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服务中小微企业的普惠金融研究

2020-03-02 11:21:42李将军范文祥
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 2020年7期
关键词:信托业信托公司信托

李将军,范文祥

(1.北京建筑大学,北京 100044;2.国家信息中心国信优易数据有限公司,北京 100070)

一、提出问题

在我国,中小微企业是改善民生、扩大就业、促进创业创新的重要力量,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我国政府高度重视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习近平总书记2015 年7 月在长春召开部分省区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座谈会时,强调要改善金融服务,疏通金融进入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小微企业的管道。解决好对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的金融支持,是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部门坚持可持续的市场化原则,通过制度创新、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组合运用信贷、债券、股权等工具,有效缓解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但是在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以来,我国金融服务供给与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之间仍然存在差距和不匹配的情况。从金融机构角度来说,我国目前金融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仍然与广大中小微企业对金融服务的期待还有差距。商业银行虽然成立了普惠金融事业部和小微企业专营机构,但差异化信贷管理、考核激励等制度还未落实到位,基层信贷员对小微企业还存在“不愿贷、不能贷、不会贷”的问题。而且,我国商业银行普遍实施贷款抵押模式,对发展潜力、人才储备等“软信息”的评估和分析能力不强,风险定价模式单一,缺少差异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与中小微企业的金融需求不适应。因此,在我国当前特定的经济金融发展阶段,解决中小微企业面临的融资难题仍然是我国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

二、普惠金融是引领金融供给侧改革的共享发展理念

20 世纪90 年代,弱势群体遭遇的金融排斥现象引起了学者们越来越多的关注。2005 年,联合国在“国际小额信贷年”宣传推广时正式提出普惠金融(Inclusive Finance)的概念。十几年来,普惠金融已经引起了世界各国政府及众多学者的广泛重视。

最初,普惠金融关注的是小额信贷及微型金融等产品。世界银行扶贫协商小组(CGAP)提出普惠金融就是要让所有需要金融服务的人享有平等地获得金融服务的权利。受国际上对普惠金融概念界定的影响,我国对普惠金融的研究也局限于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面向低收入人群的金融组织。中国《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 年)》指出,普惠金融是指立足机会平等要求和商业可持续原则,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是当前我国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2018)的报告,普惠金融是指个人、小微企业能够获取和使用一系列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这些金融产品和服务对消费者而言便捷安全,对提供者而言商业可持续。该定义包含了普惠金融的四个关键要素:可得性、多样且适当的产品、商业可行性和可持续性、安全和责任。

从近年来的研究成果来看,普惠金融更应该被视为涵盖广泛的一个综合性的政策目标。王佐发、王作功(2014)认为,普惠金融研究的传统思维很难从根本上解决过高的交易成本所造成的“麦克米伦缺口”。信托公司通过农地经营权信托把农地经营权的营运和融资纳入一个企业内部,降低了交易成本,从而为普惠金融的创新提供了新的视角。白钦先、张坤(2017)指出,国内外有关文献对普惠金融概念的界定是片面的、技术性的、政策性的和描述性的,不具有高度思想性和严密逻辑性。从更高的标准及更广的范围来看,普惠金融是引领、规范和实现金融发展的一种共享的金融发展方式。普惠金融具有三大本质性特征:秉持金融的哲学人文发展理念;彰显金融为促进人类经济与社会发展而生;坚持金融为最广泛的社会大众竭诚服务。金融本来就是普惠的,只是在资本的资本化条件下金融的普惠性被异化了。重新提出普惠金融,只是对金融普惠性的回归。普惠金融理念高度契合中国传统思想;高度契合“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高度契合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我国传统金融体系主要以服务大企业、大项目以及房地产等高回报的经济领域为主,往往排斥弱势群体、中小微企业等回报较低的经济领域。我国的弱势群体享受到的普惠金融服务明显偏低。而且,我国各地区普惠金融发展程度还不均衡。因此,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是题中应有之义。目前,我国政府已经充分意识到传统金融体系的问题,并明确指明了改进的方向。2015 年11 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在第十八次会议上指出,发展普惠金融,目的就是要提升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满意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在2019 年2 月22 日的政治局学习时,习近平指出要深化对国际国内金融形势的认识,正确把握金融本质,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金融供给侧改革,包含货币政策优化、资本市场改革、大中小金融机构布局调整、金融机构内在机制重塑等多方面的内容。金融供给侧改革的目的,就是要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金融产品的需要,使得包括中小微企业在内的微观经济组织真实得到金融服务的好处。因此,普惠金融正是体现我国金融供给侧改革的共享发展理念。

三、普惠金融的基本矛盾及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麦克米伦缺口”

1. 普惠金融的基本矛盾

通过新的金融模式解决弱势群体的贫困问题,格莱珉银行的成功实践证明了普惠金融的可行性。然而,从理论上讲,普惠金融天然地形成了商业性与政策性这一对基本矛盾。从商业性来看,普惠金融应该遵循市场规律,按照风险收益原则配置资源;从政策性来看,普惠金融服务的对象都是弱势群体,融资风险较高。基于普惠金融的传统视角,陆岷峰等(2019)根据金融服务对象的主要类型总结了普惠金融的基本矛盾关系图谱。从业务类型分类,融资主体主要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低收入人群、农民、老年人群、残疾人群等,每一群体都是政策性与商业性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体。在实践中,过于偏重政策性则普惠金融发展难以持续,过于偏重商业性则普惠金融会陷入“普”而不“惠”的死胡同,解决这一基本矛盾成为发展普惠金融的关键。

为了解决普惠金融的基本矛盾,学者们主要提出如下的解决方法:一是利用金融科技解决普惠金融的基本矛盾。孟娜娜、蔺鹏(2018)提出,金融科技驱动下的智能金融有望提供解决中小微企业“麦克米伦缺口”的新路径。二是重视民间金融机构及大型银行的作用。李阳等(2017)认为,由于具有信息优势、担保优势及交易成本等优势,民间金融拥有弥补“麦克米伦缺口”的现实可行性。谷澍(2019)认为,由于具有网点数量众多、覆盖面广、功能齐全等优势,大型银行在推进普惠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的过程中应当发挥头雁效应。然而,在现实中,我国普惠金融的业务边界十分模糊,出现了使命漂移和业务异化的现象:一是将普惠金融与财政救济混淆,异化为财政性扶贫;二是与高利贷和民间借贷混为一体,导致弱势群体的“金融致贫”现象。

2. 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麦克米伦缺口”

具体到中小微企业融资问题,其基本矛盾体现就是“麦克米伦缺口”(Macmillan Gap)。1929 年经济危机的时候,英国政府指派麦克米伦负责调查英国工商业的具体情况。调查组在1931 年提交了一份《麦克米伦报告》,指出了中小企业在筹措长期资金时所遇到的融资困难,建议政府采取措施解决该问题。后来,人们将中小企业所面临的融资难题称为“麦克米伦缺口”。“麦克米伦缺口”产生的原因主要是金融排斥,本质上是市场失灵的表现。一般来讲,中小微企业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抗风险能力比较弱、公司治理不健全等问题,进而导致了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排斥现象。面对商业银行,中小微企业面临的是“债务融资缺口”,面对资本市场,中小微企业面临的是“权益融资缺口”。

从市场角度来看,中小微企业都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大多具有治理不健全、信息不透明、抗风险能力低、财务风险较大等特征。根据市场原则,为了回避风险,金融机构不愿意对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这就使得中小微企业的“麦克米伦缺口”具有了市场性的一面。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中小微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也为国民经济的发展贡献了税收、就业与创新等重大贡献,在稳定经济增长、促进社会改革、调整经济结构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从而具备了一定程度上的公共性。这又使得中小微企业的“麦克米伦缺口”具备了公共性的一面。因此,市场性与公共性这一对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构成了“麦克米伦缺口”融资难题的基本矛盾。

在解决中小微企业“麦克米伦缺口”基本矛盾的时候,如果处理不当,则会导致新的衍生矛盾,一方面,开展普惠金融,运用金融工具,发挥金融功能,解决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困难,仅仅是侧重于资金的供给,却不能有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存在的公司治理不健全、信息不透明、抗风险能力低等根本问题,则可能逆向导致“金融致贫”,从而偏离金融救助的初衷。另一方面,如果过于侧重财政手段,则可能会导致财政性救济,使得中小微企业过于依赖财政资金,从而导致中小微企业在市场中失去独立的发展能力,从而使得财政补贴缺乏可持续性。

3. 解决“麦克米伦缺口”时政府的作用

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的经验,指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种表述标志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因此,从理论上来讲,解决中小微企业“麦克米伦缺口”融资难题,需要找准市场调节和政府行为的最佳结合点,使得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和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能够配合好,更好地把市场和政府的优势都发挥出来。

由于中小微企业“麦克米伦缺口”具备公共性的一面,因此,在信托公司服务中小微企业的过程中,地方政府所起的作用非常重要。但是,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该发挥什么样的合理作用,则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单凭地方政府的作用,中小微企业“麦克米伦缺口”难题的解决,缺乏可持续性,也明显违背市场原则。从宏观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作用重点放在营造良好的商业环境、制定法律和监管政策、提供通信基础设施等方面;从微观上,在与信托公司合作的过程中,地方政府更合适发挥财政性资金“四两拨千斤”的引导作用,而不是直接提供融资。目前,在信托公司服务中小微企业的业务模式中,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主要提供财政补贴、搭建担保平台、安排引导资金、次级认购增信等。

四、信托业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功能优势辨析

1. 信托业的逐步规范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信托业已经走过了40 年的坎坷发展历程。那么,信托公司是我国金融领域的“坏孩子”,还是特定历史阶段改革创新的“试验田”?在2000 年前,信托公司曾经是金融领域的“坏孩子”,屡屡出事,屡屡被整顿。仅在1982 年、1985 年、1988 年及1995 年,我国信托业就经历了四次全行业整顿。表面上看,我国信托业被整顿的原因是定位不准确、发展模式不清晰等原因。从深层次来分析,在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下,M2 货币总量调控工具还未确立,政府部门在制定信贷投放计划时,没有“社会融资总量”的全局测算,面对无约束的金融市场,当通货膨胀发生的时候,冲击了信贷计划管理的“金融百货公司”式的信托公司往往承担责任,受到调控。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屡屡被整顿,但是,由于有力地冲击了僵化的信贷计划体制,信托公司作为创新实验田的一面,也是不可否认的。

1999 年,为了彻底化解信托业存在的系统性金融风险,监管层下定决心对信托业进行了第五次彻底清理和规范。2000年,国务院批复了人民银行关于各省信托公司的清理整顿方案。从2002 年到2006 年,我国信托业进入了恢复发展阶段。在此期间,银监会对信托公司逐一验收,果断关闭高风险信托机构,同时为达到条件的信托公司办理重新登记。经过第五次全面清理整顿,信托公司从1999 年的239 家缩减为现在的68 家。

从2007 年开始,监管层开始从信托法规入手,重新修订监管制度。在修订《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时,遵循“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义务,把以前的实业投资全部进行清理,取消了信托投资公司的“投资”二字,就叫信托公司。在修订《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时,规定了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超过100 万元的为合格投资者,提高了委托人的门槛。2010 年颁布实施的《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通过净资本与风险资本管理,引导信托公司发展本源业务,防范行业兑付风险。经过规范的我国信托业进入了黄金发展时期,信托资产规模从2007 年的6000 亿元快速增长到2018 年底的22.7万亿元,增长了近40 倍。

随着大资管时代的到来,在我国金融领域,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基金及其子公司、保险机构都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2012 年,证监会鼓励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创新,并放松了证券公司资管计划、基金子公司资管计划的投资限制。于是,在分业监管的格局下,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跨行业的合作导致了资产管理产品的层层嵌套。而且,我国资产管理业务的快速发展是建立在刚性兑付基础上的,也就是说,在资金端,金融理财机构需要以刚性兑付面对投资者。近年来,由于我国经济增长速度下降成为常态,导致理财机构在资产端需要面对风险持续上升的信托项目,理财产品“爆雷”的消息也屡屡见诸报端。

资产管理行业的无序发展态势极大冲击了我国金融分业监管格局。于是,为了加强金融监管协调、补齐监管短板,2018年4 月有关部门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其核心要求包括:一是去刚性兑付。要求资管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不允许以任何形式保本保收益,不允许开展资金池业务;二是去通道业务。要求资管产品只允许一层嵌套,减少通道,监管上严格执行穿透管理;三是去期限错配。不能期限错配进行非标债权和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四是降杠杆。规范资管产品投资端和负债端的杠杆,权益类产品杠杆比例降至1:1,开放产品不得分级。无疑,资管新规将极大地重塑我国资产管理领域的业态。在资管新规的约束下,我国信托业管理资产规模持续下降,至2019 年末下降为21.6 万亿元,较2018 年年末的22.7 万亿下降了4.85%。

2. 信托业的制度功能优势

政策规定导致了我国不同金融子行业投资领域的差异性,进而导致了不同金融机构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功能差异性,也决定了我国信托业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功能优势。根据我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信托公司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的时候,可以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多种方式。根据我国《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信托公司在运用信托资金的时候,可以运用债权、股权、物权以及其他可行的方式。因此,与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私募等金融机构相比,信托公司的投资范围是最广泛的。

近十几年来,我国信托公司利用其业务经营综合性的特点,通过跨市场配置,以多种方式将社会资金引入实体经济,弥补了银行信贷的不足,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方面,国内比较优秀的信托公司也都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与资产新规的精神相一致,2018 年9 月,《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出台;2018 年12 月,《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正式发布。这两项政策鼓励银行通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理财子公司开展业务,从而强化银行理财业务风险隔离。从这两项政策中可以看出,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的业务定位相关广泛,包括了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和信托的业务范围。由于商业银行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将在我国未来的资产管理业务中处于重要地位,信托公司将面临着严峻的竞争格局。

虽然如此,依靠多年的探索,信托公司在非标业务方面还是具备一定的先发优势和人才优势。信托公司可以发放贷款,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则不可以。信托公司可以开展资产证券化、家族信托等业务,仍然具有一定的制度优势。展望资管新时代,信托公司可以通过“差异化竞争”探索与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共存的发展模式。在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过程中,信托公司可以综合运用多种投资方式,发挥“公司治理、信息揭示、风险管理”等金融拓展功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小微企业治理不健全、信息不透明、抗风险能力低等问题,从而避免中小微企业单纯融资导致的“金融致贫”现象,进而实现信托业在金融供给侧改革中的特殊价值。

3. 信托公司要进一步提升合规经营及主动管理能力

发挥信托业的金融功能优势,其前提条件之一是信托公司能够做到合规经营。然而,目前的状况却不容乐观。根据公开信息,2015 年至2018 年,信托公司累计收到监管罚单62 张。2019 年信托公司罚单数量为42 张,呈现出明显的上升趋势。从受罚原因来看,受托人职责、信托公司治理、房地产业务、信息披露、产品销售、资料报送、贷后管理等多个方面均有涉及。从具体情况来看,受到处罚的原因包括将信托资金违规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缴交土地出让价款、违规投向“四证”不全的房地产项目、违规向不具备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融资等。2020 年以来,已有多家信托公司受罚。其中,A 股上市公司安信信托(600816) 因挪用信托财产、违规开展非标资金池等业务被处以1400 万元的罚款。

为了弥补制度短板,有效治理信托公司乱象,相关部门对信托业的监管持续发力。2019 年4 月,银保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的通知》,要求各地监管部门及时监测房地产信托业务变化情况,及时采取约谈、现场检查、暂停业务、撤销高管资格等多项措施,遏制房地产信托风险过度积累。2019 年11 月,银保监会正式发布了《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信托公司股东资质条件,以及股东在股权取得、持有、退出各个阶段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对拟成为信托公司控股股东的非金融企业,严格规范了股东的资质条件。

在监管从严已经成为常态的局面下,信托公司在合规经营方面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信托公司需要将监管规则与内部流程有效结合,建设合规经营的企业文化,坚守合规底线,并高度重视信托项目开展的合理性、项目后期管理以及项目风险管理。

另外,信托公司还需要进一步提升主动管理能力,发挥信托业的功能优势。近年来,信托产品延期兑付或违约的负面消息比较多,这固然有经济处于下行周期等系统性的原因,但是,信托公司的主动管理能力没有跟上信托行业快速增长的步伐,也是重要原因。信托公司可以对货币市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衍生品市场等进行全方位的投资,全面的投资领域既是信托公司的行业优势,也对信托公司目前的投资研究能力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资管新规的本质目的是加强监管,防控金融风险,发挥金融功能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信托业务、公募基金、证券公司资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等都在同一规则下开展业务。如何进一步提高信托公司的竞争力,信托公司需要进一步搭建完善的投资研究体系,补齐此前研发实力不足的短板,提升信托项目的主动管理能力。

五、信托业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的具体模式

从2008 年到2017 年,由于宏观经济高速发展的原因,我国信托公司利用制度红利,主要开展传统的金融业务,服务大企业、大项目以及房地产企业的融资需求,经历了发展的黄金十年时期。2018 年来,随着资管新规的推进,以及经济下行趋势的持续,信托业传统的发展模式难以为继。信托公司亟需在普惠金融的引导下,探寻新的业务发展模式和利润增长点。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的统计数据,截至2019 年6 月,约有28%的信托公司开展了普惠金融业务,且近三年普惠金融业务规模超过了1.74 万亿元。其中,有约52.94%的信托公司开展了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经过十多年的实践,信托公司发行的服务中小微企业的信托产品已有上百款,操作模式比较成熟,也比较灵活。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信托公司在服务中小微企业的过程中,必须基于市场原则并遵循可持续的业务模式。在信托公司发行信托产品时,机构资金、个人资金和政府引导资金分别进行认购,募集资金投向符合产业政策的中小微企业,同时,或者由担保公司进行担保,或者采取其他增信方式进行。在这个过程中,主要涉及信托公司、投资方、中小微企业、地方政府等相关各方利益主体。

概括起来,信托公司主要通过如下几种具体业务模式服务中小微企业:

第一种为信托公司对接数家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模式,其主要特征是以打包的方式扩大融资规模。在该种模式下,依托产业链、科技园区、地域特色等某一些中小微企业的共性,将数家中小微企业进行打包以扩大融资规模,信托公司发行信托计划募集资金,再将资金贷款给各家中小微企业,并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该模式是最传统的交易模式。例如,合肥市“滨湖春晓”中小企业贷款集合信托计划,该项目向经过审核的合肥市高新区优质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增信方式是由财政专项资金直接认购信托计划且不要求回报,并由高新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从而实现了“信、政、企”等多方共赢的格局,是破解中小企业“麦克米伦缺口”融资题难的有效探索。

第二种为引入投资顾问的结构化模式。在该种模式下,信托公司通过“优先/劣后”的结构化设计,将中小微企业筛选与管理机构作为投资顾问引入,把投资者与投资顾问的利益进行捆绑。在信托计划募集成立后,通过投资顾问的建议再决定资金的投放,将不同层级投资者的资金集合融资给中小企业。该模式采用了“优先/劣后”结构作为增信方式,从而提高了中小企业信托对优先级投资客户的吸引力,降低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例如,华宝信托发行的“张江聚惠”集合信托计划,联合了上海市再担保公司、张江中小企业担保中心、浦发银行和张江小额贷款公司,由张江担保中心为项目进行担保,项目募集资金用于满足园区内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实践中,信托公司服务中小微企业的结构化业务模式更加灵活。例如,2017 年四川信托的成都新都圣桦公馆项目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采用“股+债”的交易结构,优先级资金又进一步分设了A、B 档,分别对应股权投资及增资,增信手段为企业原股东以部分股权认购信托计划。

第三种为金融科技赋能模式。中小微企业贷款困难的主要问题是成本高、信息不对称。然而,第三次技术革命对效率和公平的影响巨大且深远,互联网革命使得我国实现了数字金融的快速发展,且显著提升了普惠金融指数。在该种模式下,金融科技的运用降低了信托公司提供普惠金融服务的成本、弥补了中小微企业信息不对称的不足,使得信托公司能够开发出可持续性的商业模式来服务中小微企业。例如,外贸信托在小微金融业务领域投入最大的科技资源,研发出以小微信贷管理系统、支付平台系统、影像平台系统、征信查询系统为核心的科技体系,用以支持小微金融业务。而且,外贸信托还正在尝试将数据挖掘、机器学习等方法运用到反欺诈等风控管理环节,切实提升小微金融信贷风控水平。云南信托研发的普惠星辰系统以96 分通过公安部三级等级保护,荣获2016 年“银行业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系统课题研究一类成果”,实现贷前、贷中和贷后的闭环管理,提升风控能力,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依托金融科技,2017 年云南信托基于自主贷款系统及风控模型,发行“云南信托普惠73 号”项目,以满足餐饮与酒店类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2018 年,云南信托“温润”系列小微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注册,总额度为50 亿元,用以支持浙江地区中小微企业的经营发展;公司还发行了“云程万理”供应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系列产品,发行规模已经超过50 亿元,主要依托产业链中的核心企业的“信用共享”,为产业链中的小微企业提供服务,覆盖了建筑施工、医药流通、汽车租赁、高端制造等行业。

猜你喜欢
信托业信托公司信托
信托公司在破产重整实务中的机会
银行家(2022年5期)2022-05-24 12:54:58
信托QDⅡ业务新征程
中国外汇(2019年9期)2019-07-13 05:46:28
土地流转信托模式分析
金融理财(2014年11期)2015-01-19 09:24:15
信托业协会:应逐步解除刚兑魔咒
创新时代(2014年7期)2014-08-15 11:14:36
让与担保和信托
从不同视角解读信托
规范信托营销上海银监局重提信托代销面签
金融周刊(2013年19期)2013-08-07 07:39:42
英美日信托业制度变迁比较及启示
科学与管理(2005年1期)2005-04-29 00:44:03
信托业:最后一次整顿
财经(1999年4期)1999-02-10 08:3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