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律师信箱

2020-03-02 07:45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0年1期
关键词:肖某曹某病假

员工未认定为工伤并不等于与工伤待遇绝缘

吴律师:

我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后,由于公司一直没有为我申请工伤认定,我自己也没有提出申请,以至于因为超期已经无法再被认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据此拒绝对我给予工伤待遇,公司也以我未经工伤认定为由拒绝担责。请问:我真的只能与工伤待遇绝缘吗?

读者:赖薇薇

赖薇薇读者:

你可以从公司获得工伤待遇,即并非与工伤待遇绝缘。

一方面,你享有获得工伤待遇的权利。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致伤、致病、致残、死亡时,劳动者或其直系亲属依法所享有的社会保险。《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即享受工伤待遇是工伤职工的法定利益,职工受伤只要因工受伤,即可享受工伤待遇。与之对应,鉴于你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即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一)项之要件,无疑应当认定为工伤,依法必须享受工伤待遇。另一方面,公司必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你给予工伤待遇。工伤待遇的来源有两种:一是在用人单位已经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二是由用人单位自己支付。而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承担工伤待遇的前提,是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认定为工伤。如果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均未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则意味着即使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工伤职工也无法通过这一渠道获得应有待遇。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也无需担责,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即申请工伤认定,对受伤职工来说是权利;对用人单位来说是权利更是义务。如果由于用人单位不积极履行义务导致申请工伤认定超过时限,由此引发的后果只能由用人单位承担。与之对应,公司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只是不再适用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并不能剥夺你应当享有和获得工伤待遇,只不过是应当由公司担责。

吴律师

欠薪老板跳窗逃走时摔死员工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吴律师:

我曾是个体工商户肖某的员工。我离职时,肖某向我出具過拖欠我6个月工资的欠条。由于肖某躲着不见,我一直索要未果。时隔两年后的近日,我无意间在一家超市三楼偶遇肖某,即拦住肖某好言要求清偿。肖某先是以没有带钱推托,接着又提出上卫生间。我跟着在卫生间门口等候10多分钟,见毫无动静,进入卫生间发现肖某因跳窗逃走而坠地身亡。肖某家属以我限制肖某人身自由,造成肖某精神压力和痛苦,致使肖某为摆脱我坠楼为由,要我承担赔偿责任。请问:肖某家属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孔晓琳

孔晓琳读者:

肖某家属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素,即加害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与之对应,你的行为恰恰不在其列:一方面,你的行为并不违法。劳动者就其欠薪可以通过公力救济和自力救济两种途径实现清偿,而自力救济是指在没有中立的第三者的介入下,依靠自身的力量实现权利。你在肖某两年一直躲着不见的情况下,偶遇肖某后要求清偿欠薪,无疑具备对应特征。而你没有实施肢体或语言暴力,意味着你的行为并没有超过合理限度,不为法律所禁止。更何况当时身处超市,如果肖某认为自己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身体、精神受到伤害或威胁,完全可以呼救,或者在进入卫生间后第一时间通过报警等寻求保护和帮助。另一方面,你对肖某的死亡没有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前者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种损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该损害结果的发生;后者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损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但却轻信可以避免的主观心态。很明显,你的目的只是为了让逃避义务的肖某支付欠薪,并没有侵害肖某合法权益的目的和动机,根本不知道也无法预料到肖某会借口上卫生间避开你的视线,进而跳窗逃走。相反,肖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就算是其人身安全真的受到威胁,也应当对威胁与跳窗可能带来的损害之间有着足够的认知、比较和判断。其选择跳窗,当属自甘冒险。再一方面,你的行为与肖某的死亡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即肖某的直接死因是跳窗,与你讨要欠薪之间并没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联系。

吴律师

公司处分决定添油加醋是否侵犯员工名誉侵权

吴律师:

因为贪睡,我不时有迟到现象。公司见我屡教不改,为严厉警示我,也为告诫其他员工,决定对我给予扣除半年奖金的处分,并在公告栏上张贴。由于决定中称我“作风轻浮”“生活不检点”等,使得一些不明真相者纷纷对我挖苦、讽刺、嘲笑。我为此精神抑郁且不得不住院医治。请问:公司添油加醋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

读者:古小琴

古小琴读者:

公司之举侵犯了你的名誉权。

一方面,公司的行为具备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当事人以其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其仅仅是针对结论或者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准确、没有造成员工名誉损害的情形而言,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据此公开使用不实言辞,作出不当评价并进行传播,甚至丑化员工人格、放任名誉受损。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而公司之举恰恰与之吻合:一是你已经被同事等挖苦、讽刺、嘲笑,甚至导致精神抑郁并住院医治;二是《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即虽然你确实时有迟到,但并不等于便失去了名誉权;三是如果公司只是如实反映,不添油加醋,你自然不会遭受对应损害;四是公司应当预见其添油加醋行为可能会造成你的名誉损害,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是已经预见但又轻信可以避免,无论哪一种情形都表明其具有过错。另一方面,公司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为你已经产生了医疗费用等实际损失,决定了公司难辞其咎。

吴律师

部门负责人体罚员工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吴律师:

公司半年的业绩考核结果出来后,我所在部门的负责人邱某因我的业绩太差,不仅拖了部门的后腿,且直接影响了大家的奖金,当即勒令我到太阳底下暴晒,并拒绝给予任何饮料和食物。3个多小时后,我因为中暑并导致疾病被送往医院医治。请问:我能否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读者:刘小丫

刘小丫读者:

你有权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对员工的体罚包括一般体罚和变相体罚。一般体罚是指通过对员工身体的责罚,特别是造成疼痛,来进行惩罚或教育,常见形式有用手脚殴打、用器物打、罚站、罚跪、饿饭等。而变相体罚是指用上述体罚方式以外的其他形式来体罚劳动者,如威胁、呵斥、讽刺、挖苦、辱骂、刁难等。无论是哪一种体罚,都为法律所禁止,因为《劳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体罚员工必须承担三种后果:一是只要有体罚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即可以对责任人员给予治安处罚。二是如果给员工造成身体伤害或者精神损害、名誉损失等,便必须给予民事赔偿。三是如果构成犯罪,必须根据行为的性质及其损害后果予以不同的定罪量刑:要是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员工人格,破坏员工名誉,情节严重,应按侮辱罪给予制裁;要是故意伤害员工身体,构成轻伤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与之对应,本案与第二种情形吻合,即你有权获得赔偿。同时,《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鉴于邱某对你实施体罚利用了其作为部门负责人的身份,即彼此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具有履行职务的性质,决定了公司必须先行“代人受过”,而后再向邱某追偿。

吴律师

员工谎报工伤索要赔偿为何构成诈骗罪

吴律师:

我丈夫是一家快递公司的员工。半年前,我丈夫下班回到家吃过晚饭后,驾驶摩托车前往朋友家打麻将时,不慎摔倒受伤。为了获得工伤赔偿,我丈夫向公司谎称伤害发生在上班送快递期间。快递公司基于其没有为我丈夫办理工伤保险,自觉理亏,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我丈夫赔偿各类费用共计4万余元。由于被人举报,公司获取真相后随即报了警。近日,我丈夫被法院判处了刑罚。请问:我丈夫的行为为什么会构成犯罪?

读者:邱莲莲

邱莲莲读者:

你丈夫的行为确已构成诈骗罪,必须受到刑事制裁。

该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你丈夫的行为已具备该罪的构成要件:一方面,你丈夫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之目的。你丈夫之所以谎称是在上班送快递期间受伤,是为了通过让快递公司作出赔偿,从而获取相应的利益,占有公司的金钱。由于这种侵犯快递公司财产的手段和方式,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因而当属非法。另一方面,你丈夫已经实施诈骗行为。诈骗罪中“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实质,是指行为人所采取的手段能够让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使被害人因此而交付财物。你丈夫隐瞒下班回家吃过晚饭后驾驶摩托车前往朋友家打麻将时不慎摔伤的真相,虚构“上班送快递期间受伤”的事实,使快递公司基于错误认识,认可你丈夫的谎言,而基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你丈夫作出赔偿,明显与之吻合。如果你丈夫如实相告,快递公司自然不会作出对应的处理,这一点,从快递公司得知真相后随即报警中便可以得到证明。再一方面,你丈夫必须受到刑事追究。诈骗罪是一种数额型犯罪,即只要诈骗的财物在“数额较大”以上就必须受到制裁。就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正因为你丈夫的涉案金额达4万多元,属“数额巨大”,决定了你丈夫难辞其咎。

吴律师

退休返聘人员是否可以主张病假工资

吴律师:

我退休后经人介绍进入某公司做门卫和保洁,由于我为人低调谦和,工作又勤勤恳恳,所以一直干了近十年。前段时间,我患病住院手术,出院后接着休养,前前后后2个月,公司將我这2个月的工资扣了。痊愈上班后不久,公司考虑到我岁数太大又刚做了手术,担心继续聘用会出事,于是要我尽快离职。我提出把休病假期间的2个月工资补发了,我就走人。而公司认为,当初双方并没有就病假期间是否有工资进行约定,所以其扣发病假期间的工资并无不当。请问:退休返聘人员休病假,企业可以不发工资吗?

读者:毛志祥

毛志祥读者:

该公司的理由是成立的。根据有关规定,病假工资仅是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所享受的福利待遇,而且仅限于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享受。因此你能否主张病假工资,关键看双方之间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

其实,退休返聘人员与单位之间不再是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由此可见,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即丧失劳动者主体资格,不能再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应当按劳务关系对待,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既然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属于劳务关系,那么双方就可以签订书面协议,就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待遇等事项进行约定。如果没有签订协议或者所签协议中没约定病假工资,退休返聘者主张病假工资就缺乏依据。

本案中,你退休后被再次聘用,与公司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无法享受劳动者的病假工资待遇。该公司返聘你时,双方也没有就病假工资作书面约定,因此你要求补发2个月病假工资的主张不能成立。

吴律师

未约定借款利息是否就无权主张利息

吴律师:

我与曹某是多年的朋友。2018年11月12日,曹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我借款2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但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息。2019年5月11日借款期限届满后至今,我曾多次向曹某催讨20万元本金未果,我为此十分生气,于是就向曹某下最后通牒,声称自己一旦向法院起诉,就不是只还本金那么简单了,还将要其支付利息,以作为资金被长时间占用的补偿。曹某则认为当初借款时并未约定利息,法院不会支持我之付息主张的。请问:我在起诉时能否要求曹某支付利息?

读者:陆守财

陆守财读者:

你与曹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但关于是否支付借款利息的问题,你和曹某在认识上均有偏差。

首先,你无权主张借期内的利息。《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显然,你无权要求曹某支付6个月的借款利息。

其次,你可以主张6个月后逾期还款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1)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你们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故你在起诉时只可以要求曹某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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