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新加坡建筑行业分包商支付保护政策

2020-02-27 08:06:45李花
经济管理文摘 2020年2期
关键词:工程款分包商分包

■李花

(中铁一局集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引 言

在日新月异发展的今天,建筑行业的发展牵动着各行各业,如材料供应、分包市场、设计咨询、劳务供应、设备租赁以及交付后的产品使用等。同时,由于建筑行业的高度竞争,导致价格战屡见不鲜。为了占领市场、扩大规模,各建筑企业屡屡打起价格大战,导致许多项目承包价格过低。过低的中标价格使得项目实施起来困难重重。承包商长期拖欠分包商工程款、延迟支付供应商材料付款、甚至拖欠劳务队伍工资等状况时有发生,与此相关的人事纠纷、司法纠纷等案件也与日俱增。众多小微企业濒临破产、大量雇员面临失业等等。为了缓解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愈发不可调和的矛盾,新加坡建设局于2004年颁布了《新加坡建筑行业支付保护条例》,并在2005年4月1日正式运行。该法律通过为建筑行业工程款支付的解决提供一条快速有效且费用低廉的司法裁决途径,旨在改善建筑行业的资金流现状,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分包商和供应商取得已完工程款的合法权利。该法律从分包工程结算、支付、结算纠纷以及支付纠纷等四大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详细规定。除了规定索偿程序之外,法律还要求业主直接向索偿成功的分包商支付工程款,其后以扣款的方式向欠款的承包商扣回。实施以来,在新加坡市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有利地保护了小微企业利益,从整体上维护了建筑市场的良性发展。

本文仅从建筑行业承包商与分包商的角度出发,对该法律的要求和流程,作如下总结和分析:

1 分包结算方面

(1)结算期限:该法律明确规定承包商必须在收到分包商提交结算申请日起,21日之内或合同约定的结算期限之内(以较早者为准),承包商必须完成结算证书,清楚注明结算金额。

(2)结算金额:如承包商结算金额与分包商申请金额有差别,承包商必须在结算证书上清楚注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

(3)结算澄清:如分包商对结算项目和金额以及承包商提供的依据和证明有疑义,自收到结算证书之日起7日内,分包商应提出疑义,并寻求承包商的答复。

2 分包支付

收到承包商的结算证书后,分包商提交税务发票。自收到分包商税务发票之日起,在35日内或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内(以较早者为准),承包商应足额支付结算款项。

3 纠纷处理

3.1 仲裁条件

(1)分包商在收到结算书日起7日内对承包商的结算金额和项目提出异议而承包商未进行合理解决,分包商有权在收到当期分包结算书的30日之内,提出仲裁申请;

(2)分包商未按期收到承包商的工程付款,分包商有权在付款期限满后的任意时间提出内仲裁申请。

3.2 应诉

收到分包商仲裁申请后,新加坡仲裁局会给受诉单位官方信函,承包商应在收到该信函之日起7日内,需就分包商列出仲裁的内容,进行书面解答。

同时,仲裁局会给仲裁案件安排一个有建筑工程背景的仲裁员。仲裁员确定后,仲裁员会以书面信函的方式,在仲裁申请之日的14日内安排仲裁听证会。应诉双方都应在陈诉会上陈诉理由、出示依据。出示的依据以历史依据为准,双方不得在双方认知的范围之外,出示新的理由和依据。

3.3 裁决

仲裁员在听取双方辩诉后,结合所有的应诉资料,包括分包合同、分包结算申请、承包商结算书以及结算理由等,进行核实后,在7日内给出相应的判决意见。

新加坡仲裁局依据仲裁员的意见进行判决。

如承包商败诉,新加坡仲裁局会就仲裁金额直接冻结承包商银行账户。承包商需在7日之内对所拖欠的工程款、未结算或结算不足的项目进行结算并支付所有款项。如承包商拒不执行仲裁结果,仲裁局会直接进行银行账款划拨,或要求业主直接向索偿成功的分包商支付工程款,其后以扣款的方式向欠款的承包商扣回。

如任意一方对裁决决定有异议,可向法院提出上诉。但上诉流程不影响该仲裁的执行。

4 该法律的特点分析

相较于一般司法诉讼渠道,该专项法律为分包商提供了一个迅速解决纠纷的渠道,在最短时间内解决了小微企业由于工程款或材料设备款被长期拖欠而经营困难的问题,避免出现裁员或公司破产等风险。同时,仲裁花费较少,成本低、见效快,有利于小微企业通过合法渠道进行欠款索要,避免激化矛盾,造成更大社会影响。因此,该专项法律一经实施就迅速在新加坡建筑市场被广泛采用,成为建筑行业处理支付纠纷的首选方式。

5 案例分析

2020年1月28日,某中资企业新加坡地铁项目项目搅拌桩地基加固分包商起诉该项目部,未按分包结算申请进行工程结算。经过多轮处理和沟通,该诉讼案件在2020年2月17日得到和解。具体过程如下:

(1)诉讼时间:2020年1月28日

(2)诉讼理由:该地基加固分包商按照合同约定,通过第29期计价申请,在分包项目实际完工之后,要求项目部返还50%质保金,金额为84.8万新元。项目合约部在2020年12月30日给分包商做的结算单中,未按约定在计价单中返还该部分质保金,并未在计价单中开列该项目并给出原因。

(3)诉讼反应时间:根据《新加坡建筑行业支付保护条例》的规定,该项目部需在2020年2月4日前,就分包商的诉讼向新加坡仲裁中心进行书面回复。

(4)处理过程:

①迅速委托公司在当地的律师事务所Rajah & Tann律师,向新加坡仲裁中心进行书面回复,确认参加仲裁调解会;②积极准备应诉材料,并参加2月12日召开的仲裁调解会;③与此同时,与分包商的代理人进行了多次沟通,以期在诉讼会之前达成和解协议;④经过多日沟通与相互让步,于2月17日与分包商达成和解协议;⑤分包商申请撤诉,圆满解决本次纠纷。

(5)实践分析

经过此次案件的实际处理,承包商以及施工项目部需做好以下日常工作:

①分包结算时,对于不符合结算条件的决算项目和结算金额,应在结算列表后面添加“承包商结算和分包申请金额差别”和“原因备注”两列,清楚列出结算差额,并详细列出不结算或不足额结算的原因,如必要,还应给结算书附上证明文件;②在分包日常管理过程中,如遇分包工程执行不力,或者分包工程发生安全质量问题,在分包商整改完成之前,合约部应及时正式出函给分包商、引用合同条款,明确提出在本期的分包结算中对相应的问题进行预扣或罚款;③签订新合同时,合约部应避免使用与主合同背靠背如“与业主合同条款一致”、“在取得业主收入后再予以支付”、“在业主接收该项目后承包商才予以证明分包工程完工”等霸王条款,此类合同条款在《新加坡建筑行业支付保护条例》中无效,不受法律保护;④与分包商沟通过程中,尽量积极主动,维持良好的主分包合作关系。新加坡的分包资源有限,市场极小,恶劣的处理方式会使得项目管理陷入举步维艰的地步;⑤承包商需保持健康的财务状况,持有良好的流动资金,以应对支付各种资源调配,包括材料、劳务和机械设备等所需。

6 结 语

在诸如新加坡这样的发达建筑市场中竞争,学习并正确领悟法律要求尤为重要,在日常企业管理中要时刻警醒,避免触犯红线。同时要学会合理使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要消除怕事、怕麻烦的思维定势,勇于面对,从经验教训中寻找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的契机,不断增强企业竞争实力,这将是每一个走出国门的建筑企业所共同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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