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成 晋卫强 王尚尚
·犯罪学研究·
区块链犯罪防控对策探析
王金成 晋卫强 王尚尚
随着区块链技术的普及应用,不法分子也开始将其作为新的犯罪工具和诱骗噱头实施犯罪活动,社会经济生活带来巨大危害。涉及区块链技术的犯罪活动往往具有犯罪手段更隐蔽、社会危害程度更大等显著特点。这与区块链犯罪大多在互联网上实施以及对区块链技术监管尚不完善等因素紧密相联。对此,有关部门应当强化对涉及区块链犯罪行为的网络监管,同时加快相关标准技术的出台。
区块链;犯罪;防控
当前,网络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区块链技术便是一项具有代表性的新技术,一些学者甚至认为它具有颠覆世界的能力。区块链技术在运用中具有高度智能化和不易追查等一系列特点,所以很容易被犯罪嫌疑人所利用,从而给国家经济生活造成极大危害,并引发广泛的社会不安。
1.区块链犯罪概念。最早关于区块链的描述出现在2008年中本聪(Satoshi Nakamoto)所撰写的《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一文中。但该文重点讨论的是比特币系统,区块链被描述为记录比特币交易的账目历史。在比特币运作多年后,部分金融机构开始意识到,作为比特币底层支撑技术的区块链实际上是一种极其巧妙的分布式共享账本技术,其对金融乃至各行业带来的潜在影响甚至不亚于复式记账法的发明。[1]区块链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利用区块链概念包装虚拟数字货币进行或传销以骗取他人钱财,以及犯罪嫌疑人利用区块链技术对计算机的域名系统进行试验开发区块链DNS,以此隐藏其恶意活动的行为。
2.常见的区块链犯罪。一是盗窃数字货币和数字资产。盗窃是一种由来已久的犯罪活动,虽然区块链以高安全性著称,但就算是再牢固的堡垒,也有被攻破的可能。如果私钥一旦被盗,那么账户里的财产就会随之损失。二是非法集资。区块链最知名的产品就是比特币,比特币价格的疯涨让不少人暗叹错失投资机会。有些犯罪分子抓准了人们的这种心理,用发行区块链数字货币来诱骗投资者,大肆宣传其具有类似比特币一样的高收益,吸引大量资金。然后,再通过一系列看似合规的手续程序,完成市场交易。一旦融资完成,他们就立刻将资金转移到境外,使投资人遭受巨大损失。三是洗钱或逃避外汇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确列举了涉及洗钱犯罪的五种行为。目前,有很多犯罪分子在犯罪得手后,会将犯罪所得及所产生的孳息兑换成比特币等区块链电子数据货币,然后自己在境外将账户上的比特币兑换成当地货币,从而成功地将违法犯罪所得转移出境,并且这些电子数据货币又可以多对多地进行交易兑换,溯源较为困难。四是进行非法交易或者利用区块链电子数据货币进行勒索。区块链电子数据货币具有的匿名性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很好的非法交易条件。2017年前后,全球爆发了“WannaCry”等比特币敲诈勒索病毒。犯罪分子攻击计算机程序,加密锁定被攻击电脑设备中的文件,使用户无法通过正常打开被锁定的文件。当时,国内很多企业和学校的电脑都遭到入侵,被锁定的用户面临以比特币的形式支付“赎金”的要求,甚至部分连接公安内网的电脑也受到这种勒索病毒的入侵。犯罪分子声称如若不按照要求支付相应的比特币,就会将用户文件删除。之所以用比特币作为赎金,犯罪分子显然是看上了其具有的匿名性和不易溯源的特点,这让他们的行为更为隐蔽,从而降低了被抓获的风险。
当前,我国的区块链犯罪大多表现为以区块链为噱头的传销和诈骗犯罪,其已对正常的经济活动产生了明显的危害,并给公安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大唐币”特大网络传销案、“亚欧币”传销案等都是典型案件。截至2018年2月28日,腾讯安全反诈骗实验室共识别出3534个疑似传销平台,参与人员高达3176万人,且每天新增识别传销平台30个左右。[2]同时,国外的区块链犯罪情况也不容乐观。2019年,美国联邦调查局逮捕了最大的庞氏骗局One Coin的实际控制者Konstantin Ignatov;而在2018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曾紧急叫停了Titanium区块链及首次代币发行(ICO)。纵观国内外区块链犯罪,其大都集中表现为以区块链概念为噱头的诈骗活动,被查获并报道的其他类型区块链犯罪较少。导致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以区块链概念为噱头的犯罪并不需要高超的专业知识及技术支持,只要犯罪嫌疑人构建一个虚拟平台及投资项目,然后伪造一整套的官方文书并在网络上发布,就能够骗取投资者的资金了。
区块链犯罪手段的隐蔽性主要是指这类犯罪多发生在不易监管地带,或是所运用的技术因自身的去中心化特性而使区块链犯罪活动的隐蔽性较强。传统犯罪活动大多数会随着时间而逐渐暴露,但是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让众多的不法之徒看到了逃避打击的新希望。去中心化的意义就是在于没有一个组织或个人对区块链的全链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承担责任。作为一种共识机制,区块链因为其底层技术的特性而天然地具有去中心化特点。也正是因为这与生俱来的特点使得区块链天然地排斥监管,并且因为当前监管技术的落后,这一特性又被进一步放大,从而导致区块链被当作犯罪分子所乐见的技术工具。在前文所述的全球勒索病毒事件中,犯罪分子以支付比特币作为交换条件,之后只需要在网络上进行数次转移,就可将比特币安全提现。
在被用做传销或者是诈骗噱头时,区块链的迷惑性也很强,对一些梦想着一夜暴富的人具有极大的诱惑。犯罪嫌疑人往往打着“虚拟货币”“金融互助”等幌子大张旗鼓地从事网络传销和诈骗犯罪,以“金融创新”为噱头,以“区块链技术”作伪装,以达到混淆视听的效果。当犯罪嫌疑人为了使犯罪收益最大化而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项目信息迷惑投资者时,负责网络监管的网信部门因缺乏经验而可能对此类非法活动疏于监管。犯罪嫌疑人利用监管漏洞骗取投资者的金钱,再秘密地转移、挥霍,而投资者得到的只是犯罪嫌疑人在网络上提供的一串虚假数字,而无法得到真实的货币。虽然在犯罪过程中嫌疑人会将犯罪痕迹留在互联网上,但其仍可以在东窗事发后对电子数据进行破坏,以达到因证据不足而无法对其进行起诉的目的。这也从另外一个方面反映了区块链犯罪活动的隐蔽性。
区块链技术在近几年得到了长足发展,以太坊的创立标志着的区块链2.0技术的出现。自此,区块链开始频频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中,现如今更是进入了区块链3.0阶段。区块链概念的不断普及,让一些民众有了一夜暴富的梦想,也让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他们利用人们对区块链技术不甚了解和希望迅速致富的心态实施诈骗。截至2018年上半年,全球有超过1600种数字加密货币,其中存在着大量一文不值的空气币。但是,这1600种数字加密货币却撑起了6000亿美元的市值。[3]如今,各种虚拟货币投资机构的频频“暴雷”更是让广大投资者蒙受了巨大损失。例如,2018年10月,汇众区块链负责人“跑路”,涉案总金额达到了十几亿元,其中70多人的投资就已达到了500万元。这样的损失对于普通民众来说肯定是无法接受的,一旦处理不当就会引发一系列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到,因为区块链技术本身在存储层、协议层、扩展层及应用层都存在着一定的安全漏洞和风险,只要犯罪分子利用自己掌握的资源和黑客技术对尚不成熟的区块链平台进行攻击,就会导致平台瘫痪,让其获得可乘之机。例如在2018年5月,比特黄金(BTG)交易链遭到攻击,犯罪分子获利约1.2亿人民币。对于这些损失,不同的平台有不同的解决方案,而大部分所采取的就是让用户承担损失。在我国,相关部门对虚拟货币的态度还不明确,所以对因虚拟货币被盗而造成的损失是没有明确的法律支持的。一旦对交易平台无法追责,那么所有损失都将要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区块链犯罪不同于一般犯罪,其显著特点之一就是因“去中心化”特性而带来的犯罪手段的更加隐蔽性。网络空间是一个虚拟的空间,只要犯罪分子使用了网络就可以逃避监管,可以在网络虚拟空间中自由地活动。在利用互联网实施的区块链犯罪中,犯罪主体一般不受时间与空间的制约,嫌疑人只要拥有一台联网的计算机或智能手机,就可以到达网络上的任何一个站点,侵入任何一台主机或终端,发布各种有关区块链的虚假信息,轻易实施区块链犯罪活动。因此,对于区块链犯罪而言,犯罪嫌疑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以不同方式实施犯罪活动,这也导致侦查打击工作变得更加复杂。[4]此外,一些不法分子还将非法集资、网络传销、众筹融资诈骗等金融违法犯罪行为冠以区块链名头,逃避警方打击。有些犯罪嫌疑人则是先对受害人进行洗脑,许诺种种优惠条件和获利回报,然后再引诱诈骗,层层下套。有些犯罪嫌疑人则是通过夸大宣传,开展非法众筹融资,将传销、众筹、集资与虚拟数字货币相互结合,以区块链为噱头实施网络金融违法犯罪活动。有些犯罪嫌疑人在集资初期,积极主动兑现高额利息并承诺回报,通过小恩小惠骗取投资者的信任,以此吸引更多人踊跃投资;随着非法集资规模迅速呈几何级放大,便逐渐演变为以区块链为噱头的网络金融诈骗犯罪。这种类型的区块链犯罪与传统的诈骗或盗窃犯罪存在着极大的不同,相关的侦查思路、侦查方法、侦查手段都需要与区块链犯罪特点相呼应。但是,由于当前区块链犯罪存在着变化速度快、变种多及迷惑性强等特点,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面临极大的挑战。
近年来,随着比特币价格的疯涨,不少早期投资比特币的投资者因此成为令人羡慕的富豪,国内也相继出现了一些“背景雄厚”的虚拟货币投资平台。虚拟货币的投资需要一定的理论知识,但很大一部分投资者却并不懂虚拟货币的运行机制。很多犯罪分子就利用这一点进行传销诈骗,将“虚拟货币”的概念与传销相结合,形成了“虚拟货币传销诈骗”模式。在这一模式下,平台的交易行情基本是由虚拟交易平台的组织者控制的。在早期,这类平台为了吸引希望一夜暴富的投资人投资,一般会将虚拟货币进行ICO,随后平台就会不断对所发行的虚拟货币进行炒作以吸引不知内情的投资者进行投资。一旦时机成熟,平台组织者就会大量抛售平台所发行的虚拟货币,此时的虚拟货币就会成为空气币,普通投资者因此血本无归。更为恶劣的是当进入返现高峰时,平台则直接关闭,组织者失联,甚至有的平台组织者还会到另一个地方,换一个新的概念,再按照相似的套路继续行骗。为了宣传其平台的虚拟数字货币不会被人为操纵,虚拟货币平台会将区块链技术宣传成是其发行的虚拟数字货币的根本技术,这对不懂内情的投资人具有极强的迷惑性。事实上,这类虚拟数字货币投资平台的本质仍是在玩“拆东墙,补西墙”的庞氏骗局。如今的“互联网金融+庞氏骗局”正是利用广大投资者对于专业概念的不理解以及对高额回报的贪婪,通过披上区块链技术的外衣来进行欺诈或传销的,有的还会请明星或者是虚拟货币行业的投资大亨进行宣传,以提升自己的品牌形象,骗取更多投资者的信任。例如,2017年所谓“TFBOYS饭票(TFBC)”的产品开始在粉丝群里热传,发起者自称是“区块链粉丝后援团体”,今后粉丝们可以通过TFBC来购买周边商品、参加VIP粉丝活动、买卖演出票等。[5]这对一些不知底细的“死忠粉”来讲,就很容易上当受骗。
经过近20年的建设,互联网技术已在我国得到广泛普及,大众生活与互联网的联系日益紧密。互联网使我们可以高效地实现跨时空的信息交流。但是,在互联网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许许多多的问题,如互联网区域发展不平衡、网络与信息安全威胁依然严峻等等。在网络用户使用过程中,任何一个网络问题的存在都可能被犯罪分子加以利用,进行犯罪活动,勒索病毒事件就是很好的写照。以区块链为噱头的诈骗或传销犯罪的嫌疑人利用互联网的传播便捷以及监管漏洞在网上进行大肆宣传,这一做法直接地将违法范围扩大到最大以及将违法成本降到最低。因为这两大“优点”也因此被众多犯罪分子所效仿,同时也增加了“投资小白”被骗的概率。如今,网络黑客将“暗网”的“优势”发挥得淋漓尽致,由于“暗网”的隐匿性以及去中心化的特点,多被网络黑客用来进行交易各种信息,而监管人员对“暗网”中存在的各种犯罪信息只能是进行收集和预防,而无法将其彻底消灭,这是因为“暗网”中的身份信息和网络地址信息都是无法被轻易追踪到的,且网络黑客可以在被打击后建立新站点和使用更为巧妙的区块链DNS。此外,传统的诈骗和传销的活动也开始由线下转到了线上进行,网络传销和网络诈骗与“区块链”虚假高回报相结合更容易让广大的投资者上当受骗,遭受巨大损失。同时,网络传销和网络诈骗分子可以利用互联网的便捷条件将资金及时转移,采用跨地域甚至是跨境方式提取钱财,从而对警方的侦查和追赃工作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在我国金融领域应用区块链技术已经成为一种大趋势,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能够有效解决金融活动中信任难题和减少金融业务限制问题,同时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便捷性应用也为机构增强了差异化竞争力。而且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价值主要是能够帮助增强信息安全和可信度、实现征信科学化等。这使得国内知名的金融机构都备战区块链技术,期望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可以有效降低成本。随着区块链1.0向2.0甚至3.0的发展,对于区块链的价值探讨不应再局限于虚拟货币层面,而应着力实现区块链本身的技术价值与社会各行业的对接,在金融与科技融合不可逆转的大形势下,区块链技术与金融的结合使金融行业进入“区块链+”时代。区块链技术现仍处于2.0初始阶段,存在诸多漏洞的区块链技术会使得区块链金融发展的前期易引发金融难题,甚至是金融犯罪。与传统交易模式相比,应用区块链技术的系统的安全性会因为区块链技术所采用的密码学而得到提高,但也并非无懈可击,随着超级计算机的计算能力的不断进步,区块链技术本身存在的弱点就会更加明显,例如如今的量子计算机能够破解性能最强的普通电脑难以破解的加密算法,一旦密码被破解,交易信息乃至数字签名均有被篡改的可能,此时的密码便会形同虚设。[6]在监管领域,目前全球对于数字货币的监管态度并未统一,也正是因为各国对虚拟货币的合法性问题以及监管态度的不同,导致整个区块链金融市场的监管也是处在摸索期,对市场的监管也难免不够成熟。并且数字货币近些年来的发展是以使用者的彼此共识为支撑的,政府的无监督、不明确状态下的自由交易,为市场埋下了法律隐患,长此以往,问题一定会暴露出来。[7]另外,在以区块链技术为噱头的网络传销以及网络诈骗中,“区块链诈骗”、“区块链传销”作为传统诈骗和传销的“高科技”新变种,相较于传统诈骗的局限性,网络诈骗和网络传销的跨地域性、高度隐蔽性等新型特征同样也会给监管部门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近几年金融市场发展迅速,金融理念日新月异,各种金融工具不断推陈出新,而通过网上银行转账使得投资变得更加便捷,双方只需签订电子合同将投资款支付给第三方平台便可达成协议,整个签订协议过程并无传统意义上的书证、物证。网络金融犯罪行为人利用其掌握的金融业务知识、工作流程和监管法规的漏洞,根据打击防范措施的变化和新业务的发展而不断拓宽犯罪领域,翻新犯罪手段。甚至有的网络金融犯罪行为人将违法交易与正当交易相混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侦查机关在对区块链这一类新型犯罪进行侦破时,不仅需要理解数字加密货币的特性、区块链技术的底层运行协议及对区块链犯罪的变种即以区块链为噱头的犯罪有清晰的认识,而且侦查机关还需要针对不同类型的区块链犯罪创建不同的侦查反应机制,但是现如今的区块链犯罪变种太快,其应急机制并不能够应付犯罪变种。对于区块链犯罪侦查机关大都是先发现后预防,而不能在犯罪发生的第一时间就进行及时的预警。同时侦查机关要联合第三方监管机构和交易平台加强对数字加密货币平台交易的监测,这无疑给侦查机关带来巨大的挑战。区块链+金融类案件大多因为涉及面广的问题而使得侦查人员难以及时对此类案件搜集证据和开展侦查工作,使得侦查人员错失最佳的侦查时间,令后期的侦查工作举步维艰。
在金融市场中,不乏新兴的炒作热点。近几年,市场的狂热让“区块链概念”十分地火爆,在金融市场中,凡是与“区块链”沾边的公司股票都比较容易受到关注和资本炒作,资本在金融市场的推波助澜更是令区块链技术开始更多地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之中。许多互联网公司以区块链技术为噱头进行的融资活动不断涌现。在这种投机氛围浓厚的环境下,良莠不齐的区块链项目接踵出现,有的项目仅靠一份白皮书就获得几千万,甚至数亿、数十亿的资金。更有甚者,许多打着区块链项目的境外团队利用几张虚假证明在境内筹集大量资金后一夜之间消失无踪,对广大投资人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不过众多资本的追逐让“币圈”成为一个造富神话地方,而投资者的盲目更是造成区块链行业大前途一片大好的假象,让在场外等候观望的小白也变得更加的急不可耐,盲目地进行投资,根本不会在意投资项目是否合法、是否已经备案。有些经验老道的投资者对于项目方的虚假宣传则是看透不说透,自以为是幸运儿,对虚假投资项目抱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肯定会在项目暴雷前安然脱身,殊不知一旦进入此类投资项目就如同“羊入虎口”,对于高额回报的贪婪使得投资人的资金被牢牢地掌握在项目方的手中,等到项目没人相信、没有新鲜血液补充的时候,项目方就会将资金进行转移。更有甚者是在项目还未结束的时候就将资金转移到境外或者是挥霍。而所有的损失都将由投资者独自承担,即使是警方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投资者的投资也是所剩无几,警方所追回的赃款对于投资者所投资金来说就是九牛一毛,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投资者资金被骗的问题。
针对区块链犯罪的防控,我们要对症下药,以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具体来说,主要应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防控对策。
当前,无论是将区块链作为噱头还是利用区块链技术实施的犯罪大都已转到线上,所以打击区块链犯罪的主战场也应由线下转移到线上。一方面,对于互联网上利用区块链技术作为噱头的犯罪活动,国家网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识别与打击。2018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开展为非法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支付服务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禁止其下属机构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服务。但目前,还有规模较小的加密数字货币平台为虚拟货币提供服务。对此,中国人民银行应加强对虚拟数字货币平台主管人员的政策教育,同时强化对虚拟数字货币平台日常运营以及用户资金流动的监管。一旦发现交易平台有违规行为的,需要及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政策法规教育或采取关闭措施。
另一方面,针对“暗网”中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犯罪,专家认为“暗网”仍是互联网的一种,其只是在搜索引擎方面有所不同,而在通信方面仍然使用的是互联网数据通信技术。“暗网”中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犯罪活动从根本上来说属于技术犯罪,国家有关部门需组织国内重点网络安全研究所开展“暗网”治理技术专项攻关,尽快形成适应中国网络空间治理需求的“暗网”管控技术能力。[8]治理“暗网”中区块链犯罪的路径主要在于减少“暗网”通信的匿名性,这包括:(1)识别互联网中的“暗网”节点,特别是中继节点、目录节点、出入口节点等;(2)解析“暗网”节点上的数据流量,绘制“暗网”结构图;(3)遍历“暗网”网站资源,建立“暗网”资源数据库等等。[9]
对于在网上实施的区块链犯罪,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彼此之间以及与国外执法机构的合作。在国内,金融部门、网信办与公安机关应建立一支联合队伍,以打击互联网上以区块链为噱头的诈骗和传销犯罪;在国际层面,要减小区块链“分布式”特征对犯罪管辖造成的不利影响。[10]至于打击在“暗网”中实施的区块链犯罪则更是要加强合作,因为“暗网”中的区块链犯罪技术含量更高、跨国特性更加明显。只有各国加强合作、分享情报,才能对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犯罪产生实质性打击,使“暗网”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
早期的区块链技术存在着诸多的漏洞,一旦不法分子企图利用这些漏洞便会对我国区块链应用领域造成潜在的破坏,甚至可能引发一系列的治安和社会稳定问题。所以,确定和实施标准、安全的区块链技术就成为一件极其重要的事情。2018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表明了我国司法机关对区块链技术标准的认可,其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显然,标准、安全的区块链技术可以促进我国相关行业、领域的健康稳定发展,但是依赖某一个国家来制定区块链技术标准也是不现实的,这一标准的确立需要各国的共同努力。2016年,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成立了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委员会(ISO/TC307),其工作范围是制定区块链的国际标准以及与其他国际组织合作研究区块链的标准化问题,现已拥有包括中国、美国、法国、英国等国家在内的35个成员。[11]我国是此项工作的主要参与者,这对于国内区块链技术的开发是极其有利的,同时也可以为我国各个领域的区块链技术应用打下良好的安全基础。
针对区块链犯罪日益智能化、高科技化、专业化,案件数量和规模不断上升,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危害社会稳定的态势,公安机关需要进一步强化对区块链的全局性认识,提高科技手段的运用,提升侦查工作的技术含量,使自身的战斗力向高、精、尖方向发展。要通过警务大数据平台全方位、多渠道采集、汇聚信息数据,并在政府层面建立区块链犯罪信息中心,实现相关业务部门信息网的互联互通,实时监控区块链犯罪活动中资金、物品和人员的流动情况,为我国的经济安全提供有力支撑。要与科技公司共同开发区块链可监管技术,在自动生成的电子合约中嵌入监管手段,以解决区块链犯罪难以监管的问题。同时,要实现侦查工作由人海战术型、数量规模型向科技密集型、质量效能型的转变,紧盯技术创新与执法理念变革,通过网络教育培训、警务微课程、专题讲座、跨区域与行业交流等形式,提升民警对区块链技术的观念认知和技术应用、风险防控能力,[12]确保现代科技手段贯穿于打击犯罪的全过程,增强智能化精准破案的能力。此外,对于以区块链为噱头的经济犯罪,侦查部门要及时与金融监管部门互通信息,坚持“露头就打”“打早、打小”,努力将群众的经济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公安机关要组织民警主动走访街道、社区、村庄和企业,积极开展线索摸排,及时获取有效的情报信息,力求及早发现相关的犯罪苗头,全力提高打击、防范区块链违法犯罪的能力。[13]同时要完善监督举报机制,对重大线索举报者予以奖励,同时保护举报者的个人信息,防止打击报复以及犯罪分子逃匿和毁灭证据。
在区块链技术的逐步普及过程中,已经有很多的投资者身陷ICO骗局。通过对以区块链为噱头的经济案件的分析可知,大部分投资者都是被“只涨不跌”“超高回报”等虚假宣传冲昏了头脑,轻信了犯罪嫌疑人的谎言,一步步走入犯罪嫌疑人设下的圈套,最终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因此,公安干警要教育广大群众对自己不了解的投资项目切勿盲目跟风,而且要对项目的资金管理人和管理公司的信息多多留意,为自己的资金安全多上一道保险。对于那些大肆进行包装宣传的区块链公司,一定要认清其本质,不要被外在的假象所迷惑,投资前必须认真做好研究分析的功课,充分了解该公司是否掌握核心的区块链技术以及募集资金的未来去向。公安机关要创新宣传的方式方法,充分利用新旧媒体,在做好调研的基础上,对不同群体和地区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不仅要印发纸质宣传材料,还要与新兴媒体携手,将防骗知识尽可能普及到每一个公民。此外,公安机关还要与金融部门联手,实时公布已经查获的区块链诈骗案件的犯罪手法、特点和防范对策,通过“以案说法”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向公众普及防范对策,筑起防范区块链犯罪的第一道“防火墙”。各责任单位应进一步落实《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有关投资者教育的规定,有效落实好该文件提出的各项具体办法。同时,监管部门应要求网络主流媒体在广告宣传中提高投资风险的提示力度,开设金融风险识别的知识专栏,对群众进行广泛宣传,尽量使每个参与金融投资的公民都能够对以区块链为噱头的诈骗、传销活动有明确的认识,学会分辨合法的区块链投资与以区块链为名的欺诈行为。此外,相关责任部门还可以尝试联合开发一款查询区块链投资平台是否合法的应用程序,让投资者再多一个了解其所投资的平台是否合法的渠道,为他们的资金安全再加上一道保险。
综上所述,区块链犯罪与传统犯罪有着显著的区别,准确把握区块链犯罪有利于公安机关采取有效的防控对策,缩短办案周期;同时,也便于公安机关提高破案成功率,从源头上实现对区块链犯罪的有力打击。在此过程中,相关部门还需要共同对群众进行长期、细致的宣传教育,增强群众识别区块链犯罪的能力,从而尽量避免遭受此类犯罪活动的侵害。
The Characteristics of Blockchain Crimes and Investigation Countermeasures
WANG Jin-cheng JIN Wei-qiang WANG Shang-shang
With the populariz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Blockchain technology, criminals also begin to use it as a new criminal tool and bait gimmick to carry out criminal activities, which brings great harm to social and economic life. Criminal activities involving blockchain technology are often characterized by more covert means of crime and greater degree of social harm. This is closely related to the fact that most blockchain crimes are carried out on the Internet and that the regulation of blockchain technology is still not perfect. In this regard, the relevant authorities should strengthen the network supervision of crimes involving blockchain, and speed up the introduction of relevant standard technologies.
block chain; crim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1]朱建明等:《区块链技术与应用》,机械工业出版社2018年版,第2页。
[2]程小琴:《腾讯发布2017年度传销态势感知白皮书》,《知识经济》2018年第4期。
[3]腾讯安全:《2018上半年区块链安全报告》,https://slab.qq.com/news/authority/1754.html,访问日期:2020年8月2日。
[4]明乐齐:《网络金融犯罪的侦防对策研究》,《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9年第1期。
[5]李雪娇:《监管滞后!区块链代币泡沫堆积》,《经济》2018年第15期。
[6]崔志伟:《区块链金融:创新、风险及其法律规制》,《东方法学》2019年第3期。
[7]罗金海:《人人都懂区块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271页。
[8]倪俊:《从社会治理角度认知暗网的威胁与应对》,《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2017年第11期。
[9]黄紫斐等:《基于暗网环境的网络恐怖主义及其治理》,《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2018年第12期。
[10]赵小勇:《法律与技术如何相处:区块链时代犯罪治理模式的双重重构》,《探索与争鸣》2020年第9期。
[11]赵磊:《区块链如何监管:应用场景与技术标准》,《中国法律评论》2018年第6期。
[12]张俊等:《论区块链技术挑战下的警务工作》,《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20年第1期。
[13]李永新等:《试论“区块链+骗局”的防治策略》,《公安教育》2019年第3期。
D631
A
1672-1020(2020)06-0042-08
2018年公安部公安理论及软科学项目“民警实战微表情谎言识别方法”(编号:2018YYCXJSST029);江苏省高校品牌专业建设工程资助项目(TAPP)。
2020-10-02
王金成(1966-),男,江苏涟水人,汉族,江苏警官学院侦查系副教授,南京,210031;晋卫强(1997-),男,江苏灌云人,汉族,连云港市灌云县公安局民警;王尚尚(1996-),男,江苏涟水人,汉族,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民警。
[责任编辑:王 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