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警政制度建设的现代性特征检视

2020-02-27 04:47鄢定友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20年6期
关键词:警官

鄢定友

·警史研究·

民国时期警政制度建设的现代性特征检视

鄢定友

为维护集权政治统治,民国历届政府因袭清末警政变革相关做法,借鉴西方国家现代建警理念,通过警政立法构建起体系庞杂的警政法律法规体系,创立了遍及全国的警政组织机构网,组建了各行其职的多样化警种,并依赖资格任命、考试选拔、复员军官转任、公开招募等途径及多元的警察人事管理机制组建了一支职业化警察队伍,籍此构架起具有现代性特征的警政制度。但因国民政府专制集权的政权统治性质使然,民国时期的国家警政建设也深深地烙上了浓厚的封建性和军事性印记。

民国时期;警政制度;现代性

中国警察历史源远流长,夏朝时就出现“有其实而无其名”的广义警察[1]。但在警政不分、军警混同、警政混合于国家制度之中的传统社会,既无专门的警政法规,也无独立的警政机构,更无职业化的警察队伍,警政制度未成为国家制度中独立的政治制度。时至清末,受西政东渐影响和《辛丑条约》相关苛刻条款所逼,清政府为求生存而在被动中开启了创建现代意义警察的大幕。此后民国历届政府为加强政权统治,均注重警政制度建设,尤其是在“安内唯警”国策主导下的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通过警政立法和多元路径加强警政制度建设,使该时期的警政建设渐趋走上组织机构专门化、履职范围扩大化、警种设立多样化和警察队伍职业化之路,并逐步建立起凸显现代性特征的警政制度。

一、警政立法:构建起体系庞杂的多层次警政法律法规体系

与传统社会警政制度根本不同的是,现代警政是法制化警政,即警政机关和警察在法制框架下,依法维持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传统社会里,历代王朝虽曾颁布涉及强化国家治安机构职权的法律法规,但因无专门的警政机构和人员,故亦无专门的警政法律法规。至清末新政时,警政立法才提上议事日程,并出台“条文体例严明、内容详实”的《大清违警律》[2],后因清朝灭亡而废止。

北洋政府时期,袁世凯及其继任者,为统一全国警政,先后颁布了一些涉及面较广、种类较多、条文较具体的警政法律法规,为警政建设和警察履职奠定了法制基础;而开展大量的种类繁多的警政立法的,则是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在其统治的22年里,南京国民政府承袭清末民初旧制,借鉴西方国家现代建警理念,出台了一系列不同层次、适应不同范围、具有不同效力的事关警政建设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警政法律法规的种类、数量和质量较之以前都有很大程度的丰富和提高[3]。该时期的警政法律法规主要涉及:一是规定人民权与警察权之关系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如《中华民国约法》《国民政府组织法》《训政时期约法》《中华民国宪法》等;二是各级警政组织建设法规,如行政院、内务(政)部、首都警察厅、省警务处的“组织法”及省市县警察局或公安局的组织“条例”等;三是警察教育法规,如《警官高等学校规程》《中央警官学校组织规程》《警士教练所章程》《长警补习所章程》《警士警长教育规程》等;四是警察勤务法规,如《违警罚法》《警长警士服务规程》《假释管束规则》《拘留所规则》等;五是警察人事管理法规,如《警察官官等暂行条例》《警察官任用法条例》《省警务处长任用规程》《警察官官等官俸表》等;六是警种建设法规,如《县政府政务警察章程》《铁路警察服务规则》《矿业警察规程》《渔业警察规程》等;七是治安与特别刑事法规,如《惩治盗匪暂行条例》《电影检查法》《戒严法》等。同时,还出台了一系列警政机关办事章程等。

上述这些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虽是该时期政府警政立法的一小部分,却凸显该时期警政规范体系来源的广泛性、种类的多样性、法律效力的层次性及体系的庞杂性等特点。类别上论,其涉及警政组织建设、治安管理、警察教育、警察人事管理、警察机关办事规则等;管理上论,既有适用于警政建设的专门法律法规,也有适用于所有警务人员的通用法律法规;颁行机关上论,既有国民政府、五院、行政院及其下属的各部委、内务机关,也有省市县地方政府及各级警察机关。这些法律法规有的对警政机关机构设置、人员规模与选用、履职范围等进行了明确,有的对警种建设、警察勤务、警容风貌、警察教育等作出了规范,还有的则涉及加强警察思想教育、保障警察待遇及警察奖惩与考绩等。

毋容置疑,该时期颁布的警政法律法规数量之多,涵盖内容条款之细,规范警务行为范围之广,是以前历朝历代难以比肩的。籍此构架起一个以“宪法”为根本,不同层次组织法为依据,不断修订的“违警罚法”为核心,其他警政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程等为补充的效力有别、层次分明、涉及面广、体系庞杂的警政规范体系,呈现出由上到下、由粗到细、由简及繁的建构特点,推动了警政组织合法性与独立性建设。显然,将警政建设纳入国家根本法之中,用宪法形式加以固化,是该时期警政建设的一大特征。

二、创建机构:建立起全国性的专门警政组织机构体系

现代警政机构的建设,在体制上应有统一的系统和分支,结构上应有健全的基层机构和严密的内部机构及明确的职能分工,运用上应表现为组织指挥灵活、协调一致、分级授权、分层负责。传统社会里,统治阶级注重国家组织机构建设,曾出现兼有执行警察部分职能的政府机构,如西周的司虣、秦汉的亭长、隋唐的金吾卫、辽宋的警巡院、元代的大都路兵马指挥使、明代五城兵马指挥司、清代步军统领等。清末新政之前,社会治安机构五花八门,尚无专门的警政机构。

建立专门机构,开展独立活动,是现代警政与传统警政的又一区别。专门性警政机构始于晚清中央设立的巡警部,全国范围内组建专门性警政机构则在民国时期。北洋政府时期,内务部下设掌管全国警政事务的警政司,首都设警察厅,并多次改组地方警政机构,依法组建水警和保安警察队,初步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多层级警政组织。政局动荡,军阀割据,北洋政府的警政计划举步维艰。

南京国民政府依法扩建警政组织及相关机构。中央设直属行政院的内政部,主管全国一切警政事务,指挥监督各地最高行政长官执行警察事务;内政部下设警政司,首都设直隶内政部、掌管南京市及其四郊警察事务的警察厅并附设保安队、消防队和特务大队;各省设直隶省政府、掌管全省警察事务的民政厅或警务处;行政院直属行政区设冠以行政区名的行政区警察局;地势冲要、人口稠密、工商繁盛的重要商埠设特别警察机构;院辖市、省会、市、县各级设公安局(后改为警察局);县以下区设警察所、乡(镇)设派出所或分驻所,不设局的县政府内设办理县属警察事宜的警佐1人、警长和警士若干名;长江沿线的川、湘、鄂、赣、皖、苏、浙等七省成立水上警察。抗战结束后,警政司扩充改组为警察总署,但至1949年4月又缩编为警政司。

除内政部直属中央与地方的警政机关外,外交部、军政部、财政部、实业部、交通部、铁道部等诸多部委会,均设专门负责主管警察事务的组织机构。财政部主管盐业和税务警察,内政部和实业部主管渔业、矿业和森林警察,铁道部主管铁道警察,内政部、军事委员会、军政部和参谋部主管航空与防空警察,内政部与司法部主管司法警察,内政部与外交部主管外事警察等。与中央部委会对应的各地方机关,设立与上级机关相对应的警察机关。各专业警察,无论其性质如何,均属于国家内务行政范围,在其相关部委指挥下,履行行政警察组织的职能[4]。

应该说,各级警政机构的创建,分层授权负责制的实行,结束了军警不分的时代,改变了传统社会中警察职能分散于不同层次国家机构执行的状况。特别是多层次警察组织机构的设立,扩大了警察组织规模及其覆盖面,建立起从中央到地方的警察组织机构网。随着警察组织机构内部管理体制的日益健全,警察的社会管理职能渐趋扩大,警察的触角逐步伸展到社会各个角落,强化了政府对基层政权、公民和社会的管理。这种以中央为核心、以首都与地方为支撑的辐射全国的层级式、体系化的警察组织机构网的形成,在加强社会管控的同时,客观上也增强了警察的社会管理与服务职能。

三、依法履职:警察职权范围扩大,警种渐趋专业化与多样化

警察职权是指警察机关及其人员的职责与权限,警察职权大小与社会变迁和法治进程密切相连。传统社会里,警察为国家政务的总称,意为可以强行干预一切事务。不同朝代兼行警察职权人员及其组织机构虽名称各异,官制也屡有变化,但司执禁卫护卫、案件审理、户籍管理、公共秩序维护、交通管理、惩治盗贼的基本职责,恰与现代警察任务不谋而合。但传统社会里,履行警察职能者始终围绕稳定国家统治秩序主线,服务于皇权政治,其职权大小皆受制于君主的重视和支持程度。

近代社会以来,警察职权大小取决于立法者的安排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而非警察机关和个人的意志。近代内务行政中,警察职权除增进国民福利行政之外,只针对于防止公共安宁秩序受到侵害的部分,如言论、集会、结社及危险物的取缔与消防等[5]。理论上讲,警察有直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预防社会公共危害发生之职责。现代警察出现后,社会对警察职权的认识发生变化。早期改良主义思想家认为,警察既要维护治安和清查户口,还应担负“疏通渠道,街衢必洁,稽查必严”的职责[6]。湖南保卫局创建时,警察职责定位为“去民害、卫民生、检非违、索犯罪”,惩恶是其核心[7],“遇有杀人放火者、斗殴伤人者、强盗窃者、小窃掏摸者、奸谣拐骗者,见则捕之……遇有聚会喧杂之事、唱戏扰攘之所应随时弹压”,同时还有保护老弱病残、救护疾病民众、归还遗失物品等职责[8]。他们上通政府,下达穷壤,“弥教案、诘戎莽、稽印税、缉私铸、佐学校、清田赋”[9]。清末警政变革,警察行政是内务行政一部分,警察履行查管理、清道路、别良莠、诘盗贼等职责。当时虽设消防、卫生、司法、行政等警种,但因内部分工较笼统,履职范围未有详细规范[10]。

时至民国,警察机关作为政府行政部门,肩负维持社会治安和教化民众双重职能,职权范围扩大,规范增强。民国初年,明定警政司掌管全国的交通、风俗、营业、建筑、盐场、森林、矿山、渔业、火灾消防、违警处罚、集会结社、非常警察、外事警察、危险品的取缔,预戒命令的执行、著作物的注册和出版及特种机务事项等职责[11]。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警政司掌管全国的治安警察、民团、出版物、礼制、宗教、保护名胜古迹及禁烟等业务,担负调查户口等多项职责[12]。该时期,警察职能宽泛,他们预防并按章处罚违警事件,查禁烟土、毒品、赌博、假药、娼妓、淫秽书籍、迷信、女子装束等,管理娱乐场所,维护社会风化;严格监督审批营业执照,严厉处罚无照经营者,督催各种捐税,打击各种不法商业活动,维护行业经营秩序;调查户口登记,加强户籍管理;严行查禁易燃易爆物品,预防危险出现;缉捕违警犯罪之徒,开展卫生防疫和消防救灾等。

不仅如此,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分工细化以及各种专业机构设立,警察开始走向专业化。民国时期设有消防、司法、铁路、矿业、森林、卫生、政务、税务、盐务、渔业、交通、航空、防空、公路、刑事、驻卫等专业警察,它们既各司其职,又分工协作。铁路警察维护铁路站点秩序,保护旅客人身和财产安全,防范盗匪,保护铁路财产及铁路行车安全;森林警察负责林区日常管理,保护森林资源;司法警察负责搜查证据,押送人犯,取保传人,检验尸伤,侦查犯罪,勘验现场,拘捕人犯及预审案犯;消防警察负责火灾报警,防火灭火,防止乘火抢劫及救护受灾者;卫生警察管理清道、防疫、化验、医院、药品、饮食、理发、浴堂、屠宰、娼妓、埋葬、禁烟、公共娱乐等;税务警察防缉私盐,保护盐税;盐务警察稽查盐的出入,保卫盐场仓坨,防御盗匪;矿业警察订立矿规,检查与处理矿工违反矿规及妨害秩序;渔业警察护渔缉盗,保护渔商;政务警察办理县署专案,催征粮税,送达文件,缉捕人犯,解送人犯,催办物品及查勘田地河流;航空警察开展航空监视,维持秩序,查核飞机及机师各种证书,检查旅客,行李及航空遇险后的检查等事宜;驻卫警察维护驻卫单位治安秩序,保护驻卫单位人员和财产安全;刑事警察办理刑事案件,刑事案犯的侦查、缉捕、解送、保密防谍及社会治安案件查处等;外事警察负责护照检验,外国人居留管理及外国人游历管理等;交通警察管理交通运输秩序及沿线治安安全,预防和处理交通事故,保护路产,警卫交通机关,协缉交通线的走私漏税等;公路警察维持交通线畅通,负责路段治安;防空警察负责防空警报和执行防毒任务等。

同时,警察还履行体恤难民、联络救济机关和慈善团体收容救济难民、接洽育婴堂和养老院安置孤寡穷独无依无靠者、劝募经费、购置器材及与百姓共同防救灾害等诸多服务和教化社会职能。抗战爆发后,警察还肩负着维护交通通讯、协助政府撤退、疏散物资、救助伤员、护送流亡难民、锄奸、防空等任务,有的编入战时警察队,有的直接参加军事行动,警察身影无处不在。据统计,南京保卫战中就有六千多名首都警察厅所属员警同敌人殊死战斗,60%以上壮烈牺牲[13]。

综上可见,随着警种多样化和分工的明确,警察履职范围明显扩大,社会管理职能不断加强,警察的影响力、执行力、控制力和政治地位也随之提升,在刑事侦查、犯罪预防、户籍管理、外事管理、市政管理、危险品管理及旅店管理等方面的履职要求均有明显提高,现代警察的整体构架基本建立[14]。

四、分层教育:形成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教育并行的多层次警察教育模式

注重警察教育,是现代警政建设应行之举。传统社会里,历代王朝对官吏进行知识教育,事关警察教育“大多混合于各部门中”[15]。晚清京师警务学堂和各地巡警学堂的创建,开近代警察教育之先河。民国建立后,内务部确立“统一教育,集中警权,注重实用,以期整饬地方警政”[16]的警察教育基本方针,着手构建警察教育体系。为此,通令停止各省高等巡警学堂,发布警察学校组织令,改高等巡警学堂为警察学校,承担高等警察教育任务,完成警察教育形式上的统一。后又改警察学校为地方传习所,培养基层警察教练所师资。地方开办巡警教练所,先期主要短期轮训巡警,后期重点培训新募巡警。经过多年努力,结束了晚清学堂多、系统乱的警察教育局面,包括高等警察教育、初等警察教育和特种警察教育等三个基本环节在内的警察教育体系渐趋形成[17]。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着手整合资源,调整机构,充实力量,以期统一全国警察教育。一是举办高等警察教育。合并警官高等学校与浙江省警官学校,组建中央警官学校,重点培养高等警政人才[18]。抗战时该校西迁重庆,并在西安、广州等地设分校,开办警官训练班和警政高等研究班。抗战胜利后,南京总校及各分校举办复员军官转任警官培训班,培训将官以下少尉以上复员军官。到1947年底,中央警官学校毕业生20924人,在校受训生9000余人,为各地警政机关储备和输送一批警务人才[19]。二是开办中等警察教育。本着“教授警察应用学科,造就初级警察官吏”的宗旨,各省市创办中等警官学校,警官学校、警官速成学校等一批名称不一的学校纷纷创立,专门培训初级警官。抗战胜利后,又开设了警官训练班、短期警官培训补习教育班及特殊训练班等多层次培训班,至1946年底,甘、陕、闽、浙、桂、豫、苏、鲁、渝、青岛、北平等省市共训练警官8955人[20]。三是开办初等警察教育。各省市县公安局或警察局纷纷成立训练所,开展长警培训教育。1932年底,全国26个省市共设199个警士教练所[21],受教育者54524人,在训人员8633人[22]。抗战时期初等警察教育受到一定冲击,抗战后得以恢复与发展,至1946年2月,全国各省市呈报在案、接受过警士教育的长警达36779人。

在建警必重育警理念下,民国政府不断扩展警察学校类型和数量,相继举办多种类型警察学校或培训班,建立起从中央到地方不同层次的警察教育机构,形成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的分级警察教育体制,构建了一个培养对象明确、学历教育与短期培训并行,实行警官高等学校、警官学校和警士教练所三级制的警察教育和训练模式。高等、中等、初等三个层次的警察教育体系,学制设置灵活,理论与实战兼顾,知识传授与技能训练并重,基本形成符合中国现代警察特色、与培养目标相一致、较为完整的现代警察教育体系,对提高警察队伍整体素质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五、规制约束:多路径建设职业化警察队伍

现代警察与传统警察最明显区别,就是警察的职业化。中国警察职业化肇始于晚清,起步于北洋政府,发展于南京国民政府。民国时期警察主要由警官和长警组成,并通过多种途径组建而来。

在警官来源上,主要途径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资格任命。从北洋政府的《警务处处长预保资格》《警察官任用暂行办法》,到南京国民政府的《警察官吏任用暂行条例》《省警务处长任用规程》等,均明确设定简任、荐任、委任等不同官阶警官的任用资格与程序,以及被选任警官应具备设定的学历、资历、业绩等条件。从警官选任情况看,民国初年多为“国内外大学或专门学校”或“国内外专门以上学校或国内法政讲习所”或“国内外中等学校与中学相当或以上学校”的学习经历或毕业者[23];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则大多为警校、法政或军事学校毕业,及有警察行政经验或经考试及格人员。不仅如此,北洋政府对各省区简任职警务处长的任用还实行“预保存记,缺出请简”制度;南京国民政府对县公安局长选任还要求取得公安局长资格,并有严格的选拔、遴选、审核认可、核准委任等程序。二是考试选用,包括高等、普通和特种考试三类。应考者首先为中华民国国民,同时应符合各类报考职位的学历、阅历、能力等限定条件,突出学识与经验、先前学习与后期训练、原则性与灵活性、理论掌握与社会见习等并重原则。高等考试设科目一试、二试及面试等环节,普通考试分甄录试、正试、面试等环节,一切合格方可录用。1931-1936年的四届高等考试中,警察行政人员考试仅有1次,合格且被警察机关依法任用的有20人[24];抗战前举行普通考试的仅有山西、河北、南京等省市,但因报考人数少,录取率低,考试选拔未成为警政机关充实警察队伍力量的主渠道。三是复员军官转任。抗战结束后,政府出台《复员编余军官转任警察人员任用办法》,明确军官转任警官的条件、程序及试用期,21000名少尉至少将军官短期训练后转任警察官试用。

在长警选用上,实行公开招募。招募条件涉及到年龄、身高、体重、文化程度、品行、经验及其他因素等。民国初年,长警多来自军队或通过社会招募补充,最初各地自行招募,无固定标准,且因待遇与地位低下,招募比较困难[25]。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初,经费拮据,各地多沿用招募办法招录长警,但标准不一。1928年的《警察录用暂行办法》对招募标准与程序作出统一规定:应募者须在20-30岁之间(后放宽到35岁),高小毕业或相当程度,身体健康,仪容端正,言语应对明了,视听力完好,熟悉当地情形,志愿服务三年以上,有志愿书和担保等,且各环节均合格后方被录用。但凡行为不端、身高或健康状况未达标、有不良嗜好及性情懦弱者,不得录用。政务警察招募年龄放宽至40岁以下,初小毕业即可。因各地实情不同,长警招募标准亦有差别。多数地方按规定标准招募长警,有些地方则因地制宜,适当放宽招募标准,解决长警招募难问题。

为加强职业化队伍建设,民国政府相继出台人事管理制度,将警察管理制度化:一是分类评分考绩制,对象为具有公务员身份的警官。最初考绩一年两次,6月和12月进行,分初核与复核,分别由直接长官和主管长官负责。1935年《公务员考绩法》颁布后,考绩分年考和三年一轮的总考,总考合并考核三年业绩。年考按分数分六等,总考分七等,60分及格。考绩与奖惩挂钩,不同等级给予相应奖惩,但应行解职人员在年考和总考中的比例要求分别不得少于该机关员额的2%和4%。抗战时期,政府出台非常时期公务员“考绩条例”,取消总考,年考初核和复核分别由考绩委员会和主管长官负责,主要考核工作、学识和操行。其中,“工作”每月一考,“操行”、“学识”每半年一考,功过相抵,折成分数后核定成绩和等级,列册汇报铨叙机关备查。抗战胜利后,考绩更加具体化,分工作、操行、学识三项,每项最高分分别为50、25和25分。最终按总分分为一至五等,分别对应80分以上、70分以上、60分以上、不满60分和不满50分。根据考绩等第予以的奖惩,平时奖励为嘉奖、记功、记大功等,惩处为申诫、记过、记大过等。每一类奖惩均有比例限制,列四等以下为不合格,列三等以上而工作不满30分、操行或学识有一项不满15分者仍为不合格,并分别酌予申诫、记过或减薪[26]。二是实行等级俸薪制。因身份不同,民国时期的警官薪水称官俸,长警薪水为薪饷。北洋政府文官确立4等23级,实行官等、职务与官俸相对应的官等官俸制。南京国民政府因袭旧制,起初将警官官等分简任、荐任、委任共3类7等16级,后将警官分为特任、简任、荐任和委任共4等37级。警长警士薪饷起初标准不一,1934年分六等,1942年则分三等,均实行甲乙丙三种薪饷标准,不同地区视其经济情况而列支不同薪饷。与警官相比,长警薪饷总体收入过低。三是抚恤政策。警察抚恤包括恤金、退休金与退职费等。其中,恤金又包括终身恤金、一次恤金、年恤金、遗族恤金、遗族一次恤金等,非常时期或战时还发放特别抚恤金。四是退休金制度。北洋政府时期和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初,尚未建立退休制度,退养金是抚恤金的一种。1943年建立退休制度,实行抚恤与退休相分离政策[27]。1947年公布的《公务员退休法》规定,退休有申请退休和命令退休两类,申请退休者给予年退休金及一次退休金;年满65岁因身体难以胜任者命令退休,仍能任职者可延长命令退休时间,但延期不超过10年;长警命令退休年龄由铨叙部酌予减低,但不得少于55岁。抗战胜利后,为裁汰冗员,放宽退休条件,提高退休待遇,一次退休金由退职费性质转变成一种退休鼓励措施[28]。分类量化的考绩制,严格规范的奖惩制度,有规可依的俸薪制度、抚恤制度和退休制度,一定程度上规范了警察日常行为,保障了警察的待遇和权益,无疑也助推了警察队伍的职业化。

总之,民国时期警政建设的最大变化就是摆脱了对专制君主的依附,警察机构取得依法建制、专门行使职权的地位。该时期一系列警政法律法规的出台,专门的全国性警政机构的设置,警察履职范围的扩大,多警种的建立,层次化警察教育模式的构建,多元警察人事管理机制的形成,推动着警政制度从传统向现代嬗变,并籍此架构起具有现代性特征的警政制度框架体系。仅从制度设计本身论,与传统社会相比,该时期警政建设有其现代性一面;但警政制度是国民政府国家制度的一部分,受政权性质及统治者维护自身利益所限,军队、警察、特务三者相互渗透,该时期的警政制度建设又深深地烙上了封建主义色彩和浓厚的军事色彩。

A Survey of the Modernity of Police System Construction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

YAN Ding-you

In order to maintain centralized political rule, successive government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inherited related methods of policing reform from late Qing Dynasty and borrowed the modern concepts of police construction from the west. They established complex system of police regulations through policing legislation, founded a nationwide special police organization system, and constructed a diverse police forces that perform respective duties. They adopted a personnel management mechanism by qualification appointments, examination selection, recruitment of army officers, and open recruitment. All the efforts helped to build a professional police force, and construct a police system with modern characteristics. However, due to the nature of the regime, the construction of police was also branded with feudal and military characteristics.

the Republic of China; policing system; modernity

[1]林维业、李文涛、林国合:《中国警察史》,辽宁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9页。

[2]万川:《中国警政史》,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366页。

[3]侯利敏:《中国近代警察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

[4]范扬:《警察行政法》,商务印书馆1940年版,第13-14页。

[5]郑宗楷:《警察法总论》,商务印书馆1938年版,第5-6页。

[6]陈炽:“巡捕”,《庸书》外篇,卷六。

[7]韩延龙、苏亦工:《中国近代警察史》(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41-46页。

[8]万川:《中国警政史》,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360页。

[9]张謇:《张謇全集·政治》(第1卷),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67-68页。

[10]杨玉环:《试评中国近代警察制度》,《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

[11]韩延龙、苏亦工:《中国近代警察史》(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33页。

[12]李万里:《公安警察问答》,中央图书局1929年版,第3-4页。

[13]文辉:《南京保卫战中的首都警察部队》,《江苏地方志》1995年第3期。

[14]杨玉环:《试评中国近代警察制度》,《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

[15]李士珍:《警察行政之理论与实际》,中华警察学术研究社1948年版,第68页。

[16]万川:《中国警政史》,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399页。

[17]韩延龙、苏亦工:《中国近代警察史》(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498页。

[18]余秀豪:《警察学大纲》,商务印书馆1946年版,第79页。

[19]李士珍:《警察行政之理论与实际》,中华警察学术研究社1948年版,第82页。

[20]王丽娜:《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警察教育研究》,山东师范大学2009年硕士论文。

[21]韩延龙、苏亦工:《中国近代警察史》(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749页。

[22]陈允文:《中国的警察》,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78页。

[23]谢振民编著,张知本校订:《中华民国立法史》(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50页。

[24]肖如平:《国民政府考试院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103-105页。

[25]韩延龙、苏亦工:《中国近代警察史》(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432-433页。

[26]张厉生:《警政法规汇编·第三类·人事经费》,中国警政出版社1947年版,第98-100页.

[27]韩延龙、苏亦工:《中国近代警察史》(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705页。

[28]张厉生:《警政法规汇编·第三类·人事经济》,中国警政出版社1947年版,第 156页。

D631

A

1672-1020(2020)06-0122-07

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北洋政府时期的警政变革与中国警察近代化研究”(编号:18LSD002);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招标课题“现代警务战略与改革问题研究”(编号:2015JDXM016)。

2020-10-13

鄢定友(1965-),男,河南信阳人,汉族,江苏警官学院公安管理系主任、教授,史学博士,南京,210031。

[责任编辑:王 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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