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PR机制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影响分析

2020-02-28 04:35余正宏
经济管理文摘 2020年7期
关键词:交易商定价利率

■余正宏

(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1 LPR机制介绍

LPR(Loan Prime Rate)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由具有代表性的报价银行,根据其对自身优质客户的贷款利率,以公开市场操作利率加一定点数形成的贷款利率报价方式。在我国,当前加点的起点基础“公开市场操作利率”主要参照中期借贷便利(MLF)利率。

2013年10月25日,我国初步建立起LPR利率报价和发布机制,但在6年的运行过程中,LPR利率影响程度比较有限,尤其是在2015年10月后,LPR利率盯住贷款基准利率基本未再调整,LPR利率逐步沦为一个价格标识工具而非定价基础,定价的参考意义大于实际的操作意义,银行更喜欢使用以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下浮动一定比例的定价方式,LPR机制“有名无实”。

从2019年8月开始,人民银行对老LPR机制进行了完善,推出了新LPR机制,新增了报价行家数,由原来的10家增加至18家,新增了城商行、农商行、外资行和民营银行,使得LPR利率更具有代表性。丰富了利率期限品种,在原来1年期的基础上,增加了5年期报价。更改了加点的起点基础,由原来的“贷款基准利率”调整为“公开市场操作利率” ,主要指中期借贷便利 MLF 利率。调整了利率更新和发布频率,由原来随着央行改变贷款基准利率的频率而变化,调增为每月公布一次,使其能更加及时反映市场利率变化。

2 新LPR机制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影响

2.1 市场竞争加剧

我国的金融市场,根据监管主体、企业规模、牌照限制等的不同,存在较为明显的信用等级差异,突出表现为,银行的平均信用等级大于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的平均信用等级大于商业租赁公司。本次LPR机制的改革,在于打通货币市场与实体市场之间的资金流动壁垒,进一步缓解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的难题,其政策指导意义也很明显,那就是“降成本”。在这样的机制设定和政策指导下,可能出现的结果就是,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商业租赁公司的客户群会有下沉趋势,银行蚕食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蚕食商业租赁公司,商业租赁公司需要进一步开拓以前不想或不愿意开拓的行业或者客户。这将对融资租赁产生一定的挤出效应,融资租赁公司所面对的客户层级存在进一步下沉的压力,客户群重叠度加大,市场竞争将加剧。

2.2 业务投放的选择压力上升

为使LPR定价能够更加及时反映市场资金成本的变动,新LPR机制改为按月公布,每月20日,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并公布新的基础性的贷款参考利率,理论上每月的LPR都存在不一致的可能。利率浮动风险上升,这使得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不考虑收益端与成本端的错配风险,为了降低这种错配风险,其在业务投放上的选择压力也将上升。一般而言,大型融资租赁公司的客户分布主要集中在飞机、船舶、城投设备、基础设施四个大类行业,就城投设备和基础设施两大类行业而言,如能源类企业、水处理公司、公路类企业、城市管网建设企业等多分布在这两个行业,而这类企业由于政策指导的原因,针对下游客户的调价能力往往较弱。对于这一类企业,融资租赁公司的收益端和成本端的错配风险将更大,客户选择压力会上升。

2.3 资金成本下降

本次LPR机制调整,政策指导意味明显,那就是打通资金壁垒,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我国央行的公开市场业务实行一级交易商制度,只有具备交易商资质的银行才能参与。一级交易商再加上一定差价,在银行间市场(SHIBOR)拆借给非一级交易商。这种结构特点,造成了银行内部、银行与非银行机构之间的资金成本分层,一级交易商更容易获取低成本资金。

在交易商模式下,一级交易商首先要满足自身资金需求,流动性风险溢价上升,导致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走高。从2016年至2019年上旬,SHIBOR利率一直高于MLF利率,最大利差达到1.5个百分点。但自2019年4月开始,SHIBOR利率开始低于MLF利率,出现倒挂现象,截至2020年4月,SHIBOR利率低于MLF利率 1.28个百分点,这反映出实体经济对于央行降低融资成本的呼声。

为使原有的货币发行模式(央行-大型银行-中小银行)得以继续,央行存在下调MLF利率的必要性,自2019年10月开始,中期借贷便利利率已经连续下调3次,分别是在2019年11月、2020年2月、2020年4月,利率已由2019年10月的3.3%降至2020年4月的2.95%,累计下降了35个BP,未来MLF利率还将存在约120个BP的下降空间。

由于新LPR机制以MLF利率作为加点基数,伴随MLF利率的走低,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成本有进一步下降的趋势。

2.4 成本端与收益端错配风险上升

在我国,由于银行业属于最为核心的金融机构,其在系统建设、人才配备、理论研究方面的完备性和先进性往往领先于融资租赁公司,这使得在收益端的确立和调整上,融资租赁公司往往落后于银行。融资租赁公司在租赁合同的定价上,更倾向于与客户订立固定利率租约,避免收益率的频繁调整,降低收益的不可预期性,所参照的合同定价标准更多依据行业平均水平和历史平均水平,以避免在投后管理上的复杂性。当前,部分行业领先的租赁公司的固定利率租约占比都超过了70%。

在新LPR机制下,融资租赁公司资金成本的变动性上升,理论上每个月的资金成本可能都不一样,这使得成本端和收益端的错配风险上升,对融资租赁公司的错配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 融资租赁公司的应对

3.1 客户选择

新LPR机制推出后,对于融资租赁公司的客户选择提出了更高要求,尤其是城投设备行业和基础设施行业,这两类行业的部分企业在收益调整上的可能性不高,在业务拓展时,就需要更加丰富和深入的尽调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①是否具有良好的企业信用,在当地是否具有较高的政府认可度;②企业规模是否稳定,是否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③主业是否清晰,是否具备地域资源优势;④资产结构是否合理,主要的财务指标,如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现金比率等是否稳定;⑤现金流是否充裕,现金流波动性是否巨大,经营性现金流是否稳定;⑥对于水处理企业、电力企业、公共设施建设等企业,政府补贴是否稳定,是否能够及时到账。

3.2 合同定价

在新LPR机制下,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合同定价提出了更高要求,这需要融资租赁公司加强人才建设和系统建设,提高合同定价的专业性。对于合同定价,有必要根据客户所处的行业,客户自身经营的稳定性,客户信用水平的高低等因素,综合评估是使用固定利率租约或者是利率调整租约。对于利率调整租约,需要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合适的调息周期,由于LPR利率每个月均有报价,每个月均采用新的LPR利率调整租息较为烦琐。LPR 利率虽然每个月都有公布,但是月度之间还是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具体采用多长的调息周期,使用何时的LPR利率作为调息基数,在新LPR机制下十分重要。

3.3 计息周期管理

当前融资租赁公司针对客户的计息周期,多以合同签订日或者放款日为起点,按月或者按季计息,这与LPR利率每月20日公布可能存在期限差异。如果存在调息操作,将涉及利息的分段计算,增加调息的复杂性。从计息便捷性角度出发,选择每月21日-下月20日作为计息周期较为便利,可以匹配LPR的调息周期。这既适用于和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定价,也适用于融资租赁公司从外部取得借款的成本计算。但具体的适用及调整机制还需要结合每单贷款的用途、期限、付息频率、银行的定价机制、借款人的资金回流情况等多方面进行考量。

3.4 利率风险管理

在新LPR机制下,由于LPR利率按月公布,利率波动性增加,利率风险增加,可能会对融资租赁公司成本端造成不利影响,此时可以适当选择LPR利率互换产品以对冲利率波动产生的风险。目前开展此类业务的银行以外资银行居多,LPR利率互换产品以1年期和2年期为主,不足以覆盖融资租赁公司3年以上中长期业务的全周期,需要谨慎择机操作。但是2019年9月2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了LPR利率互换曲线和利率互换估值,期限短至6个月,长至10年,预计伴随新LPR机制的全面运用,未来LPR利率互换品种会逐步增多。届时,选择合适期限的利率互换产品或者直接将浮动利率转换为固定利率,对对冲利率波动风险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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