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滨
摘要 在我国的法律当中,刑法起到了十分关键的作用,为了能够加强我国的刑法司法领域的研究,进一步提升我国的法律监管质量,本文首先研究了我国的去罪化的概念以及基本的理念,之后对我国的去罪化可以应用的领域进行研究,以供有关人员进行参考。
关键词 刑事法律 去罪化 问题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2.043
本文对我国的刑法司法领域当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进一步研究在我国的司法领域当中的去罪化问题能够对我国的法律建设的完善性提供更加有效的参考。
去罪化主要指的是非犯罪化,在进行法律研究的过程当中通过对我国的法律建设体系进行研究,将我国的司法案件进行非犯罪行为进行处理,进一步加强对于犯罪的规定以及处理,加强对犯罪处理行为的品德改善,形成在法律当中的去罪化。在我国的去罪化当中能够进一步分为法律当中的去罪化以及现实当中的去罪化,在法律当中的去罪化主要指的是在立法机关当中进一步通过立法活动将我国的一些犯罪行为再次进行认定,使得在后期的审查过程当中将一些行为不再认定为犯罪化的行为,进一步确定我国的法律管理范围。在实际当中的去罪化的研究当中通过在刑法当中对我国的法律罪行进行规范,再次对犯罪的行为进行认定和审核,对于一定的罪行的规范并没有进行改变,但是在实际的判断过程当中对于实施并没有被司法机关认定成为犯罪的状况进行处理。在法律的建设当中进行去罪化建设主要是在立法当中进行去罪化,在我国的刑事实践当中对我国的一些犯罪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的状况,将我国的部分法律进行重新的规定。
在实际的去罪化当中主要指的是,将追诉当中的去罪化和审判当中去罪化进行完善,将我国现阶段的法律当中存在的追诉机关通过一系列的司法活动进一步加强对于一些犯罪行为在后期的追诉过程当中的去罪化的状况。在实际的刑事立案过程当中对于刑法的去罪化能够进一步将某些犯罪的状况在追诉的阶段当中进行去罪。在我国的一些刑事案件当中为了进一步确保去罪化,对我国的一些刑事案件采取不予立案的制度进行审核,对于一些案件采取了不起诉制度以及自诉制度。在我国的审判的过程当中对于审判当中的去罪化在刑法研究的过程当中对于一定的罪行没有进行变化,但是在审判机关的审判过程当中可以根据一定的规则制度以及后期的实际处理及时的对法律进行变更,以便更好的确定我国的立法法律当中的实际解释以及适用性。例如,在我国的法典的实际规划过程当中曾经将通奸罪、流t民罪等进行去除,在审判的过程当中采取不予立案的制度进行改善。
(一)刑法的谦抑性
我国刑法的谦抑性在我国的实际刑法的处理过程当中不应当介入我国的各种实际的社会关系,对于我国的法律当中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实际的有效性进行考虑,以便更好的适应在社会当中的承载能力以及公众的实际承受能力。在刑法中通过对人提供必要的保护,具有比其他法律更强的强制性和可靠性、更强的执行性和严厉性。在刑法的运用过程当中通过对人的实际权益以及对人的自由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对于秩序的维护具有较强的限制,能够及时的维护秩序的合理,避免对于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法律的谦抑性对更加重视对于办案实际效率的影响,在处理案件的过程当中重视对于公正性的设计,能够有效的确保我国法律在实际应用当中的合理性。
(二)不完善性
我国刑法的不完善性主要指的是在刑法当中在内容方面以及效益方面具有较大的缺陷性,在我国的社会应用当中具有一定的差异性,对于我国的一些规定具有不全面性,在我国的法律建设当中与实际的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的联系,在我国的发展过程当中具有时代化的特性,对于一些社会当中的实践化的内容具有一定的概括性,在一定的时期具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同时在我国的法律建设的过程当中具有一定局限性,与我国的实际发展进行相互匹配的过程中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不利于我国的法律建设进行更加精确化的发展,因此,随着我国的不断发展,在我国的法律建设过程当中会出现一些难以进行预见的行为,在我国的法律保障当中刑法是对我国的社会生活的一种更加有效的保护,作为我国社会的保护盾牌,是我国进行社会保障的最主要同时也是最为有效的保护手段,对于我国法律底线的保护具有较大的效益。在法律建设的过程当中具有一定的补充作用,在进行管理的过程当中对于不完整的缺失地方,运用去罪化的方式能够更好的对我国的实际发展进行一定的调控。对我国的刑法内容进行归纳,能够更好地推动我国社会发展。
(三)经济性
在我国的刑法管理的过程当中经济性主要指的是在我国的建设当中采用最少的管理资源,对我国的刑法的主要内容进行完善,更好的获得实际经济效益。在我国的刑法资源当中对于刑法资源进行最小化的成本投入用于开展最大化的刑罚的效果,以便更加能够采用理性的方式对我国的社会秩序进行管理。在我国最小的刑法成本的管理当中对于刑罚的量的成本控制应当适宜在管理的过程当中抗制犯罪行为。在刑法干预的条件之下,如果无效性的进行管理将会不利于犯罪行为的控制,过量的刑法对于我国的社会的管理将会造成一定的负担,对于社会的成本控制具有一定的不负责任性。因此,在进行控制的过程当中应当注重刑法的经济性,去罪化的研究通过有限的刑法资源以及实际刑法的成本更好的追求刑罚的实际效果。在我国的去罪化思想当中同时将我国的犯罪的相对性的观念、不完善的观念以及刑罚手段进行进一步的补充,帮助我国的刑罚的观念进行提升。
(一)社会政治去罪化
在我国的社会政治的结构的转型过程当中加强对政治领域以及结构领域的转型能够更好的进行去罪化,在我国的社会政治发展过程当中加强对于社会政治的变化能够更好地对我国的刑法政策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在我国的刑法研究当中进行去罪化的研究能够更好的满足我国的时代需要以及实际政策的需要。在我国的社会转型的过程当中加强对于我国的农村建设是当今的时代要求,对我国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及转型,能够进一步地壮大我国的集体化的经济建设实力,对于我国的农民进行引导以及进行共同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我国的农村深化改革的过程当中,伴随着实际的经济效益以及政治效益的不断变化,在实际的建设当中,在刑法的管理当中,仍旧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进一步满足实际的经济发展需要,在工作当中实施了一些不法的行为,在这种发展的背景之下,对于我国的特定时期以及特定行为进行规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一般来说这种行为具有较为广泛的普遍性、特定的历史背景性以及人数众多的特点,这种行为在实际的背景条件之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往往来说能够进一步推动我国社会领域的变革,对社会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在我国的某个时期、为了某种特定的目标进行发展,对于现阶段的实际经济活动的影响没有较大的影响,在刑法当中对于现阶段的刑法成本花费具有较大的影响,因此,在处理这种类型的犯罪活动时,基于对现阶段的发展的影响风险较小,能够及时的对我国的刑法进行控制。刑法在立法当中或者在后期的实际审判过程当中进行研究能够进一步加强去罪化的范圍,可以适当的进行放宽。对于社会政治当中的问题进行广泛的分析,加强对于政治的去罪化的研究与分析,进一步提升我国的社会发展与实际法制管理活动的融合,对一些刑事案件进行再度审查。
(二)加强社会控制的多样化
在我国的犯罪活动当中可以适当的将我国的犯罪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对于风险以及实际影响较小的活动可以适当的进行调整,用行政方式、民法以及社会调整的方式及时地对社会当中的利益关系进行变革,以便更好地对我国的刑法进行改善和应用。对于一些较为难以追究的刑事责任,在进行多个国家协商无果的条件之下可以适当的对政策进行放宽,采用放弃政策将我国对于社会危害不大的行为进行行政以及民政的调节方式代替,以便更好地进行调整。采用这样的方式对我国的法律行为进行追究能够促进社会和谐,更好地维护社会的秩序,避免在刑法的研究当中投入较大的经济成本。对于社会当中不同的法律法案进行研究,在刑法当中缺少的领域在其他的法律建设的过程当中进行规定,更好的加强不同的社会控制在我国整体的法律建设当中的作用,采用综合化的效益方式,对我国的法律建设以及实际社会制度进行维护。引导社会当中的舆论参与到我国的法律建设当中,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我国的综合化的评定标准,更好地促进法律建设体系的形成。
(三)加强去罪化标准设置
法律为我国的刑事案件的处理提供了一定的标准化尺度,在不少的案件当中根据实际的对于社会的影响已经将我国案件当中案件进行了去罪化的处理。但是在实际的去罪化的案件研究过程当中由于不同的审判过程当中对于实际的判定方案不一致,在进行处理的过程当中对于去罪化的标准容易受到不同因素的影响。各个法院对于相似的案件进行沟通的过程当中对于法律条款的解释以及对于实际适用的法律的标准化的界定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导致在审查的过程当中容易出现多种多样的结果,在不少的结果当中具有较大的差异性。在我国的案件处理的过程当中不少的法官依照自身对于法律的实际理解的状况对我国的法律进行理解,导致在进行审判的过程当中存在着一些个人化的理解偏差,在进行斟酌的过程当中容易受到多样化的因素的干扰。一些法院由于监管不够严格,容易出现滥用职权的状况,存在着一定的擅自断案的状况,因此在进行去罪化的研究当中应当对我国的去罪化的标准进行更加明确的设定。首先在进行规定的过程当中应当对类似的案件进行搜集,对于不同的去罪化的研究标准进行设立,广泛的搜集不同的判定的资料与信息,更好的加强对去罪化标准的研究。对于判定过程当中的去罪化的标准进行设立,在进行审判的过程当中适当地对社会当中的舆论进行控制,避免由于社会的舆论造成对于法官断案的影响。同时应当不断加强对于我国的法律判定过程当中的管理与监督,避免在进行案件判定的过程当中存在一定的滥用职权的状况。
综上所述,在我国的刑法管理去罪化的研究过程当中,加强对去罪化的研究能够更好地帮助我国的法律研究与社会的发展进行更好的相互匹配,推動法律与我国实际发展的相互完善,促进我国刑法管理的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