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治理视域下电信诈骗犯罪的心理类型与侦防策略

2020-03-03 03:51:19王世超
关键词:犯罪分子诈骗犯罪

王世超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5)

第四次工业革命引发了互联网络的大发展,互联网成为人类生产生活的重要工具。互联网在改变人类的生产模式、经营模式和生活模式的同时,也成为滋生犯罪特别是非接触性犯罪的温床。电信诈骗犯罪是非接触性犯罪中发展最为猖獗的一种。电信诈骗犯罪是指诈骗者利用互联网通过非直接接触的方式致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对财产进行处分,造成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根据2019年上半年CNNIC公布的数据,我国网民的数量已达8.54亿人,新增网民2598万[注]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43402131605336971&wfr=spider&for=pc.。2019年,全国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20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6.3万人,同比分别上升52.7%、123.3%[注]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56200007765329619&wfr=spider&for=pc.。电信诈骗犯罪的过程就是非直接接触的心理诱导过程。那么,如何预防电信诈骗犯罪,及时有效地辨别谎言和识破圈套,揭示骗局和澄清真相,切断犯罪人与被害人互动链条,尽早干预和遏制电信诈骗犯罪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心理学角度探析电信诈骗犯罪多发的原因,识别电信诈骗者实施心理诱导的骗术,并在此基础上探讨电信诈骗犯罪的防控策略。

一、电信诈骗犯罪利用的心理类型

(一)利用被害人贪财侥幸心理编造虚假中奖信息实施诈骗

电信诈骗犯罪源于我国的台湾地区,虚假中奖诈骗是其最初的诈骗手法。在电信诈骗犯罪产生的初期,单笔诈骗的数额较小,但诈骗的成功率却相对较高。犯罪分子以丰厚的奖金为诱饵,通过信息、电话等方式向不特定多数人传递虚假中奖信息,谎称对方中了刮刮乐、六合彩、赌马等大奖。诈骗对象怀着侥幸的心理回复、查询时,犯罪分子便以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邮费等钱款作为领奖前提,受害人往往由于抵挡不住中奖金额的诱惑汇款而上当受骗。由此可知,这种诈骗手段主要利用被害人贪图钱财的心理弱点,被害人“自愿”缴纳财物,诈骗人获得财产收益。总体上说,这种诈骗类型属于贪利型电信诈骗犯罪。近年来,随着网络媒体宣传力度的加大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这种诈骗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但对少数民众仍具有相当的迷惑性[1]。

(二)利用被害人恐惧心理虚构绑架实施诈骗

这种诈骗手法在社会治安形势较为严峻、信息相对较为闭塞的条件下,诈骗成功的概率相对较高。一般来说,犯罪分子事先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被害人亲友的相关信息,然后通过拨打诈骗电话或发送诈骗短信等方式,谎称被害人的亲友遭其绑架,并严令被害人不得报警,否则将撕票。同时,指使同伙冒充被害人的亲友大声呼喊,要求速汇赎金;或者向被害人发送其亲友的照片,致使被害人心理恐慌并产生亲友确实被绑架的错误认识,进而被迫交出财物。这种诈骗手法主要是利用被害人恐慌、焦急等心理,从而获取被害人的财物。由于这种诈骗手法涉及绑架的严重性质,因此犯罪的风险较高[2]。此外,随着社会治安总体形势日趋好转、司法机关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以及通讯条件的日益发达,这种诈骗手法的生存空间也越来越小。

(三) 利用被害人贪图小利心理编造兼职实施诈骗

被害人贪图小利心理是经常受到诈骗犯罪分子利用的心理弱点之一,网络兼职就是最常见的诈骗形式。它主要是利用互联网散布虚假兼职信息,提出各种各样的利益诱惑。当缺乏防骗意识的人看到信息时,可能通过信息上犯罪分子留下的电话号码进行联系。犯罪分子捕捉到受害人急于求职和赚取高额报酬的心理,以按照约定返还本金及佣金为诱饵,让受害人在其提供的网店用小额本金购买商品并如数按约返还,骗取受害人的信任并鼓励其多买多赚,贪图小利小惠的受害人就此落入了骗子精心布置的骗局中。被害人被套取大额本金后,犯罪分子往往将其拉黑甚至逃离。该类犯罪受害群体覆盖了上班族、家庭主妇、大学生等社会人群。据统计,我国目前已经有4.67亿网络用户加入网购行列,其中近40%的人遭遇过电信诈骗[注]https://www.sohu.com/a/124997740_161623.。犯罪分子正是利用网购的方便快捷和民众防范意识薄弱的特点实施诈骗,诈骗的方式手段多变,费尽心机。[3]从2019年中国手机安全状况报告表来看,2019年上半年360安全中心截获新增恶意程序92.0万个,平均每天拦截恶意程序攻击数量107.5万个,利用互联网散布虚假兼职信息占23.9%[注]https://www.sohu.com/a/337192496_100102227.。

(四)利用被害人对程序的疏忽、失察心理冒充单位工作人员实施诈骗

补助、救助、助学金诈骗也是近年来高发的一种电信诈骗类型。山东准大学生徐某玉的学费被犯罪分子以发放助学金名义诈骗骗走并致其因情绪激动猝死案的细节被披露,这种诈骗的方式方法也渐渐为公众所了解和熟悉。具体来说,犯罪分子事先通过非法渠道获取公民的个人信息,然后冒充民政、残联、教育、财政等单位的工作人员,编造各种足以使受害者相信的理由,诱使其提供银行卡号,随后将钱转走。这种诈骗手法主要利用了普通民众对国家公共服务机关或公共服务机构的信任和对特定事项(申请补助、救助、助学金)程序的疏忽、失察等心理,从类型上看属于利用疏忽型电信诈骗犯罪。

(五)利用被害人盲目轻信心理炒作保健品实施诈骗

信息化时代的今天,网民可以通过互联网这个信息制造、发布、交互的大平台自由发布帖子、微博等形式的信息。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导致各种各样迷惑人心的虚假信息在网络上肆虐。犯罪分子常常雇用网络水军在某个知名论坛大肆点评、置顶、转发其保健品“包治百病”的帖子。看到这样的帖子,防骗意识薄弱的网民就很容易跳进犯罪嫌疑人设置的圈套,从而购买该产品。实则该产品的作用都是网络水军编造的溢美之词,不仅没有功效,往往还会延误治疗甚至有害于身体。犯罪分子雇用水军炒作保健品的真实意图不过借机敛财而已。

二、电信诈骗犯罪的动因

电信诈骗行为得逞的关键就是营造符合受害人心理需要的环境,诱导受害人使其做出受骗行为[4]。一方面,犯罪行为人以网络为平台,精心设计骗局,营造符合受害人心理需要的环境;另一方面,被害人有贪图利益、盲目自信、轻信他人等侥幸心理。犯罪嫌疑人设计的虚假情境正好契合了被害人的心理需求,被害人投入资金或者发表信息以图换取利益,就会落入违法犯罪分子圈套,导致网络诈骗案件的发生。

(一)高收益、低成本的利益诱惑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有这样的论述:资本害怕没有利润或利润太少,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会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践踏人间法律;有300% 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可见是否会获得利润以及利润的多寡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决定着人们是否实施某种行为以及实施该行为的方式方法。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当某种行为带来的好处大于该行为带来的危害,就会刺激、诱发行为人实施该行为;反之,当某种行为带来的好处小于该行为带来的危害,则会抑制、阻碍行为人实施相应的行为。

根据犯罪经济学的理论,犯罪人是理性的经济人,追求效益的最大化是人类活动的普遍动因。犯罪行为人为了获得犯罪效益的最大化,会尽可能地降低犯罪成本。据此,“高收益、低成本”是诱惑、促使潜在犯罪人实施电信诈骗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受害人“易骗性”人格特点

从人格特质来讲,受骗人有场依存性的人格倾向[5]。场依存性特征的人受外部环境的影响比较大,在外部影响的基础上对所获信息进行加工,最后做出的决策偏差往往比较大。易受骗的人一般贪利侥幸心理突出,视野狭窄、思维局限、感情用事,易受他人影响,依赖性强,缺乏主见,尤其是情绪易激动,意志力薄弱,难以经受诱惑。受骗人普遍存在贪图利益思想,有中大奖、撞大运、发大财的侥幸心理,遇到各种诱惑就会情绪激动、丧失理智,降低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受骗人“易骗性”的场依存性人格特点往往成为犯罪行为人实施电信诈骗的切入点。

(三)电信、金融行业管理漏洞

首先,无记名电话卡大量存在。2010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专门文件实施电话实名登记制度,但实际运行效果并不理想。当前电信业仍然存在大量的灰色地带,无记名电话卡依然大量存在。2016年11月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打击通讯信息诈骗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各基础电信企业加快推进未实名老用户补登记,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登记的一律以停机处理。虽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诈骗工具的升级,电信诈骗犯罪对于无记名电话卡的依赖程度大不如以前,但不能否认其在电信诈骗犯罪产生和发展的初期所扮演的极为重要的角色。

其次,冒名电话卡严重泛滥。冒名电话卡主要通过两种方式获得:一是犯罪分子利用电信管理漏洞,通过捡拾、偷盗或者伪造的身份证件办理的电话卡;二是犯罪分子利用利益诱惑,通过向特定群体(农民工、在校学生等群体)高价收购以他人真实身份办理的电话卡。实践表明,冒名电话的大量泛滥对于电信诈骗犯罪产生、发展和变化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再次,VOIP网络电话业务缺乏有效监督。随着通信网络的快速发展和手机的快速普及,网络电话业务得到广泛运用。然而,一些电信运营商为了单纯追求经济利益,在出租网络电话过程中没有履行严格审查义务,有时甚至违规放号或者将“透传”线路一并违规出租,再加上可以透传任意号码,为犯罪分子利用这一网络缺陷进行电信诈骗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

最后,网络监督严重缺位。众所周知,互联网络最大的特点就是虚拟性、超时空性,它为犯罪分子获取犯罪工具、拓展犯罪空间和范围、逃避司法机关打击和处理提供了重要的“平台”与“通道”,进而威胁民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例如,犯罪分子往往利用网络监管不严的条件,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批量购买无记名电话卡、非法收购以他人身份办理的银行卡,从而为实施电信诈骗犯罪创造条件。

三、电信诈骗犯罪的心理动态过程

诈骗者通过诱饵调动被害人情绪、激发被害人的欲望,致使其理智降低、情绪冲动、认识狭隘,逐步丧失辨认和控制力,最终上当受骗。在不同的阶段被害人心理状态有不同体现。

(一)寻求作案目标

在电信诈骗犯罪案件实施过程中,寻求作案目标属于前期的准备阶段,这一阶段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动十分复杂激烈,包括意向的萌发、动机的产生、决意的产生。在这些意念的促使下,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方式普遍撒网,吸引更多的人注意,然后以打电话、发信息、网络游戏等方式接近、吸引受骗者。从被害人一方的心理来看,此时被骗人警惕性比较高,还处于怀疑、不信任的心理状况。

(二)抛出诱饵

诈骗嫌疑人以发奖品、给福利等方式作为诱饵讨好、引诱被害人。被害人尝到甜头后,建立了对犯罪嫌疑人的信任,逐渐放松警惕。诈骗嫌疑人的这种方式主要利用了被害人爱占小便宜的心理,利用小恩小惠逐步引诱受骗者进入自己提前设置的圈套之中。

(三)实施诈骗

在被害人得到好处,走上犯罪嫌疑人预先设置的轨道欲罢不能时,不断激发被害人的“获利动机”,诱使其获利情绪高涨,理智降低,失去判断力。这时诈骗者往往通过提供银行卡号、让受骗者点击网络链接、发送验证码等形式,一旦被害人点击链接进入网站,发送了验证码,钱款就会直接转入犯罪嫌疑人账号中。当被害人意识到自己被骗的时候,诈骗嫌疑人早已逃之夭夭。

(四)被害人悔恨

诈骗嫌疑人得到钱款后就会迅速拉黑被害人甚至废弃账号逃离网络。而被害人往往在实际损失发生且利益无法挽回时才突然警醒,然后陷入极度的悲伤与悔恨之中。尤其在有的贫困家庭中,被害人由于钱款被骗损失惨重,心理受到强烈刺激,甚至由于过度悲愤悔恨突发疾病或者走向轻生。前文所提及的山东的准大学生徐某玉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

四、电信诈骗犯罪的防控策略

鉴于电信诈骗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对于此类犯罪必须严厉打击、综合施策,实行源头治理、打防结合,建立标本兼治的智慧治理模式。这需要个体、社会、执法与金融部门通力配合、综合治理,共同构筑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铜墙铁壁。

(一)筑牢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法治防线

立法部门及时修订电信、金融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位阶更高、内容更新、体系更全的电信法已迫在眉睫。针对《电信条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为加强电信管理、堵塞管理漏洞,应当在借鉴相关国家和地区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重申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申办的实名登记制度,明确对移动电话卡私自过户、买卖等行为的法律规制。检察机关对于电信诈骗案件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只要符合起诉条件立即起诉,以提高办案效率。公安机关要加大针对电信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从源头上抑制违法犯罪分子的作案动机;经侦部门作为打击涉经济类犯罪案件的专业队伍,要及时摸清电信诈骗犯罪的手段方法,根据新的犯罪特点及时调整打击策略,提高电信诈骗犯罪的侦查能力,塑造“不敢骗”的良好法治环境。

(二) 筑牢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心理防线

加强对民众安全防范心理的引导和教育。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或者社区走访、法治宣传等活动揭露电信诈骗的方式方法,普及预防措施,全方位、多角度地促进民众增强防骗意识、提高防骗能力。一方面,引导民众消除不良心理因素,击碎诈骗犯罪得以实施的心理基石。诸如急功近利、投机钻营、盲目轻信,冲动冒险、急于求成、疏忽大意等,摧毁了这些消极心理因素,诈骗犯罪也就无法扎根[6]。另一方面,通过防范电信诈骗犯罪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民众对电信诈骗犯罪手段方式的识别,加强对电信诈骗犯罪的警惕和积极预防。

(三)筑牢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科技防线

科学技术与犯罪之间的关系较为微妙。一方面,科学技术为高科技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另一方面,防控犯罪尤其是防控高科技犯罪又有赖于科学技术有效发挥作用。电信诈骗犯罪就是最为典型的一种。对此,要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建立科学的防骗运行机制。一是构建可疑账户预警机制。具体来说,银行等金融机构首先应当对一人多卡、异地办卡、资金流动异常等账户进行甄别和监控,并将甄别和监控的有关可疑情况通报给司法机关;司法机关经过调查,一旦确定该可疑账户为涉案账户或曾用于转移赃款,银行等金融机构就将该账户的开户人列入黑名单,并根据有关情况决定是否查封其所有银行账户[7]。二是建立金融转账、汇款风险提示制度。电信诈骗犯罪中,许多被害人之所以“自愿”向犯罪分子转账或汇款,往往是由于一时的疏忽。为提高储户的风险防范能力,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建立金融转账、汇款风险提示制度。具体来说,储户无论是从自动取款机还是从网上银行,抑或是从银行柜台转账、汇款都应得到相关的风险提示,从而避免储户的损失。韩国就曾在部分自动取款机上安装、设置了防御系统,向被害人进行风险提示,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8]。三是及时监控、堵截、删除垃圾信息,依法关停不良网站和违法账号,必要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并处以行政处罚;提高网络监控能力,力争在犯罪嫌疑人还未“钓到鱼”前迅速将其抓获,避免受害人遭受经济损失。

(四)筑牢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制度防线

诈骗犯罪的最终目的无非是骗取钱财,网络只是他们犯罪的工具,电信诈骗行为必然会在网络上留下大量电子证据,而且诈骗者往往使用电话与被害人沟通交流,银行账户、转账、消费信息以及电话号码就是侦查工作的重点。因此,公安机关要与相关部门相互协作、综合治理,才能强有力地净化互联网环境[9]。按照公安部侦办电信诈骗案件新机制的要求,公安机关应该加强各部门间的合作。一是加强与通信部门的沟通协作。通过查找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时使用的电话号码,利用技侦手段及时进行追踪,查找并确定数据源头及地点,并在通信部门的协助下获取犯罪证据。二是加强与金融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应当与银行等金融部门建立密切联系、加强合作,对犯罪嫌疑人使用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通过逆向查寻非法资金链条流向、调取取款时的有关监控录像等有效方式,获取破案线索。另外,金融部门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办工作,减少不必要的手续环节,为公安机关顺利侦办案件提供绿色通道[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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