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时代我国刑法面临的挑战及应对

2020-03-02 18:31
关键词:罪名人脸识别刑法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0)

近几年,人工智能(AI)技术迅速进入人们的视野,其产品被不断投入人们的工作和生活中。例如,扫地机器人、机器人保姆、地铁人脸识别系统等都逐渐被人们接受。而换脸术作为人工智能的应用之一,也被人们广泛使用。比如,随着《都挺好》这部剧的大火,网络上出现了众多调侃“苏大强”的现象,其中不乏网友利用AI技术将演艺人员吴某某的肖像转换成剧中“苏大强”的肖像,进而在网络上进行大量传播。在传播的过程中,不少网友对这种生成的图片进行嘲笑和讥讽。更为严重的是,对剧中扮演者进行人格上的侮辱。这不禁使人感叹,人工智能的发展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违法犯罪提供了更加便捷的途径。如果人工智能未被合理运用,势必会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所以,笔者以非法使用人工智能换脸术为着眼点,阐述人工智能的性质以及存在的问题,并通过探讨相关问题,最终提出人工智能发展的刑法规制意见。

一、人工智能的发展及其对法律的影响

(一)人工智能的发展

人工智能是20世纪中期兴起的新型边缘学科,它是对人类的感官和思维进行模拟,进而设计出与人类某些特征相似的智能自动机科学。人工智能是融合多种学科的智能科学,涉及生物学、心理学、仿生学、计算机科学、逻辑数学和哲学等诸多学科领域,被称为20世纪最卓越的科学技术[1]。

随着人工智能的普遍运用,有些人认为它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替代人类。然而,笔者并不认同这种看法。人工智能与人类相比,有本质上的区别:首先,两者的物质基础不同。人的意识产生于大脑,而外在的客观行为是在意识的控制之下做出的。人工智能是由各种机械原件组成的物质系统,它的物质基础当然也是这些没有温度的金属元件。其次,人具有独立性和能动性。这种独立性和能动性使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心理活动创造事物,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消灭事物。而人工智能是人所创造出来的,它具有被动性,只能根据人类的指令来做出相应的社会行为。最后,人具有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可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人工智能是人所研发出来的,具有依附性,不具有独立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因而其行为产生的不良结果需要由人类来承担责任。

(二)对法律发展产生的影响

1.在线法律服务

在线法律服务是一种新型的法律服务模式,它通过智能化终端为公众提供标准化、自动化的在线咨询或者查找法律系统。它的功能主要有两项:一是在线提供法律咨询。在互联网和人工智能兴起之前,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一直是公众获取法律知识的重要渠道[2]。随着互联网行业的迅猛发展,在线法律服务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并且快速成为人们咨询法律问题的重要方式。人们可以通过互联网查找了解各种法律信息,例如,遗嘱的设立方式、法定的结婚年龄、婚后财产的分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等各种法律问题。二是在线法律检索。在线法律检索主要是指用户可以通过人工智能系统检索出所需要的法律规定、文本、案件等材料。由于法律条文众多、法律案件和判决也数量庞大,如果仅靠人力去整理和查找,会消耗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利用人工智能进行在线检索,不仅可以提高判案效率,也为司法的快速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对于律师而言,他们的工作职能可能会有所变化,例如法律文书写作和案件判决结果预估等,都会被在线法律检索所取代。

2.数字化判案

由于大量案件的堆积,使得司法判案系统存在程序繁杂、效率低下、成本高昂等问题,这些问题也一直被公众诟病。令人欣喜的是,人工智能的发展对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良好的途径。

对于法院来说,审判案件的数字化意味着法条检索、文书写作、证据的推理分析等都可以依靠人工智能来进行。这对于解决以上问题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例如,近年来电商的法律问题在线解决机制逐渐兴起,用户通过在电子商务平台上使用在线解决系统,将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等相关材料提交,该系统会自动生成案件的判决结果。在线解决系统简称ODR模式,这种模式在司法实践中已经被有关国家应用。例如,根据相关方面的消息,英国已经投入大量资金设置人工智能设备,用来实现数字化判案。

二、非法使用AI换脸术的刑法定性

(一)AI换脸术

AI换脸术实际上是人工智能部分功能的深层应用。它主要是通过AI深度学习,将一张图片中的人脸换到他人图片上的一种技术。通过这种技术,我们可以创建一个非常逼真的“假”视频或者图片,AI“换脸”也因此得名。

如今,AI人脸识别已经应用到各种行业,例如消费、金融、安防、电商等相关领域,最为常见的就是在考场中设置的人脸识别设备,以防止考试作弊现象。除此之外,人脸识别还被普遍应用到工作单位,用于方便工作人员上班打卡,以记录他们的工作轨迹。人脸识别的存在可以提高人们的生活和工作质量,所以被普遍应用。网络上AI换脸在我们普通人看来可能只是简单的趣味行为,但是,对于一些违法犯罪行为人来说恐怕就没有那么简单了。

(二)可能触犯的刑法罪名

由于人们对影视人物有着独特的感情,所以网友会搜集各种周边资料,利用AI换脸技术将角色互换。例如,将《都挺好》剧中“苏大强”的脸换成演员吴某某,也有网友将《射雕英雄传》中演员朱某的脸换成演员杨某。这种将角色互换的方式对很多公众来说具有望梅止渴的作用,同时也为影视行业的发展添加了一把新柴。但是,这些技术一旦被违法分子利用就有违法犯罪的可能。

1.侮辱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了侮辱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2013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侮辱罪中“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做出了相关解释:① 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② 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用AI换脸之后的图片或者视频在网络传播过程中,存在严重的侮辱他人名誉的行为。例如:将“苏大强”换成吴某某在网络上传播时,网友为了显示对吴某某颜值的喜爱,对“苏大强”的扮演者进行大肆侮辱和谩骂,贬低其人格和形象,这对演员本身的名誉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这种情形就属于“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情节。如果同一诽谤信息实际上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 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又或者造成被害人或者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则属于情节严重,最终可构成侮辱罪。

2.传播淫秽物品罪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了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通过相关的新闻我们了解到,一些不法分子利用AI换脸技术,将明星的脸用到淫秽图片或者音像制品上,并且通过网络进行大量的传播,如果向他人传播淫秽影片、音像、图片等达到300至600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那么,对这种行为就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从罪名的成立角度来看,这种行为同时也可能触犯侮辱罪。如果同一行为同时触犯两种罪名,则可构成侮辱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想象竞合,至于最终以哪种罪名定罪处罚,则要看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节。

实际上,司法实践中案件错综复杂,非法使用AI换脸术可能触及的罪名不止以上两种,在实践过程中一定要查清案件发生的具体细节,严格按照犯罪构成来认定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笔者将非法使用AI换脸术可能触及的罪名之部分予以简单介绍,是想通过对此的探讨,引起学界的关注和重视。

三、人工智能对我国刑法提出的挑战

前文所述非法使用AI换脸术可能触及的罪名,是以人作为行为主体为前提条件的,即自然人利用人工智能实行违法犯罪行为,那么,罪责也应该由自然人来承担。但在强人工智能阶段,人工智能可能脱离人类的掌控,从而自主地实行违法犯罪活动并造成严重后果,这时的责任主体应该是自然人还是人工智能?这个问题在学界也产生了较大的争议。同样地,刑法应不应该增设新型罪名来预防和惩罚与人工智能相关的犯罪行为?这一问题刑法学界也不得不面对。

(一)主体认定

通常我们认为,人工智能是人类创设出来的客体,它不是法律上独立的主体,所以,当人工智能对客观世界造成损害的时候,其不能作为责任主体承担责任。但有关学者提出,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人工智能的发展进入到一个新的历史节点上,对于其到底能否作为刑事责任的主体,我们应该重新认知。

在理论上,人工智能被分为弱人工智能和强人工智能[3]。弱人工智能作为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工具,不具有任何的独立性。但是,强人工智能由于系统编程的原因,具有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拥有自己独立的意识。例如,汉森机器人公司制造的机器人索菲亚,她不仅可以流畅地回答人们提出的问题,而且在一次采访中扬言要毁灭人类。听到机器人的如此言论,想必大家都会觉得毛骨悚然。如果机器人杀人或者做出其他犯罪行为,最终的责任由谁承担,谁才是其刑法上的犯罪行为主体?这个问题俨然已摆在刑法学界面前。

笔者认为,虽然强人工智能某种程度上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它毕竟是由人类制造出来的,其自身的语言和外观等各方面设计都是由人类提前用编程设计好的,它仍然属于人类的附属物。所以,在出现机器人杀人或者无人驾驶的汽车在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理所当然要将刑事责任归属于生产者或其他相关人员,而不是人工智能产品自身。

(二)立法挑战

通常情况下,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新的常见犯罪形式,《刑法》随之就会规定新的犯罪类型以惩治相应的犯罪行为。例如,在过去较长一段时间中,网络安全一直处于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疏于监管的状态,导致了较多的网络犯罪。为此,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专门在《刑法分则》第二编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新增“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4]。此罪就是为应对司法实践中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网络安全义务的不作为犯罪形式所增设的[5]。除此之外,“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等罪名的增设都是为了应对司法实践中的新型犯罪形式。

同样,相关学者提出,随着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利用人工智能从事犯罪的行为日益猖獗,为了更好地打击此种类型的违法犯罪,有必要在《刑法》中新增相关罪名。例如,非法利用AI换脸术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的损害,地铁人脸识别技术导致被害人信息泄露等情况的出现,涉及新型犯罪行为,《刑法》有必要为此设置新的罪名予以针对性地打击。对于以上观点可能有违刑法谦抑性原则的看法,笔者认为,在不扩大犯罪圈的基础上,以现有刑法罪名进行违法规制,也不失为一种法律资源节约的路径。以非法使用AI换脸术为例,通过相关司法解释,可以将与其相关的行为解释为侮辱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等相关的罪名。因为人工智能只是行为人犯罪利用的工具,如果要具体判定触犯了何种罪名,应该严格考察犯罪构成要件,而不是一味地扩大犯罪圈,将不断出现的新的犯罪形式都用新的罪名来定罪处罚。

四、我国刑法对人工智能问题的规制方法

(一)建立严格的人工智能技术准入制度

综合考虑强人工智能可能给人类社会带来的风险,发展强人工智能技术应该符合以下两个前提条件:第一,必须以不触犯法律为技术的衡量标准。这是规范人工智能技术的必要前提和条件,只有遵守法律规定,才能实现自身更好的发展。第二,必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适用。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和伦理安全,强人工智能必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适用。例如,军事武器领域和人类基因研究领域都应该排除强人工智能的适用,因为一旦将其适用其中,必然会给社会安全和伦理带来风险或者挑战。

(二)设置人工智能命令“禁区”

据《金融时报》报道,微软已经删除其最大的公开人脸识别数据库MS Celeb,以避免侵犯他人隐私。该数据库的人脸信息,主要用于辅助全球科技公司和军事研究人员的面部识别工作。虽然人脸识别技术便于机构观察和跟踪个人,但新的问题随之而来:如何在保证城市安全和个人隐私之间做到平衡。2019年5月,美国旧金山出台了一项法令,禁止警察和其他政府机构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我国在运用人脸识别技术的同时,也应该为此设立相应的禁区,出台相应的法律,或者扩大刑法的适用范围,以规范这一技术的应用。

(三)建立完备的网络信息监管平台

如上所述,AI换脸术的非法应用所可能触犯的刑法罪名,基本上都是通过网络信息平台实施的。例如,用AI换脸之后的图片或者视频在网络上进行传播,造成严重的侮辱他人的后果;一些不法分子利用AI换脸技术,将明星的脸用到淫秽图片或者音像制品上,再通过网络进行大量传播等违法行为。AI换脸术之所以对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一个重要的侵害方式就是非法运用信息技术制作并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淫秽物品的大量传播。所以,在AI换脸技术应用方面,有必要加强网络信息监管和技术应用的网络准入审查力度,将非法行为隔绝在网络准入门槛之外。

五、结 语

人工智能的发展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它不仅被应用到社会学、心理学、生物学等领域,还被广泛地应用到法律领域,为法律的普遍应用做出了较大的贡献。但是,包括AI换脸和人脸识别等在内的技术的非法应用,也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甚至可能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因此,我们在发展人工智能的同时,应该加强对其在相关领域的法律规制和准入规则的建设,这样才能为其创设更加宽广的发展和应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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