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检验与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适航的影响

2020-02-28 20:20朱悦鑫武琦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 2020年2期
关键词:海商法承运人安全检查

◎朱悦鑫 武琦

在法律上,船舶是否适航的判断将直接影响各方在海事审判中的责任归属,容易产生巨大经济利益的纠纷。随着政府重视程度的增加,造船技术的发展,对船员要求的提高,船舶适航的含义也开始有了改变。从船舶适航角度来理解船舶检验和船舶安全检査,对保证海上安全、提高航运能力有积极作用。

一、概念

1.船舶适航。根据我国《海商法》的相关条款,可以认定:适航义务是船东或货物承运人采取一切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妥善配备船舶、配备合适人员、配齐备品等措施,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这一时间点上,使船舶的所有货物能够安全的被运往目的地的义务。此项工作是船东或货物承运人所有义务中最重要的一项,是船舶航行安全的最根本的基础。

2.船舶检验。船舶检验是针对船舶本身技术条件进行的一项检验工作,以保证船舶可以安全航行、安全作业,防止船舶污染环境,船舶检验由国家海事主管机关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实施,船舶检验按照性质可以分为:法定检验、船级检验、公证检验。

3.船舶安全检查。船舶安全检査 是海事主管机关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船舶对大气和水域的污染而对船舶技术设备状况和人员配备及适任状况进行的监督检査,它是海事主管机关行使国家主权、履行政府监察职能,实施行政管理的主动行为。

二、船舶检验与船舶技术适航

1.检验标准与适航标准的关系。我国《海商法》中以针对风险的形式给出了原则性的法律标准,应视为实际船舶适航的最低要求。经过多年的航海经验探索,人们为了保障航运安全,也便于船旗国政府管理船舶和货主选择船舶,形成的一系列公约、法规成为船舶检验的标准,比如:国际航行海船应遵循的《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国际公约及其议定书、修正案》(简称SOLAS73/78公约)、国内航行海船应遵循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等。

详细来说,海商法中所要求的适航标准是为了达到避免风险的结果,而船舶技术标准是对使船舶避免风险的一系列技术手段。通过船舶检验是达到海商法中船舶适航标准的必要不充分条件。也就是说,通过船舶检验证明船舶符合公约或法规的要求,由检验机构颁发检验证书后,船舶本身仍有可能因其他原因而造成不适航,但如果未通过船舶检验的标准,船舶一定无法满足海商法中的适航标准,因为船东或货物承运人没有采取措施"妥善配备船舶"。

2.船舶检验对船舶适航的作用。在目前,法定的船舶检验还是作为政府管理的一部分来执行,是由船舶所有人或承运人主动申请才成立的行为,通过主动满足船舶检验的标准,使得船舶符合国际公约和法律法规的要求。主动申请船舶法定检验的行为在法律上也可以看成是承运人承担《海商法》适航义务的必要组成部分。

但是由于船舶的设计和建造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因为造船单位主观或客观的原因,持有船检证书的新船有可能实际上存在安全隐患。有些船舶在进行营运检验时也会遇到一些当时客观条件限制而无法解决的问题,如果此时船舶技术状态低于法规的技术标准,管理部门发现后将强制要求就地解决;但如果未低于法规要求,可以满足其预期用途的则会作为遗留项目提出。给出遗留项目主要目的是在不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前提下给船公司一段解决问题的时间,但是使船舶适航的义务仍由承运人承担。

三、船舶安全检查与船舶适航

1.船舶安全检查与船舶检验的关系。二者相辅相成,但又区别很大:(1)执行主体:船舶检查主要由中国海事局进行授权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查,而船舶安全检查由港口所在地的海事机构负责;(2)检查范围:船舶检查主要是对船舶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检查,主要是检验船舶的硬件条件。而船舶安全检查是对船舶的相关设备进行检查,以及船舶的人员配置、船员的专业度以及整个安全管理系统都要进行相关监督,也即是软硬件都会检查到;(3)时间间隔:船检在建造投入使用后,在证书签发的每周年日前后3个月内需进行营运检验。安全检查作为主要的管理机关,需要承担起监管行为,往往对到港船舶使用不定期的方式对船舶进行检查;(4)检查时态:船检属于静态检验。根据船舶距离建造时间的长短,要进行不同方式的技术检验。安全检查动态监控船舶营运,保障水上生命和环境安全,维护国家权益;(5)检查处理:船舶检验结束后,不合格的船舶不予签发证书,一般没有处罚性处理。安全检查要求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对查出的缺陷做出相应的处理,可以做出"滞留"、"禁止船舶进港"、"驱逐船舶出港"等处理。

船舶检验不能代替船舶安全检查,在实践中有以下案例:某干货船通过船舶检验获得检验证书,可以正常营运,承运人接到某柴油机厂运送柴油机的运货单,结果发现货物因尺寸规格的原因导致货舱盖无法关闭,被船舶安全检查人员及时发现,禁止该船运送该种柴油机。尽管该船持有船舶检验证书,但在运送该柴油机的航次中无法保证船舶适航。船舶安全检查可以动态通过行政手段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此项责任主要是货物承运人没有履行妥善配备船舶,使船舶无法保证安全的运送货物。

2.船舶安全检查与船舶适航的关系。我国《海商法》中的适航要求仅是指在财产方面对船舶技术、管理状态的要求,是为保护海上运输中的货主或保险商合理利益所提出的,并不涉及保证人命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的内容。海上法中的判断船舶适航与否是根据该船舶是否可以抵御预定航线中面临的预计风险来认定的。而船舶安全检査中要求的船舶适航虽然也关注满足船舶预定用途,但更多的是针对船舶结构、设备、装置及船员素质等与船舶安全及防污染的方面。因此,当一艘船舶通过了船舶安全检査,并不一定代表其适航,而适航的船舶也不一定就可以毫无问题的通过船舶安全检査。例如,海商法的船舶适航没有明确提出对船上配备救生设备及防污染的要求,如果救生设备没有配备齐全,仅从法条上来说不影响海商法中的船舶适航,但是这种情况显然是没有尽到保障水上生命财产安全或保护环境的义务,通过安全检查会给予滞留的处罚。当然,如果船上垃圾记录簿因故损毁,也无法通过安全检查但不影响海商法中的船舶适航,这种情况不能一概而论。相反,由于船舶安全检査的阶段性和船舶的复杂性,船舶有可能存在潜在缺陷无法检查出来,即使通过船舶安全检査也会造成船舶处于不适航的状态。

3.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适航的影响。船舶经检査满足要求,滞留被解除后,船舶被放行,这时船舶应被证明是适航的,但因为可能存在一些船公司明知存在而海事部门未检査出来的问题。另外,由于主观或客观条件限制,一些问题可能未发现或发现了而没有被认为是严重问题,问题没发现或被限期解决,实质上可能仍会造成船舶处于不适航状态。船舶一次性通过船舶安全检査或者在问题整改后被放行并不表示船舶实际不存在缺陷,使船舶适航的义务仍然是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舶安全检查应该说对于承运人妥善配备船舶的一种外部强制力,承运人拒绝接受船舶安全检査及未按要求解决发现的问题,都会被认为违反适航义务。

四、结语

船舶检验和船舶安全检査在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的基础上,更是作为一种强制行政手段确保船东或货物承运人履行使船舶适航的义务,通过这两种手段,主管部门能够最大程度达到保护船舶,货物,船员和海上环境的安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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