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朝烈
(中共广州市委党校 哲学与文化教研部,广东 广州 510070)
当前我国进入了一个新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时期,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的判断就是: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在这样的历史方位下,对于未来我国的社会保障政策发展应该朝向何处,学术界仍有不同看法。一部分学者强调中国当前应该朝“福利社会”方向发展,并认为这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共享发展”、“中国梦”的重要途径,是加强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的重要保障。[1]还有一些学者则强调要防止因提升福利水平而陷入“高福利陷阱”。[2]这两派观点争论的焦点问题在于现阶段我国应保持何种程度的社会保障支出水平才是合理的、适度的。
社会保障支出水平是指在一个国家或者地区中社会保障支出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或地区生产总值的百分比。任何一个国家(地区)的社会保障支出水平,都有“量”和“质”的区分。所谓“量”,即任何一个国家(地区)的社会保障支出水平在某一特定时期都有一个客观的数量值。社会保障支出水平既然是客观的数量值,它就可以进行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横向比较,也可对同一国家(地区)不同时期的社会保障支出水平进行纵向比较,从而使得不同国家(地区)或同一国家(地区)不同时期的社会保障支出水平具有相对的“高”、“低”之分。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在这种比较中要注意如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社会保障支出水平相对“高”的国家(地区)或者时期,其社会保障支出水平不一定适度或者不适度。社会保障支出水平相对“低”的国家(地区)或者时期,其社会保障支出水平也不一定适度或者不适度。换言之,这种比较下的社会保障支出水平相对的高低与社会保障支出水平是否适度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其次,同样的社会保障支出水平,在A国家(地区)适度,不等于在B国家(地区)适度;在A国家(地区)某一时期适度,不等于在A国家(地区)另一个时期也适度。例如,假设A、B两个国家(地区)的社会保障支出水平相当,同时假设A、B两个国家(地区)中A国家(地区)的社会保障支出水平是适度的,我们也不能得出“B国家(地区)的社会保障支出水平也是适度”的这样的结论;假设A国家(地区)P1时期和P2时期社会保障支出水平相当,同时假设A国家(地区)P1时期的社会保障支出水平是适度的,我们也不能得出“A国家(地区)P2时期的社会保障支出水平也是适度的”这样的结论。这是因为,即使社会保障支出的统计口径大致相同,但由于不同国家(地区)或者同一个国家(地区)在不同时期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人口结构等的不同,即使社会保障支出水平相同,社会成员享受到的社会保障实际水平并不相同,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比较高、老年人口比例比较低的国家(地区)或者时期,人们享受到的社会保障实际水平要高于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较低、老年人口比例较高的国家(地区)或者时期。此外,不同的国家(地区)即使拥有同样的社会保障支出水平,但是由于不同国家(地区)其社会保障支出结构、历史文化、社会保障模式等不同,即使某一社会保障支出水平对于A国家(地区)是适度的,但对于B国家(地区)不一定是适度的,反之亦然。
总之,通过简单的纵向或者横向比较,并不能得出一个国家(地区)社会保障支出水平是否适度的结论。显然,是否适度是相对于一定的评判标准而言的,符合评判标准的社会保障支出水平就是适度的,否则就是不适度的。不适度的社会保障支出水平在数量值上对照一个国家(地区)应有的适度水平区间范围当然也可以进行“过高”或者“过低”的判断,但这种“高”、“低”之分是相对于一定的适度水平区间而言的,与上述不观照“适度水平”的国家(地区)之间的横向或者纵向比较所表现出来的“高”、“低”差别并不是一个概念。
适度的社会保障支出水平,是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和必要前提。从社会保障发展的历史经验看,一个国家或地区在特定时期的社会保障支出水平既不是越高越好,也不是越低越好,而是要切合国家或地区的经济、政治、社会的发展水平,要满足民众的合理需要,并使得经济、政治、社会等方面的综合效益最大化。有不少西方国家曾经由于社会保障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不断上升,导致预算赤字大增,政府被迫巧立名目增加税收,致使群众不满,社会不稳定,同时由于社会福利增多,增加了生产成本,相应地减弱了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制约了经济的发展。而且,社会保障支出水平具有刚性,如果起点过高,就会处于骑虎难下的境地。反之,如果社会保障支出水平过低或不公平,会导致消费需求不足或社会阶层对立,对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同样带来严重的消极影响,这种状况不论在国内还是国外的发展中都出现过。同时,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保障支出水平,其是否“适度”都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过去适度不等于现在适度,现在适度不等于将来也适度。因此,如何确立一个国家或者地区某一时期或者历史阶段应有的、适度的社会保障支出水平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同时也是社会保障学科的难题;既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同时也是一个重要的实践问题。
本文要研究的问题是:如何分析评判我国社会保障支出水平的适度性问题才是科学的?换言之,分析评判我国社会保障支出水平适度性问题的科学方法是什么?
这个问题是比“现阶段我国应保持何种程度的社会保障支出水平才是合理的、适度的”这一问题更为基础和前提的问题。因为不同的研究者对于“现阶段我国应保持何种程度的社会保障支出水平才是合理的、适度的”这个问题完全有可能得出不同的或者相反的结论,在这种情况下,到底哪种研究结论才是符合客观实际的就成为我们必须面对和回答的一个科学问题。很显然,只有研究方法科学,“现阶段我国应保持何种程度的社会保障支出水平才是合理的、适度的”这个问题的研究结论才是客观可靠的,研究方法的科学性既是保证研究结论正确的必要条件,又是对研究结论不同或者研究结论相反的成果进行科学性评判的根本标准。
穆怀中教授于1997年在其博士论文《中国社会保障水平研究》中首次提出了社会保障适度水平的概念,后来他在1997年公开发表的论文《社会保障适度水平研究》中进一步完善了这项研究的核心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在穆教授的研究中,“社会保障水平”概念确切的说应该是“社会保障支出水平”。
在设定若干条件的基础上,穆教授提出的社会保障支出水平测定模型和公式为:
S=(Sa/W)(W/G)=Q·H
(1)
S代表社会保障水平,Sa代表社会保障支出总额;W代表工资收入总额;G代表国内生产总值GDP;Q代表社会保障支出总额占工资收入总额的比重,又称社会保障负担系数;H代表工资收入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又称劳动生产要素投入分配比例系数。
Q=O+Z+E+J+M
(2)
O为养老金支出占工资收入总额的比重;Z代表失业金支出占工资收入总额的比重;E为医疗保障支出占工资收入总额的比重;J为工伤、生育保障占工资收入总额的比重;M为社会福利优抚支出占工资收入总额的比重。把(2)代入(1),则有:
S=Q·H=(O+Z+E+J+M)·H
(3)
穆教授根据前人相关研究成果、国际经验和中国的保障政策,对O、Z、E、J、M的取值范围(上限和下限)作了界定和说明,并依据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将H选定为0.75。[3]
上述模型和公式,是为测定社会保障支出占工资收入总额比重的适度系数而设计的,既可以测定社会保障支出占工资收入总额比重的“度”的界限,评价社会保障支出水平即社会保障支出占国内生产比重的“度”的界限,也可以用于评价现今或过去某一国家社会保障支出水平是否适度。穆教授的研究在国内外著述中都具有创新性和前瞻性,这一创新性成果对社会保障适度支出水平这一世界性难题的破解和当代社会保障科学做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如果不根据实际情况直接运用穆教授提出的社会保障支出适度水平测定模型去衡量我国的社会保障支出水平的适度性问题,其科学性是有待商榷或者需要完善的。首先,以0.75作为劳动生产要素投入分配系数来衡量我国社会保障支出水平是不合适的。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根据该公式,在各项缴费率不变的情况下,劳动生产要素分配比率的变动比率直接就是社会保障水平的变动比率。而劳动生产要素分配比率反应在收入分配的统计口径中,就直接等同于居民可支配收入占国民总收入的比重。这样,居民可支配收入占国民总收入的比重的选择就会对社会保障支出水平起到根本性的影响。那么,我国社会保障水平用上式衡量是否合理,一个关键的问题在于选择0.75的劳动生产要素的分配系数是否合理。因为劳动生产要素的分配系数对于衡量社会保障水平的适度性关系重大。具体而言,如果我国的居民可支配收入占国民总收入的比重高于0.75,则通过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社会保障适度水平就人为降低了我国社会保障适度水平,这会使得实际的社会保障支出水平往往高于其适度社会保障水平,从而造成社会保障支出过高的假象;而如果我国的居民可支配收入占国民总收入的比重低于0.75,则通过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社会保障适度水平就人为提高了我国社会保障适度水平,这会使得我国实际社会保障支出水平会远远低于我国社会保障适度水平,从而会造成社会保障支出过低的假象。[4]那么,我国的居民可支配收入占国民总收入的比重实际情况是怎样的呢?实际情况是我国自1978年以来的劳动要素的分配比例都远远低于75%。[5]那么,穆教授为什么在文章中将劳动生产要素比重系数选定为0.75呢?原来他是依据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中确定的数值,而在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中,研究者研究的是1899年至1922年美国制造业的生产函数,并通过函数拟合的方式得出美国1899—1922年间的经济中,资本的总产出约占1/4,劳动的总产出为3/4,并据此得出结论:既然3/4的生产所得都是由劳动创造的,那么劳动所得就应当为3/4。而这也比较符合当时美国的收入分配结构,因为,美国1890—1920年间的劳动份额在69%—76%间轻微波动,这就是穆教授引用0.75的劳动生产要素分配比重的由来,它不是一个具有普遍规律的数据,而只是美国的一个国家的特殊情况,它并不符合中国劳动要素分配比例的现实情况。而且,中国学者蔡昉同样用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来衡量的中国的劳动生产要素的分配比重也只有0.45。[6]因此,无论是在事实上,还是在规范性论证上,以0.75的分配比例来衡量我国的社会保障支出水平是不合适的。
其次,抛开支出结构水平的合理性单纯的讨论社会保障支出水平是否适度,这也是不合适的。因为在某一时期我国社会保障支出中完全可能存在着支出总量水平适度而支出结构水平不合理的问题。以社会保险支出为例,在支出结构上,包括中央财政支出、地方财政支出、单位(企业)支出(缴费)和个人支出(缴费)。财政对社会保险的支出中,一部分支出用于城市、一部分支出用于农村;一部分支出用于机关事业单位、一部分支出用于企业职工、一部分支出用于城市居民、一部分支出用于农村居民。显然,即使社会保险支出总量水平是合理的,不等于中央财政支出、地方财政支出、单位(企业)支出(缴费)和个人支出(缴费)分担的支出比例是合理的。也不意味着财政对城市和农村各自支出的占比是合理的,不等于财政对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职工、城市居民、农村居民等不同群体支出的占比是合理的。当然,也不意味着不同群体的支出(缴费)水平是合理的,可能存在着有的群体缴费水平过高,有的缴费水平过低这样不合理的结构性问题。例如,柳清瑞等人2009年的研究发现,中国企业按职工基本工资的28%缴纳养老保险,其缴费幅度在181个国家中排名第一,是北欧五国的3倍,是G7国家的2.8倍,是东亚邻国和邻近地区的4.6倍。而2004年日本、美国、德国和法国的养老保险缴费率分别为14.3%、14.2%、19.5%和16.5%,且由企业和个人各负担一半。[7]企业职工过高的缴费抬高了我国在较低劳动收入分配比率情况下的社会保险收入和开支,弥补了农村对社会保险非常低的缴费水平。再比如,众所周知,长期以来我国是二元制的养老制度,养老保险在社会保障支出中占据较高比例,而我国的机关事业单位实行退休养老计划,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开支,由于该部分退休人员的人均退休费较高从而抬高了社会保障支出的总量水平。所以,即使养老保障支出总量水平是合理的,但是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财政对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支出和对企业职工的支出这两者所占的结构比例也是不公平不合理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在看待社会保障支出的问题上,合理的支出结构水平比其支出总量水平的适度性更加重要,或者说,合理的支出结构水平是支出总量水平适度的内在支撑,在支出结构水平合理的前提下,社会保障适度水平的探讨有助于社保资金的合理化使用。但在社会保障支出结构水平不合理的情况下,抛开支出结构水平的合理性单纯地谈论社会保障支出总量水平是否适度是没有多少意义的,因为这无助于解决存在的问题。正如吴连霞在其研究中指出的,社会保障政策本质上属于社会政策的子范畴,社会政策的最根本的价值观即是其“公平性”和对“人权”的保障,是为了解决社会中的贫困和不公等问题而形成的,其解决问题的功能只有在社会保障资金的支出结构水平上得到落实,否则,资金的支出无助于解决社会问题,反倒会因为分配不公形成新的社会问题。[8]
综上所述,社会保障支出水平是否适度的问题仅从总量水平上去测定和判断是不足的,还应当考察和分析社会保障支出的结构水平是否合理,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社会保障支出中存在的问题,更全面地判定社会保障支出水平是否适度。在支出总量适度的前提下,支出结构水平合理乃是社会保障制度和事业科学发展的关键所在。
基于上述,要科学评判某一时期我国的社会保障支出水平是否适度,应该遵循以下基本思路、步骤和方法。
在穆教授提出的社会保障支出适度水平测定模型中,以我国某一时期实际劳动生产要素分配比重取代模型中预先设定的0.75,计算出我国该时期的社会保障支出适度水平区间,同时根据该时期国家权威统计数据计算出该时期我国实际的社会保障支出水平,然后对社会保障支出水平作出总量是否适度的判断。如果该时期我国实际的社会保障支出水平在我国该时期应有的社会保障支出适度水平区间内,则该时期我国实际的社会保障支出总量水平是适度的;否则,就是不适度的(表现为高于或者低于适度水平区间)。
首先,对我国社会保障支出结构水平进行类别区分。社会保障支出结构水平是指社会保障支出的构成部分及各部分所占的比例。社会保障支出结构水平是应该分类别来谈的,不能笼统地谈支出结构水平。因为,我国社会保障的支出结构水平至少可以分为项目支出结构水平、地区支出结构水平、城乡支出结构水平、群体支出结构水平、主体分担结构水平,等等。
在我国,社会保障是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等在内的综合体系,每个体系又由不同的项目构成。比如社会保险由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个项目构成,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等也是由不同的相关项目构成的。所谓我国社会保障支出的项目支出结构水平,即在一定的全国支出总量水平下,不同社会保障项目的支出量及其占全国总支出的比重。所谓社会保障支出的地区支出结构水平,即在一定的全国支出总量水平下,不同地区(比如东部、中部、西部地区)或者不同省份的支出量及其占全国总支出的比重;所谓社会保障支出的城乡支出结构水平,即在一定的全国支出总量水平下,城市和农村各自支出量及其占全国总支出的比重;所谓社会保障支出的群体支出结构水平,即在一定的全国支出总量水平下,对不同身份群体的支出量及其占全国总支出的比重;所谓社会保障支出的主体分担结构水平,即在一定的全国支出总量水平下,社会保障某个项目的各类责任主体或支出主体(比如中央财政、地方财政、企业、集体、个人等)所分担的支出量及其占该项目社会保障全国总支出的比重。同样的道理,对一个地区某时期社会保障支出水平作出支出结构水平是否合理的分析判断,也需要首先对该地区的社会保障支出结构水平进行类似的类别区分。
其次,对我国某时期某个类别或者若干类别的支出结构水平的合理性进行实证的功能分析。如果某种社会保障支出结构水平对我国某一时期社会保障的政策目标(假定目标是科学合理的)有正向促进作用,那么这个社会保障支出结构水平就是合理的,否则就是不合理的。对我国某时期某个类别或者若干类别的支出结构水平的合理性进行实证的功能分析,有两个基本步骤:
第一步,科学设定我国某一时期的社会保障政策目标。需要考察:社会保障政策的实然目标(即政策制定者确定的目标)是什么?这种目标是否科学?如果不科学,应有的科学目标是什么?社会保障政策目标的科学性至少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符合一定历史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二是可操作化,即可观察、可测量,既要有定性的也要有量化的。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实然目标不科学,在这种目标下去谈支出结构水平的合理性问题,是没有意义的,因为不管这种结构水平状况如何都对经济社会发展起不到积极的正面的作用。因此,我们应该考察的是在目标科学的前提下现实中的支出结构水平对实现目标所发挥的作用。于是,科学设定我国某一时期的社会保障政策目标,是对我国社会保障支出结构水平的合理性进行实证的功能分析的根本前提。如果实然目标是科学的,则该目标就可以确立为目标效应分析所需要设定的“目标”;如果实然目标是不科学的,则应该把应有的科学目标设定为目标效应分析所需要设定的“目标”。
第二步,对我国某一时期社会保障支出的结构水平对实现该时期的社会保障政策目标所起的实际作用或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考察分析。当前学术界关于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的诸多研究成果可以为我们对某一时期我国现实中的社会保障支出结构水平的目标效应进行实证研究提供方法和技术上的参考或借鉴。近年来,这些可以提供方法和技术上的参考或借鉴的成果,概括起来主要是围绕以下几个方面与社会保障保障功能作用相关的问题进行研究的:(1)社会保障对收入和收入再分配的影响;[8](2)社会保障对就业的影响;[9](3)社会保障对犯罪治理的影响;[10](4)社会保障对人口结构的影响;[11](5)社会保障对居民消费的影响;[12](6)社会保障对人力资本水平的影响;[13](7)社会保障对财政支出的影响;[14](8)社会保障对经济增长的影响;[15](9)社会保障对国民幸福感的影响。[16]
A:如果社会保障支出不仅支出总量水平适度并且支出结构水平合理,那么就可以说(而且也才可以说)我国的社会保障支出水平是适度的。
也就是说,考察我国社会保障支出水平是否适度,“支出总量水平适度”和“支出结构水平合理”这两个维度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如果把社会保障支出水平适度看作是一枚硬币,那么,这两个维度就是这枚硬币的正反两面。换言之,“社会保障支出水平适度”这个判断同时包括了“支出总量水平适度”和“支出结构水平合理”两个维度;如果只是支出总量水平适度,但支出结构水平不合理,就不能说“社会保障支出水平是适度的”。这就是下面要讲的B情形了。
B:如果社会保障支出总量水平适度但支出结构水平存在不合理的地方,那么我们就不能笼统地说我国的社会保障支出水平是适度的,应该说我国的社会保障支出总量水平适度但支出结构水平不够合理。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一方面,支出结构水平不合理也是个相对的概念,实际情况可能往往是有的结构合理,有的结构水平不合理,而不是所有的结构都合理或者所有的结构都不合理,只有对各个类别的支出结构水平都进行目标效应分析才能全面认识和评价支出结构水平合理性问题。因此,应当尽可能多维度地对支出结构水平进行目标效应分析。另一方面,对支出结构水平进行合理性分析判断的目的是对社会保障制度和事业进一步改革发展提出方向和建议。因此,这种评判应该具体说明:(1)哪些支出结构水平是合理的;(2)哪些支出结构水平是不合理的;(3)合理的支出结构水平应该是怎样的;(4)应该如何去实现合理的支出结构水平。
C:如果社会保障支出总量水平不适度,在这种情况下,不管其支出结构水平如何,那么我们都应该说我国社会保障支出总量水平不适度而且支出结构水平不合理。
那么,有没有存在这样一种可能:支出总量不适度,但支出结构水平合理?要回答这个问题,关键在于我们对“支出结构水平合理”的理解和界定。第一种理解:如果支出总量水平虽然不适度,但在既定的该支出总量水平前提下,各个结构部分得到了应有比例的支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这样的支出结构水平也是合理的,那么“支出总量不适度,但支出结构水平合理”这种说法是成立的。第二种理解:如果支出总量水平不适度,即使在该支出总量水平下,虽然支出结构要素齐全而且各个结构部分得到了应有比例的支出,但由于支出结构水平高于、或者低于其功能发挥所需要的客观的数量值或区间,这种结构水平对社会保障政策应有的目标起不到积极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这样的支出结构水平是不合理的,那么“支出总量不适度,但支出结构水平合理”这种说法是不成立的。本研究采用后面这种理解和界定。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我们事前不知道社会保障支出总量水平是否适度,如果我们通过实证研究结果能够得出“社会保障支出结构水平合理”的判断,那么其支出总量水平必然是适度的,不存在支出结构水平合理而支出总量水平不适度的情况。在这个意义上讲,研究社会保障支出结构水平合理性问题比研究支出总量水平适度问题更有必要、更有意义。但是,这种研究也是有局限性的,主要表现在:这种研究仅能够对所研究的特定时期的社会保障支出总量水平是否适度作出判断,但不能对适度水平的区间范围作出测定;且不能对所研究的特定时期之外的时期的社会保障支出总量水平是否适度及适度区间作出判断和测定,也不能对未来一段时期社会保障支出的适度的总量水平区间范围作出预测。因此,社会保障支出的结构水平的合理性问题的研究虽然非常重要,但也不能否定社会保障支出总量水平适度性问题研究的意义,只有把支出结构水平合理性问题和支出总量水平适度性问题结合起来研究,才能全面科学地把握社会保障支出水平适度性问题的实质。
在上述分析方法中,社会保障支出总量水平是否适度,根据校正后的穆怀中教授提出的社会保障支出适度水平测定模型的测算并与实际的社会保障支出水平的比较,就可以进行评判。所以,改进后的科学分析方法的核心就在于如何科学评判现有的社会保障支出结构水平是否合理的问题。现实中我国某一时期的社会保障支出水平的适度性状况往往要么是B,要么是C。A是一种理想的状态,不是不存在,但是很难绝对达到,只能无限接近。但是,不管怎么说,A应该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和事业发展的目标。我们虽然可能无法完全达到这一目标,但我们应该可以不断接近或者无限接近这个目标,或者说在现实状况偏离这个目标的时候我们要努力让它靠近这个目标。
综上所述,要科学评判某一时期我国的社会保障支出水平是否适度,以下两方面的分析考察缺一不可:首先要对我国某时期社会保障支出作出总量水平是否适度的测量评判;其次要对我国某时期社会保障支出作出支出结构水平是否合理的考察分析。社会保障支出总量水平是否适度,根据校正后的穆怀中教授提出的社会保障支出适度水平测定模型的测算和实际的社会保障支出水平的比较,就可以进行评判。所以,改进后的科学分析方法的核心就在于如何科学评判现有的社会保障支出结构水平是否合理的问题。首先要对我国社会保障的支出结构水平进行支出结构类别区分。其次,对我国某时期某个类别或者若干类别的支出结构水平的合理性进行目标效应分析。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更多地或者全面地对不同类别的支出结构水平进行目标效应分析。因为,只有对更多类别的支出结构水平都进行目标效应分析,才能更全面认识和评价支出结构水平的合理性问题,才能更好地促进社会保障制度和事业的科学发展。
本研究表明,科学设定我国某一时期的社会保障政策目标,是对我国社会保障支出结构水平的合理性进行实证的功能分析的根本前提;社会保障政策目标的科学性一方面体现在必须符合一定历史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另一方面是可操作化,即可观察、可测量,既要有定性的也要有量化的。显然,现阶段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和改革的主要着眼点已经转变为既要承担改善民生、促进公平和促进共享的功能,又要承担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功能。那么,如何把这些目标进一步操作化、指标化以便为对当前我国社会保障支出结构水平的合理性进行更全面的实证功能分析奠定根本前提,这一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和细化。
此外,无论某一时期我国社会保障政策应有的科学目标是什么,目前已有的一些研究可以为我们对某一时期我国现实中的社会保障的目标效应进行实证研究提供方法和技术上的参考或借鉴。那么,在社会保障支出水平适度性问题研究中进行科学的目标效应分析可以采用的具体的方法和技术主要有哪些?这些方法和技术有何缺陷或者需要改进的地方?还需要创新哪些方法和技术?这些问题也需要系统全面梳理和进行更深入细致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