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河渠三》勘误一则

2020-02-28 03:05王丽婕
江海学刊 2020年3期
关键词:明史崇祯高邮

王丽婕

《明史》卷八五《河渠三》载:“崇祯二年,淮安苏家嘴、新沟大坝并决,没山、盐、高、泰民田。”(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2099页)

按:“崇祯二年”误。万斯同《明史》卷八八《河渠四·漕河(下)》载:“(崇祯)四年□月,淮安苏家嘴、新沟大坝并决,水不入海,灌没山、盐、高、泰诸州县民田。”(《续修四库全书》第325册,第524页)王鸿绪《明史稿》志二五《河渠三》漕河部分云:“崇祯三年,淮安苏家嘴、新沟大坝并决,没山、盐、高、泰民田。”[(台湾)文海出版社1962年版,第473页]从三处记载来看,王鸿绪《明史稿》是将万斯同《明史》相关部分精简、改写而成,《明史》则因自《明史稿》,但三者所记时间却各不相同。

查毕自严《度支奏议·四川司》卷五《再覆江北州县水灾赈恤蠲折疏》,崇祯五年十一月初五,扬州府高邮州兴化县知县赵龙上疏“乞恩蠲赈”,称“崇祯四年六月,淮、黄交涨,百姓巢倾食绝……”(《续修四库全书》第488册,第533页)该年十二月初三,山东道监察御史吴牲奏有《河决一日不塞,灾邑残废可悯》疏,以淮安府、扬州府等地水灾情况请蠲请赈,文中有载,“自崇祯四年,水涨□□,新河、苏家嘴、建义口决矣”(《续修四库全书》第488册,第531页)。吴牲《柴庵疏集》中同收有该奏疏,此处记为:“自崇祯四年六月,水涨堤坏……”(浙江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第80页)十二月初八,高邮州宝应县灾民杨元达等又上疏云:“宝应去岁六月淫雨盆倾,并受新沟等堤崩决之患,荡为巨浸,田庐漂没,百里无烟,真古今未有之异灾。”(《续修四库全书》第488册,第532页)所载时间均为崇祯四年六月。

又《崇祯实录》崇祯四年六月丙辰条载:“淮安、扬、徐、济宁大雨,水坏民居、田稼。”(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影印本,第126页)王永吉《重浚射阳湖议》同言:“崇祯四年,淮北苏家嘴、柳铺湾、新沟、建义口并决……”(《广陵思古编·高邮州》,广陵书社2011年版,第236页)综上,本文“崇祯二年”记载有误,应为“崇祯四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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