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数据思维在网络非法集资案侦办中的运用

2020-02-27 03:02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20年1期
关键词:集资犯罪资金

戴 丽

2019年5月10日,公安部通报了打击和防范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工作情况,2018年至2019年第一季度,全国公安机关共立非法集资、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近1.9万起,涉案金额4100亿元。网络借贷、虚拟货币、金融互助、投资理财等新兴经济领域日渐成为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重灾区”。①公安部:《重拳打击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http://www.mps.gov.cn/n2253534/n2253535/c6497032/content.html.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具有涉及区域广泛、信息传播快速、组织架构严密、资金转移便利、合法形式掩护等特征。在新技术体系的支撑下,有必要对网络非法集资犯罪的新手法和趋势进行整理和归纳,突破线下非法集资案件的传统侦办模式,运用数据思维,对相关资金数据展开可视化处理,构建犯罪关联图谱,实现对犯罪人员层级结构、账户资金流和资金账户交易关系的刻画,固定犯罪证据、展现犯罪过程、深挖犯罪网络。

一、数据思维在网络非法集资案件侦办中的逻辑理路

(一)法律规制与司法实践融合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犯罪的种类结构、案件数量、类型特征和空间布局等都在发生变化,从“e租宝”“善林金融”到“团贷网”,大量涉众型互联网金融犯罪集中爆发。经济犯罪逐步从线下的侦查环境演变为一个线上与线下交织的侦查语境,涉及大量人员信息、活动轨迹、人物流数据、资金往来数据、通信数据等。传统侦查中构建犯罪事实与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模式日益被数据技术所颠覆,从海量数据中提取必要信息组合成特定数据链条得出结论的过程相较于从单一事实中判断因果性的过程具有更多维、更立体的视角。数据思维通过寻找现象间的数理逻辑以识别有用的关联信息,然后根据关联媒介的变化情况分析现象之间关联程度的强弱。①黄欣荣:《大数据对科学认识论的发展》,《自然辩证法研究》2014年第9期。经侦实战逐步从“由人到案”“由物到案”“由案到人”的传统侦查思路向“数据挖掘”“无中生有”“数据导侦”的侦查模式转变。大数据相关性中包含现象之间的偶然性和必然性,仅仅依托当前科学技术体系,往往难以立即从其中找到必然或肯定的相关性,这就对侦查人员法律条文熟悉程度和辨析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侦查人员需要在事前没有获得犯罪线索的前提下根据数据资源提供的未经污染的关联信息予以敏锐感知和精准把握,立足于法理理论和司法实践科学定性非法集资犯罪中的“非法性”,依法认定单位犯罪、主观故意、犯罪数额等问题。应注重法律规制和司法实践之间的平衡,即汇总数据思维和经验总结以综合客观数据和主观分析,厘清犯罪的全要素,勾勒要素之间的全链条,提炼相关的全数据,进而形成对经济犯罪的全景式铺陈。

(二)事前预警与事后打击融合

以庞氏骗局为特征的网络非法集资犯罪业态各异,但犯罪逻辑基本明确,而且此类犯罪具有持继性,时间的延续为嫌疑人销毁证据、转移资金留有大量可操作的空间,因而总结类案破解规律并形成有益预警经验的需求日益提升。犯罪业态随时间不断异化,以追诉和惩罚犯罪为目的的事后打击难以完整修复犯罪风险中隐藏的实害性可能导致的预期威胁。因而侦查权需要实现从传统的回溯型侦查范式,即犯罪结果发生或者犯罪行为完成作为侦查活动开始的时间点,向与风险性犯罪行为的共时性监测和犯罪控制的新型侦查范式转型变革。②韩德明:《从回溯调查到犯罪治理:侦查权范式的演化趋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5期。现代警务实践模式的探索以犯罪预防为指导原则,对网络非法集资案件的事前预防包括两方面,一是预见风险发生的概率,二是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风险实化为现实损害的发生。对于已发案件,需要及时挖掘客观犯罪事实,整合有关数据,对相关性赋值并根据关联性的强弱修正数据瑕疵,建立犯罪事实与犯罪结果之间的信息化数理规律,以揭示潜藏于现象中的侦查权实施与执行确定性之间的必然逻辑理路,全面建立以追赃挽损为目标的工作机制。其中加快案件资产处置进度,及时返还涉案财物是重中之重。需要建立数据支撑警务的动态管理制度,构建以信息共享为旨归的协同办案机制,充分运用资金查控技术以释放数据价值潜力。推动建立立体化、全网化追赃机制,综合运用债权清收、资产托管、网上拍卖等多元手段,显著提升追赃挽损工作效能。立足于数据的广域属性有效化解信息收集、嫌疑人锁定和案件串并联等的困局,侦查人员可通过全息化搜索、全国人口数据库、城市天网视频监控系统等数据资源,对研判出的高危人员及时布控,为快速破案指明方向。

(三)情报导侦与逆向推导融合

情报是对各种数据进行加工、提炼和整合后的信息成品。社会秩序的风险性和复杂性决定了有限的警务资源需要合理配置才能应对犯罪高发的局面。情报导侦模式的出现使侦查权的启动不再限定于犯罪行为发生或者结果形成阶段,对引发犯罪的相关因素和条件的前瞻性感知和介入有利于将侦查权的实施导向消除犯罪条件,以孵化犯罪遏制功效。在情报导侦的范畴内,侦查权的实施不再仅限于司法程序内的犯罪追诉性,而是一种对危险因素的重点监控和数据挖掘。数据挖掘过程是根据需要对海量数据进行清洗、转换和脱敏后,构建相应模型并对类罪进行特征性标识,对特征指标数据展开量化提取,客观呈现其中的关联关系,根据不同查询条件形成的关系网进行量上叠加,以进一步展开孤立点监测、关键节点挖掘和N度关系等资源挖掘的过程。构建逆向因果链条以已经发生的犯罪为驱动,主要包括确定是否发生了犯罪行为、实施犯罪的主体、收集犯罪证据及将嫌疑人抓获归案四个方面。③[美]伟恩·R.拉费弗等:《刑事诉讼法(上)》,卞建林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页。具有可能性或或然性的犯罪只有在具备行为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构成侦查权逆向实施所指向的对象。近期,网络非法集资犯罪模式不断升级,以各种名目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层出不穷,不同包装模式下的核心始终只有三个,即“承诺高额回报”“夸大投资项目”和“虚假宣传造势”。这就意味着构建犯罪事实与犯罪结果之间的逆向因果链条仍有必要。以情报导侦形成的正向推导与由犯罪结果导向犯罪事实的逆向推理相结合的交互式分析法,有助于侦查人员更便捷地预置模型,有效发挥数据查询、统计分类、线索拓展、串并对比等功能,获取预期结论。

(四)惩罚犯罪与服务发展融合

衡量侦查程序秩序价值的优劣有两个评价标准,其一是通过侦查活动控制犯罪,进而恢复社会原本的秩序;其二是侦查程序要以和平、无妨碍的方式展开。①杨正鸣、倪铁:《侦查理论前沿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3页。当网络被定位为工具或对象时,其只是作为犯罪的构成要素而存在。互联网技术的推广使网络在犯罪中的定位逐步从简单的工具或对象向犯罪空间延展,网络日益成为引发犯罪主体结构根本性变革的直接诱因。行为的现实性与网络的虚拟性之间的互动愈发频繁,互动性的频繁模糊了非法集资犯罪中现实与虚拟空间之间的分界线,横跨平台、区域的犯罪模式对打击犯罪和服务发展的均衡性提出了更高要求。有必要将经营者信息和财产变动状况以直观数据形式导入机构服务器并进行动态监测,以已发案件为样本设置临界值,以公司的实际运营和财产变动为重点监测指标,当可疑公司的资金出入达到或超过临界值时自动发出警报,便于侦查机关及时介入、尽早部署。以小额贷款公司、网络融资平台、金融信息中介等民间融资的新型金融业态借助互联网搭建资金池,有效聚合社会闲散资金,为资金供给者和需求者打通稳定的连接渠道,改变了中小企业过去因门槛高、费率高而难以企及的融资困境。但是看似合法的经营资质并不能清晰界定其在法律定性上与正规金融机构之间的区别。对于这些游走于法律边缘的泛金融业态,在既有的制度框架内,有必要有的放矢、因势利导合理保护和激励民间金融活动的生命力,制定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以规范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活动的有序开展。侦查机关在实施侦查权的过程中应当坚持侦查目标与侦查措施相匹配,实施的侦查行为对社会公众造成的损害不应当超过预期。对侦查权适用比例原则的坚持有助于界定风险是否过度,将其适用范围延伸至网络非法集资犯罪危险可能爆发的领域有助于为侦查机关实现打击犯罪和服务发展的双重目标提供扎实的数据支撑。

二、数据思维在网络非法集资案件侦办中的具体应用

数据思维在网络非法集资案件中的具体应用表现为准备数据流、选择数据挖掘模式或算法、解释评估结论、模型运用四个环节。②王彬:《论基于大数据的犯罪侦查》,《犯罪研究》2017年第2期。构建一个网络非法集资犯罪的类罪模型,关键在于根据此类犯罪的特征、研判目标来描绘整个破案的逻辑推导流程图,并结合数据验证、匹配有效参数等方式实现数据化识别,通过模型建构与业务思路的有机结合以实现从被动应对到主动发现的转变。建构在大数据库基础上的信息资源不具有时效性而可以无限度使用,选择关联程度最高的数据组合应用于个案研判,使用的痕迹也可以描绘成动态图谱以揭示类案的发生规律和演化机理。总体上,破解网络非法集资案件应当遵循从人物到资金的研判路径,具体分为四个部分。

(一)确定行为主体

运用需求思维从海量数据中提取可使用信息,初步判断行为主体是公司还是个人。如果是公司,需要收集公司、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的基础信息,主要包括公司名称、登记地址、登记注册时间及经营期限、实际经营场所、主要经营范围、法人代表或实际负责人基本信息、公司税务信息、失信情况、涉法涉诉信息、资金出入状况、上市情况、公司关系、企业年报、企业关联数据、股东信息以及股东持股比例等。如果是个人,则需要以行为人的资金、网络、通信、交通四个维度涵盖的线索作为关键节点展开证据收集工作。在大数据语境内,仅掌握个人银行账户就可以读取行为人的基础信息、开户信息、网银交易地址、交易对手名称、交易金额、交易时间以及笔迹等其他证据,根据行为人留在银行视频中的证据可以追踪嫌疑人图像、体貌特征、行为习惯、是否有共犯、交通工具、通信工具以及网络通信工具等线索。传统线下非法集资的爆仓为线上犯罪埋下了隐患,也为该类犯罪向专业化、链条化方向发展预设了场景,因而,越来越多的网络非法集资是由一家或几家公司共同完成的。

(二)犯罪构成定性

网络非法集资大多以“消费返利”“委托理财”“加盟代理”“连锁销售”“资本运作”等口号为噱头,夸大项目或者虚假宣传,歪曲国家政策,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营造企业经营良好的假象,吸引不特定公众加入。判断该公司是否构成犯罪可以依据要素思维,按照三段论的推理模式。首先,查看企业的利润和发放返利的真实来源是否与其经营活动相符,如果企业发放的返利全部或者大部分并非来源于正常的经营活动,而是通过之后持续的资金吸收以偿还前期投资者的本息,则该公司具有向社会募集资金以维持运营资金链的主观故意,即满足“该当性”的大前提。其次,核实该公司是否经有关监管部门审批备案,是否存在利用关系人编造各种虚假收益权和质押资产形成融资标的,虚构债券包装成理财产品对外公开销售,或者利用关联公司向他人推介产品,诱导社会公众购买理财产品,寻找借款融资需求人,即判断其是否符合“违法性”的小前提。当平台既符合大前提的构成,又满足小前提的成立,就可以认定该平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承诺保本付息的行为已经造成扰乱金融秩序的危害结果,满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构成要件。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同的是,集资诈骗的行为主体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需要从嫌疑人获得集资款后的表现进行判断,如果集资款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用于生产经营但与集资整体规模不成比例,嫌疑人肆意挥霍集资款,携带集资款逃匿,转移、隐匿财产,隐匿、销毁账目,搞假破产、假倒闭或者用于其他犯罪活动导致集资款不能返还,或者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只要具备上述情形之一,即可认定其具有诈骗的犯意。

(三)锁定重点人员

运用关联思维搭建数据之间的连通方式揭示平台的运营机制。网络空间使用痕迹的交叉能鲜明揭示个体的行为模式,各部门间信息共享壁垒的破除有助于通过揭示公民身份信息、出入境数据、房产信息、违章违法等社会信息全景展现个体的社会关系网络。依托数据模型的构建,对公司的组织架构、上下级成员间往来以及公司日常的运营轨迹形成可视化图谱,以网状、圆形、树形或层次等方式展示人物关系及层级关系。对平台组织架构进行数据分析,查找并整理出平台销售职称晋升制度及销售等级演变过程,查清平台运营的实际负责人,判断平台的运营模式和相关人员在组织中的层级地位,综合研判锁定重点关注对象,为下一步核实资金流转路径探明方向。值得注意的是,判断企业经营性质可能会因刑民交错现象出现评价尺度发生偏差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有部分企业成立时具有完整的经营资质,只是到后期才出现资金链断裂导致平台经营难以持继,还有部分平台初创时没有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批备案,但其之后的经营和推广行为并未触及相关法律政策底线。刑法作为法益保护法,有责任修复被破坏的法益,也有责任维护社会正常的交易秩序。因而,需要立足于公司的动态演化形成活性评价指标,合理设定一个可普遍使用的标准,优先保护受害人权益,兼具犯罪惩治功能,综合企业日常经营、是否具有实体业务、资金往来、固定资产、盈利状况等各项数据形成以事实为依据的判断结论,在关注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同时重视特定语境下的权利可救济性。

(四)剖析资金流转路径

侦查人员需要围绕平台投资者、平台的中介性质是否合法以及资金汇集后的实际去向等三个方面展开调查。①刘晶晶:《穿透思维在网贷类非法集资案件侦办中的实现路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其中又以资金分析最为关键。首先,需要对平台内所有账户的资金流入和流出进行区分。通过调取有关银行交易明细账单,筛选进出账差额,剔除资金留存较少的账户,根据交易总金额和总笔数查找可疑吸收资金账户。平台流出资金项目可以从生产环节、分配环节和消费环节进行区分,主要包括三种:一是平台的日常运营支出。如企业职员工资、办公地点租金、平台软件开发、设备资金支出和日常管理费用等,主要通过银行转账或第三方支付平台流转。通过检索资金往来与生产各环节间的必然关系,测算账面数据是否合理,通过进一步比对发现平台在日常经营环节存在的可疑账项。二是平台发放给投资者的返利。主要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或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汇总平台实际发放返利的时间、姓名、金额和人数等数据,结合平台制定的返利规则,判断其分配方式是否异常,并将返利账户与可疑吸金账户进行碰撞对比,查找关键交易账户,对其资金出入状况进行成本核算,判断盈利模式。如果该平台的集资款大多用于非生产性支出,集资规模和资金缺口的增长成正比,企业对公账户存管资金与投资人、借款人资金不匹配,则可判断其存在以高息为诱饵设计借新还旧的动机。三是其他用途。在实践中,嫌疑人为隐瞒犯罪事实会选择使用多个账户账号,企图分离犯罪场景和消费场景,需要对资金流出特别是大额资金流转延伸追踪,查明资金实际流向和用途。经核查发现存在关联人员非法购买房产、奢侈品,存在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或用于赌博等其他非法用途的,通过回溯资金来源可认定其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之前排查出的可疑吸金账户,设置查询条件,逐一筛选各个账户的所有交易明细,根据交易户名汇总对手户名、对手进出账总额等。对资金数据展开交互式分析,重复筛选并沉淀嫌疑较大的交易对手信息,继续拓展线索、延伸打击触角。

三、结语

总之,在互联网普及的风险型社会,网络非法集资顺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大势不断滋生蔓延,资金池的形成日益成为风险集中的洼地。当前,在延续传统打击模式之外,还需要着眼数据思维,遵循从人物到资金再到案件的研判路径,综合运用需求思维提取有用信息,运用要素思维固定证据链条,运用关联思维打通数据连接通道,运用穿透思维展开多层次嵌套关系梳理,锁定重点关注对象,判断公司运营模式,梳理涉案资金往来状况,以实现对网络非法集资的精准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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