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戴立波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鼓励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部门相继推出了各类国家级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给予中央财政资金补助。例如“国家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项目”、“工业强基工程项目”等,均属于此类国家级项目。 为规范项目管理,提高中央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与工业主管部门及中央企业,依据职责分工对项目实施管理。项目竣工验收是项目管理中的重要一环。项目整体竣工后,项目单位需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项目验收专项审计一般采用详式审计,并出具详式审计报告,报告需要详细披露项目的立项情况、实际执行情况、项目投资额完成情况、项目资金情况、国家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专项审计报告不仅是项目竣工验收材料相关数据的来源,也是项目评审环节中的重要参考依据。
专项审计报告是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的核心材料,在项目验收中至关重要,主要基于以下几点:一是作为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较强的公信力;二是审计报告不仅披露了项目实际投资额及投资完成率等关键财务指标,还披露了项目实际投资完成与计划投资的差异及原因分析,为项目投资是否达到预期目标提供参考;三是审计报告披露了国家补助资金的收支及结余情况,为项目主管部门核实中央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提供参考依据。
近年来,本人作为财务评审专家,多次参与国家级项目的现场验收评审。在每次评审过程中,主要切入点是专项审计报告。通过实地查看与交流、查阅项目评审材料,结合相关财务资料,从财务角度核实评审资料的真实性、适当性、准确性,尤其是核实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以便为评审专家组提供财务方面的参考。
在实际项目评审过程中,经常会发现审计程序履行不到位、审计问题未披露、报告内容不全面等问题,甚至出现审计报告核实的投资额不准确等问题,审计报告返工现象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项目竣工验收专项审计没有统一的底稿和报告格式,项目主管单位也未对审计报告披露的内容做出具体规定,导致各事务所在审计程序的履行、审计分析判断、审计报告格式等方面存在差异;二是由于审计人员对项目认知的局限
性、相关政策的理解不够,或审计方法设计不合理等原因,导致审计未发现项目单位申报数据中的错报或漏报,或审计认定取证依据不足,降低了审计报告的准确性;三是由于项目审计中介机构由项目单位直接委托,且目前未对执行此类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设置门槛,价格竞争及小规模事务所的参与,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专项审计报告的整体质量。
实务中,项目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台账的现象较为普遍,项目竣工时申报数据基本上由财务提供,由于审计方法运用不当,审计程序履行不到位,经常会出现审计结果出现偏差,常见例子有:(1)因设备安装费、运费等漏报,审计仅关注发生数未关注完整性,未与资产的实际账面金额进行比对,导致审定投资额小于账面固定资产原值;(2)部分计划外购置设备,因信息沟通不畅等原因未作申报,审计未与相关部门取得有效沟通,未做审计调整,导致设备审定台套数及金额均小于项目实际投入数;(3)建筑工程费未按实际支付数入账并申报,审计未考虑工程实际结算额、质保金等因素,导致建筑工程费审计确认金额低于实际发生数;(4)因设备数量众多,审计未对实物资产盘点比例过低,未能有效发现设备账实不符的情况,导致设备投资额虚增。
当项目涉及多家单位共同实施的,也经常会出现项目投资审计不全面、以偏概全情况的发生。项目竣工验收时,审计应由责任单位牵头,对项目责任单位、项目联合单位进行全面审计,并进行数据汇总,以真实反映项目的整体实施情况。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受时间限制、地域限制等原因,项目竣工验收仅针对项目责任单位实施审计,或虽汇总了项目联合单位的数据,但未对联合单位实施实地审计,导致审计数据不全面,不准确。
部分投资明细项或支出类别未在项目计划申报范围内,且实际与申报项目无关,或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不能作为项目总投的,审计未作核减。实务中常见的例子有:(1)申报计划中的基建投资为生产性用房的建设支出,但在实际验收时,项目单位将单位食堂、员工宿舍等非生产性用房建设支出与生产用房基建投资一并作为项目投资进行申报,计入“建设投资-建筑工程费”,审计未作有效区分,未作核减处理;(2)申报计划中的设备投资系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设备购置及安置费,但在竣工验收时项目单位将办公设备等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设备购置费作为项目投资进行申报,计入“建设投资-设备购置及安装费”,审计未作核减;(3)基建投资、设备投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可以抵扣,但项目单位仍将已经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作为项目投资额,审计未作核减。
关联方交易,在设备投资中出现的概率较大。由于审计程序设计不当,审计人员只关注发票、付款情况,未对交易对手及交易的本质进行识别,审计关注不够,导致审计风险产生。关联方交易极易导致投资额虚增,常见的例子有:(1)项目单位向关联方采购二手设备,开票、付款均正常,但该设备并非项目计划内投资设备,设备作价是否公允,是否实际真实采购等情况,审计均未作关注;(2)设备采购时增加一道关联方交易,即关联方向外单位采购新设备后,通过加价形式销售给项目单位,关联方交易并无合理的商业目的,审计未作关注。
根据规定,项目单位收到投资补助后,必须专款专用,单独建账核算。实务中国家财政补助资金使用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财政补助资金下拨后,未设立专户进行管理,出现财政补助资金与经营活动资金混用的现象,导致财政补助资金未做到专款专用。如国家补助资金购置的设备,实际上由承兑汇票支付,而非银行转账支付;二是由于国家补助资金滞后,资金下拨时项目已处于基本完工状态,项目投资中的关键设备已按合同约定付款,补助资金无法正常支付项目关键设备投资;三是国家财政补助资金全额购置的设备,已享受地方配套补助,导致项目单位单项设备补助额超过设备投资额;针对以上问题,审计未作关注,也未在报告中进行披露。
铺底流动资金是项目投产初期所需,为保证项目建成后进行试运转所必需的流动资金,一般按项目建成后所需全部流动资金的30%计算。实务中,铺底流动资金的确认没有统一的标准,如铺底流动资金直接按计划上报数确认,审计报告未作进一步说明,或根据项目试运行阶段统计数据确认,或采用分项估算法按流动资产减流动负债差额确认,整体上铺底流动资金的投资额确认较为随意。
实务中不同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验收专项审计报告格式各不相同,不少中介机构会套用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的格式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内容不完整,如:(1)缺乏实际投资与计划投资的比较,以及原因分析;(2)缺乏建设期利息、铺底流动资金等单项投资额的确认依据说明;(3)缺乏国家补助资金使用中存在问题的披露。导致审计报告内容不完整的原因,有可能是审计人员的疏忽,但更多的是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深度不够所致。
在国家项目竣工验收环节中,审计报告为项目专家组的验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为了全面、准确地反映项目的投资情况,对于中介机构及相关审计人员,有以下几点建议:
审计人员在审计前应加强与项目实施人员的沟通,了解项目的申报情况及实施情况等基本信息。关注主要设备的投资情况,主要设备是否按计划进行采购,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招投标程序,是否已到厂安装。项目涉及新建工程的,应关注工程的建设情况,结算、决算情况,相关权证的取得情况等。项目实施与计划存在差异的,是否按规定进行变更,主要差异情况及其原因等。加强审前沟通,有利于审计人员对项目有整体了解,合理制定审计计划。
为核实项目投资额,审计人员应根据具体的项目,按照项目计划书,及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开展审计工作,灵活运用审计方法,对项目单位申报的投资额进行逐项核实。
对于项目投资额审计,常用的审计方法有:(1)项目投资的过程审计与结果审计相结合,即审计既要关注投资额发生的原始记录(过程审计),也要关注投资最终形成资产后,在企业报表、明细账、台账等记录中的一致性(结果审计),保证数据不偏不漏;(2)审计中既应对财务数据进行核实,也应对实物投资进行实地盘点,财务数据与基建部门、设备部门等相关部门数据进行相互比对映证,保证数据真实可靠,尤其是项目单位申报的计划外投资,应特别关注投资与项目的相关性,对于与项目无关的应一律调减,防止将与项目无关的投资计入项目总投。
与报表审计一样,项目审计也应对关联方及其交易进行识别,因为关联交易可能因虚构交易或提高关联定价导致项目投资额虚增。识别项目投资中的关联交易需分以下三个步骤:首先是识别关联方:审计人员识别关联方的方法有很多,如询问相关人员、通过相关网站查询、通过查阅项目单位近期年报审计报告获取等等。其次是识别关联交易:通过检查项目投资申报明细表中的交易对手,来识别项目投资表中是否存在关联方交易。最后是核实关联交易涉及的投资额:对于识别出的关联交易,审计人员应判断关联交易的商业合理性和作价公允性,通过穿透检查关联方的相关资料以确定关联交易是否真实,交易的定价是否恰当。对于通过关联交易虚增的投资,审计应核减处理,以反映项目的真实投资情况。
国家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是项目审计中的重要一环。审计需核实项目收到的财政补助资金是否按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主要应关注以下几点:(1)取得财政补助资金时是否建立银行专户,实现补助资金专款专用;(2)财政补助资金是否单独建账进行核算;(3)财政资金使用是否合规,是否存在资金结余。
对于财政补助资金审计,常用的审计方法有:(1)获取国家补助资金使用台账及相关的银行明细账,检查补助资金是否做到专款专用,用途是否与资金文件规定的一致,是否存在资金结余;(2)根据资金台账检查相关原始凭证,检查资金支付时间、支付渠道是否与资金台账一致。对于审计中发现补助资金使用不合规或资金结余等情况,应在审计报告中进行详细披露。
作为国家项目竣工验收专项审计,中介机构应出具详式审计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1)项目实施单位及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申报计划及项目实施情况;(2)审计依据;(3)审计情况,包括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投资完成率,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各明细项投资计划与实际差异情况及差异原因分析,建设期利息、铺底流动资金的投资额及确认依据等;(4)国家补助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5)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结论等。
报告附表作为审计报告的组成部分,附表格式较为关键,一般分为项目投资汇总表及项目投资明细表两类,分别列示项目计划数与实际投资完成数,以便于审计报告使用者更加直接地了解项目投资额的组成。
与传统的审计业务相比,国家级项目验收审计业务相对总量较少,目前行业内部还没有统一的审计标准和报告格式。鉴于此类业务的特殊性和重要性,行业管理部门应加强此类业务的培训与交流。同时,尽早出台此类业务审计指导意见,有利于统一审计标准,促进此类审计业务整体执业水平的提高。
项目验收审计的顺利实施需依托多方面的共同努力:一是项目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和事后验收,保证项目实施方案的落实,同时做好相关政策文件的解释工作,保证项目验收标准的统一;二是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工程施工、财务、资金使用的管理,保证申报数据的准确性;三是中介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对执业质量和执业风险的管理和控制,根据项目特点设计必要的审计程序,灵活运用各种审计方法,严格把好执业质量关,提高审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