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机构抵押资产操作实务探讨

2020-02-28 15:28王孝峰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 2020年29期
关键词:抵债动产账务

◎王孝峰

根据《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700号——风险管理》,企业应针对已发生的风险或已超过监测预警临界值的风险,采取风险接受、风险规避、风险转移、风险分担、风险转换、风险对冲、风险补偿、风险降低等策略,把风险控制在风险容忍度之内。实务中,担保机构控制风险的方式主要有,通过筛选合适的客户以规避风险,通过再担保以分担风险,通过保前调查、评审、设定抵押以降低风险,通过申请风险补助以补偿风险。

设定抵押的作用:一是衡量客户实力和担保额度。通常担保机构以抵押物的一定比例确定担保额度。客户资产越大,实力越强,申请担保的额度越大。二是限制客户过度举债。资产设定抵押后,可限制客户再举债能力,保护原有债权人和担保机构。三是增强客户按期偿还本息的意愿。资产特别是核心资产设定抵押,大幅增加客户逃废债务的成本,起到抑制作用。四是变现抵押物增加流动性。担保机构享有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通过变现抵押物,保持担保机构流动性。

一、抵押资产设定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抵押资产价值不易确定。

目前,担保机构抵押物主要包括房地产、设备、货物。房地产的价值受地理位置、土地性质、房产结构等影响,变化很大。设备特别是专用设备受市场状况的影响很大,价值难以确定。货物价值相对容易确定,但受供求关系的影响较大,波动较大。

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业务期限通常是一年及以上,时间较长。期间,抵押资产所面临的市场环境和供求关系不断变化,导致抵押资产价值发生较大变化。而担保机构设定抵押时,看中的是抵押物变现时的价值。

因此,抵押资产的位置、自身状况、时间等因素导致难以准确确定抵押资产价值。

2.抵押资产控制存在不确定性。

房地产等不动产因无法搬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容易控制。但机器设备和货物等动产,不利于担保机构控制。为此,在办理动产抵押后,通常需要引进第三方监管机构对动产进行就地监管,保证抵押资产满足抵押要求。但监管机构的能力、尽责等存在不确定性。

二、抵押资产变现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实务中,大多数客户都能按时履行偿付本息的责任,解除担保机构的担保责任。然而,由于内部、外部等多种因素导致客户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甚至资不抵债,担保机构或多或少发生代偿。在经过一系列催收活动后,担保机构会处置抵押资产以回收资金。从实践来看,处置过程存在相当难度。

担保机构常用的抵押资产是房地产和机器设备。在市区的商品房、商服等相对容易处置;但工业用房地产和机器设备处置难度大。工业用房地产所处位置通常远离市区,较为偏僻,占地面积较大,不易分割;因此有实力、有需求的购买方较少,寻找购买方的过程漫长。机器设备特别是专用设备购买方通常是同行业的企业,市场小。这两类资产通常是买房市场,担保机构议价能力小,价格偏低。

三、抵押资产账务处理的实际状况

担保机构接收抵押资产后,需要对资产进行账务处理,确认抵债资产。2010年前,担保机构执行财政部印发的《担保机构会计核算办法》。2010年后,担保机构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发生的担保业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等保险合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担保机构会计核算办法》对担保机构抵债资产账务处理有明确的规定,清晰明了,便于操作。该办法目前已不再执行,但一些账务处理规则已形成行业惯例。

《企业会计准则》中与抵债资产有关的内容,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有关损余物资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中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规定。这些规定与担保机构取得的抵债资产并不相符,无法满足账务处理的需要,不利于实务操作。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抵债资产不是损余物资。抵债资产是代偿后收到的资产,状态完整,价值较大,变卖款项是收回代偿款的主要渠道。而损余物资是被保险物出险后剩余部分,价值小,是赔付支出的小部分。二者性质不同,对本机构的重要性差别很大。

2.抵债资产价值可能大于应收代偿款,不符合债务重组中债权人做出让步的规定。在会计实务中,债务重组属于非日常活动,产生利得或损失。这与担保机构的业务并不相符。对担保机构而言,开展担保业务就需要设置反担保措施,就会涉及接收和处置抵债资产。因此,抵债资产管理属于日常经营活动。此外,担保机构持有抵债资产并不是为了长期持有或使用,而是为了处置后收回代偿款。因此,抵债资产是代偿款回收过程的一个环节,一个资金载体,具有流动资产的特征。

综上,抵债资产核算即不能继续使用《担保机构会计核算办法》的具体规定,又不能直接套用《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内容,给账务处理带来困扰。

四、结论

针对本文中提出的抵押资产设定、变现以及账务处理的注意事项,结合实务经验,分别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1.针对不动产容易控制,但价值不易确定,且变现难度大的特点,本文认为不动产设定抵押时,应充分考虑变现成本,对代偿风险较高的项目应适当降低折扣率。

2.针对动产容易变现、变现成本较低,但不易控制的特点,本文认为在强化监管措施的基础上,合理提高折扣率,提高动产抵押比例,让客户和担保机构获得动产变现的好处,扭转重不动产轻动产的趋势。

3.针对账务处理问题,本文认为吸收《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结合现行担保机构核算惯例,制定抵债资产账务处理具体规定。抵债资产取得时,按公允价值计量。抵债资产入账价值超过应收代偿款的部分,计入追偿收入;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不足应收代偿款的部分,冲减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的计入担保赔偿支出。发生的有关税费计入资产成本。抵债资产发生减值的,设置“抵债资产跌价准备”,比照“存货跌价准备”进行处理。抵债资产处置时,收到价款超过账面价值的部分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不足部分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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