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审慎监管视角下的银行业系统风险防控对策研究

2020-03-02 21:32
经济师 2020年5期
关键词:宏观系统性金融机构

●侯 璐

一、宏观审慎监管的内涵和特点

宏观审慎监管所针对的对象是整个金融系统,并不是单个的金融机构,是通过政府制定有关的金融稳定性政策,对金融动荡进行科学的避免,并且将有可能造成的国民经济损伤进行提前预防。宏观审慎监管其自身具有如下的三大特点:

1.宏观审慎监管的目标是防范系统性风险。相较于微观审慎监管对单一金融机构的监管,宏观审慎监管则是侧重对全行业与所有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并且将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阻隔,目的是避免金融危机爆发产生的金融动荡对经济发展造成严重后果,保证经济的稳定发展。

2.宏观审慎监管的内容是对整个金融行业的监督与管理,其中将银行业与金融集团的行为作为其重点的监管对象。不同于微观审慎监管的对于每一类的监管最后形成微观审慎监管框架,宏观审慎监管是通过对于宏观层面上的市场结构、资产价格波动、投资组合结构等因素的监管,对于这些风险指标的把控最后形成整体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

3.宏观审慎监管的监管模式是自上而下的监管模式,针对不同的金融机构制定不同经济周期下的监管标准,在整体调控的背景下,对不同的机构进行针对性的监管与管理。但宏观审慎监管是以微观审慎监管的历史数据与数据分析结果为依托进行展开的,通过对单一机构的微观审慎监管,形成对整个金融市场的宏观审慎监管。

二、宏观审慎监管下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监管存在的问题

1.金融监管政策缺乏前瞻性和预防性。当下的金融监管是处于顺周期的金融监管政策,包括资本监管、贷款损失、准备金和杠杆率等。目前,在资本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当银行业资本与风险资本出现比值过低时,银行业通常会采取降低信贷供给量的方法,从而降低成本来满足资本监管的标准与要求。那么这样的方式会造成社会信贷供给量下降的后果,影响正常的经济秩序,银行内部对风险的评估标准本身就存在顺周期性;那么当经济下行时期,当有关计量标准的提升,就会导致经济紧缩。而在贷款损失准备金方面存在的问题是,贷款损失拨备数量与经济周期存在负相关,当经济扩张时,贷款损失拨备可以防范风险;但是当经济出现滑坡,就会出现不良贷款现象增多,就会让银行预习盈利下降,从而使得银行长期抗风险能力下降,内部资本受损,影响整体行业稳定。

2.金融宏观管理主体运作效率低下。目前国内的金融业监管主体是“一行三会”,但是管理主体之间缺乏相互协调,会造成由于缺乏沟通监管缺位的状态。具体来说,存在如下的问题:首先,权责不对应造成政策难以推行。我国目前是由总行制定政策,下达政策,而分支行承担责任,负责推行。当分支行处理风险时,还需要层层上报得到总行的批准,这就会导致错过最佳的处置时机,影响政策实施效果,政策制定的初衷无法实现。其次,分业监管会造成监管盲区。目前我国的分业监管模式可以促进监管的专业化与专一化,但是在这样的状态模式下,会形成条块分割的现象,当出现三部门交集时,会出现多重管理或者监管真空的状态。最后,金融机构的内部缺乏监管。目前大多数的金融机构对于内部监管并不重视,将监管的责任都归于央行,用央行的监管来取代金融机构内部的监管。这样会造成央行的监管资源极大的消耗,机构自身监管逐步缺失。

3.当下的金融宏观管理制度无法应对外部冲击。目前我国行使监管职能的是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但是国际经济不断发展,金融业不断创新与发展,金融产品的形式层出不穷,跨行业金融产品不断出现。那么对于这种新兴的金融产品由哪家机构监管,属于谁的管理职责之内,就会出现矛盾。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如何针对系统性风险的监控进行宏观调控,监管机构之间应当如何协调,都是目前管理制度无法应对的问题。由此可见,我国现存的宏观管理制度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加上影子银行业务的不断发展,监管存在松散不明等问题,这些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那么针对我国宏观审慎管理框架进行完善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4.宏观金融风险的事后监管需要加强。宏观金融风险管理中的事后监管对于监管的整体完整与准确性都有着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的事后风险管理制度还应完善,具体而言存在如下问题:首先,制度上来看,事后宏观金融风险管理缺乏制度性,我国目前在事后金融风险监督管理制度建设是相对落后的,对于风险等级的划分以及种类的区分都缺乏相应科学有效的管理办法。其次,从监管技术上来看,我国对于事后风险管理都没有针对会计凭证的规范与完整的全面审核,对于风险管理仅停留在账目的核对与凭证的审核方面,监管耗费大量人力与物力,并且监管效率相对较低,缺乏针对性与专业性。

三、加强我国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监管的政策措施

在“十三五”规划中,针对宏观审慎管理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要求,要求建立符合现代金融市场的监管框架。金融的监管应当做到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信贷政策相互协调与配合,建立统一协调的格局,并要做到对资本市场有力的监管,关注由于管理不慎带来的风险积累。因此,建立对应的监管框架应从如下这些方面入手:

1.提升银行自身的系统性风险防控能力。首先,银行应当提高内部控制监管能力。具体而言,银行应当建立完整的监管与风控机制,要对现有的制度进行梳理,当现有制度存在滞后不合理的部分应当更改,结合当前形势进行更新提升效率。并要完善内部机构建立专门组织,从而发现问题,补充制度上的缺陷。其次,银行应当加强对专业人员的培训。银行要让具有风险管理的专业人员对内部进行管理,因此应当选拔出来专业的管理人员。对于专业的管理人员,银行要定期进行考核,并引入风险经理问责与退出机制。当风险经理与专业管理人员出现问题时,将会追究其责任。对于这些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展开关于系统性风险管理的实际应用知识与方法的培训,不断学习新的方法,制定考核准入制度,将风险经理与客户经理进行职能上的区分,让管理人员的梯队始终处于高水平的状态。再次,商业银行应当对外部专业人才进行引进,要积极寻求合作。引进懂风险计量模型的专业知识人才,制定新的培训规划,并请具有系统性风险管理知识的专家对于人才进行培训与培育,让银行内部专业人员可以更好地完成本职工作。银行可以通过建立专业人才培育机制,对于具有扎实的数学基础与金融财务计算机等方面人才,进行培育选拔,做到拥有完善的人才梯队。再次,银行应针对国家现有的政策制定对于复杂金融业务的监管归责,并构建相应的信息共享制度。最后,应当加强与国际上的合作,要让我国的银行业与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做到协调,逐步完善有关的协调监管机制,共享各个国家的金融数据,建立对应的信息共享机制,做到及时沟通共同商议。要逐步提升我国的金融机构监管水平,并提升效率,吸引更多的国际金融监管人才回国工作,从而防范国际金融风险。

2.制定更有针对性的系统风险监管政策。首先,要做到对于系统性重要银行进行有效的识别。要让资本充足率符合标准,并且与当下形势相结合,对于监管标准进行掌握,让银行资本的质量、持续性还有透明度达到风险预警水平线。信贷业务上,要让商业银行遵守逆周期监管要求,并且针对资金寸头进行实时监管,严格考核,让关键指标做到实时监测,监管体系不断完善。其次,要做到事前进行差别监管。商业银行的业务具有外部交流与复杂性,如果让银行机构疏于监管,就会让系统性风险不断累积,不及时进行处置,会让银行业务以及资金受损,从而引发风险,造成破产,不利于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再次,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是保障股东、投资者知情权的重要制度,只有信息充分的披露,才能了解商业银行的经营情况,资产规模,资本充足率等关键信息以及指标。目前普通商业银行的信息定期披露周期是6个月,重要的商业银行是每季度为一个周期,并且规定在出现重大事件的时候,要及时申报并向市场通报。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应注意要维持银行自身的风险安全稳健性,要做到面向公众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既能够保障银行自身的健康发展,也能够保障监管的及时与有效。信息披露制度也应该注意对于商业银行系统风险防控能力的提升与提高,要对融资客户进行有效的甄别,做到同时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与杜绝对产能过剩行业贷款。在实践中,要根据运行情况,不断完善对应的风险控制、信息披露制度,保障商业机密的保护与信息披露的完整都能做到,避免因信息过度披露而引发了一系列风险。最后,应完善相关的协调监管机制。现有的监管机制要在监管框架下进行调整,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要构建起宏观审慎管理的框架,建立高水准的金融行为监管局,改革“一行三会”的协调机制,建立宏观审慎的数据管理库。

3.构建层次清晰的系统性风险处置机制。我国目前现存的法律体系中,针对违反法律法规的金融机构作出的处罚主要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其进行撤销,或者要求停业整顿。但是我国金融机构的行政处置存在多样化,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处置不当的问题。那么风险处置机制的构建首先应当健全风险处置的法律法规,在法律法规中针对系统性风险危机的处置方式类型以及适用条件进行明确。其次,银行应当提升自我恢复与应急能力。银行在自身的内控机制中,要做到对于风险承担起应有的责任。我国的商业银行利益与责任的分担是不相符合的,那么利益由商业银行的股东享有,而将风险归于国家。这样会让商业银行的内化控制能力下降,所以商业银行应当做到诚信经营,完善内部追责机制,设立专门的内控机构,并完善对应的反馈机制,正确处理风险积累与预防控制的关系。再次,完善同业救助制度。同业救助包括市场运作同业救助,行政干预同业救助。在行业救助中,要成立风险防控同盟,并建立严格的收购审核制度。海外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应当对于信息进行披露,并且要对其能力进行鉴别,对于本国投资者的权利进行保护,避免亚洲金融危机的再次爆发。与此同时,银行业委员会以及类似组织应当针对系统性风险设置特别基金,并在同业救助上提供简易审批手续。

4.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提升的体现,能够对于金融机构的风险监管效率进一步提升。但是目前仍需要从如下方面进行完善:首先,现行的存款保险条例应当将外资银行及其下属金融机构纳入监管范围,并对保险费率加以调整,针对外资银行以及下属金融机构的缴纳保费的时间长短可以给予适当优惠。其次,完善保险职能,保险机构要对承包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做到密切关注,实时监管。当商业银行存在违规行为,要督促做到严格符合精算要求,促进商业银行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再次,完善存款保险制度适用范围。针对高风险的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区别性方针,通过提高投保金额,或者让关键指标的审查审核标准更为严格,这样的方式让高风险的金融机构方可参与投保,做到金融机构的优胜劣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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