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一律入罪与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冲突

2020-03-02 02:20姜远波
法制与社会 2020年4期
关键词:刑法原则

姜远波

摘要 刑法谦抑性是刑法量入为民的表现,谦抑性要求刑法在量刑过程中得要谨慎考虑。当下,醉驾行为发展数量惊人,仅2019年上半年,全国查处酒驾醉驾就达到90.1万起,醉驾导致的死亡交通事故达到1525起,对大众生命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因此,《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但是社会上对醉驾行为一律入罪一直存在不同争议。本文从刑法谦抑性原则出发,提出醉驾行为不应一律入罪。

关键词 醉驾 入罪 刑法 谦抑性 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2.105

社会经济发展使得公民汽车持有量不断增加,对应社会问题导致各种交通事故不断发生,一些例如“成都12·14案件”“魏志刚醉驾肇事案”等由于醉驾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案例数不胜数,威胁社会安全。针对此问题,刑法方面学者提出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治罪,也有人认为应以交通肇事罪处罚。两种罪名并不能普遍适合醉驾行为,交通肇事往往是结果犯罪,而醉驾很多情况并未造成事实伤害,无法以上述罪名处理。因此,醉驾是否需一律入罪成為社会讨论热点话题。

一、关于刑法谦抑性的原则

刑法谦抑性由日本迁移过来,法学家平野龙一提出,刑法谦抑性是对刑法的补充,体现刑法宽容性。其提出,市民安全管理,需在习惯、民事、道德等规则不充分时,发动刑法,其中,即使其他控制手段效果不理想,也不必全部以刑法处理。

国内学者对刑法谦抑性原则诠释并不完全相同,部分学者认为刑法谦抑性包含紧缩性、补充性及经济性,需以较小支出,换取最大社会效益。还有学者认为,刑法谦抑性包含处罚范围、程度,适合其他手段可控制的违法行为,保护基本权益,则不能定义为犯罪。使用轻刑罚可达到惩罚目的的,则不需使用较重制裁。

学者对刑法谦抑性原则各有叙述,但本质上,都考虑到刑法本身的有限性、补充性、宽容性及经济性。若不是必须以刑法规制,采取其他调控手段可解决,则不采用刑法。就算某行为构成犯罪,也应以清缓及人道方式处理Ⅲ。此外,为进一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管理效率,经济性也是刑法谦抑性需考虑的重要内容,要合理分配司法资源,起到最佳效果。

二、醉驾入罪可行性分析

我国历史文化悠久,酒文化已然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必要文化,人们或高兴、或悲伤、或寂寞,都习惯以喝酒释放情绪.这就给醉驾做了一定铺垫。2009年8月份,公安部就积极开展严厉整治酒后驾驶行为,自2019年,每年查出酒驾醉驾违法行为均在十万级别以上,酒驾醉驾导致的受伤、死亡案件数不胜数,还不包含未查出的酒驾醉驾行为。

因此,醉驾具有流行性,受历史文化、习惯、生存环境等影响,在某一领域大量存在,且可低效刑法对醉驾的禁止。所以若流行原因不改变,刑法对醉驾调控效果便一直增长缓慢。伴随国家经济增长、人口增多,居民汽车拥有量不断增加,醉驾人群也会不断增长,划定醉驾一律入罪,意味着每年都有成千上万的居民成为犯罪分子,导致司法机关执行法律效率降低,工作压力增加。因此,醉驾一律入罪并不现实,不具备可行性,无法达到对醉驾的预防及控制目的。

三、关于醉驾入罪的必要性

考虑醉驾是否都需入罪,要站在刑法谦抑性的角度上思考。刑法谦抑性要求刑法展现出内敛、收缩姿态,只有对应部门无法充分保护某种权益,才以刑法落实控制。通过上文了解刑法谦抑性原则,我们了解到,谦抑性的原则要求刑法“慎用”“量入为民”。一方面,一些违法犯罪可采用民事诉讼、行政处罚等,起到最佳处罚效果,且起到维护社会治安效果,无需采用刑罚手段——(能采用其他手段代替刑罚制裁的,则不启用刑罚制裁);另一方面,各种犯罪的行为优先考虑较轻的刑罚。刑法本身为保障性法律,以维护社会秩序为核心。分析当下我国法律规范体系,对醉驾惩罚存在行政及刑事处罚,无需单独规定犯罪行为。就道路交通安全法方面,醉驾行为以明确规定约束至酒醒等强制措施,针对情节是否严重,从警告、罚款、暂扣、吊销驾驶证、拘留不等。在刑法角度,针对醉驾行为做出从交通肇事罪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处罚规定,对醉驾行为从产生到导致后果均由阶梯型的处罚办法,因此,刑事立法并无必要性。但是,行政法需有丰富的处罚种类及手段。可以对道路安全法修订完善,对醉驾开展有针对性处罚。例如,让醉酒驾驶员观看交通事故片段、到医院看护交通事故受害者、强制安装对酒精敏感的车辆禁止启动设备等。对多次醉驾驾驶机动车的,可按照严重程度吊销其驾驶证、终身禁止驾驶等,加重处罚力度。对醉驾的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处理。

即便如此,醉驾屡禁不止,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我国传统的酒文化影响,另一方面主要是行政执法手段未发挥作用导致。要改善醉驾屡禁不止现状,不应否定现有行政处罚,要积极寻找新的解决方式,强化调研,分析醉驾处罚现状,找到其存在的问题,并强化执法、完善法律法规。

四、对醉驾一律入刑的修改建议

(一)犯罪情节轻微认定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指出:醉驾机动车的被告,需综合考虑被告人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是否认罪悔罪等情况,合理量刑。《指导意见》对“情节轻微”做出阐述,但并不具体,细节未阐述。因此,在醉驾具体案例中,需从多角度具体规定:

1.时空环境。要考虑醉驾发生时,车和人距离、醉驾发生时间、路段。也就是说,分析醉驾是发生在人烟稀少、视野不清晰的夜晚,还是川流不息、视野良好的白天等。考虑醉驾行为和驾驶行为间隔,若醉酒后立刻驾车,其危害较大,也可认为司机对公共安全漠不关心。若醉酒后睡觉,第二天驾车,虽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但并不认为存在犯罪。

2.醉驾机动车车况。要考虑到醉驾机动车是小汽车、电动自行车、私家车还是载客客车,还要考虑到机动车是否符合安全性能,是否为改装车、报废车。

3.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考虑司机是否无证驾驶、是否超速、是否超载、是否闯红灯,是否遮挡车牌等。

4.考虑案发后驾驶员态度是否诚恳,是否认识到自身的错误,有无自首、坦白、道歉等。若驾驶员态度诚恳,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可从轻处理。若驾驶员抗拒检查、逃逸、打骂侮辱执法人员等,则应严肃处理。

5.查阅醉酒驾驶员历史记录,观察是否存在违章记录,存在多少违章记录,是否存在醉驾前科等,若驾驶员为惯犯,需严肃处理。若驾驶员首次违法,且态度诚恳,则可视实际情况从轻处理,以教育为主。

6.还需考虑到驾驶人的实际状态,分析驾驶人的醉酒程度及认知能力。测量驾驶人的血液酒精含量是刚刚超出醉驾标准还是严重超出醉驾标准,以此判定醉驾的严重程度,酌情处理。

(二)注重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的衔接

不将醉驾行为一律入刑,一些特定的情况可不认定构成犯罪行为,还要考虑到醉酒驾驶人是否承担行政责任。这就需考虑到《刑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互衔接问题。若仅仅按照《指导意见》,对醉酒驾驶人免除刑罚,则驾驶人需承担刑事责任,且承担责任高于饮酒驾驶。《道路交通安全法>需对免除刑罚的醉酒驾驶人规定对应的行政责任,避免司法在落实的过程中不能落实对醉酒驾驶人的惩罚,导致驾驶人存在侥幸心理,对醉驾不以为是。

醉酒不仅是法律问题,其中还含有技术考量,需将醉酒标准制定为幅度,若在幅度范围中,驾驶人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实际危害,自身态度良好,可由公安机关进行行政处罚。若驾驶人有严重情节,且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就需采用刑法规制,遏制醉驾,起到最佳管理效果。

五、结语

综上所述,醉驾一律入刑的立法旨在通过严格立法控制醉驾行为,减少醉驾导致的伤害和死亡事故发生,保护公共利益。该刑法对司机造成严重束缚,体现出司法为民的目标。但是醉驾本身处于社会顽疾,其受历史文化、社会风气、法治道德底线等多方面因素影响较大,仅凭“入刑”并不能有效解决醉驾问题。部分驾驶员还会购买解酒药品,逃避检查,在思想上并没有考虑到醉驾行为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由此可见,对醉驾的有效控制需提高国民基本素质,强化国民法制意识,以刑法充分发挥教育功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按照情节划分是否定罪,体现刑法谦抑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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