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会计制度中涉税事项的研究

2020-02-28 20:20黄鹤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 2020年2期
关键词:税法会计制度纳税

◎黄鹤

随着我国税法的不断完善,税务核算已经渗透进企业会计核算中,税务核算包含着会计核算。所以,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税务核算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两者相互影响。两者不能舍弃任何一个,但是也不能完全孤立的看待。企业和有关部门要注意研究两者的差异和联系,找到一个合理的方式解决两者之间的差异。

一、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

(一)会计原则与税务制度

会计原则是企业进行会计核算的要求和准则。对企业进行会计核算可以分为三个步骤进行,生产经营成果核算、国家财政交拨款核算、与协作单位资金往来核算。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的核算原则,有些部分与现行的税务制度存在一些差异。

1.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企业的会计核算必须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但是增值税会计处理跟权责发生制却存在很大的差异。比如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企业在交税金的科目下,设置了应交增值税的规定,在应交增值税规定下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等细则,这里面对进项税金采取的是购进扣除法,所以我们可以看出,这项会计处理细则是按照实现制的原则进行核算的。所以,企业每期所要交纳的增值税,并不能说是增值部分的税金。从对会计审核期间来看,不同会计增值税实际税负水平不平衡是由于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制之间的差别导致的。

2.谨慎性原则。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完全体现了谨慎性的原则,它指出企业可以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八项减值准备。但是税务制度中仅仅对《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下的坏账准备做了说明,没有对其他的七项减值准备做规定。所以,企业在对报账缴纳所得税的时候,会计部门需要根据纳税法进行调整,使得会计核算程序变的复杂。

(二)会计假设与税务制度

会计假设主要包括主体假设、持股经营假设、会计分期假设和货币量假设。企业会计核算的是在这四个假设的基础上进行的,而且也总结出了成套的会计核算方法。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是根据会计的主体,也就是企业在一定时间内所取得的收入,扣除税法规定的开支后,净赚的收入,所以在进行税收计算时,要依据会计两项假设,也就是会计主体和会计分期的假设。但是考虑到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时期,要注意到经营方式的多样性,比如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这些经营的方式,相对来说并不规范,在对这些企业进行所得税的核算时就会产生一些问题。一个是以会计主体企业法人为依据,并不是指某一个经营者个人,但是企业所得税对承包经营人征税却与之相反,只对承包经营者个人征收,不确认企业的法人。这些经营的方式在纳税时,企业以分期假设的会计核算期为纳税期,又可以称为纳税义务期。所以,发包人是在会计期间进行纳税的,承包人是在承包期的范围内进行纳税,这两个纳税期的不一致,就会产生两者的矛盾和差异。

(三)会计方法与税务制度

复试记账法是会计核算非常重要的方法,会计可以根据复试记账的原理,对经济活动进行审计,这些活动也会产生会计要素自身的变化。但是其变化规律主要是以下的三种,一是资产实物和债权形式的转化;二是权益和负债形式的转化;三是资产实物和权益发生变化。尤其是资产和权益的变化会引起税收的要素变化。因为资产的交易和收益的交易处理方式有很大的不同,在制定税法时没有对复试记账法进行考虑,造成了税务和会计处理结果的不同。

二、会计制度与税法不一致带来的问题

1.容易引起税源的流失。由于税法与会计制度规定的不一致,或者说,税法的改革滞后于会计制度的改革,对会计制度明确规定可以计入成本费用且并没有规定其限额或比例的,而税法却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可以或不可以确认其计入成本费用的,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往往全额确认为企业成本费用,这样就会造成国家税源的流失。如企业改制中确认评估增值时,税法并未规定按增值额扣除物价指数纳税,造成税源流失。

2.造成纳税调整项目增多。凡是会计制度中规定应确认的收入或费用,而税法中规定不应确认的收入或费用;凡是会计制度中规定不应确认的收入或费用,而税法中规定应确认的收入或费用,在申报纳税时都要调整;这种差异称之谓永久性差异。与此同时,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的比例不相一致时,在纳税时应予调整,这种差异称之谓时间性差异。总之,当会计制度与税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均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会计制度与税法相分离越多,调整项目就会愈多。

3.会计制度规定合理合法,而税法未确认的,影响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如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赋予企业选择会计政策较大的空间,如折旧政策、计提减值准备等;企业有权根据会计制度选择和制订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但企业的会计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一旦变更需按规定披露。这些政策和规定从宏观上讲,有利于保护税本,增强企业发展的后劲。但企业根据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权益与税务会计根据税法核算的权益不一致时,进行纳税调整便影响了企业的权益。

4.征纳双方容易引起争论,并且难以仲裁。如按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以对或有事项确认或有负债,而税法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这就容易引起争议。尤其是税法未规定可以或不可以做的事,就难以仲裁。

三、解决的办法

既然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规定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存在着不一致、不协调的地方。而且这种差异不可能消除,我们就要弄清差异所在,在实际工作中协调好会计与税法的关系,并积极研究和采取措施,尽可能地缩小这种差异。

1.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规定能一致的应当尽可能一致。国家财政分配的基本原则是处理好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的利益,而这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是对立的统一。税收是国家财政分配的主要形式。考虑到由于经济决定税收,所以从长远来讲,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应当是一致的,这就决定了企业会计与税收法规能够一致的地方应尽量保持一致。

2.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可以保留必要的、少量的不一致。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规范的对象和目标不同,两者在会计处理上的差异不会消除,因而纳税调整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3.税法中有些政策急待明确。如会计制度遵循谨慎性原则,规定了可以计提八项减值准备,税收政策应从保护税本,降低投资风险,刺激投资欲望出发予以确认;但为了防止企业过度谨慎,税法应明确其计提比例,以保证国家税源不流失。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文通过对企业会计制度中涉税事项的分析,阐述了会计原则和税法之间的差异。在经济活动中要想解决这些差异,就要不断完善会计原则和税法,使其不一致的地方减少,相对趋同,也应该允许两者存在一定的不一致性。这样才能让两者在经济活动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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