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广军
(中国农业银行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支行)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正式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这标志着党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的工作重心向乡村发展倾斜[1]。金融行业一直在我国农村建设与农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而助力乡村振兴的一大要素也就是金融。针对当前国内农村地区金融供给严重不足的现状,农业银行应精准做好自身的角色定位,在农业经济发展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基于此,本文就农行信贷扶贫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进行重点探讨,以期更好地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乡村振兴,发展现代农业产业,建设新农村是一项庞大而系统的工程,离不开强有力的资金支持。单纯依靠政府与民间投资是远远不能填补这一资金缺口的。而金融投入作为农业现代化与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主渠道,通过金融支农是必不可少的。通过信贷扶贫解决农民创业的资金问题,带动更多农民就业,也有利于发展非农产业,让农民脱贫致富。此外,农业银行的职责就是服务“三农”,经过多年的发展已形成比较健全的基础组织与网点网络体系,也累积了大量经验。农业银行的市场定位就是“面向三农,商业运作”,为县域经济与新农村建设提供金融发展支持[2]。为此,农业银行应充分认识到新时期的任务,以信贷扶贫为抓手推动地方扶贫开发工作与乡村振兴战略的实现。
扶贫贷款特别是小额到户贷款均是由当地扶贫办指定的贷款对象,再由农行发钱即可。农行根本无法对贷款对象的资质进行全盘考察。甚至有部分地方政府让农行支持那些生产技术落后,产品技术含量少、无市场竞争力的项目。因此,扶贫贷款资产质量很难获得保证。
中国农业银行对信贷扶贫资金定性为国家在特定时期内专门设立的扶持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帮助农村贫困人群脱贫的资金,由国家财政提供一定的利息补贴,并由国家指定金融机构承办的一类政策性较强的商业性贷款。从本质上来看,扶贫贷款属于指导性贷款,关于扶贫贴息贷款的发放与管理,政府部门更关注其政策性,具体来讲就是“扶贫性”,认为这是国家出的钱,因为并未将其当作贷款。不少贫困地区的干部与群众都将扶贫贷款误认为是国家扶贫资金,以为这是财政扶贫救济款,因而未形成贷款需归还的意识。这使得群众还款意愿较低,也易给农行带来了不小的损失。
当前,农行负责提供扶贫贷款资金,而财政只提供贴息。农行发放扶贫贷款的资金来源主要为依靠自身的组织存款或向上借资金。位于贫困地区的农行基本属于贷差行,因此,扶贫贷款主要依靠上借资金,但上借资金的利息较高,就算扶贫贷款都能按时还本付息,加上财政贴息后依然不够贷款发放的成本。换而言之,若贷差行发放越多的扶贫贷款,则承担的成本也越高,面临的亏损也越大。这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基层农行对扶贫贷款业务的积极性。
所谓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要做好信贷扶贫工作首先需要转变各方的思想观念。首先,残联、老建办等信贷扶贫的规划立项部门应转变被动开展相关脱贫工作的观念,应主动与农行配合,深入到贫困地区进行实地调研,对参与项目进行考察,对脱贫规划进行精心论证,再因地制宜地制作出脱贫致富的近期规划与远期规划。这样就能保证信贷扶贫项目早知道、早安排,获取工作主动权[3]。其次,农行应与有关部门加强合作深入农村积极宣传扶贫信贷与诚信信贷的相关知识,通过正反案例让农民清楚借贷失信行为的严重后果,并大力表彰宣传诚信模范农民,帮助农民树立诚信借贷的意识,纠正他们将扶贫贷款当作民政救济款的错误认知,引导其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最后,农行作为信贷扶贫的主体应切实转变扶贫贷款是包袱的错误观念,要站在有利于农行自身发展的更高层面来认识扶贫贷款,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不仅是帮助贫困地区脱贫致富的有效途径,而且也是农行自身寻求新的效益增长点,获得新发展的有利契机。
对于任何企业与机构来说,效益都是其追求的出发点与最终落脚点。信贷扶贫工作也不例外,通过观察信贷扶贫效益便可知扶贫效益好不好,正所谓缺乏效益的扶贫是失败的扶贫,既会增加贫困地区的负担,甚至还可能使贫困面扩大。因此,农行在开展信贷扶贫业务时必须始终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将“效益”摆在第一位。然后从制订扶贫规划、挑选项目、信贷资产等源头着手严格执行“效益”原则。农行应站在全局角度综合考量社会效益。一方面要有助于改善贫困地区群众的生活环境,改善其生活质量,另一方面要坚持生态保护原则,绝不可通过牺牲当地的生态环境来换取一时的经济利益。此外,农行应注意考虑到贫困地区自身的效益,若贫困地区的效益越好,其脱贫速度也越快,群众致富的途径也越多,否则难以实现脱贫。开展信贷扶贫的目的就是为了使贫困地区的社会、经济、文化逐渐摆脱落后的状态,为当地群众脱贫致富创造相应的条件。当贫困地区的经济效益增加了就达到了脱贫致富的目的,而且也使信贷扶贫资金的安全性得以提高,有效减轻了信贷风险[4]。可见,解决好贫困地区的效益问题也就解决好了贷款放出后如何收回的难题。因此,农行应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这属于信贷扶贫工作的关键问题,也是农行应致力推动的终极目标。
农行应参照“自主选择、独立评审”的原则从政府扶贫办所列出的扶贫龙头企业及相关项目中筛选出优良的有扶贫价值的项目[5]。通过对县域经济、相关产业特色进行深入调研,制作扶贫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重点企业档案以及贫困户信用档案,打造优良项目库,并制作相应的信贷扶贫业务服务方案。对现有农行实体网点进行优化与增加,并通过信息技术拓宽新型服务方式,如大量推广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这有助于拓宽服务“三农”的渠道,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效率。同时,对信贷扶贫服务方式进行创新,将商业信贷与扶贫信贷相结合,可以将扶贫贷款与常规贷款捆绑使用,借助扶贫贷款的优势来促进常规贷款业务、负债业务及中间业务的发展。
在市场为导向,需求为基础的理念下农行应因地制宜积极创新信贷扶贫产品,使其更好地适应当地扶贫事业的发展。首先,大力发展小额到户扶贫贷款业务。这属于将扶贫制度与金融制度相结合的一种改革与创新贷款业务。从体制层面来看,这项扶贫贷款将组织制度创新及金融信贷创新融入扶贫到户项目工作中,同时,也是推动社会与经济发展功能相结合的一种发展工具。其次,农行应积极探索不同运作机制的小额循环扶贫贷款业务,同时,将贫困地区的产业结构调整与该扶贫贷款项目融合在一起,有力推动新农村建设,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步伐。最后,向贫困地区大力宣传推广各种实用产品,如金穗惠农卡、农民工银行卡等,并着重推广简化的快速贷款产品。同时,对金融产品进行有效组合或创新。比如,农行应积极与保险公司合作,利用订单与保单等标的资产研制开发出“扶贫贷款+保险”的相关金融产品。
总之,服务三农,助力乡村振兴是当前农业银行面临的主要任务,因此,农行应充分发挥自身的信贷优势,对信贷扶贫的服务方式、服务产品进行创新与改进,更好地为当地扶贫事业提供良好的信贷服务,带动更多贫困户脱贫致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