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孝刚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生态文明教研部,北京 100089)
在众多关于民族的定义中,对中国影响最大的是斯大林的观点:民族是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形成的同时具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在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等四个特征的稳定的共同体[1](P24-33)。在上世纪50年代开始的民族识别工作中,它曾暴露出不完全适合中国国情的缺陷。原因在于:首先,旧中国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而不是资本主义社会;再者,如果依照斯大林同时具备“四个共同”才是民族的观点,中国一些少数民族就不是民族。中国政府因此不得不对民族识别的标准进行调整[2](P111-146)。尽管如此,该定义仍然被中国理论界广泛接受,成为“目前在学术研究、知识普及的实践中长期遵循的、比较规范的民族定义基础”[3]。甚至有学者称赞它为严密、完整的“科学定义”,“它的普遍原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民族”,“对于各国马克思主义政党解决民族问题有着普遍的指导意义。”[4][5]
我们认为,把斯大林民族定义理解为一种普适性理论是不妥当的,它忽略了该定义背后特定的时代性和政治性。作为政治家的斯大林,他提出的理论首先是为政治服务。他对民族的定义有着鲜明的时代特征和明确的政治指向。本文将运用历史分析法重现斯大林民族定义的建构过程并揭示其背后的政治逻辑,指出它不完全是客观分析的结果而更多地是政治斗争的产物,希望借此展示斯大林民族定义作为政治策略的另一个面向。
牙含章在为《中国大百科全书·民族卷》 撰写的“民族”条目中指出,斯大林民族定义是“斯大林在与崩得分子进行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斗争中”所下[6](P303)。此解甚当。它既点明了当时的政治背景,也道破了斯大林下此定义的政治意图:针对崩得。
“崩得”是犹太工人组织,全称为“立陶宛、波兰和俄罗斯犹太工人总联盟”。崩得是意第绪语的音译,意为“同盟”“联盟”。在成立初期,该组织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参与全俄工人运动为目的,对犹太民族运动没有特殊兴趣。但数年之后其民族主义色彩越来越浓,至20世纪初发展成为具有强烈民族意识的犹太工人政党[7]。
崩得的民族主义给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带来巨大冲击,其诉求主要在于两点。首先是要求实行党内联邦制。这一点关乎崩得在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内的地位。俄国社会民主工党曾在1898年的党纲中规定,崩得是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内的自治机构,但只在有关犹太无产阶级的事务中享有自主权[8](P36)。它赋予崩得以技术上而非决策上的自治权,包括“用依地语进行宣传和鼓动,出版书刊和召开代表大会,提出特殊的要求来发展一个共同的社会民主党纲领,满足由于犹太人的生活特点所产生的地方性需求。”[9](P103)崩得反对这种规定,坚持完全自治。它要求按照奥地利社会民主党的组织形式对俄国社会民主工党进行重组,把它变成由各民族政党组成的联邦性组织,其中各民族党派拥有独立自主的决策权。这样一来,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就由高度统一的组织变为松散的协商议事机构。
其次是要求实行超地域的民族自治,此即列宁和斯大林所批判的民族文化自治。这种理念同样来自于奥地利社会民主党。奥地利社会民主党的两位领导人卡尔·雷纳和奥托·鲍威尔在反对民族地域自治的基础上提出了民族文化自治。他们认为,给每一个民族划分自治地方不现实,也没有意义。人口是不断流动的,杂居是常态,不可能把某民族的人固定在某个地方。实行民族地域自治的结果是,每一个自治地方都会存在少数民族,后者必然会受到当地主体民族的欺压,从而导致民族冲突。理想的制度是:第一,民族与地域脱钩,民族成员受到自身民族机构的保护,而不论生活在何地;第二,国家根据个人意愿确认并登记其民族身份;第三,各民族自主管理文化、教育和艺术事业[10](P13-40),[11](P259-291)。这种设想一经提出便深受崩得的青睐,因为没有哪个方案比它更适合犹太人在俄国无世居领地的状况。
列宁从1903年开始便与崩得展开激烈论战。在政党结构上,列宁反对按民族分党,坚持实行集中制。他认为要实现革命,各民族无产阶级必须联合统一。党的集中制是统一的有力保障,党内联邦制只会对它进行削弱[9](P104)。在国家形式上,列宁反对民族文化自治。他担心民族文化自治将导致按民族分校,它会在各族工人之间人为地制造分裂,从而破坏无产阶级的统一[12](P139-140)。
列宁的怒火在1912年12月召开的第四届杜马会议上达到高潮。在这次会议上,孟什维克应崩得的要求,单方面宣布将民族文化自治作为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民族纲领。列宁对此极为愤怒,他在12月19日和20日两次致信俄国社会民主工党中央委员会俄国局,号召“组织回击”[13](P199-200,P204-205)。在列宁授意下,斯大林创作了《马克思主义和民族问题》[14](P110)。也正是在这篇文章中,斯大林提出了他的民族定义。
面对崩得的民族主义主张,列宁的论辩方式是陈述利害,指出它不利于团结。但崩得有充足的理由进行反驳:满足民族诉求正是为了更好地团结。列宁自己的民族自决权的主张不也是出于这个逻辑吗?他不就是想用民族分离权换取各族无产阶级之间的信任和团结吗?这就是过去的十年里双方争论的焦点:崩得的要求对无产阶级统一是有益还是有害。列宁的常规论辩方式已经达不到效果,因为双方都是自话自说。与列宁不同,斯大林不去纠缠这些要求有何利弊,而是直接宣称犹太人不是民族,因而没有追求民族权利的资格。这显然是一种釜底抽薪式的斗争策略。
这种想法实际上是受列宁的启发。列宁1903年在驳斥崩得的党内联邦制的要求时,就宣称犹太人不是民族,理由是它没有统一的语言和地域:“犹太人的特征根本不包含作为一个民族所应具有的那种标志。即使可以像德吕蒙那样承认犹太人是民族,那也是人为的民族。”[15](P68)1913年列宁在批驳崩得的民族文化自治的要求时又写道:“我国现在只有崩得分子以及一切犹太资产阶级政党还坚持‘民族文化自治’,其实无论鲍威尔还是考茨基都没有承认犹太人可以实行民族自治,而考茨基更直截了当地宣称,东欧(加里西亚和俄国)的犹太人是帮会,而不是民族。”[16](P216)
列宁对犹太人究竟是不是民族,并没有确切的定论,因为他又在多处默认犹太人是民族,如“反对政府的民族主义,指出芬兰、波兰、乌克兰、犹太等是被压迫民族。为了抵制一切不彻底的提法(例如单单提出‘平等’),极端重要的是要确切地提出一切民族政治自决的口号。”[17](P217)“民族间的斗争在我们眼前变成了两个民族的统治阶级勾结起来对第三个民族(犹太)进行特殊压迫。”[18](P18)“这个法律草案的宗旨是要废除对犹太人、波兰人等一切民族的一切民族限制。但是它特别详细地谈到了对犹太人的限制。原因很明显,因为在俄国没有哪一个民族受到像犹太民族受到的那样的压迫和迫害。”[18](P19)在列宁那里,犹太人有时候是民族,有时候又不是。细察可以发现,当他在反对崩得的民族主义主张的时候,他就宣称犹太不是民族;而他在批判大俄罗斯民族主义的时候,他就默认犹太人是民族。列宁对这种自相矛盾似乎不以为意,这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甚至可以出现在同一篇文章中。列宁在1913年的《关于民族问题的批评意见》中,有这样一句话:“对于最受压迫最受欺凌的民族——犹太民族来说同样如此。”[12](P127)仅仅数页之后,他就写道:“文明世界的犹太人不是一个民族,他们被同化得最厉害。加里西亚和俄国的犹太人不是一个民族,很遗憾,他们在这里还是帮会。”[12](P131)对列宁而言,犹太人是否是民族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它是否有利于无产阶级斗争。党内联邦制所导致的按民族分党会破坏权力的集中统一、民族文化自治所导致的按民族分校会造成工人之间的隔阂,所以此时犹太人就不应是民族,因为不是民族就不会有按民族分党、分校;民族压迫造成犹太工人对大俄罗斯族工人的敌视和不信任,不给他们以民族的待遇就会破坏无产阶级的团结,此时就必须承认它是民族。列宁一方面要反对崩得的民族主义主张,另一方面又要顾及犹太人的民族情感,这是他不愿从根本上否定犹太人是民族的原因。
斯大林没有列宁的顾虑,他毫不含糊地宣布犹太人不是民族,根本就不考虑照顾犹太工人的民族情绪。这种决绝与斯大林在民族问题上的一贯立场是一致的。相较于列宁,斯大林的民族观要保守得多。他对民族主义宽容更少、警惕更多。如果说列宁侧重于反对大俄罗斯主义,那么斯大林就是侧重于反对小民族主义。因此他后来被列宁斥为大俄罗斯沙文主义[19](P353),而斯大林则指责列宁为民族自由主义[20](P525)。该定义所具有的大俄罗斯主义倾向也是它难获列宁好感的原因之一。
斯大林通过定义民族来阻止犹太人追求民族权利的做法让人想起当年恩格斯对nation和nationality 的区分。1865年9月,在马克思向第一国际提请考虑给予波兰民族自决权之后,为消除人们认为马克思和恩格斯无条件赞成民族自决的误解,在马克思的催促下,恩格斯立即写了一篇澄清性说明,对民族自决的概念和适用性做出限定。由于当时民族自决权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要否定它已不可能。恩格斯的办法是剥夺一些民族作为nation 的资格。他对nation和nationality作了严格区分:nation 是指那些“大的”“历史上清楚确定的”“生命力显然很强的”民族,比如意大利、波兰、德意志和匈牙利,只有它们才有追求独立的政治权利;而诸如克尔特人、威尔士人、罗马尼亚人、塞尔维亚人、克罗地亚人、卢西人、斯洛伐克人、捷克人等人群只能称作nationality,它们只是“早已消失的民族的残余”“从来没有历史、也没有创造历史所必需的精力”,它们追求独立的政治生存权利的想法是“绝顶荒谬的”[21](P170-183)。与恩格斯的做法类似,斯大林应对崩得民族主义诉求的办法,也是剥夺其作为民族的资格。
1913 年初,在文章完成之前,列宁致信高尔基:“我们这里有一位非常好的格鲁吉亚人正在埋头给《启蒙》杂志写一篇大文章,他搜集了一切奥国的和其他的材料。”[13](P244)“奥国”即奥地利。当时的奥地利民族问题最为突出,民族理论也最为发达,因而是理想的资料收集地。据刘克甫的研究,斯大林在维也纳所收集到的材料主要是鲍威尔和考茨基关于民族问题的论述,它们对斯大林民族定义的形成有直接影响。他甚至发现,《马克思主义和民族问题》中有大量文字直接来自于考茨基和鲍威尔的著作,有的地方稍作改动,有的地方完全照抄,但都没有注明出处[22]。
考茨基强调共同的经济、语言和地域是民族形成的基本要素。他认为民族是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和贸易的产物,自由劳动力和统一市场的形成使原先处于相对隔绝状态的人口都被纳入民族国家之中。随着资本主义经济体系的扩展,人们的语言也趋于统一。语言作为社会交往不可缺少的工具,是民族形成的最重要的因素。地域因素同样重要,共同的地域会导致共同的利益和观念,并与其他地域的人群相区别[23][24](P40)。
与传统马克思主义者不同,鲍威尔认为经济、语言和地域都不是民族的必备要素。他从文化心理学的角度将民族定义为:“民族是由共同命运导致的拥有共同性格的人群总体。”[11](P117)“共同命运”是指其成员在生存过程中对现实生活的共同经历并在其中进行深入持久的互动交流。“性格”(character)在这里有特殊含义,它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物质或精神特点,而是指某种认知倾向,它体现在每一个理解过程中。比如,在众多现象中选择注意这个而不是那个,面对相同刺激做出这样而不是那样的反应。这接近于维特根斯坦的心理学概念。这种文化心理学解读遭到考茨基的反对,后者认为民族内部只有阶级文化而不存在共同的民族文化,“民族性格”则是含糊无比、捉摸不定的东西[23]。
考茨基和鲍威尔的主张构成了斯大林民族定义的直接来源。为了更清晰地展示斯大林民族定义与考茨基和鲍威尔的渊源关系,我们将它拆解为几个组成部分:(1)形成于资本主义时期;(2)共同的语言、地域和经济生活;(3)共同文化、心理素质;(4)必须同时具备四个“共同”才是民族。
可以发现,第一点和第二点直接来自于考茨基,第三点是对鲍威尔“民族性格”的改写。“民族性格”本是考茨基极力否定的东西,但斯大林将它纳入自己的定义。斯大林写道:“心理素质本身,或者像人们所说的‘民族性格’本身,在旁观者看来是一种不可捉摸的东西,但它既然表现在一个民族的共同文化的特点上,它就是可以捉摸而不应忽视的东西了。”[1](P28)这显然是在替鲍威尔辩护来反驳考茨基。两种原本对立的观点就这样被生硬地拼凑在一起。斯大林全然不顾它们各自本身的逻辑,也没有做出半点调和的努力。这种强行拼凑直接导致斯大林的重大失误,因为引入文化和心理因素从根本上违背了列宁的基本理念。
许多学者都注意到列宁对《马克思主义和民族问题》一文的微妙态度[22][25][26]。文章完成后,他在写给加米涅夫的两封信中表示:“那篇文章写得很好”“很好”[13](P254,P263)。后又说道:“近来,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文献中,对这种情况以及对社会民主党民族纲领的原则,都进行过阐述(在这里首先要提出的是斯大林的文章)。”[12](P234)但是,他的肯定也仅限于这寥寥几处:私人信件中两处,公开场合一处。列宁对这篇文章的表扬显得非常吝啬。他日后对民族问题进行过反复阐述,但都对斯大林的这篇被后世马克思主义者奉为经典的文章持无视态度。在1914年初所写的《关于民族问题的报告提纲》中,列宁提到“关于民族问题的两种理论”,他列举的是考茨基和鲍威尔的观点,对一年前斯大林的理论只字不提。对此,苏联问题专家理查德·派普斯评价道:“作为一篇论战性文章,《马克思主义与民族问题》不能说不重要,因为它是布尔什维克对奥地利理论的早期批驳。但不久列宁就形成了自己的观点,列宁和其他人再没有费神去参考斯大林的文章。若不是因文章作者后来的显赫地位,它恐怕早就被人完全遗忘。”[27](P41)
如何理解列宁这种既肯定又无视的态度?对这篇文章,列宁所肯定的是它对崩得等民族主义者的批评,而不是它在理论上所做的论断,尤其是对民族所做的定义。列宁历来赞赏考茨基的民族理论,强烈反对鲍威尔将民族与文化和心理因素关联起来的观点。他批判民族性格是“唯心主义”[12](P292),而民族文化论是“以各个民族在文化上统一的幻觉来欺骗工人,而实际上在每个民族中现在占主要地位的是地主、资产阶级或小资产阶级的‘文化’。”其用心是企图拉拢工人、缓和阶级斗争。列宁明确提出:“我们反对民族文化,因为它是资产阶级民族主义的口号之一。我们拥护彻底民主主义的和社会主义的无产阶级的国际文化。”[16](P215)列宁写这段文字的时间点值得注意。它作于1913年5月25日前,而斯大林的《马克思主义与民族问题》发表于1913年3月、4月、5月。时间相隔如此之近,即便列宁不是有意针对斯大林的民族定义,他也显然不会对该定义有何好感。
斯大林民族定义中的形成于资本主义时期、共同的语言和地域及经济生活、共同文化和心理素质这三点内容直接来自考茨基和鲍威尔,斯大林不过是将他们的观点拼凑在一起,并无任何新意。斯大林的创新之处在于第4点——必须同时具备四个“共同”才是民族。正是这个限定条件将斯大林定义与其他人的定义区别开来。如果没有它,该定义就不能说是斯大林的民族定义,而只能说是考茨基或鲍威尔的民族定义。它是斯大林民族定义的关键和精髓:因为犹太人不具备四个“共同”,所以它不是民族。斯大林写道:“假定有一些人具有共同的‘民族性格’,但是他们在经济上彼此隔离,生活在不同的地域,操着不同的语言等等,那么还是不能说他们是一个民族,例如俄国的、加里西亚的、美国的、格鲁吉亚和高加索山区的犹太人就是如此。在我们看来,他们不是统一的民族。”[1](P29)
通过分析,我们还原了斯大林建构其民族定义的思路和过程:由于崩得的民族主义诉求——党内联邦制和超地域的民族自治——干扰了无产阶级革命,所以要对它进行批判;批判的方式有多种,斯大林的办法是不承认犹太人是民族;为证明犹太人不是民族,斯大林需要定义什么是民族;斯大林从考茨基和鲍威尔那里借来四个要素,然后加上一个限定条件——这四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才是民族。
因此,斯大林提出民族定义的那部分文字,从表面上看是对民族下定义,实际上是在讨论犹太问题。定义中的那个苛刻的限定条件表面上是为民族而设,实际上是专门为犹太人而设。斯大林的思维逻辑与写作逻辑是反向的。他并不是由民族定义推导出犹太人不是民族,而是先决定犹太人不是民族,然后再对民族下定义。不是理论先行,而是政治先行。通过逻辑颠倒,斯大林成功地制造了这样的错觉:犹太人不是民族乃是一个符合自然公理的客观事实,由此巧妙地掩盖了该论断原本具有的极强的政治性和主观性。
可见,斯大林在定义什么是民族的同时,更是在定义谁不是民族。也就是说,这个理论的背后蕴含着特定的政治目的。作为政治策略的特殊性、时代性与作为理论原则的一般性、普适性之间存在的张力,是它在新中国的民族识别工作中不能完全有效指导中国实践的深层原因。而许多学者之所以不顾实际效果一如既往地对它倍加推崇,主要原因便是未能完整认识斯大林民族定义的双重特征——它既是理论,也是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