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刘 翠
新建房屋转移登记工作涵盖内容多,流程复杂,涉及新建商品房、人才公寓、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拆迁返还房屋的继承、赠与、析产和新建房屋的法院判决和拍卖所有权转移业务。办事群众在办理过程中,要求简化手续、提供便利、提高效率的呼声高涨。
近年来,社会经济迅速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快速提升,购房热情不断高涨,购房数量也在不断增加。根据2019年自然资源部修改的最新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包括商品房在内的不动产登记权利及标准进行了细则性的说明,新建房屋所有权统一登记工作已经进入有序的实施阶段。但由于程序繁琐、审核严格,给购房者和公证机构带来了不小的挑战。
购房需求的人群迅速增加,给登记机构和公证机构的工作也带来了很大的挑战。一方面登记手续复杂、流程繁多等,使得工作人员疲于应付;另一方面面临人员数量不足、专业素养不高及机构运转不力等问题,使得登记效率低下。而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房屋登记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给登记工作提供了完备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在实际房产登记工作中,由于部分公证机构工作人员存在着法律素养低,对相关法律了解不深的情况,使得在一些复杂情况下难以对房产产权进行确定。同时还应保证登记机关运行状态和各项基础工作实施效果,从而改善各项工作在实际开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障新建房屋转移登记和委托公证等业务实施效果,将该机关现实地位层次提升到一定高度。
1.委托公证的法律依据。委托公证一词的重点在于“公”,即在法定证明过程中采取公正、公开的服务形式而证之,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服务、证明、监督等功能,在中国法制建设进程中,始终扮演着积极服务社会的角色,在法定服务、监督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处分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从这些法律条文可以充分发现,公证的各项功能是受法律认可的,其在维护不动产市场安全流转起着法律监管作用。
2.委托公证人服务理念。本着为经济社会、人民群众服务的理念,近年来,委托公证人员不再是闭门不出、高高在上的法律人员,而是积极走向社会、面向人民群众,以主动服务的姿态,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更新服务理念,不断宣扬相关法律法规,为民众解决法律困惑的法律人员。新建房屋转移登记委托公证就属于公证人众多探索中的一项,例如,当某一处楼盘售房条件具备时且满足不动产产权转移要求,公证机构可委派了解税务法律政策、精通不动产相关法律及业务的工作人员前去宣传,并告诉产权人申请人的登记流程,所要提交的资料及上交的相关费用等。同时,与购房者本人进行沟通,征询其个人意见,是否愿意办理委托公证。
3.委托公证的社会意义。实施委托公证,为新建房屋转移登记提供一站式服务,大大简化了不动产转移登记程序、缩短了相关手续办理时间。对购房者来说,只需要准备好办理委托公证所需要的资料,前往当地公证处签署一份委托书,银行、税务部门等所有手续即可全部办理,只需要等着不动产权证书下达就行了。
通过办理公证委托书,既让购房者学习到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知识,又节省了办理手续的时间、减轻了办理手续的负担。对于不动产登记机构来讲,在不动产转移申请人办理委托证书时,只需要现场宣讲相关法律知识及证书办理法律程序,最后形式地审查一下由公证处严格审核过的《委托公证书》即可,既提高了登记机构的办事效率,又简化了办事程序。对于公证处来讲,通过办理业务,既有效宣扬了法律,宣扬了自己,又有利于预防诉讼、减少纠纷。因此,委托公证职能作用明显,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积极的作用。
为保证新建房屋转移登记以及相关工作顺利开展,需要要求房产部门在考虑各项具体要求条件下与公证机构展开有效合作,缩小房产部门与公证机构之间工作差距,使得各部门可以在相互配合条件下开展新建房屋转移登记工作。同时还应从便民角度出发对房产部门各项业务实施优化改善,针对性调整房产部门在开展房屋转移登记工作时出现的问题,从而保障各项委托公证业务实施效果,更好满足新建房屋转移登记工作实际开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