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澜 马自超 武 征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 沈阳 110136)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3],并提出了“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4]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是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5]。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撑,道德践行也离不来法律约束。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依法治国属于政治建设,以德治国属于思想建设,两者在治国理政中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犹如鱼水之情,唇齿相依,缺一不可。
德治顾名思义就是通过道德进行治理,要求统治者集团以身作则,注意修身和勤政,充分发挥道德感化作用;重视对民众的道德教化,“为政以德”,德主刑辅。德治思想主要源自于先秦儒家,《周书》说“皇天无亲,惟德是辅;民心无常,惟惠之怀;为善不同,同归于治;为恶不同,同归于乱”,表明国家治理离不开道德感化;孔子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说的就是通过道德来治理国家。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法治的核心是严格依法办事,法治的关键是能否将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在此基础之上,方能形成合理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的秩序状态。
首先从形式上看,道德大都是不成文的,更多的是人们心中的一种约定俗成。而法律必须是公开的,成文的。其次,从作用力看,德治是柔性的,违反道德的不一定会受到强制力的制裁,但是法治是刚性的,每个人都必须遵守,违反法律的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从治理机制上来看,德治是治心,重在对内心的教化。而法治是治身,重在对行为的治理;古人说“头上三尺有神明”,说的就是治心的一个过程。从适用范围上来看,德治的范围深入到国家生活、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是法治所不能比拟的,法治有一定的范围,对公民而言,法无明文禁止便可为。
道德评价标准的时代性。“道德标准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区域内,为了指导并约束这一时间区域内的人们行为规范所形成的理论。”所以随着时代的发展,道德评价标准并非一成不变的,例如在中国古代强调的“三纲五常”到现代社会践行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处理经济建设与生态保护关系上的道德标准由“多快好省”标准转变为新时代习总书记提出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 道德属于思想观念层面,观念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所以依靠纯粹的德治来治理国家会缺乏稳定的依据,产生各种弊端。
道德评价主体的多元性。道德是人们在社会交往中的一种约定俗成,不同人的脑海里存在着对道德不同的理解,每个人对它的适用范围、作用方式等都有主观意愿的存在,导致在以道德评价过程中不能够一视同仁;并且有些道德观念内容模糊,含义范围不明确,时常会在使用过程中造成矛盾。例如一位母亲带着自己三岁的女儿出国游玩,途中女儿内急,周围并没有公厕,便让女儿在路边方便,对于这种行为人们就会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可以理解,毕竟是小孩子,特殊情况特殊对待;有人则认为这种现象属于不文明的表现,不应该发生。这便是多元性造成的,在治理国家中也会因此出现某些人利用自身便利徇私舞弊的不公正的现象。
道德评价约束的自发性。道德评价约束不成文的、人们内心的一种法律,源于人们自愿的心理,不受外界的被迫强制,更多的依靠社会舆论来监督自身的所作作为;相较于法律而言,更多的依赖人的自觉性,制约力不胜法律。是否有效关键在于个人的道德品行,对于一些道德品行极差的人几乎没有约束力。因此想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依靠强有力的法律来调节,减少单一道德调节的局限,更有效地发挥道德对于人的制约功能。
法律不能够管一切。柏拉图曾说: “法律绝不能发布一种既约束所有人同时又对每个人都真正最有利的命令。”法律的行使是针对一个类型的问题或一个群体的各类行为,并不能细致到每一个人的每一行为,缺乏普适性,并且法律更多的职责是在调节社会的重大关系,但往往有些关系是不能够依靠法律来调节,需要道德、宗教等方式的配合。一般情况下,由于人的独特性和行为的差异性以及环境的变化性,法律对周围一切事物作出单一的断言的说法与做法往往不会被认可。
纯法治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法律是成文的,法律条文具有稳定性,所以在面对一些新的问题、情况时不能及时快速作出回应;并且许多法律是在问题出现之后,为完善相应的制度才制定的规定,是在现实问题已经发生,并且是道德所无法调节之时,才依靠法律来平衡,更多的是属于事后防范并非事前预防。而且法律的制定出台并非一蹴而就,是需要研究考证立法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因此法律对于时时变化的社会环境而言存在着滞后性。
纯法治缺乏灵活性,执行过程易偏颇。法治讲求原则,法律条文又具有稳定性,则必须要求依法办事,秉公执法,但是在实际中却有许多复杂难断的局面,此时法律会体现出较为生硬,缺乏变通的状况。并且在依法办事的过程中,执法的主体是人,难免会使执法结果受到执法主体的主观影响。例如对法律范围限定的理解,对审判量刑的多少,执行过程是否合法等等。个人又因自身的成长经历、身份地位、受教育程度的不同有不同的主观判断,这就造成了不同的人对同一类事可能有不同的看法,造成一定程度的执法不公。
1.坚持德治与法治并举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需要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收官之年,也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第一阶段目标的伊始之年,在这个承前启后的重要时期,在这个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的召开,为我国在关键之年的发展指明方向,推动我国制度优势向着国家治理优势的不断转变。本次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强调“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对于在关键时期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稳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习总书记多次提出,“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并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6]是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需要德治与法治协同发力,法治主行,德治主心,外在力量与内在力量相辅相成、内外兼治、刚柔相济,使得社会成员拥有德心与法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系统性。
2.坚持德治与法治并举是建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的需要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是立足于我国国情与实际、紧扣变化的社会主要矛盾,其思想揭示了新时代的新特点,提炼和总结我国经济长久以来发展的规律性成果与特点,把实践中吸取的宝贵经验上升为系统化、理论化的的经济学说,通过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从来来判断并研究目前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德治与法治并举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符合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在稳定经济发展,保障社会秩序的前提下造福人民;在已有的成绩之上,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在发展的过程中重视问题导向制定合理的战略目标,逐渐形成开放型经济,从而推动中国经济不断融入世界大格局中。在这一发展过程中德治与法治都是为其顺利进行而保驾护航,是适应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二者的存在使得人民生活有安定、社会秩序有保障、国家工作有力量[7]。
3.坚持法治与德治并举是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需要
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道德对于法治具有积极促进作用,政治权力的基础、方向一般会受到道德的影响,所以德治与法治结合,可以有力地保证政治建设的社会主义方向。建设现代化的重要目标之一便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因此德治与法治应双管齐下,形成一个有力整体,可以更有效地加强国家法治建设、政治建设。将思想建设与政治建设有机结合,对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十分关键。
4.坚持法治与德治并举是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需要
“文化兴国运兴,文化强民族强”。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文化艺术界、社会科学界委员联组会上强调,要“深刻解读新中国70年历史性变革中所蕴含的内在逻辑,讲清楚历史性成就背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优势,更好用中国理论解读中国实践,为党和人民继续前进提供强大精神激励”[8]。回望中国70年历程,文化的地位日益突出,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坚持德治和法治并举在彰显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同时可以凝聚全国各族人民;并且文化与思想政治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在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过程中可以发掘已有的文化成果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为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整合新资源、开拓新路径、创新新方式;为其他国家的新型治理提供“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
2019年10月召开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中提出“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制度”[9],其中突出的重点便是要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政策体系,事实表明,以法律政策承载价值理念和道德要求,核心价值观才有可靠支撑。价值观作为一种思想,如果要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并且生根发芽,是需要思想教育作为土壤,社会作为水源来不断孕育成长的,是需要内部的不断深化外部的不断更新,相互促进,不断成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继承与弘扬,单靠教育的引导是不足以站稳的,还需要法律制度规范的协同、政策的保障。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政策体系,体现到国民教育、精神文明创建、文化产品创作生产全过程,以法治的力量、政策的力量,在全社会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和鲜明的道德导向。并且要强化法律法规的价值导向,推动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中,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
2016 年通过的《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中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10];在2018年中共中央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并且要力争在5到10年的时间里,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到法治建设中,打好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道德基础”[11],这意味着在今后的法治工作中应当始终贯彻核心价值观的内核。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法治国家建设、法治政府建设、法治社会建设中,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党领导人民当家做主的理念航标,使其在民众心里不断深化并固化,最终彰显社会的公平正义;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四维环节中,全方位融入,多角度宣传,加强舆论引导,报道典型案例,弘扬法治精神,树立社会正气,鞭挞丑恶行为,引导人们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国家层面所提出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从社会层面提出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从公民角度提出的“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为内核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符合最广大中国人民的共同价值的,顺民意,安天下,推进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人文关怀,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刚柔并济,凝聚力量。
德治当为软性治理,即主要通过弘扬、鼓励等方式给予肯定和激励。其主要目的应旨在将法治自身本应蕴含的道德伦理观在民众心目中得到普遍认可、信任乃至信仰回归到法治自身,使得法治能够拥有灵魂,成为完整一体。从目前看,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实现路径则需更多依靠教育。主要路径依赖于已经普及的规范国民系列义务教育,在义务教育中有以下三方面可以重点突破:第一,要在道德教育中突出法治的内涵,在教人学问,劝人向善的同时,也是培育法治精神的过程,通过形式多样的方式培养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由浅入深,引导其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第二,在文化传承中涵养法治精神,要在教育的过程中,利用现有资源,中华文明五千年,拥有许许多多的优秀传统文化,其中不乏丰富的法治思想,应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深入挖掘法治观念,在涵养法治精神的同时弘扬中华文化,提升教育对象的文化自信;第三,在文明创建中促进法治实践“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道德重在践行,法治也是如此,只有在实践中亲身体会才会得知深刻含义,要在日常生活中,感受道德和法治的力量,树立崇德尚法的思想,开展以法律援助、普法宣讲为主题的志愿服务,让教育对象能够在活动中受到法治的熏陶,增强法治意识,同时能够激发其参与公共管理、志愿服务的热情。
良法善治,前提是要有良法,所以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应不断提高其中的道德含量,让道德成为法律条文的精神内核。现下已经有一些法律就体现出了道德的法律化。例如英烈保护法的通过,为如何尊崇英雄给出了明确的规范;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使礼敬国歌有法可依;出台《志愿服务条例》,使各类学雷锋志愿服务道德活动得到了法律保障;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对公益广告作出明确规定;不少地方出台文明行为条例,规范市民在公共场合的文明行为。例如诚实守信是普遍的公共道德准则,民法中早已规定诚实信用原则,并且在民法中拥有极高的地位,在当代中国,法律已经逐渐从传统的刑罚,转化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法律的道德追求虽然有所弱化,但法律同样担负着道德上的追求。例如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这是宪法的道德追求。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其中就体现了法律促进道德,人权同样是处于一个较高的地位,尊重和保护人权,是符合伦理价值和道德意义的,可以更好地维护人民的安全。同样,在各行各业中,每一个职业都在不断提出道德的法律化,教师的师德、医生的医德、各种职业道德,都在用入法入规的方式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是中国共产党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历史交汇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决定》中强调的“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能力”与习近平总书记之前指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相呼应,“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这既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对治国理政规律的深刻把握。”[12]道德是支撑法律实施顺畅的保障,法律是促进道德深入人心的约束。坚持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并不意味着二者可以等量齐观。就目前而言,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我国的基本国情及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都决定了依法治国是居于主导地位的。在文化多元的现代社会中,只有在法治框架下才能讲好德治,与此同时,加强法治建设,也不能忽略道德的教化作用,要把道德要求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征程中,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执政基本方式落实好,把法治中国建设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不断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