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网络贩枪犯罪侦查的困境与转型对策

2020-02-27 04:47陆冬英王政昱陶发银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20年6期
关键词:犯罪分子公安机关犯罪

陆冬英 王政昱 陶发银

·侦查学研究·

当前网络贩枪犯罪侦查的困境与转型对策

陆冬英 王政昱 陶发银

近年来网络贩枪犯罪呈高发态势。利用社交媒体平台沟通联络、采取圈内交流和非接触交易降低犯罪风险、借助移动支付和快递运送完成犯罪流程、注重提高反侦查能力、法律对抗意识强、形成基本完备的产业化犯罪链条为其主要犯罪特点。侦查模式固化、现有侦查工作机制的限制等因素使得此类案件的侦办陷入困境。公安侦办部门应在线索查缉环节变被动接受为主动出击,全面掌控犯罪信息;在案件侦办阶段变各自为战为协同联动,理顺内部职能分配;在消除犯罪层面,变扬汤止沸为釜底抽薪,优化侦查工作着力点,以有效打击网络贩枪违法犯罪。

网络;贩枪犯罪;侦查模式

随着我国社会形态与科技水平的不断发展,网络领域的各种社会活动日趋活跃。尤其是近年来,物流快递、移动支付、社交媒体等行业飞速发展,网络贩枪已成为贩卖枪支犯罪活动的便捷渠道,打击网络贩枪犯罪是当前公安机关的重要课题。

公安机关在打击网络贩枪犯罪工作中战果丰硕,以桂林市为例,仅2018年就破获公安部督办的“6.12”案等重大网络贩枪案件9起,抓获人员100多名,缴获火动力枪80余支、气动力枪支100余支。[1]但是,从深层次分析,网络贩枪犯罪的侦查工作似乎已陷入某种惰性困境,尤其是侦查模式的迅速固化,使此类案件的侦办效能进入高原期。公安机关亟待通过转型发展,实现网络贩枪犯罪侦查工作的全新突破。

一、网络贩枪犯罪的主要特点

综合分析近年来公安机关破获的一些网络贩枪案件,可以发现,当前的网络贩枪犯罪主要有以下突出特点。

(一)广泛利用社交媒体平台相互沟通联络

此类案件的犯罪分子主要通过网络论坛、QQ、微信等网络社交媒体相互联络。这样既便于多个犯罪分子之间建立沟通网络,也便于个别犯罪分子寻找买卖机会。媒体平台的强大功能,极大地提高了犯罪效率、节约了犯罪成本。

犯罪分子之间广泛采用虚拟身份进行联络,互相并不知晓真实身份和实际地址,相对加大了侦查难度。尤其是许多小众型社交APP,其私密属性更加明显、违法信息更加透明。由于这些APP数量众多、用户相对特定、监管部门关注度较低,更容易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蔽空间。

(二)采取圈内交流和非接触交易降低犯罪风险

从目前情况看,犯罪分子普遍通过各种社交媒体群落组成相对封闭的圈子,在一个相对熟络的网络空间内就犯罪活动进行沟通。虽然群落并不一定是为网络贩枪犯罪所专门建立,但集中了大批相关爱好者和“发烧友”,具有相当的人气和专业性。

这些媒体群落内部的网络社交活动密集频繁,具有较高的封闭性和专业性,外人很难进入圈中或在其中潜伏。其圈内从事贩卖活动的领军人士,往往是该网络空间的网红,通常具有相当高的网络活跃度和诚信口碑。买卖双方往往是在圈内交流密切的网络熟人,并通过圈内的网络社交行为作出安全和诚信的判断。与此同时,参与活动的犯罪分子在物理空间上非常分散。以2018年徐州市公安局侦办的蒋某等网络贩枪案为例,身在山东的蒋某通过建立QQ群从事网络贩枪犯罪活动,虽然该QQ群仅有成员300余名,但遍布全国23个省58个地级市。[2]

网络世界的密切与现实世界的离散形成鲜明对比。上下线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远隔千里、从未谋面的陌生人,其犯罪活动通常以非接触的形态存在。

(三)借助移动支付和快递运送完成犯罪流程

近年来,迅速发展的移动支付和快递行业给我国社会发展带来了巨大贡献。犯罪分子也借机进行相关犯罪活动。从目前情况看,网络贩枪犯罪活动除个别使用银行转账外,普遍采用支付宝、微信、手机银行等便捷的移动支付形式。尤其是一些第三方支付平台具有交易担保功能,能够为相对陌生的犯罪分子提供可靠的交易保障。甚至一些犯罪分子在境外设立交易平台,专门为国内用户提供服务。

借助快递渠道收寄枪支或零配件,同样有成本低、效率高、风险小的便利。犯罪分子通常把枪支或零配件隐藏在普通物品内投寄,收寄快捷便利,运输成本极低,不容易被识别发现;还可以在交易过程中采用“遥控发货”“人货分离”“货到付款”“中转交易”等灵活方式,极大地提高了犯罪效率。很多快递企业采用“格格货栈”“丰巢”等自助式货柜派送快递,收件人只要凭手机验证码就可以在货柜自行提取。在此条件下,犯罪分子不需要暴露自己的真实地址就可以稳妥地收取货物。这种自助设备极不利于民警守候伏击,给实施抓捕造成了很大困难。

(四)注重反侦查能力的提高,法律对抗意识强

与其他犯罪分子相比,网络贩枪犯罪分子普遍属于“潮流人士”。该群体受网络环境的长期熏陶,普遍注重利用网络资源提高反侦查技能、增强法律知识。目前,此类犯罪分子普遍采用伪造或盗用他人身份注册虚拟身份、网店等网络“马甲”,相互交流中也普遍使用暗语借代枪支及其零件,以逃避关键词管控。很多犯罪分子严格区分生活和生意手机,做到专机专用,甚至每次交易都使用不同的手机和SIM卡,交易完成后立即更换;在物流寄递环节往往隐匿寄货人、收货人的真实姓名、真实地址,并采用委托他人、自助货柜等间接取货方式规避风险。此外,大多数犯罪分子采用化整为零的办法,将整枪拆解为零部件分别销售或运输。有的只经营不易自行制造的精密部件,并指导买家自行制造或别处购买其他部件,尽量避免涉案零件达到组成成套枪支的标准。他们甚至在相关网络群落中还进行“法制培训”,为买家详细解答如何对抗侦查和规避“持有2支以上枪支”的定罪。

(五)形成基本完备的产业化犯罪链条

为了更加高效、安全地牟取不法利益,网络贩枪犯罪已呈现出高度产业化的有组织犯罪趋势。犯罪分子通过网络逐渐聚合成较为固定的产业链条,而且链条中不同环节的犯罪分子也并不一定存在于同一团伙之中。这些犯罪分子有的掌握枪械知识,专门提供专业技术咨询或审验鉴别合格新人入群;有的掌握网络知识,专门负责拓展买家和维护群落网络秩序;有的专门提供注册的虚拟身份、淘宝网店、支付宝账户等网络“马甲”;甚至还有专门为交易双方提供第三方担保的交易平台或中介。在江苏省公安厅侦办的“风云打猎”特大跨境贩枪论坛专案中发现,犯罪分子开设论坛担保账户,承担买卖双方的交易担保,并收取买卖双方的加盟费用,俨然已经形成了“严格规范、专业诚信”的商业化犯罪模式。由此可见,网络贩枪犯罪规模化的产业链条已基本形成。需要指出的是,这种产业链条并非以往意义上犯罪分子人与人的实体化空间聚集,而是借助通讯设备和网络交易媒介,采取适时联系、独立运作、职能分解模式,组合形成的虚拟化犯罪链条。

二、当前网络贩枪犯罪侦查的惰性困境

(一)当前网络贩枪案件的基本侦查模式及侦查难点

从目前网络贩枪案件的侦办模式看,侦查工作已进入一个相对固定的模式。案件线索基本是从上级下交、网侦获取、寄递单位举报、案件带破或者工作中发现。办案单位根据线索情况启动侦办程序,并通过交易、通信、快递等信息挖掘其上下线脉络,在掌控其真实身份和主要活动情况的基础上收网抓捕,随后根据起获的物证及贩售、通联记录,进一步补充证据、拓展战果。

从表面上看,上述侦查模式存在很多难点,如犯罪分子使用虚拟身份进行掩护、上下线之间很少知晓彼此真实身份、贩售及通联记录公安机关并不直接掌握,以及需要大量人力异地侦办等问题。但就目前现状来看,除了工作量相对较大之外,现有侦办模式本身并不存在实际性障碍。就我国东部发达地区公安机关的技术水平而言,对于关键词过滤、IP地址查证、通信记录分析、虚拟身份关联等环节,技术手段均不存在任何难度。甚至在南京、上海等公安大数据技术应用较为发达地区,上述信息的分析处理可以达到毫秒级水平;加之当地基础信息采集工作扎实,本地嫌疑人的真实身份和实际地址不难明确。因此,这些地方从接受案件线索到理清主要犯罪网络,基本不存在实质性的瓶颈,通常发现线索就意味着很快能够实现侦查突破。

但是从侦查突破到侦查终结,是一个极其艰难的过程。办案单位需要针对交易、寄递信息进行调查取证,以及奔赴异地挖掘犯罪网络等工作,这往往需要投入大量工作力量。在上述徐州市公安局侦办的蒋某网络贩枪案中,办案民警对该案涉及的10万余条信息进行深入分析研判,共梳理涉及23个省58个地级市的1000余条买家信息,捣毁了犯罪嫌疑人设在广东的窝点。[3]这种规模的案件目前已经屡见不鲜,办案单位往往在后续环节无法承担巨大的办案力量投入;很多案件即使报请公安部统筹异地协作,线索查证也不能完全见底。据江苏省公安厅刑侦总队统计,在“利剑2018-2”专项行动中,全省的下交线索核查反馈率仅为85.4%,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只能根据有限的查实部分进入诉讼程序。

(二)当前网络贩枪犯罪侦查的惰性困境

各地公安机关目前都在依照前文所述程序按部就班地开展工作,然而这样的侦查打击模式并未明显遏制网络贩枪的高发态势,侦查工作似乎陷入了一种惰性困境。笔者并不否认上述模式能够取得成果,但案件侦办模式的迅速固化,使得侦查工作的效能瓶颈随之出现。

一是有效获取线索的能力与实际犯罪活动数量存在较大反差。网络贩枪的两个关键环节,其一是网络沟通,其二是快递运送。侦查工作在这两个关键环节,仅仅做到了个案处理,存在管控面过小、漏网率过高的问题。如仅在公开的网络论坛、淘宝网店等进行简单搜寻,仍然可以很容易地发现涉案线索。再如对于大量存在的枪支零件寄递问题,通过快递渠道直接查获的数量微乎其微,根本不能对犯罪活动产生实质性影响。侦查工作在线索获取环节确实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不能发挥主动出击、全面掌控的作用。

二是现有侦查工作机制无法有效打击网络贩枪犯罪。根据目前法律对于管辖权的设置,大多数公安机关都是按照犯罪嫌疑人在本地是否有贩售行为确定管辖,这使得很多在本地没有贩售活动的线索被人为忽略,这些线索也没有严格按照规定有效移交处理,狭隘的本位主义工作作风影响了工作大局。

在办案环节,侦办单位也注重查办贩售行为,但对于发现的大量持有行为往往由于“投入大、产出小”而疏于认真对待。尤其是办案单位的异地工作主要依靠自身力量投入,限制了线索深挖和战果拓展,这也使得大量违法行为逃脱了法律制裁。

在重点人员管控环节,在侦查办案中发现,网络贩枪犯罪分子大多有涉枪犯罪前科,其中不乏因此类犯罪被多次打击处理者。侦办单位往往无法对此类前科人员长期关注,属地派出所的一般性管控也不易发现累犯网络贩枪的端倪,这为其犯罪活动死灰复燃创造了空间。

综上所述,虽然各地公安机关在网络贩枪侦查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但并没有掌握打击和消除此类犯罪的主动权;侦查工作模式逐渐固化并陷入惰性,无力扭转网络贩枪日趋泛滥的趋势,甚至在某种程度上,网络贩枪犯罪案件显得越打越多。如何突破目前侦查效能的高原期,实现从“越打越多”到“越打越少”的转变,是基层实战部门迫切期待解决的问题。

三、当前网络贩枪犯罪侦查转型对策

解决上述问题,依靠增加警力投入、扩大部门职能确实可以有所改善。但是,这种依靠投入的粗放型增长,无疑是效率低下、不可持续的。在现有条件下,有关部门只有从深化公安改革的角度出发,解放思想,创新发展,突破瓶颈,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

(一)在线索查缉环节,变被动接受为主动出击,全面侦控犯罪态势

侦办部门要扭转此前办案以被动接受为主的状况,转向主动发现、自主查缉;通过由被动到主动的转化,拓展公安机关对网络贩枪犯罪案件的侦查视野;通过有效掌控此类犯罪的主要活动态势,为彻底清除此类犯罪活动奠定基础。

一是拓展人力情报渠道。网络贩枪相关人员的沟通圈子比较封闭,成员交流的专业性和目的性比较明确。公安民警作为圈外人士,通常不易利用虚拟网络身份打入其中,同时也很难有精力在圈中长期经营。实际工作中发现,此类犯罪分子在圈内相互间是网络熟人,但在现实生活中交际很少、感情淡漠,在落网后普遍愿意争取从轻处罚。侦办部门可以利用这一特点,有计划地选择培养情报信息人员;或者让其配合民警使用虚拟身份,借机打入圈子内部长期潜伏,进而持续获取相关情报。

二是加大技术侦查力度。由于网络空间不断膨胀,仅仅依靠人工检索无法有效应对网络犯罪的发展。大量人工劳动始终存在效率低下、准确度差,以及不易进行横向比对等问题。随着科学的发展,大数据技术为侦办工作提供了新的途径,可以借助已经非常成熟的数据技术,拓展关键词过滤、人员关系分析、虚拟身份落地等扫描范围;并通过人力情报和破获案件的信息反馈,及时更新词库、改进模型和验证算法;充分借助技术力量,真正使网络空间不再是法外之地。

三是积极推进警企合作。从侦办工作中发现,淘宝、支付宝、微信、快递等平台是当前犯罪分子借助的关键渠道。从理论上讲,相关企业均有配合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义务,但实际情况是这些企业目前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仅以调取网络交易信息为例,京东要求民警持相关手续前往公司办理;淘宝则要求民警先到当地网警部门备案,持当地网警开具的手续才能调取。这些流程在很大程度上拖延了侦办时间、浪费了办案资源。

尽管企业有关注公共安全的社会责任,但企业出于成本控制、保守商业秘密的原因,对公安机关频繁调取交易记录、提取相关数据的要求很难无条件配合。公安机关要认识到,公安工作的社会环境和对象都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进一步转变工作观念,将自己调整为合作者、服务者,把相关企业当成合作客户。公安机关要积极改善客户体验,认真考虑如何便捷高效地实现沟通合作,真正使企业及其员工成为公安机关侦查犯罪的合作伙伴。例如,广州市白云区公安分局研发了“物流快递治安管理系统”,并向辖区内物流寄递企业推广安装。该系统能与公安端口相接,可以方便地进行实名收寄和开箱验视的信息登记,实现寄递企业与公安机关的信息共享,公安机关可以实现实时的远程监管,有效提高了侦查工作的效率和精准度。又如,南京市公安局购买部分X光机等安检技防设备,采取借用的方式提供给辖区快递企业,帮助其加强犯罪线索发现能力。这些做法和经验值得积极借鉴和推广。有了警企之间的紧密合作,才能为后续的侦查打击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

(二)在案件侦办阶段,变各自为战为协同联动,理顺内部职能分配

网络贩枪案件的侦办模式已无法大幅度提高侦办效能,需要进一步做好顶层设计,从系统工程的角度出发重组侦办体系,才能彻底扭转被动困境。

一是从顶层设计的角度优化管辖权设置。鉴于网络犯罪的特殊性,公安机关可以参考交通运输领域的管辖权模式,划定关联范围,由网警部门集中统管;可以从公安部层面进行跨行政区域的集中统筹,有效解决民警办案需要大量出差的现象;如不改变现有工作体制,则可以借鉴浙江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设定模式,适当拓展以地域为主的管辖原则,采取线索发现者先立案的办法,对于关联犯罪行为均可彻底追溯;为了避免重复立案和管辖争议,可以提交公安部职能部门集中报备予以协调,有效保护和激发各地公安机关开展主动侦查的积极性和实效性,进一步提高侦查资源的有效利用。

二是在现有工作模式的基础上,合理分配办案单位与外地公安机关的职能。公安机关应将目前采取的个案沟通协作模式,转化为特定公安机关之间的区域性联动机制。尤其是在广东、福建、山东等发生网络贩枪犯罪案件的关键区域,通过公安部推动,建立区域性联动机制。联动公安机关之间要加强情报协作,组织合力打击;根据各单位的具体情况和工作优势,就近完成本区域的侦查工作,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组织跨区案件的统一侦办。尤其是对于犯罪活动延伸至其他区域的案件,应及时将涉及区域的公安机关纳入共同侦办体系。同时,借鉴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的模式,探索由公安部建立统一的涉枪案件跨区域协作平台,办案单位可通过平台直接将线索发至各涉案地公安机关。涉案地公安机关先期开展线索的外围调查,对传统手段无法甄别的提请技侦、网安部门合成作战,并限时反馈线索落地情况。通过这种统分结合、互助互利的机制保障模式,改变办案单位各自为战的孤立局面,从而聚集足够的合力将犯罪网络清除干净。

(三)在消除犯罪层面,变扬汤止沸为釜底抽薪,优化侦查工作着力点

彻底遏制和根除犯罪是侦查工作的根本目的。网络贩枪案件的侦查工作同样要根据这一目标,在消除犯罪方面找准着力点。由于现有的体制限制,尤其是在网络贩枪犯罪链条中,很多环节由于特殊原因不易开展工作。

从境外看,大量枪支零部件系境外生产,很多涉案网络服务器和第三方的担保交易平台处于境外。福建“小三通”区域和广东临香港区域,以及很多港口城市的枪支零件输入量都很大。但办案单位的侦查工作往往止步于边境线,对于其内外联系和横向关系也缺少关注。网络贩枪案件的侦查工作应当逐步推进国际执法合作,尤其要合理关注长线目标与短线任务的协调。既要解决好眼前的个案沟通,更要考虑到长期合作的制度性建设,特别是构建相应的跨境警务协作机制。在一些因主权和法律因素不便开展官方警务协作的地区,可以考虑借助当地华人商会、侨民联合会等民间组织提供相关支持,利用他们在当地的影响力,以及与当地政府官员的私人情谊,为开展相应工作发挥特殊作用。这些做法已经在打击东南亚地区电诈犯罪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可以进行学习借鉴。

从境内看,对国内违法人员持有枪支的热情未能进行有效打击。在动物保护领域有一句名言,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同样,没有相应的需求就不会有网络贩枪活动。目前对网络贩枪的侦查工作主要集中在枪支贩售环节,大量的实际持有者因证据难以全面收集、持有数量被其刻意规避,以及办案单位无力见底等原因而未被处罚,这一群体的存在成为犯罪活动的生存动力。因此,公安机关在网络贩枪犯罪的侦查工作中,要通过强化技术手段、优化工作机制等措施,加大对持有行为的侦办力度,实现对网络贩枪的釜底抽薪。

与此同时,由于大多数此类犯罪分子都有涉枪前科。在侦查工作中,应当高度重视对涉枪前科人员的有效侦控,在现有的重点人员管控模式里,加入对其账户交易、网络行为的全面监控。尤其是要有针对性地获取和分析其人员关系、行为轨迹、网络通信、转账交易、快递收寄等相关数据,以此进一步挤压网络贩枪犯罪的活动空间。

The Dilemma and Transformation Countermeasures on the Criminal Investigation of the Online Gun Trafficking

LU Dong-ying WNG Zheng-yu TAO Fa-yin

In recent years, the crime of gun trafficking on the Internet has been on a high trend. The main characteristics of its crime are communication through social media platforms, intra-circle communication and non-contact transactions to reduce the risk of crime, mobile payment and express delivery to complete the criminal process, emphasis on improving anti-investigation ability, strong awareness of legal confrontation, and the formation of a basically complete industrial crime chain. The solidification of the investigation mode and the limitation of the existing investigation mechanism make the investigation of such cases into a dilemma. The public security investigation department should change from passive acceptance to active attack in the link of clue investigation and arrest and fully control the criminal information; In the stage of case investigation, the internal function distribution should be straightened out instead of fighting for themselves. In the aspect of eliminating crime, it is necessary to change the trouble to stop the trouble and optimize the focus of investigation to effectively crack down on the illegal crime of selling guns on the Internet.

network; gun grimes; investigation mode

[1]《桂林郊外传来巨响,414支枪摆了一地,涉及9桩重案》,https://www.sohu.com/a/339106086_99959929.

[2]《徐州特大网络贩枪案:63人被抓 中间商多达数十人》,http://js.ifeng.com/a/20180405/6483053_0.shtml.

[3]《徐州特大网络贩枪案:63人被抓 中间商多达数十人》,http://js.ifeng.com/a/20180405/6483053_0.shtml.

D918.2

A

1672-1020(2020)06-0061-06

江苏高校品牌专业建设工程资助项目(PAPP);江苏高校一流本科专业建设工程资助项目(侦查学)。

2020-08-18

陆冬英(1974-),女,江苏南通人,汉族,江苏警官学院侦查系副教授;王政昱(1980-),男,河南南阳人,汉族,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二级警长,江苏警官学院侦查系实训教官;陶发银(1963-),男,江苏南京人,汉族,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三级高级警长,江苏警官学院侦查系实训教官,南京,210031。

[责任编辑:金 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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