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 凡,秦 涛,王永富,田治威
(1.广西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广西 柳州 545004;2.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 100083)
生态产品是指从生态系统中产生的具有特定生态功能的产品,主要包括清洁的空气、干净的水源和舒适的气候环境等,是人们生活的基本需要;生态产品的功能主要包括维护生态安全、保障生态调节以及提供良好人居环境[1]。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是践行习近平总书记“两山”理论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两山”转化的有效途径。探索“绿水青山”转变为“金山银山”的重点是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2]。而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前提是摸清生态产品价值形成及实现途径。因此,生态产品的价值形成及实现途径是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本文在研究生态产品价值形成的基础上,尝试探索实现生态产品价值的主要路径,以期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提供借鉴。
1.1.1劳动价值论
劳动价值论认为,所有商品的价值均从人的劳动中创造,凝聚在商品中的人类劳动时间是决定商品价值变动的基础[3]。该理论通过生产商品所消耗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衡量单位产品的价值量,即在现有社会的生产水平下,以平均劳动强度和熟练程度生产某种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来衡量商品的价值量[4]。劳动价值论在解释生态产品价值形成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劳动价值是通过劳动附加在具有生态功能的自然资源上,并没有全部反应出自然资源的整体价值,因而该理论只统计消耗的人类劳动,未摆脱自然资源无价的事实[5]。
1.1.2效用价值论
效用价值论则从人们主观效用感受出发,认为商品的价值主要取决于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求和欲望的属性[6]。然而,效用价值论在解释生态产品价值形成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它把商品价值看成个人主观感受,人为割断了生态产品价值同劳动之间的关系[5]。
恩格斯认为,劳动价值论和效用价值论在解释生态产品价值形成过程中均各执一端,并排除了市场竞争对价值形成的作用。在此基础上,恩格斯提出了均衡价值论,认为劳动价值和效用价值在相互博弈中共同形成和确定了商品的价值[7]。根据均衡价值论,生态产品价值是生态产品的使用价值在交换过程中,供给方(卖方)与需求方(买方)通过在费用对效用关系上的复杂博弈并达到均衡价格后,通过正常交易实现了生态产品的价值[8]。
使用价值是指商品满足人们某些需要的特定功能;交换价值表现为一种商品的某种使用价值同另一种商品的某种使用价值交换的比例。根据均衡价值论,有使用价值是生态产品实现交换的前提条件[9],而交换是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必要条件;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一般指的是生态产品的交换价值,只有具备了交换价值才能够在内容和形式上实现生态产品价值的统一[7]。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需要经过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两个阶段。
2.1.1使用价值的构成
从使用价值的功能属性上看,一种生态产品往往同时具有多种功能,并具有多种使用价值,比如可以提供各类生产基础资料,满足人类各项物质需求;可以提供生活基本需要,保障人类正常生存;还可以陶冶人们的情操,满足人类的精神需求。因此,生态产品的使用价值来源于生态产品多种功能所产生价值的叠加[10]。
2.1.2使用价值的形成
劳动价值理论认为,使用价值是商品对人有用的功能属性,是劳动和自然生态系统两个生产要素共同作用的结果[11]。人类劳动作用在自然生态系统上生产出生态产品,生态产品所具有的各项功能使其具有了多种形式的使用价值。因此,生态产品的使用价值由自然生态系统和人类劳动共同创造[12]。首先,自然生态系统与劳动和资本等生产要素一样,都是生态产品必不可缺少的生产要素[5]。在整个生产过程中,自然生态系统参与了生态产品生产,对生态产品生产起到了无可替代的作用,如果缺少生态系统这一关键生产要素,人类劳动就无法和劳动对象进行有效结合,生态产品也就无法生产[5]。其次,随着科技进步,人类生产技术不断提高,人类对自然生态系统改造和修复的贡献进一步扩大。人类为保护、修复和改善生态系统而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各类技术、劳动、资金等付出,均可看作是维护生态系统和生态环境而支付的成本。生态系统本身虽不需要人类劳动而自然存在,但是要恢复由于人类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维持生态系统的效用价值不受破坏,或者人类主动通过劳动改造修复生态环境,都必须支付一定的劳动、资金和技术成本[13]。
如果按照总使用价值来计算生态产品的价值,可能会造成生态产品价值数额较大。因为生态产品的若干功能实际上仅仅附着于一个物质实体上,而在市场经济下,可能有意识利用的仅仅是其中一个或几个功能,这时再去计算其他功能所带来的效益,就会发生重复计算生态产品价值而高估其市场价值[14]。因此,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要取决于其交换价值。
2.2.1生态产品交换过程中买卖双方的效用
1)基于买方眼中的生态产品交换
从买方角度看,生态产品为买者提供各类生态效用,同时买方为获得生态效用也要付出相应代价。因此,生态产品价值实际上就是买方为了获得生态产品的生态效用而必需付出的代价,从而使生态产品表现出应有的价值。生态产品对购买者的效用价值包括现实的效用价值和预期的效用价值两部分。现实的效用价值包括对生态产品的直接利用产生的效用、间接利用产生的效用和选择价值产生的效用等3个部分;预期的效用价值包括遗产价值产生的效用和存在价值产生的效用[15]。其中,直接利用产生的效用价值是指生态产品直接被利用产生的效用价值;间接利用产生的效用价值是指从生态产品各项功能中间接利用所获得的效用价值[16];选择价值产生的效用是生态产品目前未被直接和间接利用,但将来可能利用某种功能所产生的效用价值[17];存在价值产生的效用是购买者为某种生态产品存在而愿意支付的费用;遗传价值产生的效用是指当代为子孙后代保留生态产品的利用价值和非利用价值所产生的效用[18]。买方基于效用价值对生态产品交换决策的产生,不等于直接利用产生的效用、间接利用产生的效用、选择价值产生的效用、遗产价值产生的效用、存在价值产生的效用的共同叠加,而取决于购买者的效用选择。
2)基于卖方眼中的生态产品交换
从卖者角度看,生产生态产品需要耗费一定的劳动、资金等生产要素,同时卖者也应从中获得相应的收益。因此,生态产品的价值实际上就是为了得到这种收益而付出相应的费用[7]。卖者作为生态产品的生产者,在生产生态产品的过程中耗费了一定量的生产要素,卖者的生产要素耗费只有得到相应的补偿,生产主体才愿意延续再生产。此外,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要素耗费既包括直接的耗费,也包括间接的耗费。因此,卖者的内在规定性是要补偿已耗费的各类生产要素。
2.2.2生态产品交换存在的制约因素
1)生态产品产权界定困难
生态产品交换的前提是产权清晰。受到一系列因素的制约,生态产品产权界定十分困难:首先,生态产品的整体不可分割性导致产权界定困难。生态产品难以像其他一般有形商品一样能有效分割,其产权也难以像一般商品能有效地进行界定。第二,难以准确的特定化导致生态产品产权界定困难。在传统的物权理论中,特定化的要求是建立在对物的质、量等因素准确物化衡量的基础之上,特定化意味着能够准确地划定所有权的权利边界,同时有助于形成合理的收益预期[19]。
2)生态产品具有较强的正外部性
由于生态产品所具有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等公共物品特性,使社会公众能够在不付出任何代价的情况下就可以享用到。此外,在现有补偿政策下,生产者对提供生态产品所付出的劳动难以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基于对投入和产出的权衡,生产者往往会做出不主动提供生态产品的决策[20]。外部性内在化是解决生态产品外部性的基本方式。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是生态产品在交换中的部分功能满足了购买者的特定效用。根据生态产品的交易方式,其价值实现途径主要包括生态权属交易、生态产品经营开发利用和生态补偿等三种方式。
生态权属交易是生态产品直接通过市场交易实现其价值。由于生态产品难以像物质产品交易那样进行实物交割,一般在虚拟交易市场上开展权利转让,主要包括碳排放权、取水权、排污权等方式,最具代表性的是碳排放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是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森林生态产品的价值:由于化石能源燃烧释放了大量二氧化碳等气体,引起了温室效应,世界各国的公民为平等地享有获得二氧化碳排放的权利,同时也享有反对各类单位、组织和个人向大气中超标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权利,使地球上的每个人均能享受到清洁的空气和适宜的生存环境[21]。《京都议定书》中规定发达国家可从发展中国家购买碳信用指标,以抵减超过《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温室气体减排量[22]。因此,碳汇交易可使一些发展中国家通过大力开展人工造林以吸收空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多余的碳排放指标转卖给二氧化碳超量排放的国家或地区,以抵消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减排任务。这种造林单位或个人在二氧化碳排放指标交易过程中,首先通过注册获得森林碳汇林木产权证书,从而明确经营碳汇林的权利和参与碳汇交易的主体资格,再通过投入人类劳动增加碳汇林吸收二氧化碳的量,经过科学的方法评估森林碳汇的服务价值,最后在已经建立的交易所按照市场规则进行交易,并获得相应的回报。
随着我国市场化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生态环境资源逐渐成为产业资本投资运营的资产,从而产生以良好自然生态环境为基础,以充分利用生态产品为主要手段,不断融入市场机制以实现生态产品价值增值。经营开发利用实现生态产品价值,往往需要特定载体来突破生态产品公共物品的限制,以清晰界定生态产品的产权和明确受益主体,并按照“受益者付费”的原则实现生态产品受益方同生态产品供给方之间的等价交换[23]。目前通过经营开发利用实现生态产品价值,主要是利用得天独厚的自然生态环境来发展生态旅游服务和生产生态农产品。生态产品依附于农产品和旅游服务等载体后,将生态产品价值转移到载体中,通过“捆绑式”开发经营实现“共生增值”,同时要求消费者付费才可以享用生态农产品和旅游服务。这种通过载体交易间接实现了生态产品价值。
生态补偿是各级政府代表人民购买生态产品并实现其价值的有效方式。由于生态产品具有较强的正外部性,导致优质的生态产品供给严重不足,这是应该由国家为生态产品的生产者提供相应生态补偿的主要理论依据[24]。因此,各级政府基于国家生态安全、社会稳定和区域协调发展等目标[25],往往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向在生态保护中限制发展区域的生态产品生产者支付相应的劳动或机会成本补偿,以此实现生态产品价值。单位补偿标准是生态产品通过生态补偿实现价值重要的程度指标[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