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世昌
“失足未成年人”这一名词是在我国特殊时期出现的。“失足”指犯严重过错或堕落,“未成年人”是一个法律术语。以年龄阶段为考察依据,未成年人有婴儿、幼儿、儿童和少年四个年龄阶段。失足未成年人,是指具有违法犯罪经历的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涵盖有轻微违法犯罪被行政部门处罚和有犯罪行为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符合不起诉条件没有予以处罚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失足一直是国家和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立法文件为未成年人的成长提供和创设了优良的条件。但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一些新境况、新特点不断显现,使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已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社会问题。为给未成年人塑造一个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本文拟通过对失足未成年人思想观念的调查和剖析,提出一些建议和应对之策。
通过对某地进行课题研究获取的资料来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现状不容乐观。依据 2015年至2017年的概略统计,人民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占各类刑案总数的17.6%,未成年人已决犯人数占所有涉案人数的19.75%。笔者走访了某A区、某B县两个基层法院2017—2018年判处的41名未成年人的情况,得到如下调查分析结果。
1. 从犯罪人员的职业文化背景看。大多数人属于无业、赋闲人员,且男性占据多数。其中有职业的占据比例低于15%,女性占据比例低于8%;大多数人文化程度较低,近乎71.8%是初中以下学历,其余为高中、中职学历,个别为大专、本科学历。
2. 从涉嫌犯罪的类型看。以故意伤害和侵财为目的的犯罪突出。故意伤害案件占76.2%,盗窃案件占12.8%,诈骗案件占7.1%,其他类案件占3.9%;团伙作案比例较大,高达73.6%,单独作案占26.4%。
3. 从犯罪对象看。在校学生9人,占21.9%;外地民工12人,占29.3%;待业在家8人,占19.5%;个体工商业者7人,占17.1%;其他5人,占12.1%。
4. 从犯罪年龄来看。作案时已满18周岁20人,占48.8%;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19人,占46.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2人,占4.9%。
5. 从家庭变迁和家庭结构看。单亲家庭的(包括父母中有一人死亡和父母亲离异的)14人,占34.1%;父母做生意或者双职工的18人,占43.9%;其他9人,占22.0%。
6. 从监护人身份情况看。监护人中有一人或均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人员的有15人,占36.6%;父母为个体工商户的有12人,占29.3%;父母为下岗职工的3人,占7.3%;父母为外地农民的5人,占12.2%;其他6人,占14.6%。
1. 追求私欲,热衷攀比。当前经济社会,未成年人看到的、听到的大都和金钱有关。一些未成年人在思想上便产生了金钱万能的念头。金钱至上是失足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根源。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物质享受和精神享受已成为一种时尚,一些未成年人不能很好地把握自我,在潮流中迷失。一位抢劫少年犯说:自己虽然吃穿不愁,也有零用钱用,但膨胀的私欲得不到满足,为潇洒消费,动辄与同学攀比,于是便产生了一种“同学无我要有,同学有我要优”的不正当念头。
2. 容易冲动,报复心强。未成年人犯罪有的是由于某种偶发性因素诱发的犯罪,或者是受某种精神刺激产生的激情而导致的。有名中学生学习成绩较差,一天因为上课时阅读课外书被老师发现,老师没收其课外书并对其进行了批评,该生心中恼怒,遂起念报复老师。一日夜间,该生潜入该老师办公室,用打火机点燃纸张欲烧毁该老师办公桌,因发现及时才未酿成严重后果。在公安机关对该学生调查时,该学生说:“我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反正当时心里很生气,很冲动,于是就这么做了。”
3. 分辨能力弱,道德水准低。未成年人受年龄、文化水平、社会阅历等方面的局限,存在头脑简单、爱动感情、盲目模仿等特点,在辨别是非,尤其是在对罪与非罪认识上具有很大的模糊性。在调查时,有个中学生说:“我在家里是独生子,是父母的掌上明珠,是爷爷奶奶心目中的小太阳,整天任性而为,形成了好吃懒做、娇生惯养的脾性,在家里想要什么就有什么,在学校贪小便宜,在不知不觉中去盗窃还不觉得是违法犯罪。”
4. 宣泄情绪,欺侮霸凌。当前频发的引起社会异常关注的校园欺凌霸凌等校园伤害案件,是中小学生基于宣泄、欺凌的动机,欺侮校园学生的行为。近年来校园恶性欺凌行为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校园霸凌实质上归属青少年犯罪范畴,校园霸凌者对被欺凌者实施人身和精神欺凌,表现为参与人数多、群体心理明显等行为特征。校园霸凌的表面原因呈现于校园琐事、逞强好斗、勒索财物等违法犯罪现象,校园霸凌的深层原因则源于违法犯罪心理方面,是霸凌者肆意宣泄情绪的表现。
1. 经济转型的冲击。社会上的多元思想极大地影响着未成年人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经济转型解放了生产力,丰富了社会物质生活,同时也调整甚至颠覆了人们长期以来的思想理念、价值取向、道德标准和生活格局。未成年人从生理上、心绪上都还没有达到足够的成熟,还没有树立起稳定的“三观”。他们面对经济转型导致的社会诸层面的骤变,常常满腹困惑,甚至心理失衡,再欠缺正确、及时的引导,容易走上违法犯罪之路。在经济转型的宏观环境下,实施思想观念教育如果不能弘扬时代主旋律,不能以各种活动为载体,不能对未成年人的思想观念教育做到情理交融、相互渗透,让其思想感情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浸染和熏陶,不断朝向积极的方面前行,则会严重破坏未成年人的心理平衡。面对日益增强的消费观念,有的未成年人为了寻求物质享受和生活奢靡,铤而走险,实施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
2. 家庭结构的变动。在对失足未成年人进行思想观念教育当中,家庭教育的基础性作用得以彰显。家庭是未成年人施行犯罪的重要影响因素。①路琦、郭开元等:《2017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研究报告——基于未成年犯与其他群体的比较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2018年第6期。在思想观念教育中要施行情感教育,以情感人。②刘红梅:《论思想政治教育接受机制及需要注意的问题》,《社科纵横》2014年第5期。在失足未成年人群体中,大多数是因为家庭环境出现了问题,家庭教育中失当的教育观念和方式成为未成年人失足的重要原因。孩子成长中的问题得不到家长及时有效的矫正,导致孩子欠缺安全及归宿感而变得压抑、孤僻。家庭缺少关怀、家庭教育不当导致犯罪。家庭教育没有做好,就不能很好地解决“重养轻教”“重言教轻身教”等问题。家庭的结构及其功能如何,直接关乎未成年人能否健康成长。当前的社会革新强烈地冲击着作为社会生活基本单元的家庭,并推动家庭结构产生诸多转化,离婚率的急剧上升就是最明显的体现。未成年人缺少家庭关爱,缺少父母正常的教育和呵护,便会酿成孤僻、冷漠、粗鲁、内向、冲动、偏执、自卑等心理问题。而这些心理问题在一定的前提下极有可能向反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转化,从而导致未成年人步入犯罪的歧途。在逆反、模仿、义气、报复、利己等心理作用下,决定了未成年人具有更多的犯错倾向。
3. 学校教育的不足。学校教育的盲区及“重智轻德”现象突出。传统的学校教育只重视汲取知识和提高智力,教学目标、师生观念都围绕增进分数、提升升学率展开。主管部门也把考试分数高低作为衡量教学质量优劣和学校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准,思想道德教育被放到了一个次要的位置上。这样的评估方式使学校把主要精力放在应对考试而忽略对学生德、体、美等方面的发展。当代社会思想向多维度、开放化发展,各式各样的思想、价值观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学生。学习内容增多、升学压力加大、课余时长紧缩,家长片面追求考学,教师目光紧盯分数,学校只关注升学率,这些都决定了学校只看重智力培育,而忽视思想观念培育的结果。学校对于未成年人的意义主要有两个:其一是未成年人获取文化知识成果的重要处所,其二是培育未成年人“三观”的重要领域。但目前我国在应试教育的严重冲击下,排斥素质教育的开展。一些地区部分未成年人初中毕业后不能升入高中,高中毕业后升入大学的人就更少。这种教育境况往往导致两种结果:一是使一些没有受到良好教育的未成年人过早地迈向社会,在社会不良习气的影响下,这些未成年人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二是学校只片面强调课堂知识教育,为提高升学率不重视对学生进行人生观、道德观教育,使部分学习成绩不太好的学生受到歧视、冷漠,极大地挫伤了他们的自尊心,使其发展到逃学,甚至彻底流失到社会上,成为违法犯罪的诱因。
4. 社会环境中消极文化的影响。社会文化从一元性的状态向多元性发展。一些情性低俗、宣扬暴力、渲染色情的影视书刊等有害无益的精神产品的泛滥,严重地损害了社会风尚。一些头脑简单的未成年人,欠缺分辨是非的能力,一味去效仿。由于各种传媒的错误渲染、误导而导致社会上极度显现的拜金、享乐和极端个人主义思潮,严重地侵蚀着未成年人的灵魂。社会环境中消极文化的侵袭导致未成年人失足。消极文艺作品中黑白颠倒、善恶不辨,使未成年人审美、品德受到歪曲。网络是一种具有感染力、充溢时代性的传播媒体,声色俱全、图文并茂,互联网中的暴力、诲淫等消极信息弥漫,手机的普及更是扩展了网络的负面影响。失足未成年人在面对网络、手机、微博、微信等媒介媒体里面的消极信息时,不认为会对自己身心健康造成损害,而是淡定从容,加以接受和接纳。
5. 暂住人口管理失控成为滋生犯罪的土壤。城市化的迅猛发展,形成了人口的大流动,农村人口涌进城市,外地经商人员也大量涌入。由于外来人口大量增加,导致公安机关对暂住人口的管理困难,为违法犯罪分子隐匿身份创造了条件,也滋生、诱发了大量的包括失足未成年人在内的违法犯罪活动。
6.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致使惩处缺位。刑法作出了对未成年人犯罪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刑法将刑事责任年龄界定为已满16周岁,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者,唯有涉嫌实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 8类重罪,才应当负刑事责任。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不满14周岁属于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随着犯罪低龄化趋势,这一规定与未成年人犯罪的发展趋向不相适应。因为对不满14周岁的少年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除了法定的几种罪外,对于其他犯罪,即便是掌握了确凿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也无法惩处。虽然刑法通过立法确认对不满16周岁者不予刑事追究,仅责令其家长、监护人予以管教,但毋庸讳言的是,在法律实践中,责令家长管教,通常只是流于形式。刑法规定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但由于经费、物质保障等原因,往往难以落实。由于惩处不到位,只会导致这些违法未成年人更加肆无忌惮地继续作案,给社会造成更严重的损失。
当今社会,未成年人思想观念培育问题不是我国所特有的,其凸显的问题是世界各国都同样面临的。各国政府都基于自己国家社会经济情况,以培育和加强本国未成年人健全的思想观念道德教化和公民教育等作为努力方向,探索未成年人的思想观念培育的模式和路径。这里分别选取几个有代表性的欧美和亚洲国家对于未成年人思想观念培育方面的一些做法,以期为我国对未成年人思想观念培育方面的探索提供借鉴。
1. 英国。英国作为老牌资本主义国家,宗教教育在其教育发展历史中对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培育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在英国,较早些时候学校采取宗教信条、礼拜庆典及宗教课程等方式培育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观念。随着时间的推移,未成年人的宗教信仰日渐趋低,宗教的教育培育功能也日渐萎缩。在思想培育面临重大危机的情况下,英国政府多策并举,尤其是在未成年人(主要对象是学生)中开展道德教育和公民教育,思想观念培育的世俗化趋势快速发展。道德教育方面。在英国,并没有把思想道德教育课程明确地列入学校教育课程。而是通过开设个人、社会和健康教育课程并将其列为基础课来进行思想道德培育。通过对社会负责任的道德行为的学习评估,参与社区活动,探悟社会生活中的角色技能和价值观,发展参议政能力,培育未成年人的社会责任感。在进行个人、社会和健康教育课程之外,还利用宗教、音乐及体育等课程进行思想道德培育。英国注重“灌输式”教育与“渗透式”教育并重的模式实施教学,在学校,不强行要求死记硬背既有的思想道德规则,而是另辟蹊径,创造机会,把道德原则内化为道德理念,让学生在其心灵深处获得感悟,促成其思想道德的成长。公民教育方面。英国公民教育的实施路径是多渠道的,但主要是通过学科课程的设置来完成的。即以学科课程设置为主体,以社区实践活动和学校内的日常和课外活动为补充来进行的,公民教育课程赫然列入英国的学校课程当中。这种安排分为小学和中学两个阶段。在小学阶段的公民教育中,列入个体、社会和健康教育课程,但是不作为必修课,目的是为把学生培育成具有积极健康思想的公民做准备。在中学阶段,明确开设公民课作为必修课之一,目的是着重培育未成年人理解能力、探究能力、交流能力及参与能力,使其成为符合社会要求的公民,促其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2. 法国。法国是欧洲较早废止宗教课程、开设世俗道德教化课程的国家。19世纪末期,法国的初等教育学校通过设置公民教育课程替代了原有的宗教教育课程。二战后,道德公民课也进入了法国中等教育课程之中。至此,法国学校中道德教育和公民教育相辅相成的一体化的公民道德培育模式正式全面建立。①受美国自由化的影响,由于认为教育的中心任务是培养自由社会的公民,法国在1977年取消了初等教育阶段的公民教育,其结果是因为忽略思想道德教育,导致未成年人的道德水准和公民意识骤然下降。这样的不利事实引起了法国各界的高度重视,1985年、1989年相继在初等教育中恢复了公民教育课程的开设。由此,法国公民道德教育的步伐走上了快车道。法国公民道德教育的目标有三个趋向:第一是通过尊重真理、英勇果敢和积聚同情心等方面的品行教化,培育未成年人成为良好的公民;第二是通过对职业良善和吃苦耐劳方面的品行教化,培育未成年人成为具备良好职业道德素养的劳动者;第三是通过培养参加家庭、学校和社会的政治经济活动的品行教化,培育未成年人成为自由奔放而又自觉自律的社会人。法国公民道德教育的内容具有广泛性,主要涵盖基本人权、民主生活、国家政体、爱国主义及伦理教育五个方面。其中人权教育居于公民道德教育的核心位置,要求未成年人除了尊重自身安全外,还应当尊重人的尊严,尊重言论自由;民主生活教育关键在于培育未成年人基于良好的民主体验,崇尚民主作风;国家政体的教育主要是向未成年人揭示法兰西的政治制度及合理性;爱国主义教育明确要求未成年人热爱法兰西、热爱法兰西文化;伦理教育重在培育培养未成年人公平、正直、包容、仁爱、正义、善良等品格。法国的基础教育和初等教育中,即以上述五方面内容为切入点,结合未成年人身心特征实现公民道德教育的。
3. 美国。美国地处北美大陆,高度工业化,经济极度发达,但同时美国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方面也危机四伏。高度的物质生活水平与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境况呈现反比例发展的趋向,物质生活水平日渐趋高,道德水准愈来愈低。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以应对思想道德危机的呼声愈来愈高。美国枪支泛滥,控枪不力,枪击案尤其是校园枪击案频发,给美国社会和民众造成了极大的危害。美国校园的学生普遍崇尚暴力,导致校园暴力异常猖獗。美国的校园暴力事件,也暴露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美国的道德教育形式相较于欧洲的英国、法国有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先后在美国兴起的品格教育制度和新品格教育运动。品格教育制度是通过学校教学培育未成年人共同道德取向和价值观的教化方式。后来,随着本位主义和实用主义盛行于美国社会,品格教育制度消亡,以加强品格培养为主要方式的新品格教育运动逐步兴起。美国的公民教育赖以实现的基础是“公民与政治”课程。该课程标准主要包括公民知识、公民才力和公民立场三个方面的内容,设定目标为培育认同美国价值观的公民,并促使公民有效地参与政治生活。在公民教育实施路径方面,除了以公民与政治课程为依托,也利用历史地理等人文学科予以配合。
1. 日本。日本历史上深受中华文化的影响,其思想道德的形成与发展烙上了儒家思想深深印记,坚守儒家思想对伦理道德的规范。二战后,日本被迫摒弃极端主义、军国主义教育,施行极力维护个人价值和尊严的教育。但这种教育模式明显导致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水准的下滑,促使日本社会进行反思,重新定位本国的道德教育问题出路。在日本,对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分为两个阶段:即基础、初等教育阶段和中等教育阶段。基础、初等教育阶段分别等同于我国的小学、初中阶段,中等教育阶段等同于我国的高中阶段。基础和初等教育阶段贯彻全面主义原则,即学校通过自己的全部教育活动来实施道德教育,具体依托“道德时间”来进行。中等教育阶段虽然也是学校通过自己的全部教育活动来实施道德教育,但是与基础、初等教育阶段不同的是该阶段不开设“道德时间”这样专门的教育课程,开设的各类课程都能够对未成年人予以道德教育。
2. 新加坡。新加坡作为一个花园城市国家,能够保持政治平稳、经济发达,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高水准的思想品德教育。籍品德教育、公民教育一体化为依托,新加坡实现了培育高素养社会公民的目标任务。为解决民族矛盾及价值观冲突,促进社会融合发展,新加坡于20世纪末颁布了《共同价值白皮书》,提出了国家至尊、家庭为本、尊重个体、协商共赢、宽容和谐“五大价值观”作为培育公民道德的基础。依据“五大价值观”,新加坡小学率先使用《好公民》为教材,中学开设了《新公民学》和《公民与道德》课程,培育具有品德高尚、性格善良、体魄强健、习惯良好、爱国爱民、互助合作的高素质公民。尤其强调培育未成年人的社会责任感和忠于国家、服务民众的道德品质。显然,新加坡的道德教育内容深受儒家伦理思想的影响,“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道德培育顺序贯穿了其道德培育的主要内容。因曾受英国殖民的影响,新加坡道德教育也深受西方国家的影响,但是与西方国家强调个体利益相比,新加坡的道德教育内容更为强调国家利益,要求个体利益要服从国家利益。
培植失足未成年人养成正确的思想观念关乎千万家庭的幸福安宁,关乎社会的安定和谐,关乎民族的发展未来,关乎国家的兴盛繁荣。在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矫治方面,我国已出台了相关立法,①吴婷:《我国失足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现状及对策研究》,《西南科技大学2018年硕士学位论文》。增强了对未成年人开展教育和引导,而针对失足未成年人这一特殊人群的思想观念教育,可资参考的立法和政策文件则较为稀缺。所以,在失足未成年人思想观念教育工作的实践中,要通过总结经验,汲取教训,把握重心和主题,探索未成年人思想观念教育工作的新方法、新模式。
儒家思想是我国优秀的民族文化遗产和思想宝库,是我们弘扬民族文化传统和培育未成年人思想观念的重要依托。继承和发扬儒家思想中具有积极意义、具有时代价值的内容是我国政府和人民的根本任务之一。目前,对把儒家思想的精华作为培育未成年人思想观念教育的研究有所不足,关注点较少。对儒家思想要辩证地认识和接纳,因为儒家思想发轫和完善于封建时代,不可避免地存在封建糟粕,所以应当全面、正确地认识儒家伦理观,在把儒家伦理观与当今时代精神结合的基础上,培育未成年人逐渐养成明晰事理、勇于创新的精神。在学校教育中,要准确把握儒家伦理思想的深刻内涵,在正确认识儒家伦理观念应用价值的基础上,在德育教育中把儒家的仁、孝、和、礼、忠、信、俭、睦、义、勇等伦理观列为学校教育纲目。通过对儒家伦理思想精华的继承和发扬,奠定我国对未成年思想观念教育的思想基石。
法治是人类社会演进到较高级进程的产物,是人类社会步入现代文明的重要标识。法治具有教育引导和社会控制功能,强力推进法治教育,同时可以增强社会控制功能,进而促进社会的整体发展和进步。加强失足未成年人的思想观念培育是预防犯罪、减少重新犯罪的迫切需要。各级党委、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充分依托各种媒体,多策并举,采取情景剧、主题巡演、法治纵横等诸多模式在未成年人中开展法治、思想观念教育。学校应当因势利导促进应试教育转化为素质教育,增进法治教育实施力度,根据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搞好治本与疏导,预防和矫治其不良行为。②赵志宏:《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置措施研究》,群众出版社2011年版,第20页。
营造开展未成年人思想观念教育的良好家庭环境、社会风尚、社会氛围。家庭教育是解决未成年人失足问题的重要举措。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于家庭教育的要求。家庭是未成年人承受教育的首所学校,家长是未成年人的首位师长,家庭是防范犯罪的第一道堤坝;家庭教育要遵从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规律,根据其不同成长阶段的不同特点,把知识教育和思想观念教育结合起来。通过提高家长的思想道德修养,倡导健康的家庭生活方式,塑造良好的家风家貌。
学校是继家庭之后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产生持久作用的社会组织。学生成长过程中思想道德教育重于文化知识的学习,学校应当对学生完善思想观念教育,创新思想观念教育的新举措,发挥道德教育功能,建构和完善学生思想观念教育建设的机制和网络,使学校思想观念教育贯穿教学和管理的全过程,贯通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全过程,浸透各学科教育教学活动全过程,重视学生的养成教育,实现思想观念教育的操作规范化、内涵明晰化、评估科学化。教师要拓宽思想观念教育的领域,冲破学科界限,最大限度地挖掘学科教材中思想观念、道德教育的内容,对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及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教育,引导其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科学的人生观、价值观。鉴于我国中小学思想道德教育仍然是以课堂教学为主、实践活动开展不足的情况,应创新思想观念教育模式,把品德、道德教育课程的学习与各种道德、品德实践活动有机结合起来,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社会预防要求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政府宣传部门要发挥启发、引导功能,增强对电影、电视、报刊、杂志等文化处所的管理,严加管控一些有损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诲淫”“暴力”“颓废”等题材的内容,精选投放以爱国主义教育为主旨的影视作品,刊载爱国主义教育方面的文章等,最大程度地降低负面典型宣传的篇幅内容。
社会环境对于未成年人思想观念教育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①饶启慧、李玲:《当前我国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科技风》2016年第6期。未成年人的识别是非能力弱,效仿能力强,其思想和心魄极易受到不健康东西的侵蚀。所以,要对作为未成年人沉沦重要诱因的“黄、赌、毒”现象竭尽全力实行清剿。文化主管机关应深化文化市场管理,管控非健康文化的发展,对“黄、赌、毒”问题严查不殆。对未成年人容易涉足的公共场所要严控实管,察觉有诱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要毅然取缔,从而堵塞违法犯罪的源头。
对未成年的处遇保护是社会和政府的重要责任。实施和创新形式多样的司法处遇是保障未成人权利的重要路径。而这种司法处遇的实现依赖于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所以如何建构和完善这种司法支持体系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当然,在目前我国社会经济和司法改革的视域下,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的模式更多地体现为司法机关与企业的合作,但是,深层次分析起来,这种模式既欠缺科学性、完整性,也欠缺实际的操作性。通过调研评估显示,社会组织和社工的结合才是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模式的基本的、高效的力量。而社会组织和社工的结合不会自然形成,是需要有外力的粘合才可以形成的,这个外力显然只有政府才能胜任。故应当以国家亲权为法理基础,建构以政府为中心的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即这种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的运行模式是以政府为主导,运行方式是政府购买社会服务。
对于涉罪的未成年人予以帮教是司法机关的职能和责任所系。公安机关和社区矫正机关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执法活动,检察院、法院及未成年犯管教部门也应当担当职责范围内的责任。检察机关可以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方式方法,如尝试在未成年人帮教中引入“社会化服务外包”机制,主动联系,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把社会调研、心理辅导、看护帮教及附条件不起诉(对象是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监管考察等工作,交由专门的社会机构承担,建构司法依托社会力量的机制,有效降低再犯罪率,改善涉罪未成年人的工作生活环境。人民法院应当规制看护帮教制度,深度调研论证少年司法和恢复性司法,实施看护帮教与心理干预机制的有机融合。未成年管教机构可依托社会防控网络的构建,探究未成年人涉罪社会管控预防工作的路径。
暂住人口管理对象一般是指从生活地到异地暂时居住3日以上的已满16周岁的人员。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地到异地居住的人员,在国外这样的人员被称为“国内移民”。这两种发生空间位移的人员在异地住居的时间长短不同,都需要接受公安机关的管理,暂住人口还需要办理暂住证。暂住、流动人口自身即为违法犯罪的高发群体。其组成部分极度繁杂,未成年人因其智力、阅历、思维方式的局限,身处个中更易于为各种不良诱因所诱惑而产生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公安机关应当在基层社区组织及有关部门的配合下,以“网格化管理”“立体化联动”等为依托予以调查和排查,对暂住、流动人口群体里的未成年人,尤其是那些无父母监督管教,无工可务或无固定生活收入者,社区、警务区要视其为重点对象,加强教育、引导,觉察到问题及时查控。一些地区对流动人口设置的暂住登记信息过于简单,身份信息采集欠缺完整性。有些城区对16周岁以下流动人口漏登漏管,16周岁以下流动人口没有纳入城区人口登记管理系统,所以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的分层抽样调查,科学设置、补充完备流动人口的登记项目,强化对未成年人流动人口的暂住登记工作。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高发趋势持续走高,与扼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法律规定调整不及时也有很大关联。现行法律规范对未成年人规定“教育为主、惩处为辅”的处理原则,其价值取向更侧重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而忽略了对其进行必要的惩处,以至于规定的对其惩戒的标准和方式也较为模糊,比如收容教养的适用条件中设定为“必要的时候”,但是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导致其在实践中缺乏操作性。目前,司法部门也普遍存在着一种思想倾向,即对失足未成年人一律从轻处理,过度解读了刑法的谦抑性,忽略了对刑罚适用必要性和有效性的考量。这不能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也不能达到教育、震慑的目的。因此,对符合条件的失足未成年人,要在科学设置非刑罚处置措施、完善收容教养规定和依法依规适用处罚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刑罚、收容教养和行政处罚等多种手段,坚决予以惩处。通过“严刑峻法”加大惩处力度,迫使未成年人不敢实施违法犯罪。①张胜杰:《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研究》,《净月学刊》2015年第5期。同时,还要依法惩处各种引诱、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为,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扫清障碍。