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应当适应新形势引领新发展满足新需要

2020-03-02 11:33杨立峰
人大研究 2020年1期
关键词:优势法治机制

杨立峰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围绕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的决定,总结了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十三个显著优势,明确了十三项坚持和完善的具体任务,对于确保党的领导、国家高质量发展和社会的长治久安,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决定,是完善和发展我国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的纲领性文件。决定特别提出,“要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这为地方立法工作提供了明确的工作目标和基本遵循。

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国家安全的巩固,无不与良法善治水乳交融。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历史时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必然跃上新时代的潮头。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立法在适应新形势、引领新发展、满足新需要上,应当大有作为。

适应新形势,地方立法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实现国家始终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的显著优势。地方立法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落实地方党委对地方立法领导的体制机制,围绕中央和地方党委确定的中心工作,服务大局,完成地方党委确定的重要立法任务,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和人民共同意志。进一步完善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重要立法事项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更加自觉地将立法决策与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相衔接。

引领新发展,地方立法必须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把社会主义制度和市场经济有机结合起来,凸显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显著优势。地方立法要切实发挥引领和主导作用,在地方立法权限内使立法与改革需求和社会实践相衔接,通过高质量立法助力高质量发展,为“放管服”和体制机制创新保驾护航。进一步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一是要体现在规划立项、组织起草、审议修改的全过程中;二是要认真完善落实“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社会参与”的立法工作机制;三是要强化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立法主体作用,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立法议案建议,完善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审议机制和组成人员参与立法的工作机制;四是要通过立法后评估机制和执法检查监督机制推动提高立法质量,在立法“回头看”中进一步加强人大在“立改废释”中的主导作用。既要有“立”和“释”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也要有“改”和“废”的勇气和决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使地方立法更加全面、客观、公正、高效,成为引领发展、助力改革、推动创新的有效保障。

满足新需要,地方立法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顺民心、重民意、解民情,通过保障和改善民生,增进人民福祉,增强践行走共同富裕道路显著优势的能力和信心。通过地方立法,破解社会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需要,做好垃圾分类、学前教育、特殊群体权益保护、医疗卫生和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的地方立法,实现自我完善、自我发展,使社会充满生机活力;通过地方立法,平衡经济发展、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关系,增進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促进社会公平;通过地方立法,使青山常在绿水长流,使绿水青山成为金山银山,继续加强生态环保领域的地方立法,巩固环保攻坚和精准脱贫的工作成果,让党的温暖贴上百姓心头;通过地方立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前行的脚步里留得住美好、记得住乡愁。

制度规范个体行为,规则蕴含社会价值。发挥好地方立法“小切口、真管用”的特色优势,实现定分止争、平衡利益的价值功能,以适应新形势、引领新发展、满足新需要,对于保障和推动各方面制度科学化规范化,把我国的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征途上,新时代的地方立法任重道远,新时代的地方立法大有可为。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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