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是否可以先行“自助”?
文/观法
私力救济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为弥补公力救济之不足, 不少国家对私力救济作出了明文规定, 私力救济的典型手段是自助行为, 自助行为是对国家权力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方面的有益补充。 我国民事法律对自卫行为(包括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作出了规定, 承认其合法性, 但是, 自助行为这一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直付之阙如。 实践中, 遭遇车祸后发现肇事方想跑, 先把其车钥匙抢到手; 有人坐车不买票, 司机将其暂扣……实施此类自助行为, 反被他人起诉侵权的现象时有发生。 自助行为作为人们在权利无法实现或受到侵犯时的本能反应, 法律不予承认, 将会产生诸多问题。 为了更好地完善民事权利保护制度,让人们维权时更加理直气壮, 民法典增设了 “自助行为” 制度。
孙某游手好闲,经常吃 “霸王餐”。一天,孙某又到一家酒店故技重施,一顿豪吃之后声称没带钱,拒绝买单。不料,这次栽了跟头,酒店限制孙某离开,并打电话报警。其间,有20 多人围观, 其中有几位是孙某的邻居。 事后,孙某以该酒店侵犯了其人身自由和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该酒店赔礼道歉、赔偿其精神损失。那么,法院会支持孙某的诉讼请求吗?
为了拓宽保护民事权利的渠道,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样,自助行为就与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一样,成为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自助行为, 是指权利人受到不法侵害之后,为保全或恢复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 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者其他相应措施,并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应当指出,实施自助行为的条件十分严格:首先,实施自助行为的前提条件是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必要条件是不立即采取措施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即权利人的请求权便不能实行或其实行显有困难;其次,自助行为不得超过必要限度,若针对财产,则只能扣留与保护自己合法利益价值大体相当的财物;若针对人身,其手段须为法律和社会公德所能容忍;再次,自助行为只限于用以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 最后,自助行为实施后应及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本案中,孙某用餐不付账,酒店若让其离开,之后再寻找孙某无疑存在诸多障碍,酒店限制孙某离开,是对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紧急保护,且手段适当,并立即报了警,完全符合自助行为的实施条件。因此,孙某以该酒店侵犯了其人身自由和名誉权为由要求酒店予以赔偿,显然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