,实在是捉襟见肘.即便如此,“旧中国由于政治腐败,战乱不断,致使有关特殊教育的一些规定成为几页空文而已,并未对特殊教育的发展给予有力保障.”[6]39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特殊教育和学校体育,中央和地方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有力地促进和保障了特殊教育学校体育的发展.我国特殊教育学校体育课程百年演进的历史告诉我们,法律法规对我国特殊教育学校体育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健全与完善体育教育法规体系与结构,是特殊教育学校体育课程建设与发展的法制保障.

法规,即“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等的总和”[7].体育教育法规包括以下4个层次:宪法中有关体育教育的条款;相关法律中有关体育教育的条款;涉及体育教育的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地方性的体育教育法规和其他相关性文件.体育教育法规体系与结构是指体育教育法规之间的关系.就横向关系而言,指的是体育教育法规是否完整, 即依据体育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国家究竟要制定哪些体育教育法规,并与其他方面的法规相协调、相配套,充分发挥法规的整体功能;就纵向关系来说,是指各层次的体育教育法规是否健全,就是说既要有宏观的统揽全局的体育教育法规,又要有微观的具体调节某方面的体育教育活动的法规,以保证体育教育法规对我国体育教育事业全覆盖.

涉及残疾青少年学生体育教育的法规是我国体育教育法规体系与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我国特殊教育和学校体育事业快速发展对体育教育法规需求的实际,审视我国体育教育法规体系与结构,无论从横向的完整性还是纵向的层次性来看,涉及残疾青少年儿童的体育教育法规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如,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联合颁发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总则第二条中提出,“学校体育工作是指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8],显然没有包括特殊教育学校.而在教育部颁布的《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中又没有、也不可能专门对特殊教育学校的体育工作做出像《学校体育工作条例》那样全面而具体的规定.类似的现象在其他的法规中还程度不同地存在.这就使体育教育法规体系与结构中出现了具体调节残疾青少年学生体育教育工作的法规盲区.

2016年教育部印发的《依法治教实施纲要》中提出,为全面推进依法执教,要“构建完善的教育法律及制度体系”,“修订、完善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到2020年,形成系统完备、层次合理、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教育法律制度体系.”[9]所以,在教育改革不断深化的今天,完善体育教育法规,做到横向配套、纵向全覆盖,才能为残疾青少年学生的体育教育及其改革提供全面的法规支撑,才能确保特殊教育学校体育持续、科学发展.

2 教育实验是特殊教育体育课程发展与科学化的必由之路

实验是人类一种特殊的社会实践形式, 它对人们认识客观事物具有重要作用.教育科学也是一门实验科学.揭示教育规律、发展教育理论、验证教育假说、探索新的教育方法手段等,都离不开教育实验的支持与检验.社会的不断发展使教育面临的课题越来越多,挑战性也越来越强,教育实验这种实践形式的必要性和作用也越来越大.

由于历史的原因,无论是特殊教育的体育课程理论,还是实践水平都还相对滞后.实现特殊教育体育课程的发展与科学化,首要的是特殊教育体育课程理论的科学化.而特殊教育体育课程理论的发展和完善离开教育实验的检验是不可能的.当代教学论领域非常有影响的瓦根舍因的“范例教学”、赞可夫的“教学与发展”理论,布鲁纳的“发现学习”等,都是建立在教学实验基础上的.

教育是不断发展和进步的.因此,特殊教育学校体育课程建设与发展是无止境的.与之相伴的是持续深入的课程改革,而课程改革及其成果同样离不开教育实验的支持和检验, 因为课程改革总是以教育实验为先导.首先,课程改革的实施总是通过教育实验把先进的教育思想、教育观念、科学的教育理论贯彻落实、运用到教育实践中去,进而推动课程改革深入发展,这充分体现了教育实验的“先进的教育思想、正确的教育观念的载体”功能;其次,课程改革充分发挥教育实验的“导向、示范、评价、激励”的功能[10],即通过教育实验检验课程改革的科学性,为全面实施课程改革提供决策依据.20世纪60年代,布鲁纳倡导的轰轰烈烈的以课程改革为中心的美国教育改革之所以失败,其中一个原因,是“教育改革没有通过较长时间的教育实验,就贸然地大面积铺开”[11].可见,教育实验是特殊教育体育课程建设与发展不可逾越的重要环节.

在我国特殊教育学校体育课程演进的历程中,新中国成立前后的教育实验探索形成鲜明的对照:“旧中国统治阶级参与特殊教育被动”,对残疾学生无力施教,更谈不上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系统的教育实验.虽然广大体育教育工作者也在努力探索特殊体育教育的特点和残疾学生体育学习规律,但因缺少政府的宏观决策和引导支持,体育课程很难有所突破和发展.新中国成立后,还在特殊教育学校课程初创时,教育部针对当时我国的“盲、哑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方法、教材等尚未正式订定”的问题,在《关于盲聋哑教育方针、课程、学制、编制等问题给山东省教育厅的复函》中就明确提出,这些课程建设问题的解决,“必须经过相当时间的积累和重点实验.”[12]15511989年,国家教委等八部门共同制定的《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针对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特殊教育的状况,强调“要高度重视特殊教育的科学研究和教改实验工作”[13].步入新世纪,在我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深入推进之际,根据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教育部于2007年颁发了盲、聋、培智三类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其中包括体育课程).为进一步提升特殊教育质量,针对特殊教育改革中的重点、难点问题,2015年,教育部在全国范围内遴选了37个教育改革实验区,开展特殊教育改革实验.2016年末,国家教育部颁发的盲、聋、培智三类特殊教育学校课程标准,提出初稿后从2012年开始,盲校课程标准在34所独立设置的盲校、聋校课程标准在90多所聋校、培智学校课程标准在20多所培智学校分别进行了实验.上述所列只是国家层面有关特殊教育的(无疑包括体育课程)教育实验的举措.至于此间基层特殊教育学校和广大体育科教人员围绕特殊教育学校体育所开展的教育教学实验就更普遍了.可以明显地看出,新中国成立后,教育实验在我国特殊教育学校体育课程建设与发展过程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

2016年末,国家教育部颁发的盲、聋、培智三类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体育课程标准,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第一次为残疾学生专门制定的、系统的体育学习标准.该标准的颁布使我国特殊教育学校体育课程跨进新的发展时期.新课程标准的贯彻实施同样面临许多课题要通过教育教学实验来解决.如,符合残疾学生身心特点、具有地域特色的体育校本课程资源开发,充分体现残疾学生个体差异的体育课程学习评价,实现残疾学生缺陷补偿与潜能开发的运动处方等.综上我们认为,教育实验是特殊教育学校体育课程建设与发展的必由之路.

3 残疾学生的身心特点和体育学习规律是体育课程建设与发展的客观依据

残疾学生与普通学生在身体心理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别.这种差别导致对残疾学生的体育教育与普通学生的体育教育在学习目标、课程内容、教学组织与方法、场地器材设备、体育教师的职业能力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别.一言以蔽之,残疾学生特殊的身体心理导致有别于普通学生的特殊的体育学习规律.

毛泽东在《矛盾论》中说,“任何运动形式,其内部都包含着本身特殊的矛盾.这种特殊的矛盾,就构成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特殊的本质.这就是世界上诸种事物所以有千差万别的内在的原因,或者叫做根据.”[14]对残疾学生的施教过程即是特殊教育的矛盾运动过程,这一特殊的矛盾运动过程的客观规律必定与普通教育有别.我国学者认为,特殊教育是“使用一般的或经过特别设计的课程、教材、教法、组织形式和设备对有特殊需要的儿童进行的旨在达到一般和特殊培养目标的教育”[3]4.教育部基础教育二司负责人就三类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课程标准答记者问时指出,“残疾儿童少年是特殊的教育对象,其身心特点和学习发展有特殊的规律,需要特殊的教育方式、方法和途径.”[15]因此,特殊教育学校体育课程建设必须抓住特殊教育的“特殊的本质”,必须把残疾学生的身心特点、体育学习的客观规律作为特殊教育学校体育课程建设的“根据”.

残疾学生的身心特点和由此派生的体育学习规律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它是特殊教育学校体育课程建设与发展的客观依据.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也是.抓住特殊体育教育的“特殊的本质”,顺应残疾学生体育学习、成长的客观规律,特殊教育学校体育课程就进步、就发展.我国特殊教育学校体育课程建设与发展的历史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

新中国成立前,政治腐败、战乱不断,特殊教育几乎是停滞不前.很难想象,会有组织、有计划地针对残疾学生特点和学习规律建设与发展特殊教育学校体育课程.

由于历史的原因,“长期以来,我国特殊教育不仅底子薄,规模小,而且也很少开展深入的研究工作”[6]111,致使新中国成立后的一段时间,“我国的盲、哑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方法,以及适应特殊情况的教材等,都还未正式订定.”[12]1551由于特殊教育学校体育教学大纲(课程标准)及教材建设“必须经过相当时间的积累和重点实验”[12]1551,为满足教学急需,国家采取了以普通学校体育教学大纲和教材作为参照,组织实施特殊教育学校体育课教学.如1955年教育部通过上海市教育局转告上海盲童学校试行《盲童学校教学计划(草案)》中指示,“由于没有编写盲校体育教材,体育课由教师参考普通小学体育教学大纲,自编教材进行教学.”[12]15641956年,教育部颁布的《关于聋哑学校使用手势教学的班级的学制和教学计划问题的指示》中规定,聋哑学校体育课的“教学任务和普通小学相同”[12]1572.1962年,教育部颁布的《全日制十年制聋哑学校教学计划(草案)》提出,“体育课可以参照普通小学和初中的体育教学大纲进行教学.”[12]1621上述措施虽解决了教学急需,但也存在弊端.事实上,特殊教育学校体育课程、教材、教学方法等照搬普通学校,甚至以普通教育代替特殊教育,其结果既违背了特殊教育规律,又不利于特殊教育学校体育的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特殊教育和学校体育快速、持续发展.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特殊教育,把研制并颁布盲、聋和培智三类特殊教育学校课程标准作为重要任务,使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充分体现残疾学生特点的特殊教育体育课程成为现实:2016年,国家颁布了三类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体育课程标准.该标准“既遵循国家对义务教育学校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保证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标准体系的整体性和协调性,又充分考虑残疾学生的特殊性,适应不同类型残疾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和学习成长规律”[15].我们深信,这一课程标准的颁布和实施,必定对我国特殊体育教育产生深远的影响.

现代教育的本质特征之一是不断的改革.作为教育改革核心的课程改革,会随着社会和教育的变革要求广泛而持久地进行.为满足社会的不断发展对教育的需求,从残疾学生身心特点的客观实际出发,遵循其体育学习及成长规律,不断深化特殊教育学校体育课程改革是一个永恒的课题.

4 结束语

本文“鉴前世之兴衰,考当今之得失”,以百年来我国特殊教育学校体育课程演进的历史为鉴,着眼我国特殊教育学校体育课程未来之发展,对与体育课程建设与发展相关的3个问题做了初步探讨.我们认为特殊体育教育法规是特殊教育学校体育课程建设与发展的法制保障,教育实验是特殊教育体育课程发展与科学化的必由之路,残疾学生的身心特点和体育学习规律是体育课程建设与发展的客观依据.

制约和影响特殊教育学校体育课程的因素众多,限于本课题研究的侧重和视角,仅对上述3个问题做初步探讨,愿与同行交流,还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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