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欢喜冤家》的圆形结构模式

2020-03-03 10:50罗敏先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0年5期
关键词:冤家审判儒家

罗敏先

(广西民族大学,南宁 530006)

明拟话本《欢喜冤家》描写社会上普通青年男女的情感婚恋状态,展现的是芸芸众生的日常生活面貌。对于这种情感状态和生活状态,作者西湖渔隐主人有着自身独到的理解和认识。与世俗色情宣淫之作和通篇专以道德说教的作品不同,小说对于“情”具有作者自己的认知逻辑和哲理思考。作者在普通的生活中倾注观察的目光和深刻体味的情感,并将这种世态情感生活的现状上升到生活哲理的高度,思考与关注着世间男女情感的变化规律,以及在这种“风月之乡”的人情世界中普通大众的人物命运。因此“欢喜”和“冤家”这一对极富哲理意味的词语是作者长期沉潜在百味生活的世界中感悟出的生存哲学,是饱含着生活情感的凝聚意识。

作者在序中说“情溢意满,猜忌旋生”。从爱到恨是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是事物两个侧面的动态展现。显然作者熟谙这种被抹上了“欢喜”“冤家”色彩的世态纷繁复杂的表象,并探究其发生的规律和运行的逻辑,通过阐释“非欢喜不成冤家,非冤家不成欢喜”的生活哲学以达到“公之世人,唤醒大梦”的目的。

一、“欢喜”-“冤家”的模式

在这样极富哲学色彩的匠心运作之下,小说在情节上呈现出“欢喜—冤家—欢喜”的结构模式,基本上也对应着小说故事中整体的矛盾冲突和情节发展。从故事开始的“欢喜”到“冤家”是情节矛盾产生甚至激化高潮的阶段,而从“冤家”到“欢喜”则是从另一个矛盾的高峰降落下来,达到平缓、和谐的状态。小说中随时发生的青年男女情感故事基本上固囿于“欢喜冤家”的叙述逻辑圈子当中。

“欢喜”在情节叙述中表现为一种较为平静、相融的缓和状态,显示出的是还未形成波澜起伏的平缓式、单向性的合力,即是青年男女在情感上处于缓和、融洽的态势,这里包括着夫妻之间的情感、婚外情等情况。而“冤家”则是男女情感上产生了裂缝,由原来的融洽变得波澜,形成矛盾高峰,并不断地激荡碰撞,这显示的是一种起伏式、多向性的张力,在情感出现裂变的过程中包括着其中男女双方的相互猜忌、抢取、贪财、杀人等众多因素。像第三回《李月仙割爱救亲夫》、第四回《香菜根乔桩奸命妇》、第七回《陈之美巧计骗多娇》、第八回《铁念三激怒诛淫妇》、第十四回《一宵缘约赴两情人》等,都是由男方出于某种猜忌或贪财、贪色等因素,采取暴力的手段打破故事中缓和的情节节奏,以此来达到情节的矛盾点,激起矛盾的张力,使情节发展呈现出波澜起伏,增强了叙述强度,从原本和谐“欢喜”的状态中跌入“冤家”的矛盾网中。这种转折性的改变并不是作者突兀地强行制造障碍,而是作者在生活观察中所形成理性认知上的运用,如第七回《陈之美巧计骗多娇》中陈彩贪恋潘璘妻子犹氏的美貌,设计与潘璘一同做生意,并在船行驶中将潘璘推下水中,并一篙打下去致其死亡。这里按照陈彩的心理,贪恋犹氏已久,设计谋害潘璘也是情理之中,在那次“深水所在,幽僻去处,往来者稀”的行船途中,他的这种谋害潘璘的心理得到了强化,很符合人物与环境共同作用的双重情境。而恰恰也是陈彩贪恋犹氏,其情感愈深,爱愈浓,看“荷花内鸳鸯交颈相戏”,这种情感积蓄也随着陈彩与犹氏的对诗倾泻而尽。在情感浓郁氛围的对诗中,陈彩一语惊醒犹氏,当年潘璘惨死真相得以知晓,此时故事情节又进入到了紧张的矛盾当中,人物在浓郁“喜”的情感之间发生了转折,变成了敌对的“冤家”色彩,这样的转变,离不开陈彩对犹氏的情感深厚,而也因为在这种爱的氛围中一语真相的破绽,这里的“欢喜—冤家”叙述情节的变动显得自然、真切,符合人物之间心理情感的变化以及所处环境发生的作用。

第三回《李月仙割爱救亲夫》的李月仙与章必英相通,李月仙“落得快活,管什么名节”,沉浸在情爱的欢乐之中。在这一幕看似深情缓和的欢爱情景下,则势必会产生“冤家”的伸缩张力,将情节向相反方向推进。章必英对李月仙的爱深沉,具有强烈的占有欲,而也正是这种积郁的情爱在达到了一定的高度后,便会产生情感上的裂变,释放出积蓄已久的炙热。而后章必英谋害王文甫未遂、陷害王文甫、盗取王家财产、骗娶李月仙等,均是他用计所为,因此从他谋害王文甫开始,与李月仙的情爱就变成了一种极端畸形的爱。虽然他后面骗娶李月仙重回当初的性爱之乐,但是这里已并非“欢喜”之爱,而是情节矛盾中延展出来一段具有反差的情爱,之后当事情真相公然揭露,矛盾的高潮又回落下来,李月仙割爱救夫,畸形的爱在矛盾碰撞中消退而回归于平静的“欢喜”状态中。

二、“欢喜”-“冤家”模式的内在逻辑

“欢喜—冤家—欢喜”叙述情节的逻辑中,前面一部分“欢喜”情感的场面往往多呈现出来的是较为平面化、表面化、轻浮化的特点,是一种潜在而不牢固的“欢喜”场面。在大多故事情节中,男女双方的情感开始处于一种平缓、和谐的“欢喜”状态,但是这种“欢喜”情感的状态是暂时的、变动的,男女主人公一见钟情或因某种契机相结合在一起并不是长久而深刻的,他们往往注重的是身体外在的形式,并未是真正意义上对灵与肉统一的追求。这种性爱具有一定的自然性,男女双方的情感还是处于较为低层面的状态。注重郎才女貌的特点是小说中男女主人公刚开始具备的心理期待,而这也恰恰为情节从“欢喜”到“冤家”的上升式发展打开了一条可行的通道。当误会、猜疑、贪财、贪色、暴力等各种因素掺杂其中时,这种原本平和的“欢喜”状态就会被打破。第四回《香菜根乔桩奸命妇》中商人丘继修对莫氏美貌的垂涎,导致发生了一连串曲折凶杀事情;第九回《乖二官骗落美人局》中乖二官贪恋方二姑的美貌,产生了王小山“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喜剧故事;第十四回《一宵缘约赴两情人》中和尚了然贪色,李秀英贪财,终造成一桩惨案;第十六回《费人龙避难逢豪恶》中冯吉因慕色姚彩云而设计阴谋,终导致自己惨死。大多故事情节的突变皆是通过男女间脆弱而不成熟的情感断裂而造成。“(男女)一见倾心而相爱,发生性关系而达到高潮,然后由厌倦而爱情下降,代替爱情的是怀疑、仇恨、凶暴。因此,爱和恨是不可分地互相关连。”[1]作者深知表面化的男女情感特点,但是并没有否定男女之情,尤其是女性所表现出来对情感的需要,但也对男女之间仅仅体现出自然性、随意性的欲望情感抱以批评和思索的态度。更多的青年男女情感只停留在生理肉欲的层面,虽第十回《许玄之赚出重囚牢》的蓉娘和第十九回《木知日真托妻寄子》的丁氏都心存有“但得情长,不在取色”的想法,但是这种由色而生的情,始终停留在色的层面,一旦脆弱的情遭到各种社会功利因素冲击,那么这里的情便会产生极大的变异,并混淆着欲望、暴力、恶习、邪念等人性的阴暗面,爆发出强烈的破坏力,将原本平衡生存状态一一打破,暴露出各种现实社会当下生存的困境和矛盾问题,从而展现出日常生活当中最真实的面貌,这样,“欢喜”发展成为“冤家”便成为必然,由平缓和谐发展到矛盾挣扎的过程也是对社会判断和思考的一个过程,同时也是作者挣扎、思索的过程。

三、“欢喜”结局的叙述逻辑

面对由此产生不可阻挡的各种形形色色的矛盾,作者也有着自己的一套处理规则,即以社会道德的标准去衡量和解决这些事情,将矛盾放置于道德评判的范畴当中,给予合理的解释和公正的审判。而这种道德评判的标准正是以儒家道德为核心立场,通过儒家的道义来对矛盾进行解构,试图以儒家道德来重塑一个“欢喜”的结局,构成一个具有儒家意味的和谐状态。因此,在“欢喜—冤家”情节上升的模式中,又降落回归于作者设定的“欢喜”,形成一个叙述的圆形,而这个圆形的叙述情节无疑也沾染了儒家道德的色彩,特别是在从“冤家”回归于“欢喜”的这一个结尾过程,是作者特意安排设计的具有儒家道德色彩的解救方案。也就是说,无论矛盾情节如何反复的波澜曲折、如何变化莫测,在经过叙述圆形顶点高潮的张力弧线之后,必定回归于充满儒家道德合力的评判之路。而且在这个圆形模式当中,这种儒家道德的合力具有十分强大的作用力,对情节发展具有潜在的推动作用,并在关键的时候发挥着它的影响力。因此,在小说中能够清楚地看到在故事矛盾急转之下,呈现出一种道德安排的现象,每一件事、每一个人物都被合理安排得井井有条,恩怨纠葛、是非对错都得到有效妥当的处理。作者站在儒家道德的核心立场上,这种内在本质指引着他在情节设计上建构着道德圆形的模式,这种潜在的导向力和指引力是根深蒂固的,在小说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揭开作者在小说中的道德叙述,可以看到作者往往有着这样的情节处理逻辑,一是赋予故事人物强大的儒家道德评判功能,二是建构“官”的审判机制。

(一)赋予人物强大的儒家道德评判功能

人物处于道德的叙述情节当中,一定程度上不可避免也沾染了道德色彩,对故事情节发展具有某种指定性的作用。这些人物也超出了一般人物所体现出来的真实性,被赋予了象征性的色彩。第三回《李月仙割爱救亲夫》中,最后李月仙割爱救夫,就是被灌注了强烈的儒家道德意义。虽说性爱的欢乐刻骨铭心,但是在性与德的抉择中,她选择了德,这里的德是具有普世价值的“善”和“义”,代表着社会群体的正义,“割爱救夫”其实蕴含着一种小我和大我的意味,也就是个人“性爱”(小我)固然值得肯定,但是站在儒家立场上的“救夫”(大我)无疑更值得提倡。这当中包蕴着儒家伦理观念里群体关系意识的价值,重视群体(大我)的价值意义,孔子说“君子矜而不争,群而不党”[2]234,这是强调群体的价值。“人生不能无群”[2]127“力不若牛马,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2]128在儒家思想中,群体是一个特殊的概念,是儒家极其重视的一个部分,个人依附于群体,群体代表一种大发展方向和特殊的重要价值,否则“争则乱,乱则离,离则弱”[3],会导致社会秩序、人伦天理等发生混乱。因此,人物的意义不仅仅在于人物本身所体现出来的个性特点,更多地具备了道德批评的含义。该篇末尾总评道:“锐意月仙,恣情纵欲,得意忘言,真情吐露。月仙割爱救夫,果神使之也。”从人物形象上看,李月仙和变故之前自己柔弱的差异十分明显。在情节上,由于人物突出的儒家道德意义也推动故事叙述走向了圆形模式的“欢喜”结局。第七回《陈之美巧计骗多娇》中,犹氏得知陈彩谋杀前夫真相,与陈彩“恩义绝矣”,告知两个儿子“只当你母亲死了。勿复念也”。这种“为前夫报仇,正合大义”的内涵显然已经超出了这个女性人物的本身意义,具有道德评判的意味。第六回《伴花楼一时痴笑耍》的花仙,第八回《铁念三激怒诛淫妇》的沈成,第十回《许玄之赚出重囚牢》的秋鸿,第二十一回《朱公子贪淫中毒计》的莲姑等等,皆是具有这样强大的儒家道德评判功能的人物。

(二)建构“官”的审判机制

作者在故事情节当中建构“官”的审判机制,极具象征意味。小说中大部分故事是通过“官”的审判机制来对事件作出合理的审判,这个“官”代表着儒家所倡导的“仁义礼智信”,是一个制度体系下过滤的机制。作者将一切都安排于合乎儒家所倡导社会和平秩序当中,“官”所体现出来的恩怨分明、公正廉明的特点,就是儒家道德评判的结果。作者往往在圆形结构的结尾设置“官”的审判模式,以此来作为最后“欢喜”情节的收场。像第二回《吴千里两世谐佳丽》、第四回《香菜根乔桩奸命妇》、第十一回《蔡玉奴避雨撞淫僧》、第十三回《两房妻暗中双错认》、第十四回《一宵缘约赴两情人》、第十五回《马玉贞汲水遇情郎》、第十七回《孔良宗负义薄东翁》等等,当中皆是穿插着“官”的审判叙述模式来对人物情节进行道德审判。第四回中,商人丘继修卖珠偶遇张英之妻莫氏,对其念念不忘,趁张英外出为官,丘继修假扮成卖珠的老太婆,进入张家,巧妙设计,与莫氏相互通好,而后张英归家,怀疑莫氏与他人有染,先是设计杀害丫鬟爱莲,骗杀妻子莫氏,又陷害丘继修,最后张英指正丘继修于公堂之上,而洪院皆按法规一一处理,并写下判词。在这里洪院显然充当的是一个公正廉明的道德审判的角色,对事件、人物都进行了符合道德标准的判罚。但是,这里颇值得玩味的是,在故事情节中,张英连杀两人,又陷害丘继修,最后判罚却是因“不正家焉能正国,罔恤幼安能惜老”而“暂停赴任”,丘继修则是“恶已贯盈,诛不容逭”,可见,道德的审判是站在社会层面的角度,张英具有“正国”“恤幼”“惜老”的社会道德职能,因此当个人需求(丘继修)和社会道德(张英)发生冲突之时,个人的需求必须让位于社会道德。试图通过社会道德战胜个人需求的情节构思是作者实现以儒家仁义道德来拯救社会秩序的必然结果。而故事后边出现“官”的审判模式为这个主张提供了一个合理的解释和可以得到圆满收场的平台。在第十七回里,教书先生孔良宗和江家苏姨相好,而他们的情感却被秀才于时所告发,导致孔良宗和苏姨双双病死。小说中特意安排了一段冥府审判的场景,以对各人作出道德审判。对于孔良宗是“败人之行,而险把无辜有沾,其罪莫大焉”,苏姨则是“不该寄名隐讳,行此勾当。又不该盗窃绣鞋等物,以累无辜”,皆是从社会道德层面对人物进行审判。但是作者并不否定他们之间的相好之情,而是给予同情和理解,所以特意安排了苏姨死后将秀才于时的灵魂一同拉到冥府,于时也同样受到审判,“把(于时)双眼挖出,血淋淋的。鬼使鞭上,推他出了鬼门关”。

四、结语

总的来说,小说中大多故事具备“欢喜—冤家—欢喜”的圆形叙述模式,而且这个圆形叙述模式在圆的结尾处被沾染上了儒家道德的色彩,因此使得故事也具有一定的社会道德评判的意味。但相比于“三言二拍”等同时期的作品,这种色彩是比较轻的。像“三言二拍”的故事中不时穿插道德议论的声音,《型世言》中道德议论之风更甚,意图指向更重。西湖渔隐主人在小说中淡化了固执死板的议论说教,而将心思集中在小说的情节构思安排上,将社会中盗骗、欲望、暴力、情爱、悲喜、爱恨等各种日常生活因素集结起来,融入到故事情节撰构当中,通过故事和情节去挖掘埋藏在普通芸芸众生底下的生活哲理,去展现一幅具有现世生活哲思的社会图景。从这个意义上讲,这个圆形叙述模式具有自身的特点以及存在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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