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莹,信 钰,陈兴霞
(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辽宁 营口 115009)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我国业现代化进程的推进,振兴乡村经济,发展农业生产,保护粮食安全显得越发重要。但是,由于近年来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高速发展,农村主要劳动力大量从第一产业转出,并逐步转入到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之中。目前老年人占据农户的主要比例,自耕地效率明显下降,甚至出现大面积抛荒现象。如何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充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下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关键。这其中,振兴乡村经济,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离不开金融体系的支持。同时,农村金融运行效率也关系到广大农村经济运行状况,并直接影响新型城镇化的实现。
农业生产始终是农民生存的根基,但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过于细碎化。辽宁省近年来通过不断深化农村改革,高效合理地将土地资源整合,扩大农业规模化作业生产,促使土地经营权活跃化,提高土地生产率,取得了显著成果。辽宁省流转数量和规模增速稳健,流转收益稳步上升,截止2019年2月末,我省已有163.17万农户参与土地流转,承包地面积高达121.19万m2。在一系列的改革变迁下,农民虽然离开了土地,但并未离开家乡,反而成为规模化作业后的主要劳动力输入。农民通过自由择业,真正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工资性收入明显增加,人均总收入逐步上升。
目前,辽宁省农村土地流转依然以土地出租作为主要形式,相互流转和股份合作为辅助方式。多种形式的并存使得土地流转的参与主体也极大程度上发生了改变,并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的加入使得其对资金的需求也日益加大。虽然辽宁省农民的总体生活水平已经得到改善,但根据辽宁统计年鉴(2018)显示,2017年农村人均居民可支配收入13 746.8元,扣除农村人均居民消费后,仅仅结存218.8/人,与往年相比结存比率进一步呈现下降趋势。这意味着,辽宁省农村普通居民现有资金水平远远无法满足日益扩大的农业生产资金需求。
此外,由于各城市政策的细微差别和资金的支持,我省农户仍然存在收入差距巨大化的特点。辽宁省农村金融体系虽然已经基本确立,但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依然相对滞后,绝大部分传统金融机构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目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目前已经逐步开展支持“三农”服务的一系列措施,例如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2018年创新推出政府风险补偿基金增信模式,截止2019年3月末,累积发放政府风险补偿基金增信贷款近20亿元,涉及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微企业等近万余户。
农村土地流转的金融市场虽然潜力巨大,但是农业生产自身风险过高和抵押担保的缺失,致使农民和新型经营主体很难获取所需的资金。通过实地调查发现,大多数农户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尽管信贷需求旺盛,仍然倾向于熟人间借款。究其原因,主要是传统金融机构在农村的金融服务覆盖不够,无法满足旺盛的信贷需求。因此,如何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的金融服务,确保土地流转规范和便捷,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农业的基础是土地,而土地又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由于目前农村养老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完善,农民的思想观念保守,基层政府政策宣传工作不到位,致使绝大部分农民对土地流转具体政策了解不足。他们对土地流转政策误解颇深,担忧一旦进行流转,将丧失对土地的经营权,甚至最终老无所依。
同时,农民普遍文化素质不高,局限于自身教育水平和家庭负担,普遍主动融资意愿较弱。传统的自给自足心理和农户老龄化仍占主流影响,农民对贷款融资这一行为往往天然抗拒。他们对现代化金融服务也缺乏了解和有利信心。而政府和金融机构对现有金融政策和金融产品的宣传存在大量专业术语,农民很难理解其实质内容。通过调查发现,大量农民表示对针对农户的特惠贷款并不了解,甚至毫不知晓。此外,近年来媒体频频曝出的金融诈骗等等新闻事件,使原本就存有保守心理的农户更加剧了对现代化金融服务的畏惧。
目前现有的农村土地流转相关金融产品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融资需求,主要表现在无法提供充足的种类和无法满足现有资金需求量上。传统金融机构的信贷供给往往趋于保守,主要表现为:一贷款周期与生产周期严重不匹配。贷款周期通常以一年期为限,但是农业生产周期未必能够严格按照一年期划分和收回经济利益。如果农业生产周期期限较长,例如果树等经济作物生长期多为四五年,农户无法及时获取收益并归还贷款。如果农业生产周期期限较短,例如蔬菜等经济作物生长周期多为几个月,农户所需要偿还的贷款利息仍按一年期限缴纳,势必会加大农户负担。二金融产品的单一限制了农户主动贷款的意愿。繁琐的资料审批程序,较长的审批过程,最高贷款金额的限制,致使农户对贷款积极性不高,资金供求矛盾难以得到实质性解决。
农村资金普遍匮乏,来源较为单一,贷款是其重要融资途径。绝大部分传统金融机构对农村贷款的参与度较低,积极性较差,甚至将部分银行网点裁撤以规避风险。目前,全省仅有信用联社和农商行等少数银行拥有对土地流转方面的抵押贷款业务。但是出于对自身风险的抵御和资金回收率的保证,传统金融机构往往要求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以实物作为抵押。即使顺利完成抵押物的评估,农户可申请的小额贷款最高额度也仅为5万元[2],根本无法解决资金需求问题。
虽然农村是金融扶贫的主要地点,但它的先天弱势条件如收入不稳定、缺乏抵押物等严重限制了其获准贷款的可能性,使得大部分申请人望而却步。另外,金融机构贷款利息过高,无形中增加了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的经营成本。而农业生产活动的不确定性和突发性,也增加了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的还款负担。
由于小农意识长久存在,辽宁省农村金融生态环境较为恶劣,风险控制难度系数较大,通常表现在几方面:第一,个人信用机制缺失。在传统习俗的影响下,农村地区大部分思想落后,缺乏法治观念和信用观念,金融意识淡薄。个人信用评级信息少之又少,导致金融机构担忧资金回收率,不愿发放农村金融贷款,加剧了资金供求矛盾。第二,监管机制缺失。针对个人、新型经营主体、土地的评级监管尚不能全面覆盖农村地区。农民普遍缺乏合法流转土地的观念,实际流转过程中不仅是口头协议占据主要部分,甚至一些不法分子趁机哄骗农民,严重损害了农民的权利。另外,各部门之间的现有信息交换效率也较低,致使监管效率十分低下。第三,中介和担保机构缺失。涉及农村土地流转的金融中介和担保机构几乎不存在,无法弥补部分农户因自身文化所限的遗憾,协助融资双方顺利沟通。
与其他产业不同,农业生产周期往往较长。一旦出现自然灾害或病虫害,其带来的大面积破坏,会对农作物收益十分不利,致使农业生产减产甚至绝收。随着土地流转进程的加快,农业规模化作业的普及,农业机械化生产效率的提升,传统的保险种类已经远远无法适应现代化农业生产的需求。除了自然风险,农业生产经营也可能会出现价格风险。为此,辽宁省政府适时与中华财险公司、大连商品交易所合作,推出“保险+期货”创新模式,作为政策性种植业保险的补充,稳定农产品销售价格。目前,该模式仅在辽宁省内部分地区试点运行,主要涉及玉米、大豆、鸡蛋等少部分产品,覆盖面较窄,无法适应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农业保险需求。此外,其他保险公司参与到农业保险中的意愿较低,现有保险产品层次较低,理赔范围和方式较为呆板,致使农业保险供不应求。
建议以辽宁省各级地方政府为牵头,与金融机构共同协作,领导和支持基层政府工作人员深入农村,加强对土地流转相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积极开展有利于树立农民关于土地流转和金融服务正确观念的免费课程,引导农民依法自愿,有偿有序地开展各项活动[3]。政府可以通过与金融机构合作定点培训、大学生社团志愿下乡宣传、定制宣传短片等多种方式,定期向农民宣传最新政策,拓宽其获取信息的渠道,并提升其获取信息的能力,从而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
同时,在宣传过程中,考虑到农民的自身文化素质,应注重语言通俗化,便于其理解。此外,也要宣传正确的法制观念,让农民意识到土地流转与金融融资必须合法开展,杜绝一切不规范的行为(如私自改变土地性质,民间高利贷借款等),有效提升融资风险控制能力。
针对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日益增长的金融融资需求,丰富金融产品种类并增加信贷供给量。第一,要做到在健全农村金融体系的基础上,丰富金融产品种类,具体化和细则化面向受众,使其满足农户复杂的资金需求。这不仅要依托传统银行机构,也要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尝试引入期货公司和证券公司介入农村土地流转,转移土地附着物如农产品的经营风险。第二,政府应协助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例如邀请农学专家协助金融机构把控并建立农村金融信贷服务章程,调整因地制宜和因时制宜的贷款期限,切实保障贷款申请人利益。第三,金融机构应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尽可能简化贷款手续,缩短审批时间,适当提高贷款金额,缓解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的资金匮乏现象。第四,鼓励保险公司参与农村土地流转,创新相关农业保险,提高农户的抗灾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
积极完善现有以信用联社和农商行为主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并努力拓展其他传统金融机构,特别是国有大型银行和政策性银行,鼓励各金融机构充分参与进农村土地流转当中去,更好地服务“三农”金融需求,争取多样化、广域化、分层化地建立成熟和活跃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4]。金融机构应当充分实现其重要职能,响应普惠金融政策要求,出台切实可行的金融扶贫政策,合理降低金融借贷门槛,拓展贷款申请人范围,提高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的贷款额度,并丰富抵押物的品种,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土地流转和金融贷款之间的资金供求矛盾。
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也应当鼓励更多的金融主体参与到其中,如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网贷平台等。政府应当适当引导并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和风险补偿机制,吸引更多的金融主体参与到农村土地流转中,充分活跃农村金融市场。这样可以降低农民和新型经营机构的经营成本,保障资金周转率,缓解资金需求压力,为农业生产提供有力支撑。
第一,完善农民和实际土地经营者的信用评级。以农民的个人信用为基础,土地流转信息为中心,建立信用评级平台[4]。建立采集相关信用信息的制度,匹配个人和土地信息,鼓励个人守信,并完善失信的惩戒措施。从根本上增强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的金融生态基础,促使金融融资两方的双赢。
第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金融监管制度。目前,这一部分严重空白,归根结底是由于农村金融的总体监管制度尚且不完整。为了更好地服务农村金融,应从四个方面着手:一加强对金融贷款前期的资格审查,明确抵押物的价值和土地归属权。二贷款发放过程中进行二次确认,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三贷款发放完毕后监督贷款的实际使用用途,严格要求专款专用。四加强政府部门与金融主体之间的联系与沟通,及时交换信息,确保监管机制顺利运行。
第三,鼓励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的中介和担保机构。针对农村地区不高的文化水平,政府应加强政策支持,鼓励建立为农村土地流转而服务的中介机构,缓解信息不对称压力,促进信贷市场发展。同时,鼓励担保机构建立,适当给予财政支持和税收减免,引导其正确发展,从而更好地帮助农民和新型经营主体贷款融资。
政府应当引导和鼓励保险机构深入到农村,适当提供政策补贴和税费减免等,为广大农业生产经营者提供稳定的经营保障。首先,应加大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利用现代化传媒向农户宣传典型案例,普及投保程序和补贴政策知识。其次,丰富农业保险品种和服务,积极研发符合地域特色的保险产品,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再次,政府应当增加再保险主体,进一步分担风险。可以参考铁岭市政府2017年的试点项目,其在与中华财险合作“保险+期货”的基础上,引入中国银行,创新“保险+期货+银行”模式,协助农户抵御自然风险和价格风险,并为其提供信贷支持。而中华财险自身则通过购买华信物产的“玉米场外期权产品”规避价格风险。此外,政府应鼓励建立银保信息共享平台,通过银行机构和保险公司信息共享,弥补原有信息不对称缺憾,鼓励多方参与,增强合作经营,共同抵御农业生产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