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伟民 段旭颖
内容提要 清代前期国库充盈,各项赋税征收情况较为稳定。清代后期因为内忧外患,政府财政极为窘迫,为筹集税款而对各种杂税进行增征,其中当税就是加征的一个重要税种。清代前期当税税率在5两上下,而清代后期当税则通过预征20年税款、提升至10倍税率以及以开征当捐的方式进行加征,同时还建立当税的征信册式制度以减少官员侵渔。清代晚期当税的增征是由于国家定额赋税不能满足支出而征收的定额外赋税,可以说是非正式制度下的税款。这种非正式制度对晚清政府非常重要,是维持晚清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一个重要保障。清代晚期当税征收的变化过程,是深入观察清代非正式制度下赋税征收和财政基本特点的载体。
当税是清代的一个重要税种,一直以来广泛受到学术界的重视。早期的研究多关注当铺的行业发展,对当税问题涉及不多。宓公干①、杨肇遇②是较早撰写专著撰述当业经营管理概况及论及当税征收情况的学者。罗炳绵《近代中国典当业的社会意义及其类别与税捐》③一文,着重介绍了当税在光绪时期的预征和增征情况以及当商的捐纳问题,此文对我们的研究具有重要启发。此后,大量关于当铺、当商以及当税的研究问世。丁进军④和盛海生⑤利用史料介绍了光绪年间当税征收和整顿的过程。杜翔⑥从当税由单出发分析了清代当业的监管。傅为群⑦从当税征收出发讨论了华界与租界的权力博弈。翁礼华⑧梳理了当税历代的征收史,张艳⑨专门论述了清代当税的变化和当捐征收。另还有不少论文论述清代当税以及相关的问题。所有工作对于当税史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以往的论著更多关注当税的沿革或当税在某一个阶段的特点,对于清代当税变迁与清代财政非正式制度的相互影响的研究并不多见。清代晚期财政紧张,收入不抵支出,为筹集资金以维持社会运转,大量征收正额外的非定额赋税。可以说,正是施行包括当税在内的定额外赋税征收的一系列非正式制度的施行延续了清政府的统治。当税作为被扩征的赋税之一,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清代晚期财政变迁的情况。由此,我们力图通过当税在清代晚期的增征来阐述清代晚期“不完全财政”的情况,以期加深对清代晚期社会经济的了解。
清代前期,户部银库充足,赋税的数额和种类较为稳定。清代后期,随着人口增加、西方入侵等因素的影响,清代社会稳定的财政结构被打破,原本收支平衡的局面不复存在。尤其是太平天国运动爆发后,国库日渐空虚,为镇压太平军、筹备赔款和开办新政,朝廷需筹集大量经费,而经常将沉重的经济负担摊派至地方政府。如此一来,各种赋税都不同程度地加征了,实际所征税额较之清代户部正税的原定之额高出许多,而这部分高出之额是户部和地方共同作用的结果。清代当税的加征以及当捐的征收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是清代为平衡财政收支所采取措施的具体体现,是出财政收支的博弈,显示了清代财政变化中的某些侧面。
清代前期当税的税率一直处于比较平稳的状态,基本在5两上下浮动。史料记载,典当行纳税始于清顺治九年(1652),“在外当铺每年定税银五两,其在京当铺并各铺,宜仍令该顺天府查照铺面,酌量征收”⑩。顺治朝对山海关外的当铺税率和定额也有规定,并指定由户部管理,“山海关外当铺,每年各征银十五两。牲畜等税,每两纳银三分,每年定额三千两,由税课司征收交部。溢额者议叙,缺额者议处,俱由本部咨报户部”。顺治初期对山海关外当铺税率规定较高,每年每铺征银15两,由税课司征收并解送到户部,这是因为清代征收当税之始还未制定统一的当税标准。
康熙十五年(1676),户部将京城当铺分成两个等级,按规模征税,“京城上等行铺,每年征税银五两。中等行铺,每年征税银二两五钱”。可见,这一时期,户部已经能够依据当铺的行业规模征税,税收政策的制定较开国之初也更为合理。雍正时期,户部按照地区经济能力的差异对当税的征收做了更为合理的划分,即分五两、四两、三两、二两五钱四个等级征收:“直隶、江苏、安徽、江西、浙江、福建、湖北、湖南、河南、山东、山西、陕西、甘肃、四川、广东、广西等省,每年每座税银五两;云南,每年每座税银四两;贵州,每年每座税银三两;奉天,每年每座税银二两五钱。”如果经营困难,当铺商人也可以及时停止领帖和缴纳税银。可见,清代前期政府对当铺的管理和当税征收标准的制定基本是合理的。
清代后期,朝廷开支巨繁,需要增加税收以抵支出,当税自然在其中。清代各项赋税征收有定额,清代前期赋税收入大于支出,户部银库留有盈余。各省开销经费由户部划拨,由于户部所拨款项经常不能满足各省的开支需求,因此各省需要自行筹集一些经费。清代前期,地方政府由于超越定额外的支出数额不多,能够自行解决,因而这种模式能够长久地运行。清代后期,在战争、军费、赔款等支出大量增加的情况下,中央和各省经费不敷开销,定额外经费越征越多。尤其是清末,在河工、海防和新政都需要经费的情形之下,各项赋税纷纷加征,而当铺业作为生息资本的行业,自然不能例外。清政府在当税征收政策方面,先后实施了预征20年和提高10倍税率的政策。
光绪十四年(1888),为了补足河工需款,户部令提前预征全国范围内的当铺20年当税,以解决财政的急迫窘境。虽然每年的税额没有增加,但一次缴足20年税款,则在短时期内大大增加了经营者的困难,而实际上很多当铺的经营难以维持20年。因此,措施遭到很多商人的质疑,在征收中遇到很多问题。李鸿章关于预征直省当税情况的奏折有助于我们对此项政策的理解:
所有当商预行交课一条,遵饬司道督同府厅州县,查明每州县当铺若干座,每年例交税银若干。劝令遵照部议预交二十年课银,不准吏役藉端需索。旋据各地方官禀报,直省当铺本小利微,又值频年灾歉,叠次减息,商力拮据,且有将此歇业之商,预交不易。臣复批饬认真谕劝,一律交足。其有二十年期内歇业者,准将接开之新商应交课银抵还旧商预交之项,俟扣足二十年后再由新商交官,以昭平允。
兹据藩司松椿详称,各属均已遵办,饬由各州县给予收照,注明所交银数及准抵年分。内大兴、宛平两县,预完课银,由该两县径解部库兑收,毋庸由司收解,应即剔除。又良乡、房山、涿州三州县尚未详复,现照司案光绪十二年当税奏销座数先行开报。仍饬迅速查明详复,如有参差,再请咨部更正。兹查明顺天、永平、保定、河间、天津、正定、顺德、广平、大名、宣化十府属,遵化、易州、冀州、赵州、深州、定州六州属,实在开设当铺五百三十座。每年每座例定课银五两,均令预完二十年。自光绪十四年起,至三十三年止,每座应预交银一百两,共应交银五万三千两。此二十年限内概无庸交课。现计已解司库银三万三千八百五十余两,尚未解银一万九千一百四十余两。业经分饬赶紧解清,应造具清册详请覆奏。再各属开报当铺座数有少于司案光绪十二年奏销者,查系各该州县已经详报歇业之商,因止当候赎年限未满未能缴帖,是以司案尚未造报开除,以致数目间有不符,并无别项情弊等情。臣复核无异,除饬将银两勒限催齐汇存司库,听候部拨。
直省较早执行当税预征政策,并在光绪十四年(1888)完征大部分税款。常规当商只需按税率五两之规交齐20年预征之课,遇有当铺中途歇业以及新开,只需由接手的新当商继续纳课即可。经查,直省实际开设当铺为530座,按照每年每座缴银100两核算,则预征20年的当税数额应为53000两之多。预交当税20年政策实施之初,就已经征得33800两银,其余19140余两也在陆续征收之中,当税的税额在短时期内得到了大幅度提升。
其他地区也先后落实该制度。盛京于光绪十四年(1888)执行当税预征制度:“自光绪十四年起统限年底,扫数解司,等因,当经钞奏札饬各城遵办。嗣据旗属册报,共预征二十年税银二万八千三百五十两。民属册报共预征二十年税银,三千九百两。二共征税银三万二千二百五十两。遂将所收税银饬库另款存储,听候动拨,并咨报户部在案。”盛京预缴20年当税共额32250两。同年,湖南省亦实行当税“预征”制度。湖南省共有当铺68处,按照5两税率计算,预征20年当课,则应上缴户部6800两:“综计通省现开典当共68座,每年每座例完当税银5两,一律预交20年当税100两,共据缴解银6800两,已饬由地方官在于各典帖内注明。自光绪十四年起至三十三年止,准抵20年应完当税。如有20年期内歇业,准将接开之新商应交税银抵还旧商预交之项。俟扣满年限,再由新商按年交税,以昭平允。”湖南省也已将当税预征制度顺利部署到府州县执行。
当税预交制度实施之后,遇当铺歇业则停止预交,而遇有新开之铺,则需要补缴预征之款。据光绪十五年(1889)陕西巡抚张煦奏报,陕西省光绪十四年(1888)分为春、夏解库“征新旧当铺一百一十一座,共交银一万一千一百两。业检上年八月四日照部,拨解河南藩库兑收,旋拟续积另开新当六座,复催交银六百两”。在奏报皇帝之时,陕西省已经分为春夏两个时间段,按时按量完成了预交20年、为数11100两的当课额数。而在此期间陕西省新开当铺6座,地方政府也已经对此进行税银的催缴工作。陕西省当税预征政策执行应较为顺利。
当税预征20年之款甚巨,但是实际税额并没有提升,并非加征,20年当税总额不变。而在经费需求的压力下,当税税率不得不提高。
光绪二十年(1894),海防经费告急,户部决定提高当税10倍税率以筹款。当时京外当铺约有7000多座,如果自光绪二十年起,按照每座每年税银50两开征的话,那么每年可以征得30余万两之多。这一政策是在当税预征之后不久接连提出,也是首次于全国范围内大幅度的上调当税税率,对于财政收入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对于全国当铺尤其是小规模当铺来说却是沉重打击。为了使得当铺经营正常进行,当税的预交20年政策也作出改变,即已经预征了20年税款的当铺可在接下来的时间内相应降低税款,所缴总额度不高于每年50两,自光绪二十三年(1897)后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实行。
福建省于光绪二十三年(1897)执行当税年纳50两之税则。“先是光绪十四年,因办理河工筹赈案内,曾饬令每户当铺预缴二十年税银一百两(以每年五两科合),光绪二十三年加征案内,准其分年扣除。故凡光绪十四年以前旧开各当,自光绪二十三年起,实完银四十五两,光绪十四年以后新开各当,自光绪二十三年起,每座均征银五十两。截至光绪三十三年止,其已缴五两者业已扣满。光绪三十四年以后,无论新旧各当,一律年完银五十两,此又历来征收之情形也(正税外,又有火耗、补水、贴水、解费及书吏津贴等项,各州县之收数自五两至十两不等,是为陋规)。”因为福建省光绪十四年起已经实施过当税预征,所以自光绪二十三年至三十三年间,当商实际纳银45两直至将预征之款扣满即可。自光绪三十四年(1908)起,福建省的当铺无论旧设或是新开一律按照10倍当税征交。
在税率普遍提高至50两的时候,一些欠发达地区或规模小的当铺获得减免。例如,甘肃省经济落后,难以承担50两税银事,该地布政使申请将当税降低至20两。户部核议后同意将甘省当税定为每铺每年25两。“据甘肃布政使曾鉌详据各道府厅州县,转据各该当商禀称,甘肃各当商资本少者,仅二三千串,多亦止五六千金,从未有及万两者。每年获利细微,与繁富省份实有天壤之别。在商等食毛践土,亦愿勉助时艰,无如本小利薄。若将每年当税概增加五十两,输将不及,实有闭歇之虞,肯请核减等情。该司查甘肃地瘠民穷,前此每当商奉饬捐银二百两。请准减收一半,已甚竭蹶。兹再以五十两税额,按年勒征,则歇闭之虞信非虚语。一再筹酌,拟将每年每当五十两当税,减为二十两,仍遵部议。”甘肃布政使详细说明了当地当铺规模小、资本薄的现实状况,为了使得当铺能够继续经营下去,希望户部能够对甘肃当税进行减收。最终经户部核议,将甘肃省当税减至每铺每年25两。虽然甘肃省酌减一半税额的请求得到户部应允,但是“每座除原额二十五两外,加征银五两”,所以甘省当税每铺实征30两税银。这较50两税银已经大为降低了,既基本保证了当业对财政的贡献,也保全了当铺的生息发展。
清末,各地办理新政、筹办海防,均需大量花销,清廷面对入不敷出的财政局面只得在定额之外不断加增赋税。贵州省就曾在50两当税之外加征当税,且加征额度高达30两之多,“光绪二十五年,部咨每当铺一座,除例征课银外加征三十两”。光绪二十三年(1897)时已将税率从每年5两提高至每年50两,自光绪二十五年(1899)后当税除例征课银50两之外又再加征30两,共征收当税每铺每年80两。而贵州省在当税增征之外再度增征的情况并非唯一,这可充分说明晚清外加征税的现实。
清代晚期,朝廷先后通过预征20年和提高10倍税率的手段进行当税加征,使得当税总额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大幅提升。相对于当铺规模以及此前多年较低的税率而言,10倍税率的提升的确是数额过多。尽管当铺业是生息资本,但是不加区别地统一加征,还是对当铺业造成了沉重的打击。
尽管当税税率有了如此大幅度的提高,但当商的负担远不止此,因为当税之外,还有当捐。
清代晚期,当税提高10倍税率后仍旧不敷支用,政府又决定征收当捐。清代前期当铺数量较多,乾隆四十一年(1776)的当铺数为2万余座,按照每间当铺5两税额征收,总额为10万余两。然而至光绪年间,由于社会经济凋敝和兵燹,该时期当铺数量尚不足7000座,按照提高10倍税率来算,当税总额约为35万余两,较之乾隆朝仅提高三倍左右,当税的税收贡献变化不算大。例如,安徽省,“乾隆四十一年(1752),安省典税共四千四百三十五两。光绪二十三年(1897)奉准部饬,每典加正税为五十两,耗银五钱,解司充饷。原设七百九十六座,现设一百十三座,岁征正银五千六百五十两,耗银五百四十五两五钱”。乾隆四十一年,安徽省的当税总额为4435两,在光绪二十三年将当税提高至50两征收时,当税总额为5650两。安徽省的当税税率虽然提高了10倍之多,但是当税总额却并没有相应提高至10倍,仅提高1000余两。究其原因是清代晚期当铺数量大为减少,乾隆四十一年(1776)安徽省的当铺数为796座,而至光绪年间就仅剩113座,因此当税总额提高不显著。安徽省当铺的经营情况具有普遍性,在这样的情况下,再于全国范围内提升税率也非易事,于是各地纷纷开征当捐。
光绪二十年(1894),受海防筹饷之压,户部规定每座当铺征缴当捐200两,可谓数额巨大,是为当捐大量征收之始。“由臣部奏令中外典当各商,于额税外每座捐银二百两,报部候拨。计各省已报部者,共捐缴银三十余万两。”当年当捐总收入达到30余万两,几乎与当税提高10倍税率之后的总额相当。此后各省也依据当地的情况征收当捐,甚至有很多地区将当捐作为重要的专项财政经费。
福建省开办新政时,当捐征收是其重要的财政来源。“闽省学会绅士筹办学区,所有经费向已议筹盐钱、纸木各捐,以资兴办,兹仍不足。又议加当捐,嘱由城台各当铺当出每千文抽捐二文。自闰月为始,已由学务处饬由福州府福防厅,暨闽侯两县会衔出示照办。”新政期间甚至有专门用于建设学堂的当捐经费。上海“南翔高等小学堂请拨存仁堂当捐,拨充嘉定高等小学堂经费。例将振德堂当捐一项拨充该学堂经费一节。……查本邑当捐一款,除去省提每月每当二千文外,济平典月捐二十八千文。恒泰、洽昌、生泰三典月各捐十八千文。济平分典月捐十千文,共计每月收捐钱九十二千文。向以三分之一拨入振德堂,约每月收捐钱三十千文有奇。今既拨南翔高等小学堂为常年的款,此后该学堂学务当益有起色矣”。清末新政期间,兴建学堂是各地重要事业,很多地区学堂的建设都有赖于当捐的征收和支持。
当捐的出现提高了当业税收总额度,对晚清财政做出了重要贡献。山东省自光绪二十七年(1901)开征当捐,“查向章每典当一座,由藩库额征税银五十两。自光绪二十七年(1901)开办筹款局,奉文改归局办,每座年缴捐银四百两,其藩库额税即由局拨解。嗣因周折太多,饬各属将额税一款径解藩库,每家年捐银三百五十两,由州县征起解局。光绪三十四年分,计补收、新收共当捐银五万一千七百七十五两”。在山东省的当税和当捐征收中,当税的数量按照户部规定每年征收50两,并自光绪二十七年开征当捐,每年每铺纳银350两,解至筹款局。山东省当捐的数额为当税数额的7倍之多,可见当捐的财政贡献在当地是高于当税的。当捐大大提高了当税的总额,光绪三十四年(1908),山东省共收当捐银51775两之多。
需要说明的是,晚清当捐与当税存在概念混淆的情况。在大部分地区,当税即指户部规定每年所需缴纳的固定税银,当捐通常指各地在当税之外所征收的当铺税银,因此,虽然当税和当捐都出自当商之手,但其征收制度和名称却有区别。当然,在一些地区也存在当捐与当税概念相同的情况。据《萃报》记载,直隶省将捐与税相混用:“向例直省各当商每年纳捐银五两,刻经言官条陈,由军机与部臣议明复奏,请将各直省当商自本年起改捐银五十两,即着行文知照督抚转饬所属州县遵照办理。除已按照来札摘录情由出示晓谕外,并由邑尊请各当商首事以大义开导,谕以当体时艰,务必踊跃,将不得抗延干咎等语,众商唯唯称须公议禀复。”《萃报》的这一报导记录直隶省光绪二十三年(1897)之前的常规税银时,就以当捐一词来称呼,而在光绪二十三年(1897)之后则仍旧使用当捐一词。可见,在一些地区或者一些机构对当税的说法是不固定的。
晚清国库空虚,积欠严重,“各省所欠当杂各税总计百数十万两,所收又不及三分,且已收银两内尚有征存未解、交代亏空之款”。各地官员在征税过程中侵渔欺诈现象时有发生,为此,在光绪十二年(1886),户部制定“民欠征信册制度”,对包括当税在内的多项税种建立征信册,旨在减少官吏贪污积弊,确保赋税的征收。
清代晚期,由于各项税种纷纷增征税额,而又没有统一的规章和有效的监管制度,所以私征、滥征现象频出,诸如“私当并不领帖,输税亦不遵守一切取息满限章程”等现象时有发生。同时,又因“各省质当铺盛行,并不照例领贴纳税,仅呈报州县私自开设图取重利,并省领帖、验帖,编审各费,州县亦利私开之众,陋规可以多收,而日久日多漫无查考,大为民累”。如此一来,当税陋规丛生,给当税征收和治理带来负担。由于“各省历年奏销册报,征收当、杂各税未完过多,恐有捏完作欠”,因此,加强对当税的监管成为当务之急。监管当税不仅能够增加税收,也可使当税管理体系更加有效。
为保障当税征收,各地纷纷建立当税的征信册制度。征信册的主要内容是记录“当铺牌名、住址、征完税银数目、解司月日”等。征信册先发放至各府州,再由府州发给当商,规定以每年6月底之前完成分发至各府州县的工作。各省要订立总册,“明确按县分列,合一府一州,总订一册”,将各府当税征收情况进行汇总。每年订立好的各省总册随同奏销册一同被送至户部查验。
晚清征信册制度的规定较为全面,收到一定时效。从下面所引当税征信册制度主要章程的相关规定可以为证。
一、本年当税经征州县等造征信册底本,限次年三月底全送到司,毋庸另扣程限,藩司派员监刷册本,限五月底刷订完竣,如迟参处。其有由府、由道、由司收税省分,底册即由府道司分县查造。
二、征信册按县分列,合一府、一直隶州总订一册,盖用藩司印信。册本数目照所属当铺数目皆加一倍,统发交该府州。由知府、直隶州以一半发给居住府城、州城当铺,令转传交阖属当铺各一本,以一半另由该府州当面分给该地方绅民查阅,统限六月底分发完竣,迟违参处。此外,另合订通省册数本,分存藩署、督署、抚署、各道署,以一本随同奏销送部。
三、册本用印,册内印明页数及监造官衔名,均同钱粮征信册。工本无多,应令核实,开具支用银数,造册报部核定,即由该年当税项下开支,不准派累当铺,如违参处。
四、册内若有隐匿不报之当铺,即系经征官侵蚀税银,被人告发,即将该官严参治罪。
五、该当铺各应征税银至迟限本年腊月底概行交清,经征官随征随解,先次年正月扫数解司。倘经征官逾限不解,即由藩司参提。如不参不提,即责令催提不力之藩司代赔。奏销册内概不准有未完名目,如有未完,即令经征官赔解,亦不准将未完名目造入册内。州县造送征信册底本,应将税银解司日期随册声叙,不准遗漏,如违参处。
征信册制度面对全国范围。陕西省于光绪十五年(1889)三月完成对征信册的订立,“陕省光绪十四年分各属新旧当铺共一百一十七家,内有旧当铺一百零九家。每家应预交二十年当税银一百两,共银一万零九百两已于十三年遵章交齐。其十四年续开新当八家,应预交当税银八百两,亦已先后催交。司库前于十四年八月内,业遵部拨协解河南银一万一千一百两,余银六百两。现存藩库,另候拨用,应造十四年征信册”。按照征信册式的要求,该册籍上记录了“当商字号、数目、分注预交税银,报解年月”。委办者逐篇进行核对,各属直隶州总订一册,记明页数,并且“每篇于骑缝处盖用印信册末开列,核造委员衔名”,“衔名六月内,一律刷造完竣”。据安徽巡抚陈彝报,咸丰元年安徽省“原设典铺七百九十八户,应征税银三千九百八十两”,随奏销册一齐上报。遭遇兵燹之后,多数当铺歇闭。光绪十三年(1886),战后四十六户当铺恢复营业。重新开张的当铺也都采取征信册式制度,并随奏销册一起上报户部。
征信册的施行有效减少了征税中弊端的发生,征收数额得到保障。就甘肃省来说,自征信册式制度施行以来至光绪十九年(1893),当地税征收情况保持良好:“迄今征信册行之数年,并无捏完作欠、征多报少、册造不符控告之案。是各属征收正赋,并无弊端,已属可信。”征信册式制度在实际上具有监察功能,“各属城乡当商绅民公同查阅,有弊即为揭告,以凭查办”,一经发现舞弊者均可向官府报案。
征信册制度的确一度产生过积极影响,各省当税征收情况较前更为明朗,减少了各种隐漏弊端。但耗费财力,后逐渐被取消。有学者指出,征信册的“出台与推行显示了清廷进行制度创新的努力,但在实施过程中,由于成本虚耗、印造技术落后、熟练工匠短缺……诸多因素的叠合影响与阻抑,注定其无法承担革除中饱,增加中央财政收入的重任”。
总之,尽管征信册制度不尽完美,但此项制度的实施为当税的管理指出了新方向,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清代赋税征收一贯采取定额征收的政策,在定额收入无法应付全部支出时,多支出部分只能由定额之外的非正式收入抵补。岩井茂树称这种“定额”为“原额”,而何平认为:“中央和地方许多行政事务的经常性开支都被排除在经制所规定的支出范围之外。这些未列入财政支出的部分在实际开支中,只能谋求财政外的其他途径来解决。这种不能因事设费、在制度上即存在支出缺口的财政,我们称之为不完全财政。”由于“原额”基本上是固定的,因而不完全财政的程度与开支的多少呈正相关。清代前期国库充盈,各地区只需支付少量定额外经费。至清代后期,随着内忧外患加剧,国家财政入不敷出,各省自行筹集的款额骤增,于是,“不完全财政”被发挥到极致。
当税的增征和当捐的开征正是这样一种“不完全财政”制度的体现。清代前期全国基本奉行5两税率的制度,清代后期则通过提高10倍税率来提升“定额”。因此,传统认为清代一直执行赋税“原额”的观点不完全符合历史事实,这从当税税率的不断提高中就可以得出结论。当然,因为各地经济发展程度不一,所以全国性的“定额”提升也困难重重,一再提升定额可能对行业造成沉重打击。当“定额”已定,而支出又大幅度增加时,各地开始征收当捐。
当捐的征收为各地税收的增加提供了重要的保障。清代后期当税从5两提高至50两,对于很多当商来说是极大的负担,加之其时不少地区经历战争的摧残,很多当铺只能勉强维持经营,如“前据江宁等府协和等当商联名禀称,窃维宁属三十六州县曾遭发捻蹂躏最久,巨当大商零落几尽,所设各店大半招股集资,本属无多”,在此种情况下,对当铺进行大额增征肯定不利于当业的发展。而当业衰落的直接影响就是使当税失去保障,竭泽而渔的做法只会严重影响当业的稳定和发展。
当捐因其灵活性强的特点成为正式财政的重要补充。当捐征收依据本地情况,并没有统一的标准。这是因为当捐主要是地方在定额之外依据当地的经济能力开征的税收,政府没有规定具体的征收办法。浙江省的当捐数额制定依据当地当铺资本的大小来进行,“当捐原定依架本之大小、捐数之多寡,如架本在十五万串以上者,每年捐银一百两,十万串以上者每年捐银八十两,自五万串以上以及不及二万串者,捐银六十两至二十两不等”。由此可见,各地当捐的征收首先是受当地社会经济的大环境影响;其次是受当铺规模的影响,当铺规模大,当捐相对更多。当税与当捐“征收之法不同,以税轻而捐重也”。当捐的征收补充了当税的总额,是正式财政的重要补充。
清代这种非正式税款的大量征收现象不独发生于当税中,而是几乎囊括了全国所有的赋税种类。这是既受“原额”所累,又打破了“原额”的束缚,是清代财政的一种变态发展。这种做法虽为人诟病,但也满足了财政所需,补充了“原额”之外的缺款,解了政府的燃眉之急。各地政府既力求不突破当商的承受底线,又要设法达到税捐征收数额的最大化。
自清代前期至清代后期,由于国家财政对定额外赋税的需求越来越高,促使清廷和地方共同将定额之外的非正式制度试用范围不断扩大。何平的“不完全财政”理论主要讨论的是清代前期的财政状况,而我们认为,在清代后期,尤其是清晚期,这种“不完全财政”的影响进一步加深。在“不完全财政”的影响下,非正式税款大为增加。定额外的税收本是不符合制度的税款,然而在晚清却正是这种变态的非正式财政收入确保了财政收支平衡,维系了清廷的统治。“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朝廷、户部在财政上的统辖能力大幅度地降低,反倒保住了清朝统治的命脉。”同时,对非正式制度下税款的大量征收势必会造成浮收和侵渔等问题,征信册制度的建立短期内起到了监察的作用,但是从长期趋势来看,由于成本过高、效果欠佳,最后该项制度被停止了。由此看来,在非正式税款大量征收的制度之下,其弊端并非是建立征信册这样的小修小补可以解决。梳理和研究清代当税和当捐征收过程,可以清晰地展现在“原额”制度之下赋税征收的种种困境,揭示了在清代不完全财政加强的情况下,非正式财政制度对财政的重要作用。
①宓公干:《典当论》,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
②杨肇遇:《中国典当业》,商务印书馆1932年版。
③罗炳绵:《近代中国典当业的社会意义及其类别与税捐》,《近代史研究所集刊》1978年第7期。
⑤盛海生:《光绪年间当税欠解缘由及整顿原委略考》,《广西社会科学》2017年12期。
⑥杜翔:《从馆藏当税由单看清代典当业的监管》,《首都博物馆论丛》2012年。
⑦傅为群:《当铺税的华界与租界之争》,《中国金融》2014年第12期。
⑧翁礼华:《当铺与当税》,《中国财政》2008年第21期。
⑨张艳:《浅谈清代当税税率的演变》,《西安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⑩《清实录·世祖章皇帝实录·顺治九年四月》(第三册)卷六四,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49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