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伟
在历史的长河中,重大突发疫情始终与人类社会形影相随。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一直将重大突发疫情防控工作摆在极其重要的位置,特别是在2003年战胜“非典”疫情后,颁布了《突发事件应对法》,修订了《传染病防治法》,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能力总体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重大突发疫情实现了从被动应付到主动应对的转变。2019年12月,湖北省武汉市部分医院陆续出现了多例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后被证实为其是一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研究疫情防控工作,提出了“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总方针,指示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李克强总理亲自担任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协调指挥各地、国务院各部门科学开展联防联控,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公安机关如何围绕自身职责使命,配合卫健委、市场监督、民政、红十字会等职能部门做好预防、控制工作,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新的治安问题和刑事问题,采取有力措施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是亟需解决的重要课题。
疫情事态的发生是不能或难以预料的,是一种打乱既有体系或部分体系运作,对于体系内变量的一种急遽而突然变化的状况。由于可供选择判断的时间有限,一旦反应迟缓,就可能导致不均衡化、恶化,甚至引起社会混乱、组织失灵的危险,因而要求迅速实行救援策略、恢复策略等加以应对,在相当短的时间内作出政策选择。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突如其来,迅速反映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作用于社会治安综合体系,带来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而相应的社会治安应对机制准备不健全,处理和管理能力不够强,例如《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公安机关配合卫健委对病人强制隔离治疗、对疫区的封闭隔离,但是条文比较笼统,至于如何实施至今没有规范性文件出台。①李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若干行政法律问题研究》,《法治论坛》2008年第1 期。
疫情事态含有高度危险,带有巨大的公共危险性和威胁性,可能使构成社会体制的人的生命、身体、财产等要素和机能达到崩溃的程度。因此,排除这种危险性及威胁性成为优于其他任何价值取向的行政目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扩散后,各地迅速采取了在城市主要通道入口设置检疫检查站点,减少和取消大型群众性活动,推迟学校幼儿园开学时间,要求民众进入公众场所佩戴口罩,临时取消省市际长途客车,临时关闭网吧、酒吧、歌舞厅、电影院、澡堂等人群密集场所等必要措施,但也有少数地方出于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出现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骚扰、驱逐、歧视湖北籍人员的不正常现象。
现实中所发生的重大突发疫情具有复杂性,有时兼有各种形态,但是,如果应对工作不当,行政机关能力受到质疑,甚至行政行为正当性失去民众的信任,就会派生出“统合的危机”及“同一性的危机”。2003年的“非典”疫情最初由民众售卖、食用果子狸引起,尽管当时相关职能部门果断关闭野味市场,但17年来地下野生动物交易活动仍屡禁不绝。1月20日晚间,国家卫健委高级别专家组组长钟南山院士在接受央视连线采访时表示,根据流行病学分析,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来源很大可能是野生动物。因此,社会舆论在一致谴责野味交易的同时,也对政府部门监管工作提出了质疑。同时,一些地方发生了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以及编造、传播谣言,干扰疫情防控、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此外,将来随着疫情防控工作接近尾声及结束后,预计写字楼、农贸市场、商铺租户房租价格纠纷,旅游、餐饮、洗浴、娱乐、客运、会展等服务行业因停工、停产、裁员引发的集体事件,医患矛盾和院医矛盾等将会逐步浮出水面;而且,伴随管制措施的松动,人员流动逐步恢复正常,原有的顽固性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活动也会反弹。
重大突发疫情事态的未来发展推移具有不可判断性,呈现出各具特色的多样性和变换性。但作为一种事物,其发展也有规律可循,具有相应的阶段性特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概莫能外。和其他公共危机一样,重大突发疫情生命周期大体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征兆期和潜伏期,这是危机的初始阶段,人们不能确定这是一个重大事件还是一个重大危机,更无法识别这一危机的性质及其影响,显示了影响危机因素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和知识的不完全性,即便获取有限的信息也不能及时、准确地通报,到最后爆发危机就不可避免了;第二阶段为迅速爆发期和蔓延期,这是危机突然爆发并极为迅速地蔓延和连锁反应的危机升级阶段;第三阶段为高峰期,这是危机的最严重的阶段,也是最关键的阶段;第四阶段为衰退期和有效控制期,危机被有效地遏制,负面影响减弱,随后逐步消失。②武胜伟:《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我国社会治安的影响和对策》,《郑州大学2004年硕士研究生论文》。
重大突发疫情发生后,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和上级公安机关指导下,及时、准确掌握有关突发的信息动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疫工作,严厉查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体到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公安机关主要应承担以下九项职责。
一是防范和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邪教组织对党和政府的污蔑攻击,借机进行渗透、窃密、策反、破坏、颠覆活动,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二是密切关注社会动态,收集掌握与防疫工作有关特别是影响社会稳定的情报信息,积极预防、妥善处置由突发事件引起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报请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行现场管制。三是高度关注互联网信息,依法打击各类借机造谣滋事、恶意污蔑攻击的不法行为,及时发现处置各类造谣、不实疫情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卫生防疫等正面教育引导,坚决防止公共卫生风险向社会稳定领域传导。四是强化重点防控和社会面整体防控,重点地区全面提升勤务等级,加强定点医疗机构、隔离场所等重点部位安保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强化治安管控和内部安全防范措施,全力维护医疗、隔离秩序。五是根据疫情发展态势,加大警力投入,强化显性用警,严格落实公安武警联勤巡逻机制和“1、3、5 分钟”快速反应处置措施,切实提高见警率、管事率,增强震慑力、控制力,确保社会治安大局持续稳定。六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情监测、排查、预警,以及感染患者收治和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的核查隔离等工作,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坚决防止疫情扩散蔓延。七是派出足够警力进驻各交通场站维护秩序,充分依托治安检查站、交警执法站和临时检查点,积极协助做好出入管控地区的人员、车辆、物品卫生检疫工作,并开辟绿色通道,优先保障救护车辆、防疫车辆和运送医护人员、药品器械、民生物资等车辆通行。对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等违法行为,要立即报告党委、政府,依法稳妥处置,维护正常交通秩序。八是加强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边检口岸等人员进出管理,协助做好体温检测、筛查和口岸检疫等工作。九是严厉打击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查处扰乱社会秩序、干扰疫情防控、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考量到疫情发展的敏感性和民众心理的脆弱性,公安机关在防控工作中要掌握好“区分性质、讲究策略、把握时机、严格执法、冷静稳妥”的分寸,努力做到发现在早、控制在先、处置在前,将疫情可能导致的损害和影响遏制在萌芽状态。
回顾2003年的“非典”防控工作和当前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基层公安机关常见案(事)件大致可分为四种情况:一是少数民众未佩戴口罩进入公共场所,拒绝接受测体温等防疫检查工作;二是个别患者和家属拒绝配合隔离治疗,情绪激动引发的事件;三是因疫情在社区扩散,需要对居民小区进行封闭隔离的现场警戒;四是随着疫情扩散,不法分子趁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在处置工作中,属地公安机关要综合考量案(事)件的特点、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因素,充分运用刑事、治安、行政等手段,在法律框架内研究处理措施,并坚持依法办理、舆情引导和社会面管控“三同步”,妥善应对处置涉案舆情,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执法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属地公安机关根据案(事)件性质、事发地域、参与人数与激烈程度分析,分级出警,分层组织实施。公安机关应当严格在自身任务范围和处理权限内开展工作,不可随意扩大任务范围。如上所述,第一、二类情况属于一般对立事件,由属地派出所负责派出警力,及时配合卫健委妥善处置,对第一类人员协助劝阻和强制检测,对第二类人员协助强制送往隔离治疗场所,并做好现场稳定工作;第三类情况可能会引起社区混乱、群众恐慌,甚至上升为群体性事件,属地公安机关必须派出足够警力,交警、巡特警等警种会同派出所配合卫健委设置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出入,并备足合成行动队待命;第四种情况,属地公安机关应当采取强力措施快侦快破,并及时予以曝光,形成强大震慑。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过程中,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确需采取强制措施时,要准确把握执法尺度,严禁过度执法、粗暴执法,并全程进行录音录像。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防止执法不当,造成工作被动。依法出具法律文书时,要对相关材料进行稳妥处理,过滤掉敏感信息。要坚持主客观情节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蓄意制造事端、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严厉打击。对不明真相或经教育后立即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已经到了最吃劲时刻,公安机关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精神,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切实吃透《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精神,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和罪重的界限,依法惩治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屏蔽和排除各类干扰因素。
一是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对不听公共场所工作人员劝阻或者无视公共场所入口处提示,拒不佩戴口罩进入公共场所,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二是拒不佩戴口罩进入公共场所者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以阻碍执行职务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是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上述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一是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刑事责任。二是编造有关疫情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三是编造虚假的疫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情节显著轻微不够成犯罪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四是编造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复制、传播,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是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二是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三是行为人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或者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四是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有突发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五是已确诊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以脱离隔离治疗或损害特定人员身体健康为目的,故意往他人身上吐口水、吹气、涂抹体液或分泌物等,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造成他人感染突发传染病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六是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情节显著轻微不够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七是违反政府公告要求,擅自离开或闯入隔离区域,未经许可聚集人群、复工复产、开展商业活动等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以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八是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治安卡口、检查站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是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二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三是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刑事责任。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各级党委、政府和民众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在这场看不见硝烟的战斗中,我们要在战略上藐视疫情,在战术上重视疫情。因此,无论在防控中,还是在防控后,公安机关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要善于在实践摸索中总结经验教训,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防控机制,为今后可能爆发的重大突发疫情做好充分准备。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中,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均成立了防控工作指挥部,对本级和下级防控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工作。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最紧迫的任务来抓,在当地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认真落实责任,勇于担当,积极应对,全力履行好防控查处职责任务。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相应的执法办案工作协调机制,工作中发现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违法案件,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并积极配合做好后续处置工作,避免大包大揽或推诿扯皮。
各级公安机关要牢固树立“疫情就是警情”的理念,建立重大突发疫情应急响应机制,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防控领导小组,安排充足警力值班备勤,全面强化值守应急,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值班制度、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和每日研判会商调度制度。做好口罩、医用手套、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测温仪等防疫防护物资采购储备工作,为一线执法民警和基层所队站配齐配全防疫装备和设施,并加大卫生安全防护培训力度,做到“民警不病倒、工作不间断、秩序不紊乱”。以巡特警部门为基础,机关合成行动队为辅,挑选政治觉悟高、身体素质好、应变能力强,特别是具有丰富现场处置经验的民警组成应急处置队伍,定期集中进行专业知识辅导和模拟实战演练。派出所应与所在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和医院建立疫情情报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做好辖区宣传、登记和劝导等工作,协助做好小区隔离和病人转送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明战时纪律,加强战时思想政治工作,坚持党建引领,强化正向激励,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要明确任务分工,压实岗位责任,强化督导检查,确保各项部署要求不折不扣落到实处。要加强正面宣传,集中宣传广大民警忠于职守、无私奉献的感人事迹和在防风险、护安全、战疫情、保稳定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进一步凝聚警心、激励斗志。要关心关爱民警,积极帮助民警解决家庭困难,确保一线执勤民警无后顾之忧,一旦发现民警及家属受到感染情况,要全力帮助落实隔离、救治等措施,并扎实做好在疫情防控和维护稳定一线牺牲民警、辅警的抚恤表彰工作。
由于重大突发疫情的爆发和蔓延在时空上有一个过程,疫情爆发区的社会治安状况也有相应的变化规律。公安机关要本着非常时期特事特办的原则,将执法资源和警力资源向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的违法犯罪案件倾斜,尽快破案以消除社会不良影响。同时,加强区域间的联系沟通和协作配合,对于跨地区的造谣滋事、恶意污蔑攻击案件,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案件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嫌疑人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更合适的,可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侦破,以提高非常时期打击犯罪工作效能,降低办案民警出差染病的危险性。
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公安机关要根据本地疫情形势变化,会同交通运输、卫健委等部门,优化细化交通管控措施,打通“大动脉”,畅通“微循环”,科学放开货运物流限制,逐步有序恢复道路客运,对发生轻微交通违法行为的,原则上以教育为主,可免予处罚。依托警务大数据系统,开发启用“扫码核查登记系统”,建立返城复工人员快速核查通道,做好信息登记、体温检测、社区分流、动态监测等工作,提升感染风险评估水平。对经政府确认复工复产的企业,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加大涉稳风险排查指导,开展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场所隐患排查,最大限度为企业营造安全和谐的生产环境。进一步优化“放管服”工作,适当放宽行政许可到期业务办理和认可时限,开展网上办、自助办、电话办、预约办、急事特办等服务方式,最大限度缩短办结期限,全力保障企业办事便捷,方便员工生产生活之需。
公安机关要根据疫情形势变化,在党委、政府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力争把各类不稳定因素吸附在基层、解决在萌芽。加强预警研判工作,在重点部位、重点行业物建信息员,及时掌握经营纠纷、劳务纠纷、医务纠纷等涉及疫情的不稳定因素,收集上报相关人员实际情况和诉求,为政府作出减免税费、发放财政补贴、提供小额信贷等决策提供第一手依据。加强对重点人员稳控工作,协助相关部门教育劝解,严防其跨区域串联、集体信访、闹访缠访,对不听劝阻执意闹事的,要坚决依法打击处理。指导相关单位加强内部安全保卫,防止因疫情导致矛盾纠纷升级,引发“民转刑”案件或个人极端事件。
预防、控制疫情期间,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办公场所、车辆和出入境、户政、车管等对外窗口单位安全管理和卫生防疫工作,严防发生聚集性疫情和安全问题。执法过程中,办案民警要切实提高自我防护意识,严格遵守卫健委的防控规范,注意自身安全。严格监管场所三班制勤务封闭管理,开展监内环境卫生整治,加大监内巡诊频次,尽可能采取“零接触”提讯。对患有传染病或者有疑似症状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当按规定先行隔离、救治,适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严禁带往办案场所和监管场所,阻断疫情传播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