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前程
(山西旅游职业学院,山西太原 030031)
袁采,字君载,《宋史》无传,关于他的生平,只能查看地方志及其他零星记载。据《衢州志》记述,袁采是衢州信安(今浙江常山)人。根据刘镇为该书作序的时间(淳熙戊戌年)判断,袁采生活的时代大概与朱熹同时。《衢州府志》又提到他“登进士第,三宰剧邑”,“仕至监登闻检院”[1]1327。
《袁氏世范》是袁采于淳熙五年任乐清县令时所作,除《袁氏世范》外,袁采还著有《政和杂志》《县令小录》等作品。然而,除《袁氏世范》传世外,其他作品大多已失传,仅有永乐《乐清县志》《政和县志》等地方志中收录了他少数几篇文章。袁采在《袁氏世范》中的女性伦理观,遍及未成婚的幼女、已成婚的妇女、成婚后被休的弃女、未再嫁的寡妇甚至女性奴仆等各个层面,他对女性的关照体现在反对鞭打婢女、不反对寡妇再嫁等各个观点中,在当时无疑具有启发性和先进性。
宋代以前的家训,虽数量众多,但大多意求“典正”,不以“流俗”为然。然而,袁采的这部家训却一反前人,立意“训俗”[2]。作品成书之后,袁采将其命名为《俗训》,表现了作者力求破除世俗之念的强烈意识。袁采的太学同舍生府判刘镇为此书作序,认为该书“岂唯可以行之乐清,达诸四海可也;岂唯可以行之一时,垂诸后世可也”,因而建议将书名更为《世范》,世称《袁氏世范》。此书最初是为袁氏家塾训蒙之作,书成后袁采认为本书可以“厚人伦,美习俗”,因此“将版行于兹邑(乐清)”。《四库提要》也认为“其书于立身处世之道,反覆详尽,所以砥砺末俗者,极为笃挚”[3]附录一,并将其由“杂家”升入“儒家”。
《袁氏世范》分为三卷,第一卷为《睦亲》,共60则,说的是如何处理与父母、子女、兄弟、宗族等的关系,具体分析了家人不和的原因、弊害,涵盖了家族关系的各个方面;第二卷为《处己》,共55则,讲的是如何待人处事以及提升个人修养的问题;第三卷为《治家》,共72则,涉及如何对待婢仆、佃客,如何处理田产、债务等方面的问题。每卷又分为若干条目,全书约三万字,内容针对性强,情感真挚,剖析入理。《袁氏世范》一书主要反映了作者对一般民庶家庭女性的要求规范及建议,其女性思想是基于民间社会的,并不全是士大夫家庭对女性的要求。《袁氏世范》内容多涉及作者对于女性规范问题的看法,鲜明地表达了作者对女性的同情,陈东原先生在其著作《中国妇女生活史》中称袁采为“第一个女性同情论者”[4]148。
《袁氏世范》中最能反映袁采女性观的地方是关于女性婚姻的规定。在宋代,男女婚姻出现几种趋向:一是女方看重男方财富,男方看重女方嫁奁;二是对于相貌过于挑剔;三是孩童幼小便议婚,甚至指腹为婚;四是看重媒妁之言,而择富户、图奁聘之风尤其炽烈。袁采在《袁氏世范》中对女性的婚姻问题作了较多的论述,主要涉及议亲、择偶、媒妁婚、再婚等方面。
首先,在针对女性的婚姻观中,袁采反对过早为女性议婚[5]。《袁氏世范》提到“人之男女,不可于幼小时便议婚姻”[3]23,原因是“男女之贤否,须年长乃可见”[3]23。袁采从子女幸福和社会和谐的角度出发,反对幼时议婚。首先,因为家族的富贵兴衰是变化无常的,孩子的贤良与否,也得等到他们长大后才能看出来,父母不得不对此有所警惕。其次,传统社会大多是沿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主要特征的聘娶婚制。《唐律》有言:“人各有耦,色类须同。”用宋人的话来说就是门当户对,结为姻眷。袁采不仅不主张男女幼时议婚,在品貌上还须“自量我家子女如何”[3]23。人物不相当,常常会造成婚姻悲剧:男方“愚痴庸下”却“娶美妇”,不仅会造成家庭不和,而且很可能引发其他事端;女方“丑拙狠妒”却“嫁美婿”,“万一不和”很可能导致被离弃。在袁采看来,凡是女性嫁人非偶,父母都有责任。最后,袁采又本着对子女未来负责的态度提出,父母在为子女择偶时必须慎重考虑,即“议亲贵人物相当”[3]24。男女双方在议定婚事时,所该看重的是人本身,而非对方的家产与权势。宋朝以来,婚姻重财的思想盛行于世。蔡襄在《福州五戒》中曾提及此种现象:“观今之俗,娶其妻不顾门户,直求资财,随其贫富。” 时人在为子女议婚时,置子女幸福于不顾,主要看对方的财产而非人品。鉴于此种现象,袁采严正指出议婚只看财产的后果:或使“子女终身抱恨”,或“不和而生他事”[3]28。
值得一提的是,袁采的不得为女性过早议婚的观点,不仅涵盖家族中的亲生幼女,还包括家族中做事的婢女。袁采虽然承认家长和婢仆之间的不平等地位,但也要求家长从仁道的角度出发,确保婢仆的生活得到保障、婚姻得以重视。袁采指出,家长要注意婢仆的生活起居。“衣须令其温,食须令其饱”,能够“御饥寒”。袁采在《治家》篇中指出:“婢仆欲其出力办事,其所以御饥寒之具。为家长者不可不留意,衣须令其温,食须令其饱。”[3]98而婢女雇佣期届满后,主人应主动送还,使之回到亲人身边,切勿“不还其夫而擅嫁他人”,“不还其父母而擅与嫁人”[3]99。主人既应该像家长一样给婢女充足的衣食,又要重视婢女的未来,不得为年幼的婢女过早议亲,将其擅自嫁给他人。这在拥有婢女“生杀大权”的封建社会,将婢女考虑在家训中为其提出治家规范的《袁氏世范》,在其主体思想的出发点上就具有超越时代的先进性,体现了袁采先进的人权观。
贞节观发展到宋元时期被抬到一个新高度,理学家以“穷天理,灭人欲”作为理想的道德准则,因而对贞节问题看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严重。他们把男尊女卑、三从四德等提到“天理”“自然”的高度[6]。只准丈夫出妻休妻,不准妻子主动要求离婚;如果娶了孀妇,不但孀妇失节,男子本身也有失节之罪。《程氏遗书》就有言:“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南宋初期以后,理学家的贞节观念逐渐形成系统。理学的集大成者朱熹进一步发展了纲常学说,把所谓“夫为妻纲”抬高到“三纲”的首位。在此背景下,袁采在《袁氏世范》中针对当时风俗,不主张女子不可改嫁、男子不可娶孀妇,仅提出“孤女宜早议亲”。袁采说:“寡妇再嫁,或有孤女年未及嫁,如内外亲姻有高义者,宁若与之议亲,使鞠养于舅姑之家,俟其长而成亲。”[3]30可以看出,袁采对于妇女再嫁的问题并没有持反对态度,与和他同时代的朱熹形成明显的对比。除此之外,袁采看到了中年丧妻之人的难处,也看到了寡妇的难处,对此表现出极大的同情,如其提倡女性还可在家招夫(接脚夫)。他丝毫没有蔑视女性的意思,甚至认为生男生女没有什么区别:“今世固有生男不得力而依托女家,及身后葬祭皆由女子者,岂可谓生女之不如男也!”[3]32这在重男轻女的古代社会,无疑是最振聋发聩的天响。综上,袁采不反对寡妇再嫁的思想,对当时注重贞洁的畸形婚姻观产生了巨大冲击,为后世婚姻自由提供了思想基础。袁采虽处于士大夫阶层,但其对于寡妇这类在古代处于下层阶级地位女性的关照,更是显示了一般士大夫所没有的胸怀,在七百年前就已经埋下了人权的种子。
一方面,对于媒妁婚,袁采有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媒妁之言不可信”,因其“言语反复”,“给女家则曰男富,给男家则曰女美”,如果轻信媒人的话很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甚至“责恨见欺,夫妻反目,至于仳离者有之”[3]32。所以,尽管“嫁娶固不可无媒”,但“媒者之言不可尽信”,为父母者应该“谨察于始”。在固守“媒妁婚”的传统社会,袁采能以敏锐的目光洞悉其中的弊端,实属不易。
另一方面,宋代婚姻,有“乡人皆嫁重母族”的风气,袁采也认为“此最风俗好处”。但是他也看出了因亲及亲的弊端:“有侄女嫁于姑家,独为姑氏所恶;甥女嫁于舅家,独为舅妻所恶;姨女嫁于姨家,独为姨氏所恶,皆由玩易于其初,礼薄而怨生,又有不审于其初之过者。”[3]34袁采指出,因亲及亲这样的婚配方式利少弊多,从礼仪方面告诫两家人切不可因此失和。除此之外,在财产继承方面,宋代实行众兄弟分户析产制,至于妇女,虽最初也有一定的财产继承权,但到南宋后出现了逐渐减少的趋势。袁采主张给予女子一定的财产继承权,他指出:“孤女有分必随力厚嫁,合得田产必依条分给,若吝于目前,必致嫁后有所陈述。”[3]34这就是告诫人们对于家中的女子应给予嫁资并安置妥当,且对家族中未嫁女也应提早准备嫁妆。
中国古代的妇女教育以“德育”为主体,所谓“女教”其实也就是礼教[7]。《白虎通·嫁娶》中即言:“妇人所以有师何?学事人之道也。”[8]485这正代表了古代社会对妇女教育的基本看法:妇女的确应该学习,但学习的内容主要是礼法和妇道,即“事人之道”。总结袁采《袁氏世范》中的女性教育观,主要分为妇人之道、姑嫂之道及母道、鼓励女子受教育这三点,《袁氏世范》中对女性的教导,跳脱了当时朱熹“三纲五常”及理学家“存天理、灭人欲”对女性的桎梏,虽然仍具有封建时代的思想局限性,但不可否认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由于女子一生所扮演的角色颇多——未嫁为人女,既嫁为人妇,生子为人母,这种种角色无一不考验着女子的能力。女子在未出阁前,就必须为将来成为人妇做准备,直到女子长到适婚年龄,等到女子既嫁为人妇后又有新的约束。基于此,袁采结合广大女子在这种特殊的生活环境下所产生的心理,分析了女子所处的特殊社会地位对其产生的影响。在《袁氏世范》中,袁采写道:“大抵女子之心最为可怜,母家富而夫家贫,则欲得母家之财以与夫家,夫家富而母家贫,则欲得夫家之财以与母家。”[3]66女子的这一心理,是广大的中下层女性中普遍存在的。特殊的家庭角色催生了独特的心理,使广大女性处在一个左右为难的境地。这种人人心中有却不敢言的心理被袁采一语点破。对娘家而言,女性希望做一个孝顺的女儿;对夫婿家而言,女性又希望得到公婆的称赞、丈夫的喜爱;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女性又要赢得温顺、贤良的好名声。对女性来说很难做到三者的平衡,稍有偏颇,便会成为众矢之的。袁采将女子在母家时、出嫁后、为人母后等各个人生阶段的心理,揣摩得细致入微。他肯为女子着想,希望天下人都能体会到女子作为不同社会身份时的不同心态。由此,袁采发出了“女子可怜宜加爱”的感慨。然而,尽管如此,袁采对女子教育中的妇言、妇容等方面也提出了要求。针对妇言,他指出:家庭不和多因妇女以言激怒其夫,妇女所见不广,妇言要公平,不能挑拨离间。至于妇女的衣着装饰方面,袁采认为妇女的装扮应以洁净朴素为宜。综上,袁采虽体察了女子的心理,同情女性的遭遇,但其对女性妇容和妇言的要求,仍体现了封建男权思想对女性的要求[9]。
女子出嫁后,对于夫家的家庭成员,不仅要做到孝敬公婆,而且如舅姑之女等姑嫂间的关系也不宜等闲视之,否则也会影响家庭的和谐。袁采认为:“人之姑、姨、姊、妹及亲戚妇人,年老而子孙不肖,不能供养者,不可不收养。”[3]78可见,妇女若能以仁厚之心对待夫家亲戚,也是贤德的表现。对于传统社会家庭的恶现象,袁采也看得很透彻,父亲娶继母后儿子的境遇便非常痛苦;做媳妇的,若家中有小姑子日子也非常难过。袁采分析了这种现象的原因:“凡人之妇,性行不相远,而有小姑者独不为舅姑所喜。此固舅姑之爱偏,然为儿媳者要当一意承顺,则尊长久而自悟。”[3]79这进一步表明女子为人媳后还要处理好与小姑子的关系,并且要顺从公婆的意思。袁采针对女性保持妇人之道的教育观,体现了封建男权对女性妇道的要求。他看到了女性在家庭中的不公平地位和恶现象的发生,但却认为只要女子顺服公婆、孝敬姑婆,恶现象就能解决。此条家训对女性的要求规范,虽从怜爱女性的角度为女性提供建议,但本质上依旧没有跳脱“三纲五常”的思想,没有从更深层次看到封建社会对女性的心理压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虽然在这一点上袁采体现了一定的局限性,但我们不能对一千多年以前的士人太过苛求,毕竟他所处的时代和社会环境就是如此。
女子既嫁,除了要扮演为人妻、为人媳的角色外,倘若生子则必须承担起为人母的责任与义务。以养育之责来看,袁采主张妇女应自乳其子,反对寻求乳母。这不仅是对平民的告诫,而且是对当时统治者(包括皇帝在内)的揭露和控诉。当时的统治者,常掠夺他人之妇以乳自己及其子孙,而乳母自己的孩子则被舍弃在家,有的甚至因为没有奶吃而饿死。为了哺育自己的孩子而让乳母舍弃她的孩子,这是有失人道的做法。袁采此言不仅表现了其同情女性的思想,而且强调了妇女应该亲自哺育自己的孩子,这才是尽“母道”之责。
封建社会里,妇女没有独立的人格,必须依附他人而生活,如若失去使用价值,往往会成为弃妇。“女主内,男主外”,“妇女不预外事”,是封建礼教的鼓吹者极力赞同的,目的是限制妇女的活动空间,切断妇女“越轨”的一切可能性[10]。袁采对此进行了批驳:“若夫与子不肖,掩蔽妇人之耳目,何所不至?”[3]104因此,袁采主张给予妇女一定的活动空间,至少在家庭事务中有一定的权利。袁采认为,如果妇女遇着好心的丈夫、孝顺的儿子则境况尚可,否则没有受过教育的女子,无法与恶夫和恶子抗衡,女性的不公平遭遇便会一直成为恶性循环。袁采在《睦亲》中指出:“而夫死子幼,居家营生最为难事。托之宗族,宗族未必贤;托之亲戚,亲戚未必贤。贤者又不肯预人家事。惟妇人自识书算,而所托之人衣食自给,稍识公义,则庶几焉。不然,鲜不破家。”[3]28他主张女子应该受教育,读书识字,以达到持家的目的。袁采从女子切身利益出发,提出了与众不同的教育目的论,突出强调了女子受教育能够解放自身的作用。在那个年代,妇女是不能乞求别人来解放自己的,妇女自身的解放、自身的幸福主宰权应把握在自己手上。袁采这种“超时代”的女性伦理观,对后世男女平等及家训奠基意义重大。
身为乐清县令的袁采目睹了女性的生存现状,并在《袁氏世范》中表达了他对当时女性境遇的理解和同情,提出了自己独到的女性伦理见解。袁采虽然为封建士大夫阶层的一员,深受儒家思想的熏陶,其女性伦理观不可避免地打上了那个时代的烙印,但其反对过早议婚、支持寡妇再婚、女性应当受教育等女性伦理观点至今仍有诸多积极意义,这对推进当代道德建设及女性解放思想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