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问题学习的教学法在刑法重难点教学中的应用
——以广东海洋大学法政学院为例

2020-03-03 05:36许维安
甘肃开放大学学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重难点刑法犯罪

许维安

(广东海洋大学 法政学院,广东 湛江 524088)

目前,基于问题学习(Problem-Based Learn⁃ing,简称PBL)的教学法广泛运用于医学、地理学、药物学、心理学、护理学、数学、管理学、工程学和建筑学等学科的教学领域[1]。本研究试图对“基于问题学习的教学法在刑法重难点教学中的应用”问题进行探讨。

一、什么是PBL教学法

PBL教学法是由美国神经病学教授Howard Barrows于20世纪60年代提出的一种以问题为中心的教学法[2]。PBL教学法最初被运用于医学教学,后经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教师们的努力,现广泛应用于多学科教学领域[3]。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学者开始引进PBL教学法[4]。PBL教学法有三个要素:问题、学生、教师。这三个要素的关系是:以问题为核心、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需要师生共同参与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有学者把PBL教学法划分为四个阶段:即“教师提出问题—学生查找资料—分组讨论—教师总结”四个环节[5]。显然,这与传统的讲授教学法(Lecture-Based Learning,以下简称LBL)不同,因为后者是教师讲、学生听,实行满堂灌,学生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往往处于被动的地位。

二、刑法重难点教学采用PBL教学法的必要性

研究认为,我国刑法重难点教学很有必要采用PBL教学法。

(一)帮助学生发现刑法重难点问题

刑法学是一门历史悠久的学科,不仅内容丰富,而且博大精深,有很多重难点的内容。以第一章“刑法的概念、任务和体系”为例,就有“什么是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什么是行政刑法和固有刑法?”“怎么区分刑法的保障功能和保护功能?”“如何理解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之间的关系?”“如何理解刑法中的‘但书’?”“如何理解刑法的法定解释、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等。对初学刑法学的学生来说,很难发现这些重难点问题。而PBL教学法就可以为学生提供发现重难点问题的条件:在实施PBL教学法的刑法教学活动中,教师可以成为刑法“重难点问题”的提出者,帮助学生发现刑法重难点指点迷津;学生则被组织起来,在集体研讨过程中,集思广益,通过集体智慧,更好地发现刑法中的重难点问题。

(二)教会学生分析刑法重难点问题

刑法学的教学内容可分为总论和分论两大部分。总论部分由刑法基础理论、犯罪论、刑事责任论和刑罚论等几个大块组成,而各大块又是各自独立的体系;而分论部分则由刑法分则概述和刑法分则规定的十大类犯罪组成。总论部分除刑法总则的五章外,还有自成体系的各大块。以犯罪论为例,就有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正当行为、故意犯罪中的犯罪形态、共同犯罪和犯罪的罪数形态等九章的内容。刑法分论除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之间的关系、刑法分则的体系、刑法分则条文的结构和类型、法条竞合外,还有十大类犯罪,共有470个具体罪名,而每个具体犯罪又包括它的概念和构罪特征、认定和处罚等。此外,还有452个条文的刑法典,10个刑法修正案,无论刑法总则还是刑法分则都有大量的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

面对如此之多的教学内容,如果没有教师指点,没有学生集体智慧,往往就会无从下手,只能蜻蜓点水、顾此失彼。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采取“以点带面、纲举目张”的方法。即让学生集中精力分析刑法重难点问题,并通过内化变为自己的东西。而这个”内化”过程要靠“问题”意识来指导。例如,为什么要采用“抓住重点、兼顾全面”这个学习方法?学生会带着“问题”去思考,在学生思考过程中,教师可告诉学生其中的原因:现实生活的多发犯罪主要集中在刑法分则的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和第九章“贪污贿赂罪”,这三章的犯罪占整个社会犯罪总量的70%左右,刑法基础理论、犯罪论以及刑罚论等都是从这几类犯罪中概括提炼出来的。所以,无论期末考试、公务员考试还是研究生考试,《刑法学》的考试重点都应放在这三章。因此,要集中精力学好这三章,同时结合刑法总论中的犯罪论和刑罚论等内容,才能对这三章中每一个具体犯罪进行定罪量刑。这样通过学生自己的思考和教师的指点,学生就会逐步掌握“抓住重点、兼顾全面”这个学习方法。

(三)培养和锻炼学生解决刑法重难点问题的能力

培养和锻炼学生解决刑法重难点的能力,需要在刑法课堂上采用以“重难点问题”(以下简称“问题”)为核心的PBL教学法。例如这样的案例:甲进入乙的菜地偷了两颗大白菜,被乙当场抓住,甲为了挣脱逃跑与乙撕打起来,最后甲将乙打成重伤。教师可以提出这样的刑法难点问题:应如何对甲进行定罪量刑?学生带着这个问题寻找法条,发现刑法典第269条是这样规定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9条规定的抢劫罪定罪处罚。”另根据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第5条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269条规定的抢劫罪,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中情节“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符合本案的情形,所以,甲的行为可定为抢劫罪。然而,问题没有那么简单。刑法第269条的转化罪的前提是,犯盗窃罪、诈骗罪和抢夺罪三种罪才可以从一种罪转化为另外的一种罪。因此,在本案中,甲的行为要转化为抢劫罪,其前提是其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或者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其盗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盗窃罪相当,也就是说,要求甲盗窃两颗大白菜的鉴定价值要达到“数额较大”,即使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也不能相差太远。根据2013年有关盗窃罪司法解释规定,盗窃罪的“数额较大”为1000~3000元,而两颗大白菜无论如何鉴定,其价值也不会高于20元,这与盗窃罪的“数额较大”相差甚远,因此,甲的盗窃行为只能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其把乙打成重伤的行为只能定一个罪。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该条第2款规定,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对甲应在3~10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由此可见,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实则不然。这不仅需要学生熟悉刑法的规定,而且要了解有关司法解释;不仅熟悉刑法条文的规定,而且要熟悉隐藏在法条背后的法理;不仅要熟悉刑法总则有关犯罪构成理论,而且要熟悉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这样通过“如何对甲进行定罪量刑”的不断追问,对不同法律规定的层层剥削,不断培养和锻炼学生解决刑法重难点问题的能力。

三、PBL教学法在刑法重难点教学中的具体应用

(一)具体应用过程

PBL教学法在刑法重难点教学的过程有“问题的提出与准备”“问题的分析与讨论”“问题的解决与消化”三个环节,可以用图1表示。

1.问题的提出与准备

(1)教师提出问题

首先,教师要根据课堂所讲授的内容提出问题。一般来说,一节的课堂适宜提出一两个问题。问题可从教材和有关案例中提出。例如,针对教材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提出以下问题:为什么世界上多数国家在刑法的空间效力上采用折衷原则,即主张以属地原则为基础,有限制地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为什么我国在刑法的溯及力上实行从旧兼从轻原则?其次,教师提出的问题最好是课堂所讲内容的“敲门砖”,能够成为理解课堂所讲内容的一把“钥匙”。例如,提出上述两个问题的理由是,为什么要实行折衷原则?这是因为,刑法的效力范围实质上是国家对犯罪行使刑事管辖权的空间范围。国家行使刑事管辖权以“国家领域”为边界,其他国家无权干涉。这就是属地管辖原则。但是,仅仅依靠这个原则还不能全面保护本国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因为世界是联系的,体现在一国公民可以流动到他国,一国发生的事可能影响他国,一国发生的行为其结果可能在他国出现,甚至有人实施的犯罪可影响整个世界。这就要求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作为属地管辖原则的补充。为什么要实行从旧兼从轻原则?其法理是“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为,国家代表控诉方,力量强大;另一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被控方,力量微弱。为了平衡双方强弱地位,需要把代表国家的控诉方的职权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如果控诉方依法行使了职权仍无法收集被控方有罪的证据,就应该实行有利于被控方的原则,宣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即疑罪从无。由此可见,只要把上述两个问题的法理搞清楚了,刑法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就基本掌握了。第三,教师提出的问题应该难易适中。太难,学生回答不了,就会打击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太容易,就会失去讨论的意义。最后,教师提出问题的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既可以在上课前,也可在上课的过程中。但是,不管如何,都要留有让学生充分思考的时间。

(2)学生准备回答问题

对于教师在上课前提出的问题,学生应该做好如下工作:首先,要提前预习将要讲授的内容。其次,要带着教师的问题预习。第三,在预习过程中,要不断寻找这些问题的答案,以便在课堂讨论中回答。如果从教材无法得到答案,则可以从其他途径寻找,例如互联网等,或者与其他同学讨论等。总之,对于教师在课堂上提出的问题,学生要认真听清问题的意思;然后迅速从大脑中贮存的知识中寻找问题的答案,以便在教师即将开展的课堂讨论中发表自己的观点或者看法。

2.问题的分析与讨论

这是将PBL教学法运用于刑法教学课堂的环节,是学生发挥教学活动中主体作用的阶段。对教师来说,除讲授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外,还要留有一定时间来讨论所提出的问题,实现在课堂上的师生互动。对学生来说,要认真听课,积极思考教师的问题,在课堂上敢于发表自己的观点或者看法。需要强调的是,教师提出问题后,教师的角色就变为教学活动的引导者、主导者,而学生是教学活动的主体,是主角。因此,如何让学生把他们的观点或者想法淋漓尽致地表达出来,是教师在这一阶段最主要的任务。例如,教师在讲完抢劫罪、敲诈勒索等具体犯罪的概念、构成特征、认定和刑事责任等基本知识点后,插入如下案例:甲在火车上以100元钱一瓶的价格将低价的矿泉水卖给乘客乙,乙不想买,甲骂道:“老子刚从局子里出来,挣几个钱不容易,还不乖乖地帮老子一把!”乙被逼无奈买了一瓶矿泉水。甲多次这样“销售”了20多瓶矿泉水,得款2000余元。请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又构成何罪?为什么?提出问题后,有几个学生主动回答,认为甲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构成何罪方面,学生的回答不尽相同:有的认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有的认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有的认为构成抢劫罪;并都能说出自己的理由。

但是,有时学生对教师提出的问题拿不准,就可能不敢主动回答。这时,教师应该采取一些教学措施,鼓励学生主动回答问题。例如,对于积极发言的学生,无论回答正确与否,每次在平时成绩中加5分,回答正确的每次加10分。

3.问题的解决与消化

让学生掌握知识和技能才是最终目的。因此,如何在课堂上把讨论的问题最终解决好,并最终成为学生掌握的知识和技能,这是教师将PBL教学法运用于刑法教学课堂中最重要的任务。这就有必要把教学活动引向“问题的解决与消化”这一环节。例如,在上面提到迫使乙买矿泉水的甲,其行为构成什么犯罪?教师先告诉学生结论: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而不是敲诈勒索罪或者强迫交易罪。然后再分析原因:在本案中,甲不是使用暴力而是以威胁的手段,使乙产生恐惧不得不购买矿泉水,当场劫取财物;而且甲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构成抢劫罪;虽然甲想勒索财物,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不是采用揭发他人隐私等要挟手段事后取得财物,所以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是否当场取得财物是区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重要区别。此外,甲以这种方式销售矿泉水也不是正常的交易行为,所以也不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特征,不构成强迫交易罪。通过这番分析后,教师再次询问学生:能否理解?有无不同观点?此时学生纷纷表示已经理解。至此,问题得到解决。

然而,在课堂上解决了“问题”,并不等于所有教学活动结束了。教师还应该了解学生对“问题”的消化情况,即对知识和技能的掌握情况。可以从两个途径了解:一是与学生交谈;二是利用网络平台。一般来说,下课时对问题还没有真正掌握的学生,会主动找教师谈论相关问题。这时,教师要认真倾听并耐心解答,必要时展开讨论,切记不能应付了事。同时,教师还可在班级上建立微信群或者开通本课程的公共邮箱,鼓励一些胆小、平时不敢在课堂发言的学生,在微信群中与同学、老师展开讨论,从而使网络社交软件成为PBL教学法课后反馈的重要平台。

(二)教学实例

以刑法总论第九章第二节“正当防卫”为例。

在“问题的提出与准备”环节,教师提出两个问题。

1.重点问题:在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中,核心条件是什么?

2.难点问题:正当防卫的本质是什么?

这两个问题是全面掌握正当防卫的“钥匙”。首先,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是针对正当防卫含义的展开,而正当防卫的核心条件即限度条件是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关键;其次,正当防卫的本质涉及设立正当防卫制度的目的。能理解这两个问题,也就基本上掌握了我国正当防卫制度。在讲授正当防卫内容两三天前,教师就应该把这两个问题提供给学生,并要求学生带着问题预习正当防卫的内容。在“问题的分析与讨论”环节,教师讲完所有正当防卫的有关内容后,开始讨论上课所提的两个问题:首先,正当防卫成立的核心条件是什么?很多学生能正确回答,限度条件(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下同)。然而,再次提问学生:为什么限度条件是核心条件?很多学生又回答不了。尤其关于正当防卫的本质问题,几乎没有学生能回答这个问题,有学生认为,正当防卫的本质是保护好人,惩罚坏人;有学生认为,正当防卫的本质是为了鼓励公民同违法犯罪做斗争;有学生认为,正当防卫的本质是正当的;不一而足。由于有加分的奖励,学生们争先恐后地发言,课堂气氛十分活跃。“问题的解决与消化”环节主要针对学生不能回答的问题进行解答。首先,教师讲解为什么正当防卫的核心条件是限度条件。因为在正当防卫的5个成立条件中,前提条件(不法侵害实际存在)、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对象条件(不法侵害人本人)和主观条件(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都是围绕限度条件展开的。这4个条件中,任何一个条件超越限度条件都不可能构成正当防卫,而可能成为“假想防卫”“事前防卫”“事后防卫”“防卫过当”。其次,讲解正当防卫的本质是有益于社会的行为。正当防卫表面上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伤害,是有害的行为,但是,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而制止不法侵害的措施,是对不法侵害做斗争的手段,因而有益于社会。多数学生表示能理解上述两个重点难点问题后,“问题”得到解决与消化。最后,教师还可以鼓励学生在课后通过电话、微信等与老师沟通讨论。就此,PBL教学法在刑法重难点教学中的运用结束。

四、应用效果

2014年9月至今,研究在广东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的刑法重难点教学中采用PBL教学法,取得较为满意的教学效果,主要在体现如下几个方面。

(一)培养和锻炼了学生发现、分析和解决刑法重难点问题的能力

PBL教学法不仅传授学生刑法法学知识,而且培养和锻炼学生发现、分析和解决刑法重难点问题的能力。例如,我国刑法分则规定了470个具体罪名,如何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这就需要把握刑法总则有关犯罪构成、犯罪构成要件等规定和原理,同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再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这是学习刑法学的重点。通过PBL教学法,学生基本掌握了定罪量刑的方法和技巧,培养和锻炼发现、分析和解决刑法重难点问题的能力。

(二)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学会“以点带面、纲举目张”的学习技巧

在这几年PBL教学法的实践中,由于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加上一些鼓励措施,学生在课堂上踊跃、甚至是争先恐后地发言,学生参与课堂讨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大大提高了。同时,学生为了回答教师提出的问题,认真参与课堂讨论,往往会主动预习课前的内容,努力寻找问题的答案。通过反复研讨,学生可把内容丰富的刑法知识用“问题”串联起来,弄清各种刑法知识之间的内在联系,做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从而全面掌握了刑法学知识和技能。

(三)提高了学生刑法学的总成绩

在采用PBL教学法前,该专业的总成绩不理想,以法学专业2012级本科生的一个自然班为例,该班共有35人,其成绩分布情况是,90分以上0人,80分~89分6人,70~79分8人,60~69分18人,60分以下3人。69分以下的同学占了21人。在采用PBL教学法后,该专业总成绩普遍得到提高,以其中法学专业2017级本科生的一个自然班为例,该班共有32人,成绩分布情况是,90分以上4人,80分~89分16人,70~79分8人,60~69分4人。70分以上的同学占了28人,69分以下的同学仅4人,没人不及格,而且呈现正态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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