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闯
EPC总承包即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E不仅包括具体的设计工作,而且可能包括整个建设工程内容的总体策划以及整个建设工程实施组织管理的策划和具体工作;P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建筑设备材料采购,而更多的是指专业设备、材料的采购;C应译为“建设”,其内容包括施工、安装、试测、技术培训等。
EPC总承包项目审计重点应包括以下方面:
目前,EPC总承包商有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据有关资料显示,设计费一般只占项目费用2%以下,但设计阶段对项目投资影响程度达75%至95%。由此可见,设计起着决定性作用。
应采用招标形式选择设计单位,以便引进竞争机制择优。这样,迫使竞争者对项目的规模、工艺、功能、设备、投资等作全面周密的分析、比较,树立良好的经济效益意识,重视项目的投资效果,用最经济合理的设计方案参加竞争。
审计应对设计单位的选择进行监督,对选择结果进行评价。设计单位的选择符合招投标法律法规更能保证总承包商的工作质量,对选择结果进行评价时考虑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资质,另外考虑设计单位是否进行了投资规模限额设计,从源头上使项目符合可研的工艺、投资等。
合同直接关系双方权利义务,项目的一切管理行为都围绕合同开展,是项目管理的核心。调整EPC总承包合同法律关系的法规制度有建筑法、合同法、《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截至2019年底,没有国家层面的专门关于EPC总承包方面的法律法规。
EPC总承包合同审计主要包括:合同管理环节的内控及风险的适当性和有效性;合同条款的合理、完整、公平性;合同的履行、变更、终止的真实合法合规性。具体包括合同管理制度、各类合同文件、合同变更与履行,合同签订内容与招标文件的符合性等。
住建部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自2011年11月1日起试行,为合同双方具体细化合同内容提供了指导,但该示范文本仍存不足。合同约定不明确、不适当、不公平的事项也就是审计重点,通过审计,要做到条款公平、风险责任划分清楚。
例如:示范文本中“剩余工程物资的移交”约定:总承包人采购并受到进度款的工程物资,在竣工试验完成后无偿移交给发包人。这一约定不公平。
由于优化设计和全过程设计服务是总包单位的责任,报价中已包含工程所需工程物资,总包方的剩余工程物资是设计、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并未使用到该工程中,责任在总包方,应由总包方负责该部分费用,虽然该部分物资在竣工试验完成后无偿移交给发包人,但对于项目而言是一种浪费。审计应建议修改该条款为“总包方原因造成的剩余工程物资价款应在总包工程款中扣除”,以免浪费。
合同对双方的约束性具有强制性。履行过程中,审计主要检查项目建设相关单位是否认真履行条款,有无违法转分包、挂靠等问题,如有变更、转让或终止情况,应检查其真实性、合法性;检查总监理工程师和施工项目经理的到位情况,及设计、监理(监督)和检测单位的履职情况;检查物资采购合同履约情况等。
目前,EPC总承包法规建设不完善的情况下,总承包商利用从业经验,合理索赔增加利润的实例屡见不鲜。其中常用的索赔工具就是施工阶段的变更。所以,在以上审计内容中,应重点关注施工阶段变更的真实性、准确性,是否属于在总包价格外进行结算。
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对于变更规定:由发包人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属于变更。包括发包人直接下达的变更指令,或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令;承包人对自身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应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承包人有义务随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运营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长远利益或其他利益。
由以上第一、三条款引起的变更应调整总包合同价款,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循上述规定,深究变更原因,严格索赔依据的审计。
EPC项目在试运行合格后移交给发包方,发包方可通过竣工决算审计和后评价审计的方式来检验建设成果。
竣工决算审计内容包括:工程量清单决算审计;竣工决算财务报表编制审计;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建设成本审计;交付使用资产审计;尾工工程审计;结余资金审计;收入审计;投资包干结余审计;资源使用的经济性和效益性评价;内部控制情况审计。
后评价审计主要内容有:包括项目立项决策、准备、实施、竣工和运营阶段的全过程回顾;包括技术、财务和经济、环境和社会、项目管理的绩效和影响评价;项目目标实现程度判断;项目实物建成,具备竣工验收条件;项目装置、设施和设备的运行达到设计能力和技术指标,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或企业标准;项目财务和经济的预期目标基本实现;项目对产业布局、技术进步、国民经济、环境生态、社会发展的影响已经产生;项目持续能力的评价;经验教训和对策建议。
EPC总承包方面的法规建设不完善,直接作为审计定性的依据非常少,造成审计定性困难。制度的缺乏也导致EPC项目管理存在很多乱象。为科学管理EPC项目,一方面完善法规制度,另一方面要加强EPC项目的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